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申请出口退税贷需要什么资格
有 朋 友 之 前 去 金 城 银 行 办 理 过 , 大 致 要 求 企 业 具 备 以 下 资 格 : 1 、 在 金 城 银 行 开 立 唯 一 的 出 口 退 税 专 用 账 户 并 托 管 给 金 城 银 行 ; 2 、 企 业 信 誉 良 好 、 无 未 结 清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 不 在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内 ;
⑵ 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的贷款流程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基本流程是:
1、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外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水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向区经贸主管部门、退税分局和贷款行提出申请;
2、向贷款行提交流动资金贷款所需材料及可核定该笔应退未退税款金额的有关证明材料;
3、核定贷款额度后,贷款行向企业发放贷款。
⑶ 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的性质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是商业性贷款,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查、自主决定。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约定:自银行发放贷款之日起至该笔贷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借款人同意由贷款人监控该账户,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转移该账户内的款项。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退税款是出口企业偿还贷款的保证,商业银行应要求企业在退税款到位后归还该贷款的本息,必要时商业银行可根据贷款风险程度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其他担保。
⑷ 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的法律性质
该项贷款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表现为,当出口企业破产或与第三方发生经济纠纷并诉诸法律时,银行对托管账户中退税款的分配没有优先权。这就加大了银行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此项业务的发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出口退税调研小组在华东5市调研时,曾与60多家基层银行谈过这个问题,大部分银行表示今后将收缩该项贷款。笔者认为,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是一种债权质押贷款,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银行对托管账户中的退税款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中国《担保法》虽未明文规定债权可以设定质权,但是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具有经济上的价值和变现的功能,出质人以其债权作为融通资金的担保,未尝不可。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证券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属于债权质的典型形态。《担保法》第75条所规定的“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应当包括可以转让的一般债权。其他国家的立法例对此一般也采取允许的立场。例如,《瑞士民法典》第899条第1款规定,可让与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可以出质。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符合债权质的法律特征。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送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将其在出口前的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出口退税款是出口企业的应收帐款,实质上是国家财政对出口企业的欠款。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退税款是出口企业偿还贷款的保证。税务部门要确保贷款企业出口退税账户的唯一性,保证退税款退入该专户,不得转移;在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全部偿还之前,未经贷款银行同意,不得为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转移手续。由贷款人监控退税账户,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转移该账户内的款项。因此,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出口企业实际是以其享有的应收退税款债权为质押标的向银行贷款,显然应归属于债权质的范畴。
在明确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法律属性之后,尚有以下两个问题需要解决。
1、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质押公示方式。
质权的发生以质权人取得对质物的占有为公示要件,债权质亦不例外。如有债权证书则以证书的交付作为债权占有转移的方式。例如《日本民法典》第363条规定,以债权为质权标的的,如有债权证书时,质权的设定,因证书的交付而发生效力。而出口企业取得出口退税款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债权凭证,那么此时的债权质是否有效呢?笔者认为,债权证书是用以证明债权存在的文件,与债权本身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无债权证书的债权在出质时依法登记当属有效,无须交付证书2。对此,中国台湾地区已有相应“判例”(1985台上1212)。因此,银行与出口企业正式签订贷款合同后,只要将填写好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确认书”报送国税局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就应认定该债权质已公示生效。分歧观点认为,报送确认书属于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的“准占有”公示方式。笔者认为,企业出口退税款的真正债务人是国家财政,而不是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机关只是企业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机关,并不持有退税款项”3,因此,向税务机关报送确认书不属向债务人通知设质情况的“准占有”方式,而应认定为是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2、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质押效力。
(1)留置的效力。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5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因此,如果出口企业未能按约还款的,银行可以继续托管出口退税账户直至贷款全部清偿。
(2)直接受偿的效力。债务履行期满债权质的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直接接受出质债权的债务人的直接给付。例如,《日本民法典》第367条第1款规定:“质权人,可以直接收取作为质权标的的债权。”同条第2款规定:“债权的标的物为金钱时,质权人以对自己的债权额为限,可以收取。”出口企业质押给银行的出口退税款债权显然属于金钱之债,退税款是以货币的形式退入专用账户,这样银行不需要经过折价、拍卖、变卖的程序就可以在债权额限度内直接收取以实现质权。
(3)优先受偿的效力。所谓质权的优先受偿是指:就与出质人的其他普通债权人而言,质权人有权就质押的财产权利的变价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当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时,质权人享有别除权,仍可以就质押财产权利的变价优先受偿。因此,银行作为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质权人对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当然,在银行占有的出口退税款的实际价值超过债权的价值时(根据银发(2001)276号文的规定,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比例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企业应得税款的70%),银行在其债权得到清偿后,应将出口退税余款返还出口企业。
⑸ 深圳出口退税麻烦吗贸易商可以退税吗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退税流程是全国统一的,深圳跟其他地方海关差不多。贸易商当然也可以退税,前提是公司必须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且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严格履行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出口退税通常需要以下材料:
1. 已经核销的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2. 出口报关单
3. 订单涉及的进项发票
4. 银行结汇证明(水单)
5. 出口货物明细
6. 订单进货明细
7. 出口退税汇总表
8. 其他地方税务机关需要的材料(比如出口发票等)
⑹ 出口退税贷款的介绍
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是指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帐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帐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⑺ 2、进口退税需要什么资料及办理流程(深圳)。
一.出口退税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但是,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
二、出口退税登记
1、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营业执照、海关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三份,退税机关、基层退税部门、企业各一份),申请办理退税登记证;
2、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需持委托出口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和国税税务登记证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册退税登记。
3、出口企业退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填写《退税登记变更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两份,退税机关、企业各一份)。按照规定企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出口退税范围
(一)下列企业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货物可办理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l、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6)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8)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
(9)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报关离境,退(免)税是指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无进出口权的商贸公司,借权、挂靠企业不予退(免)税。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出口的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
(二)一般退免税货物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报关离境,对出口到出口加工区货物也视同报关离境;
3、必须在财务上做销售;
4、必须收汇并已核销。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享受免税的货物,如饲料、农药等货物出口不予退税。
6、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援外出口货物;
(四)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管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4、外贸企业自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收购出口的货物。
(五)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承包结算制的援外出口货物;
2、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电解铜除外)白金等;
3、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六)贸易方式与出口退(免)税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现已取消),对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可以按规定办理退(免)税,易货贸易与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计算方式一致;来料加工免税。
四、出口退税登记的一般程序
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五、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1. 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 出口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帐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 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 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 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 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 产品征税证明。
8. 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9. 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增值税退税率
退税率每年都会发生变化,变化时间不确定,跟踪最新的退税率变化内容可到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查询税率速查栏目,可进行多年度、多时间段的查询,包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
2004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出口退税率调整如下:
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一)现行出口退税率5%和13%的农产品;
(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该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该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1)
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2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3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四、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一)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0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
(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4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5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五、出口企业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属于本通知第四条第(四)款范围的成套设备(指出口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指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必须在2003年11月15日前执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备案,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报国家税务总局(上报格式见附件6),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按照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记备案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六、自2004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企业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均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七、先征后退
“先征后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
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先征后退”办法按照当
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
八、“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1、货物出口,将不予免征、抵扣或退税的税额转入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向税务部门申报退税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
外企出口的免抵退税--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3、收到退税款时,根据银行回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退税一般是出口后三个月内办理,逾期将视同内销,每种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是不同的,而且每年都有调整,像
服装出口以前是征17%,退13%,现在是征17%,退11%
九、退税票据丢失
出口退税票据遗失怎么办?
丢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口企业丢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作为申报出口退税的合法凭证办理退税;凡未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一律不得办理出口退税。
丢失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出口企业丢失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则须提供由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征税机关出具的有关该批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征税机关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原税收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和供货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该批出口货物原税收专用缴款书所列税款已入库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企业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的,在货物出口后的六个月内可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证明,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出口企业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证明的报告;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出口发票;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丢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出口企业丢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可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出口企业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发票;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丢失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企业丢失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方在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受托方在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报告;
委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有需要办理出口退税的客户可以直接联系奕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进口联系人: 雷先生(进出口行业工作超过8年)
联系电话:用户名就是联系方式
⑻ 什么是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拜托各位大神
所谓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亦称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是指 商业银 行 为解决出口企业 退税 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 在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 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⑼ 收到出口退税时,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贷方怎么理解
如果你知道免抵退税的计算,你应该知道免抵退税款会跟当期的留抵税款进行比较,如果当期留抵税款≤免抵退税款,当期的留抵税款就=应退税款,此时免抵税额=免抵退税款-应退税款 如果当期的留抵税款>免抵退税款,当期的应退税款=免抵退税款,此时免抵税额=0即未产生免抵,因此不管哪一种你的退税款都需要抵减你的留底税额的,所以才会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这笔分录,主要是为了抵减你的留抵税额。例如:A公司为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当期的应纳税额为-10万(即留抵),计算的免抵退税额为12万,当期的应退税额=10万,当期的免抵税额为2万,因此在计提退税的时候会有借:应收出口退税款10万,贷:应交税费-出口退税10万,目的就是为了抵减你的留抵税额,如果不做该笔分录你的进项依然有一笔10万的余额,收到钱时再做借:银行存款,贷:应收出口退税款,如有不对的地方欢迎指正!
⑽ 关于深圳市政府贴息贷款
贷款对象。政府贴息贷款的主要对象是:因国企改革、转制、破产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个体身份续保后因生活困难中断缴费、各类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低保和低保边缘以及生活有困难的残疾人员。
第三条 贷款基本条件。申请办理养老保险缴费政府贴息贷款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固定居住场所的常住居民,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养老)年龄后,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领取的养老金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三)诚实守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因生活困难,在领取养老金前所能获得的经济收入不足以承担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金融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贷款额度标准。申请贴息贷款人员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下限)为基数核定缴费金额,在本人每年至少自行缴纳600元后,其余部分可办理贴息贷款。
第五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2年,其中宽限期(贷款发放日至还款日)不超过5年,还款期不超过7年。
第六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以上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应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七条 政府贴息。采取分段贴息办法。将整个贷款期划分为贷款宽限期和偿还期两个阶段。由贷款发放之日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前为贷款宽限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起至贷款结清为贷款偿还期。贷款宽限期间的利息和因未及时偿还利息产生的罚息由政府全额承担(其中贷款缴费进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部分生成的利息由个人承担),偿还期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 贷款风险承担。借款人在领取养老金后因贷款偿还期间亡故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时,尚未还清贷款本息余额,先由按规定返还的借款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余额偿付,不足部分由财政承担。
第九条 申请贷款流程。有贷款意愿的参保人员须由本人向所在社区申报、街道复核,经各城区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报社会保险部门,社会保险部门按规定核定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经办银行据此审批借款,办理贷款手续、发放贷款并划转缴费。财政部门根据复核贷款情况向银行划转政府贴息资金。
第十条 贷款划转缴费。经办银行应在借款人贷款手续办结后,将贷款及时划入社会保险帐户。社会保险部门收到贷款及其余个人应缴款后,为借款人员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记载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再次借款办理。养老保险贴息贷款业务实行一次申请、按缴费年度分期放款的管理方式。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金额之内,按年度分次办理贷款缴费时,须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缴纳自筹部分后,持原《借款合同》到经办银行按照相关流程办理放款业务。
第十二条 贷款终止及提前收回。借款人在单位再就业或具备缴费能力后,可提前书面申请终止贴息贷款的发放,由所在单位缴费或以个体身份自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已发放贷款可提前清偿,也可按合同约定期限清偿。在贷款发放前,如借款人无法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足额缴纳自筹部分资金时,经办银行有权拒绝发放贷款,同时有权对已经发放的贷款宣布提前到期,终止贷款发放,并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三条 养老金发放。借款人在贷款偿还期基本养老金由贷款经办银行代发,在其符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时,社会保险部门通知贷款银行,并按时足额将养老金拨入经办银行帐户。经办银行在按合同约定扣划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后余额发给借款人。
第十四条 贷款的偿还。
(一)借款人自领取养老金之日开始偿还贷款本息。
(二)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养老保险关系拟发生转移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凭贷款经办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据,社保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可以部分或全部提前还贷,但须在还款前30日内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职责分工。贴息贷款业务由经办银行、财政部门、社会保险部门、各城区劳动保障部门协作办理。
(一)各城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贴息贷款资格的审核;
(二)财政部门负责贷款复核确认及按照实际贷款金额贴息,承担还贷风险。
社会保险部门与贷款经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负责核定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负责将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亡故或养老保险关系发生转移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经办银行负责借款申请的审批、贷款发放及回收。
第十六条 为方便参保人员办理政府贴息贷款业务,市社会保险部门、财政部门、经办银行共同参加,在社会保险部门实行“一站式”办公。
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企业重要的组成部分,深圳市政府对中小型企业一贯十分重视。我们成立创业中心、中小企业担保中心都是为中小型企业服务的。中小企业是大企业的摇篮。
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副行长高福源表示,借助第三届高交会的东风,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和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达成为高新技术项目融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共同意向。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近几年来我国高新技术产业逢勃发展,一大批高科技企业逐步成长并成熟起来。深圳也同样有一大批高科技企业。它们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不断发展。高科技企业一般都经历过艰苦的岁月,这是主要因为资金短缺。因为企业规模小,项目风险大,很难获得银行信赖。为了及时解决高科技企业的资金困难,支持企业快速发速发展,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和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联合推出了支持高科技企业发展的十项新举措:
1、近期新增30亿元的信贷规模,专项用于发放高科技企业贷款。
2、调整信用评估量分标准,专门设置一套评分程序,使得有市场、有效益、有潜力的高科技企业能够更加容易地得到民生银行的认可,真正解决高科技企业入门难的问题。
3、加大与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智担保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合作力度,解决中小型高科技术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
4、积极探索高科技企业联保的问题,帮助高科技企业增加融资担保的途径和选择,并将逐步考虑适当开展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抵押担保业务。
5、对于部分经营暂时困难,但产品有销路、经营有改善、减亏有措施的高科技企业,实施封闭贷款,对其优势产品实行足额贷款、封闭运行。
6、对于经营正常、信誉较好的出口型高科技企业,大力推广出口退税帐户托管授信业务,免除担保条件。
7、对于与大型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高科技企业,积极开展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应收帐款质押及保理业务,免除担保条件。
8、积极为高科技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贴息贷款或科技开发拨款,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解决企业的研发资金。
9、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中小企业融资方略推介万里行"活动,积极开展金融知识培训,通过采用产品整合的方式为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一套可操作的综合融资方案,提高高科技企业管理员合理利用资金、合理组合金融产品的能力,增强高科技企业资金运用的计划性与合理性。
10、根据高科技企业户的需求,通过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手段创新,为高科技企业度身定做完善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为高科技企业提供更加优质、快捷、有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