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扶贫贷款是不是骗局信吗
武汉融坤金融:扶贫贷款是由国内有关金融机构承担的一项政策性贷款业务, 它是我国扶贫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放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到户的小额扶贫贷款; 另一种是发放给龙头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扶贫贷款。
② 国家扶贫款是什么情况怎么得到的,有假吗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国家和省扶贫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和扶贫资金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对规划和项目进行审定,分级负责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分级负责检查、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条 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 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信贷扶贫资金。 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省安排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省农业发展基金扶贫专项。 信贷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省扶贫专项贷款。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设民委、老区、以工代赈、扶贫专项: 民委专项重点用于全省16个少数民族贫困县,主要由民委和财政部门负责。 老区专项重点用于17个老区贫困县和重点老区县,主要由老区办和财政部门负责。 以工代赈专项重点用于10个国家贫困县以及城步、桂东、汝城3个延伸县,主要由计委 和财政部门负责。 扶贫专项(包括特困乡村专项、培训费、农业发展基金扶贫专项)重点用于全省31个贫困县,主要由扶贫开发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 扶贫贷款扶持范围。中央扶贫专项贷款重点用于10个国定贫困县,主要由农业发展银行和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 省扶贫专项贷款重点用于21个省定贫困县,适当照顾面上扶贫任务重的地方,主要由农 业银行和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扶贫资金分配坚持“稳定基数,适当调整,突出效益”的原则。即年度资金总 量的80%,按各地贫困人口数量及贫困程度确定,20%的资金根据各地效益和地方配套资金 情况安排。具体由有关资金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 一分配方案,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到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省各级投向贫困县 的扶贫资金要达到国家扶贫资金投入量的40%以上,其中有关地州市贫困县两级扶贫投入应达到国家投入资金的10%以上。 贫困地区干部群众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并且积极投工投劳。 第九条 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必须坚持到村到户。新增财政扶贫资金要全部安排到特困 村,优先落实到特困户。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扶持集体经济,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 以工代赈资金要安排70%以上用于乡、村水利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央扶贫贷款要安排70%以上的资金用于解决与群众温饱密切相关的种养业项目,其总额的50%以上要安排到特困 村;省扶贫贴息贷款要重点支持贫困农民增产增收的项目。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地方,相应 核减下一年度的扶贫资金,其核减的资金安排到其他地方。 第十条 扶贫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建立扶贫项目库。扶贫项目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组织有关资金管理部门规划、论证和筛选。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的原则,经县地两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列入项目库。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要先经有关银行评估论证。 第十条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扶贫项目,主要审核整体项目的投向和重点是否准确,产业布局是否合理,扶贫资金是否落实到村到户,贫困户是否真正受益。项目实施的具体组 织形式和方式要根据各地特别是乡村和农户的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一)财政扶贫资金、民委专项、老区专项,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上报省民委、老区办审核,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分别与省财政厅联合批复,并抄送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二)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由县(市、区)计委会同交通、水利等部门,编制项目计划, 经地州市计委初审,报省计委,并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计委与省财政厅联合 下达项目计划,并抄送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三)中央扶贫贷款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在项目库中拟定当年项目计划,经县(市、区)农业发展银行论证、评估,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由县(市、区)扶贫办公室、县农业发展银行联合报地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农业发展银行,经筛选、审查后,联合报省扶贫开发膘公室和省农业发展银行。省农业发展银行应在与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共同协商的项目内选择尝批复项目。收回再贷项目由县(市、区)农业发展银行和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报省农业发展银行批复后实施。 (四)省扶贫专项贷款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在本地扶贫项目库中拟定 当年支持项目向县(市、区)农业银行推荐。县(市、区)农业银行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并签署意见后,报地州市农业银行和扶贫开发办公室。经地州市筛选、审查后,由地州市农 业银行审批,县(市、区)农业银行组织实施,项目报省备案;贷款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报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审批。 各有关资金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按当年各项扶贫资金计划的150%提出下一年 度项目意向。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计划一经下达,要严格按要求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项 目,须报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贫困县财政部门应建立专帐,设 立专户,核算各类财政扶贫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直拨。省、地州市财政部门要保证国家扶贫资金到省后1个月内将有关资金(含省财政扶贫资金)下达到贫困县。县财政局要配合有关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及时、足额将资金安排到项目。 中央和省扶贫专项贷款要按照有关规定保证项目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四条 技术培训费从财政扶贫资金中专项安排,实行专帐、专户、专人管理。培 训要本着“谁贷款、培训谁、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注重实际、实用、实效,重在提高贫困农民综合素质,保证扶贫项目效益。 第十五条 省财政对使用省扶贫专项贷款项目和国定贫困县商业银行扶贫贷款项目予 以,贴息。贴息要重点保证种养业项目以及特困村的相关项目。贴息资金实行定额包干,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专帐管理,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扶贫开发办公室、资金管理部门、乡村一级经济组织对现有扶贫项目 要建档立卡,实行跟踪管理。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岗位责任制。项目执行单位要明确项目负责人并与资金管理部门签订责任状。项目批准单位要明确审批权限,做到谁审批,谁负责。 第十七条 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目标管理。对扶贫资金的投放、使用、效益和回 收实行综合评价,主要考核指标包括:资金利税率、资金回收率、货款逾期率、解决温饱人数、农民人均纯收入等。通过对指标的考核,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1)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3)弥补企业亏损;(4)修建楼、堂、馆、所;(5)各种周转金;(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7)大中型基建项目;(8)购买小汽车等。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中央扶贫专项贷款优惠贷款利率政策,不抬高利率,不加息和罚息,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不准以贷扣息、预收风险保证金、以新贷抵旧贷;不准将扶贫贷款用于行政经费开支、炒买炒卖股票、债券。对贫困户贷款主要实行信用放款形式,对种养业项目实行按年收息;对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贷款,适当放宽担保条件和降低自有资金比例。 第二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可从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准备费,由同级扶贫开发办公室掌握,用于扶贫项目的筛选、考察、跟踪检查、专项审计及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等开支。扶贫基金的收取和管理仍按有关文件执行。各地有关部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从扶贫项目上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 审计,特别是贫困县审计机关要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日常工作并形 成制度。凡挪用、拖欠和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的经济责任 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扶贫开发办公室和资 金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组织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以确保拊贫资金按政策专款专用,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行署和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③ 不是贫困户骗取国家扶贫贷款构成犯罪吗
数额巨大构成犯罪
④ 农村扶贫的无息贷款如果按时还不上,有什么后果
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严重的停止使用贷款。
《贷款通则》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三、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
四、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4)扶贫贷款虚假扩展阅读:
《贷款通则》相关法条:
第七十二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
二、不如实向贷款人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的;
三、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当事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试行)》的规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仍按原处罚执行。
⑤ 农村强制扶贫贷款5万元,当时讲的待三年,可是刚好一年因不确实的理由说不是贫困户了,叫还待款,现在又
我们这也是强制贷款,说好的免息贷款,结果到期的时候让我还利息
⑥ 农村扶贫贷款贷款人是自己,钱被别人用了,钱又还不上,怎么办
农村扶贫贷款贷款人是自己,钱被别人用了,钱又还不上,只有先找用钱的别人还,如果用钱的别人不还,只有自己砸锅卖铁想办法还了。
⑦ 您好,有人借着扶贫贷款的名义,利用我的身份贷款诈骗80万。
如果是向你讲的这样,属于诈骗行为,应当立即向公安局报案,如果公安局立案侦查解决问题。这个问题请律师白花钱,律师解决不了这个问题。
⑧ 什么扶贫贷款,都是假的,我的帮扶人是一个镇政府干部!找他签字,他
如果认为遇到的公务员或公职人员他们有违法违纪的行为,有犯罪贪污受贿线索的,可以向当地纪委、检察院反映举报,也可以向中纪委官方网站反映举报!!如果是纪委、检察院受理了,肯定是会查的。
⑨ 网上扶贫贷款是真是假
【网络反诈骗联盟团队】特别提醒:
网上发布的所有只凭身份证就可以贷款或者办理信 用卡的信息都是低级骗局,无论公司是否注册备案,都不要相信,骗子先骗你签订传真合同,并按捺手印,然后会一步步骗取你先支付首月利息、履约费、保证金、保险费、担保费、放款费、公证费、征信费、抵押金、开卡费等等,还会以你银行流水不足、查验你的还款能力或者是验资为名,要求你将自己账户上所有的资金打至骗子的账户,如果你不按骗子的要求交纳费用,骗子会以你已经和他们签了合同为名,威胁要起诉你违约,并威胁你赔偿巨额违约金,这实为低级的诈骗手段和典型诈骗!
请永远记住,凡是对方以任何理由要求你先支付任何费用的,都是绝对的诈骗,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先给其他人汇款、转账,以免被骗!更不要相信骗子的任何威胁,由于对方涉嫌诈骗,所以,和骗子签的合约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更不存在违约之说。
所以,特此提醒广大网友,不要相信网上各种投资、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各类小额贷公司发布的此类贷款或者办卡信息,特别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大城市的这类公司基本都是骗子公司!如果被骗,无论金额大小,都请选择报警!如此猖狂诈骗,还请各地公安机关大力打击和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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