⑴ 毕业论开题报告中关于民间融资的国外研究的最新进展,谁能帮写下。实在找不到了。请高手帮忙急急急!
我们很早就知道尤努斯的成就,我们也并不是不知道穷人是可以享受银行服务的,但是,中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国家。我们的经济改革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可是我们有2000多万人还没有脱贫。我们在十多年以前就开始想用什么办法引进尤努斯的模式来解决中国的贫困问题,但是,我们不太成功。
为什么会造成这种尴尬情况?我个人觉得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小额信贷机构的所有权不明确。这跟我国国有企业改制所遇到的问题一样。由于不清楚机构到底是谁的,各方关系盘根错节,加大了项目推广的难度。而为什么我们的互助基金发展了13年,被认为是成功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所有权归私人所有。
第二,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尤努斯在“中国-孟加拉国乡村银行小额信贷国际研讨会”上曾指出:“中国应当针对小额信贷机构成立独立的监管机构,不能把监管工作留给不懂的人。”在国外,类似的业务都是由基金会管理的。只有监管环境清晰、透明了,小额信贷业务才能得到良好的发展。
第三,害怕金融危机。因为我国的银行坏账太大,银行危机始终是一大威胁。所以政府害怕开放农村小额信贷出问题。其实小额信贷规模小,影响是局部的,不可能出大事,反而对稳定金融有好处。如果我们把问题想通了,降低进入的门槛,马上就会有成千上万个小额贷款机构进入各地农村,农村金融问题立刻会有缓解,农民的日子就好过多了。
小额贷款是做商业不是做慈善
虽然体制上有种种限制,但是中国民间从未放弃过对于小额信贷的尝试。
以我的亲身经历为例,从1993年开始,我们就设立了一个民间互助基金会。虽然至今这个基金会都没有法律地位,没有银行账号,没有营业执照,采用私人汇款的方式操作,但它还是为中国民间小额信贷的发展提供了很多实践经验。
其中,我个人认为最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经营互助基金,必须从慈善导向转为盈利导向。这一方面是由于政策对于民间融资的限制,只有先借助慈善奠定基础,才能通过盈利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是可以有效降低不良贷款率;第三个方面也是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扶贫不应该成为一种消耗,而应转换成为生产力。
也许有人会对这种做法表示异议,因为国内对于慈善和商业还存在很多误解,认为企业家就是剥削者。其实,做企业比做慈善更有意义。慈善事业是输血,是财富的转移;商业行为是造血,是财富的创造。慈善是牺牲自己帮助别人,而商业则是在帮助别人的时候寻求双赢。慈善事业当然是高尚的,值得鼓励和效仿的,但商业对社会更有必要,因为财富是靠它创造出来的。中国人普遍对商业有误解,以为赚钱难免剥削,不懂得商业是两利的行为。尤努斯一开始也是将27美元无偿贷给有需要的妇女,后来才转向商业性质,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突破了过去观念的桎梏。
传统那种将扶贫与爱心、慈善和捐赠联系在一起的做法,容易造成两种负面影响:一是受助对象养成“等、靠、要”的思想;二是在无形中抑制了受助者的主动性和创造力。尤努斯的小额信贷实践设计出了穷人可以承受,援助机构本身也可以自我造血的一整套制度,不但给了受助者机会,也激发了他们的自尊与自立。我们现在也在往这方面努力。
所以我认为,如果小额信贷只做慈善,不仅做不大,也没有什么社会价值。
中国小额信贷必须要跨的坎儿
前段时间,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和尤努斯教授的直接对话,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可能会给中国小额信贷的发展产生一个巨大的推动力。我国相关部门也开始有意识地对农村金融体系进行改造。但我个人认为,要发展好小额信贷,有几个坎儿是必须要跨的。
首先,中国的金融业必须向老百姓开放。必须搞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使更多希望得到帮助的群体受惠于小额信贷。
虽然金融改革了这么多年,但中国的金融业是比较失败的,即便做了一些调整,但在大政策方面还是停滞不前。我国政府和央行最近几年几乎每年都鼓励各银行开展小额信贷业务。2005年的中央“1号文件”甚至明确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但是,以扶贫为目的的小额贷款,由于其对象都是缺少生产和创业资金的农民或者城市低收入人群,难以获得银行的重视。
有关调查显示,银行为小额贷款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成本,远高于利息回报加上中央贴息补助金的总和。一般不到一年,小额贷款就成了银行嫌弃的贷款品种。在现有银行无法、无力或者无心承担小额信贷职责的情况下,究竟让什么样的组织来担负这一重任也是一个问题。虽然如前所述,中央也鼓励小额信贷组织的发展,但在各地并没有取得实际进展。
如果小额信贷、民间融资这一块开放了,不仅会使企业增加融资途径,也会解决很多现实问题。比如,炒房现象会减少,高利贷也就不会再高了。
其次,小额贷款必须有存有贷。我们现在的规定是只贷不存,不许可吸收存款。这个政策的假设前提是:一上来吸收存款,把人家的存款卷跑了,人都找不着了,就出大事了。需要谨慎是对的,但如果总是不许经营存款业务,这就像尤努斯教授讲的,把一条腿割断了,就剩一条腿怎么走?农村的小额贷款最终一定要变成有存有贷。开始可以做一些限制,比如前三年不许吸收存款,从第四年开始可以少量吸收,到第几年可以不受限制吸收存款等。
再次,必须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制定监管办法。
最后,积极探索如何保证贷款安全。虽然银行声称由于缺乏统一的诚信系统而难以开展小额信贷业务,但是,这也说明如何保证贷款安全确实是开展和推广小额信贷业务者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一如尤努斯和互助基金实践所展现的那样。也许,让贷款者监督贷款者,让一个群体的贷款者互相结成为一个熟人社会或者本身就是一个熟人社会,是个不错的选择。
⑵ 民间借贷的国内外现状
国外民间借贷发展情况
1 境外民间借贷发展及实践
1.1 美国民间借贷实践
美国作为世界经济大国, 其金融业发展程度很高, 拥有非常完善的金融体系,但这仍不能满足国内所有个人和企业的融资需求。据统计,在美国有超过 0.75亿人、0.25 亿家庭没有银行账户,这部分人难以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他们往往通过 ROSCAS、小额贷款公司等融资渠道解决。因此,美国政府决定共同发展正规金融和民间借贷, 并积极引其发展, 以满足社会各界的融资需求。目前美国主要的民间借贷组织形式主要有轮转储蓄和信贷协会、小额贷款组织、储蓄贷款协会和信用社。1988 年 Ivan and Michelle 发现,轮转储蓄和信贷协会普遍存在于美国的移民社区中,外国移民根据自身经济能力组织不同规模的轮转储蓄和信贷协会。 一般规模较大的轮转储蓄和信贷协会集中在较为富有的移民社区。在美国,小额贷款组织是一种常见的民间借贷组织形式。Severens andKays(1996)的调查结果显示,1995 年美国共有 325 个小额信贷组织,总共对171555 个客户发放了 1.26 亿元小额贷款, 其中借款客户主要为女性和有色人种。美国的储蓄贷款协会是从类似于轮转储蓄和信贷协会的机构演变而来的。储蓄贷款协会成员之间保持着较为密切的关系, 这样协会就可以通过各成员的资信程度来监督各成员行为,保障合约的执行。储蓄贷款协会分为互助性储蓄贷款协会 (即存款者为所有者)和股份制储蓄贷款协会 (即入股者为所有者) 两种类型。其中,互助性储蓄贷款协会不能通过招募外来股份吸收和增加资金。储蓄贷款协会必须注册登记,既可以在联邦政府注册,也可以在州政府注册;可以参加联邦存款保险或其他保险机构,甚至可以不参加任何存款保险安排。美国民间借贷组织的主要形式是合作性质的信用社。与我国的信用社不同,美国的信用社是一种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组织。20 世纪 20 年代,美国社会中下层阶级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资金。在政府的帮助下,在社区内成立了合作性质的信用社。二战结束后,全美信用社协会和州协会开始大力提倡信用社的发展,并在 1969 年达到了顶峰。1984 年,美国政府逐渐开始取消有关存款的“Q”条例的规定,在新形势下,美国信用社难以应对激烈的竞争,部分信用社纷纷破产倒闭。为了防止行业危机的进一步蔓延,美国政府先后通过了《竞争平等银行法》和《1989 年金融机构改革、复兴与加强法》,并为针对信用社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金融监管体系。此外,美国针对信用社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1934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信用法》 ,对信用社的监管实施包括联邦政府监管和州政府监管在内的双重监管制度。1965 年,美国各州政府成立了各州信用社监督专员全国协会,用以各成员间的有效监管。此外,美国政府为了促进信用社的发展,通过了《美国联邦信用社法案》,并依法确立了信用社在税收、存款准备金和存款利率这三方面的优惠政策。
1.2 日本民间借贷实践
日本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程度很高,本部分主要介绍日本互助社的发展历程。在日本,互助社被称为 Mujin或 Ko,始于 Muromachi 时期(室町时代:国外民间借贷发展情况与经验借鉴观研天下(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1338-1467) ,是带有经济互助性质的组织,为当地个人和中小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互助社作为一种自发的民间组织,政府往往对其不加管理。1915 年,日本金融当局(the Ministry of Finance,MOF)和日本银行研究了互助社组织的利弊,国会出台了 Mujin Finance Law(《轮转储蓄和信贷协会金融法案》 ) ,该法案首次将互助社纳入法律监管范围内,并对其准入条件、资金额、业务范围、监管部门的检查权、处分权等相关法律责任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二战后,日本国内出现了被称为伪轮转储蓄和信贷协会的财务公司(或称产业促进公司)。这类公司不需要固定的成员,也不会使用抽签或竞价的方法使客户获得资金使用权。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该法案的部分条款显现出了明显的局限性,在这种情形下,互助社协会要求政府起草一个新的法案,以促进互助社改造成为中小银行。日本于 1951 年通过了《互助银行法案》 ,该法案的实施促使了轮转储蓄和信贷协会向商业银行转变。截止 1956 年,大部分互助社都转变成为了互助银行。互助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1)接受定期的会金;(2)吸收存款和定期存款;(3)发放贷款,办理支票业务。在日本金融顾问研究委员的大力倡导下,到 1990 年,日本所有的互助银行完成了向商业银行的转变。目前,日本仍然存在许多的民间借贷组织,包括信用金库、信用协同组织、劳动金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和农林中央金库。这些民间借贷组织具有很强的地方性和互助合作性质,其贷款对象主要为当地中小企业。当前日本的民间借贷组织和中小企业组成了相对稳定的融资网络体系。政府的积极引导和宽松的监管政策促使日本民间借贷得以大量存在和蓬勃发展, 民间借贷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支持,同时也为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1.3 台湾地区民间借贷实践
在台湾地区固有的民间借贷互助的历史背景和原有的经济二元性的影响下,台湾在经济如此发达的情况下依然保持着金融结构的二元性特征, 民间借贷发展异常活跃。台湾拥有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经济特征,民营企业在所有企业中的比重最高时达到了 98%。在台湾,民间借贷是企业最重要的融资渠道,民间借贷规模极为庞大。从1964-1974 年的统计数据来看,民间借贷所占的平均融资比重可达 36.62%,其中在 1964 年比重达到了最大值,为 48.11%,最低值也高达30.09%。台湾“中央银行”在 1991 年底对民间借贷规模进行统计,统计结果显示,民间借贷规模占国民生产总值的 55%,资金流量占正规金融机构的 30%,约达 0.6 万亿元,其规模十分庞大。同时,台湾地区的民间借贷活动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从 50、60 年代的当铺、民间互助会和地下钱庄等传统民间借贷,到 70 年代的抵押贷款、远期支票贴现、租赁公司、分期付款公司、企业职工集资等民间借贷活动。在 80 年代产生了地下投资公司,其发展迅猛,成为民间借贷的龙头。其中影响较大的主要有地下钱庄、民间互助会和地下投资公司。台湾政府在对待合会的态度和政策上均经历了曲折的变化。在日据初期,日本政府于 1902 年颁布了《合会取缔规则》 ,用以监管民间合会,避免其给金融市场和社会秩序造成影响,但其实施效果并不显著。1915 年台湾地区开始实施从日本引入的《无尽业法》 ,该法案规定合会业务必须采取公司组织形式的经营方式,并加强法律法规对其的引导作用。1945 年台湾光复后,由于合会的迅速扩张引发的一系列政治、经济问题,台湾政府加强了对合会的打击力度,并先后进行了多次的打击和取缔活动。1948 年,台湾政府公布了《台湾合会储蓄业管理条例》 ,并在台湾地区建立了合会储蓄公司体系,这为台湾地区合会储蓄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虽然民间合会经历了多次的打击, 在正规金融高速发展的同时,民间借贷活动仍然保持着严密的体系和高度的运作效率。在这种情况下,台湾当局转而放松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管制,在承认其合法性的基础上引导民间借贷向规范化和正规化演变。台湾政府在对待民间借贷活动上,采取了审慎管理的态度,无论是在政策还是法律上都为民间借贷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在金融二元化格局下,台湾政府于 1964 年对合会组织进行了改制,并先后两次修订了《银行法》 ,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为经营状况良好的合会和地下钱庄转化为民营中小银行奠定了法律基础。1999 年,台湾“立法院”通过了《民法债编及其施行法修正案》 ,并将合会纳入现有的法律体系,依法对民间合会进行了界定,并对条款的内容、会首会员的任职条件、权利与义务、倒会处理方法等做了详细规范,这使合会契约正式成为了要式契约。自此, 台湾地区的合会逐渐在法律法规的引导下健康发展。国外民间借贷发展情况与经验借鉴观研天下(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我国目前民间借贷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民间借贷无论像“合会”这样有组织的活动,还是互助性质的自由借贷,一直非常活跃,是广大农民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有三:一是中小企业发展迅猛,资金需求旺盛,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转而向民间筹措资进。由于相应的融资利率要比金融机构高得多,且期限较长,如发展下去有形成非法集资的趋势;二是发放高息借贷。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三是村民及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这种情况最普遍。有关统计数字表明,至2003年底,中国农村“高利贷”高达8000亿~1.4万亿元,仅浙江省东南部地区就有3000多亿元。另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农户的调查,2003年的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32.7%,私人借款占65.97%,其他占1.24%.可见,我国民间金融仍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农户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但目前民间金融在法律法规上尚没有任何合法地位。
⑶ 国外学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发展前景有什么样的研究和建议
外文文献在谷歌学术搜索相关英文关键词。
给你一份供参考见附件
⑷ 贫困户小额贷款的政策
贫困户每户最高可贷款5万元,并且三年内免息:
一、按照相关规定在脱贫攻坚期内,符合以下4个条件的贫苦户每户最高可贷款5万元,由当地县级财政机构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于农户来说也就是三年内免息,换句话说,也就是国家拿5万元无偿的给农户用三年,农户可以利用这笔钱进行生产或者创业,进而脱贫致富。
二、根据国家金融扶贫政策的相关规定,2017年农村贫困户只需满足以下4个条件,即可申请享受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1、“三好”农民。即遵纪守法好、家庭和睦好、邻里团结好。
2、“三强”农民。即责任意识强、信用观念强、履约保障强。
3、“三有”农民。即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愿望、有致富项目。
4、“三无”农民。无赌博、吸毒、嫖娼等不良风气;无拖欠贷款本息、被列入贷款黑名单记录;无游手好闲、好吃懒做行为。
(4)小额贷款扶贫国外研究现状扩展阅读:
1、扶贫贷款的贴息范围:2000年1月1日起,中央财政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含当年新增、收回再贷、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在计划额度内进行贴息。1998年前发放的所有扶贫贷款均不再贴息。
2、扶贫贷款的贴息比例:根据国务院作出的“从2000年开始,把当年新增扶贫贷款,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全部纳入当年扶贫贷款计划;财政部根据年度扶贫贷款计划给予贴息”的决定,中央财政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内贴息,原则上只贴一年。
3、扶贫贷款的贴息年限:根据国务院作出的“从2000年开始,把当年新增扶贫贷款,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全部纳入当年扶贫贷款计划;财政部根据年度扶贫贷款计划给予贴息”的决定,中央财政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内贴息,原则上只贴一年。
4、扶贫贷款贴息的结算:扶贫贷款贴息实行按季据实结算。每季末由农业银行各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列其中数)汇总填报《扶贫贷款财政补贴利息结算表》,经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扶贫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银行总行;
5、由农总行汇总后(附分省表),于次季第一个月底前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并与农业银行总行结算。各级农业银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必须认真、及时、真实、准确地按照规定做好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