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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借10万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深圳市企业产业贷款补偿

发布时间: 2021-11-28 01:15:54

1. 在深圳创业,都哪些创业补贴和贷款可以申请的

看到这个问题,刚好自己朋友申请成功下款,所以特意来分享一下,希望可以帮到你们~

其实申请创业补贴的条件很简单,稍微注意一些细节,就很容易满足条件的,所以你不要不相信,这个是真实的,我身边的创业者很多都成功拿到了,这个本身就是政府给的创业资助,白给的钱,不要白不要勒,更多也是为了减轻创业者前期的压力

以下是具体的条件:


1、全日制专科以上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


2、深圳在读大学生

3、港澳台居民


4、留学毕业五年内的回国留学生


5、深圳户口(办理失业登记)

6、退伍军人

7、随军家属

8、残疾人
以上最重要的就是符合其中任意一个条件都可以的哦,然后公司必须在新注册3年内,就2020来说,必须是17年7月以后注册的公司就可以啦~。

申请流程会稍微复杂一些,当然你可以找人指导你去申请办理,现在还在申请60万的免息创业资助贷款,所以整个申请流程我朋友没有操什么心

以上分享可以参考,这个补贴要看情况,我朋友有2个股东符合条件,申请了差不多15万,还有2项补贴按季度发放的,别的一次性的补贴都拿到手了。

2. 2020年深圳市创业补贴和创业贷款申请条件和政策变动

2020年扶持力度大且好申请的莫过于“深圳的创业补贴”

有多少老板是因为创业的启动资金和后期运营困住前进脚步的呢(举手看看~)

3. 深圳企业贷款有什么条件

1、最基本的条件是,企业贷款的条件必须是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包括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银行开立计算账户,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的贷款卡和通过年检,企业经营状态良好,企业信誉度良好,提供财务报表,提供银行认可的抵押物或者有担保人担保。
2、企业贷款的分类,包括各大银行对企业贷款的种类,其中包括,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企业可以通过流动资金贷款,规定资产贷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股票质押贷款,外汇质押贷款,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黄金质押贷款,银团贷款,银行等相关的贷款
不懂可私我

4. 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存在的问题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银行支持科技创新有哪些“拦路虎”
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加快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是当前经济社会面临的第一要务。在此过程中,金融的功用尤为重要。作为经济活动的血脉,金融对推动科技创新、引导社会资源有效配置有导向、支撑与促进作用。如何从体制机制上消除金融服务“拦路虎”,促进我国经济由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化,金融业有许多工作要做。
——亚夫
■我国高科技型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相关金融约束已成为创新型经济发展的“拦路虎”。在当前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格局下,充分挖掘和发挥银行体系的作用,推动相关机制体制改革,是我国科技金融发展需跨越的重要关坎。
■现阶段我国科技银行是以科技支行为主导,科技支行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并存的模式。但无论是由商业银行设立的科技支行还是由民间资本发起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距离科技银行的“理想模式”均存在较大差距,均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技银行。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品种相对于企业科技创新,可提供的融资手段少,并且在信贷品种、融资方式、结算服务等方面创新动力不足、方法不多。尤其对于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可供选择的信贷品种、融资手段少,信贷产品缺乏针对性。现有贷款审批流程难以满足中小企业贷款“软、小、频、急”的特点。
□李若愚
加快推进银行体系科技金融服务创新
2006年2月份国务院发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开启了我国科技金融的快速发展期,科技金融服务创新明显加快。就银行体系来看,主要有以下方面:
1.科技支行加快建立
2007年,全国工商联向“两会”提交设立科技银行的提案,并建议在有条件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进行试点。科技银行是指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机构,其业务主要为高科技企业技术引进、技术研发、新产品试验推广等与科技创新有关的业务提供产品服务。美国的“硅谷银行”是科技银行成功的典型模式。我国科技银行的成立在参考美国“硅谷银行”模式基础上,结合了我国金融发展与金融体制的客观实际,采取了成立“科技支行”的方式。
2008年,在科技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共同推动下,省市地方科技部门积极与地方银监会和金融机构合作,推动国内商业银行设立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科技支行。自2009年1月成都设立全国首批两家科技支行以来,科技支行在全国范围内“遍地开花”,主流商业银行均已设立了科技支行。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共成立科技支行60多家,江苏省是全国设立科技支行最多的省份。2011年11月,中美合资浦发硅谷银行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科技银行。
为更好地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科技支行通常享受“一行两制”的特殊政策。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科技支行进行了多种金融创新。主要有:建立专门的银行贷款评审指标体系;引入科技专家进入银行贷款评审委员会;开办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为主的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了大量“弱担保、弱抵押”信贷产品;与风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创新经营模式;探索建立单独的贷款风险容忍度和风险补偿机制。
2.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发展
自2008年银监会、人民银行启动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以来,全国部分地区相继开启科技小额贷款工作。2009年全国首家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天津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立。2010年江苏开展科技类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天津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只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目标客户的小额贷款公司,不管是制度创新还是商业模式创新都十分有限。而江苏试点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采取了“投贷结合”的新模式,突破了传统。
试点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以不得高于公司资本净额30%的资金从事创业投资业务。自试点以来,截至2013年,江苏省共成立了50多家科技小贷公司,主要分布在国家级和省级的高新园区、省级以上的经济开发区、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等。此外,北京、浙江、广东、河北等地区也积极开展科技小贷公司试点,或推动当地小贷公司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3.开展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试点工作
2011年11月,科技部联合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关于确定首批开展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地区的通知》,确定北京中关村示范区、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杭温湖甬”地区、安徽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实验区、武汉市、长沙高新区、广东省“广佛莞”地区、重庆市、成都高新区、绵阳市、关中-天水经济区(陕西)、大连市、青岛市、深圳市等16个地区为首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地区。
试点地区开展了各种特色鲜明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例如江苏省设立科技信贷增长风险补偿奖励专项基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成都高新区探索出由政府引导、民间基金积极参与,以及以企业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为主体的新型融资模式,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地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武汉市打造“科技创业投资+银行专项贷款”服务模式,上海市创新银保合作产品,推出“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等等。科技部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16个试点地区共出台342项科技金融政策,上海、浙江等11个地区设立的科技金融专项资金总金额达32亿元,建立了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
2014年1月,科技部联合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提出加快推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适时启动第二批试点工作,将更多地区纳入试点范围。
银行体系支持科技创新面临哪些问题
1.银行体系支持科技创新存在“先天不足”
理论与经验均表明,资本市场对于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效率远高于信贷市场,这也是美国得以成为全球技术创新中心和工业革命领袖的重要原因。但长期以来,银行体系一直是我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和主体,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资本市场与信贷市场“相比肩”仍需假以时日。在我国现有金融体系下,银行信贷仍是社会融资的主体。
存量来看,截至2014年末,对实体经济发放的本外币贷款占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的69%;流量来看,2014年银行本外币贷款占新增社会融资规模比重达61.6%。在现有金融体系下,广大科技型企业的外部融资很大程度上还是需要通过商业银行信贷的形式予以解决。
但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原则与科技创新所存在的高风险特征间存在天然的矛盾,成为银行体系支持科技创新的制度性障碍。传统银行的经营模式为吸收储户存款与发放贷款。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追求无风险、低收益的存款人的储蓄资金,因此在把这些无风险的储蓄资金,运用到具有鲜明“四高”特征(即高技术含量、高投入、高成长和高风险)的技术创新领域时,银行会非常谨慎。
实际上,各国监管机构对银行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都提出了较为严格的监管要求。银行对所面临的风险具有比其他金融机构更低的社会容忍度,必须具备更审慎的经营策略,强调稳健经营,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约束,一般不愿意向高风险项目或高风险企业发放贷款。
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而言,在严格的分业经营要求下,长期的经营惯性及制度缺陷使银行支持科技创新的动力更为不足。一是按照“分业经营”原则,商业银行除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从事一些中间业务外,不得进入投资银行业务经营领域。商业银行也因而无法承担科技投资的高风险,不具备相关专业人才。二是现有商业银行一直局限于成熟的传统产业运作,局限于传统产业领域客户的营销维护,对科技型企业和新兴产业的运行特点和规律往往缺乏了解。三是现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发放通常需要通过有形物质的抵押和企业担保来实现。但广大科技型企业的特征不符合银行对信贷服务对象的要求,例如,知识产权等“软资产”多、固定资产等传统实物抵押品少;中小企业多、大企业少,专业性强,不确定因素多等。银行传统的“贷大、贷集中”的客户授信主导发展模式并不适应科技型企业“小、散、专”的特点。
2.科技型中小企业成为银行体系的服务“盲点”
在我国现行银行体系中,提供科技贷款的金融机构有三类:科技银行以及正规银行体系中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目前国内科技银行的实现形式为科技支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资银行(浦发硅谷银行)及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从现实情况看,科技贷款仍存在较大缺口,尤其是中小高科技企业贷款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中小型商业银行由于自身专业性不够、风险控制能力不足等原因,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贷款方面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政策性银行由于金融资源和现有功能定位的限制以及经营上存在的固有缺陷,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贷款支持也相当有限。大型商业银行虽拥有大量过剩的金融资源,但由于其规模上的不适应和风险控制要求,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贷款供给也极其有限。作为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营机构,科技银行由于规模小、实力弱,难以弥补科技贷款的缺口。
3.政策性银行对创新支持力度不足
我国现有的三家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业务各有侧重,或多或少都提供一些支持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但都没有专门服务于科技创新的市场定位,政策性银行在支持科技创新领域长期缺位。从职责和定位看,这三家银行服务科技创新属于顺带开展的“副业”,其业务中心、工作重心并不在此。
从实际业务开展情况看,对科技创新支持力度最大的国家开发银行截至2011年末科技贷款余额1416亿元,仅占其全部贷款余额的2.6%,科技贷款中,科技中小企业贷款仅占比11.7%。截至2011年底,中国进出口银行科技贷款余额为714.24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比重仅为5.2%,科技贷款中,中小型科技企业贷款占比仅为6.9%。
4.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科技银行
现阶段我国科技银行是以科技支行为主导,科技支行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并存的模式。但无论是由商业银行设立的科技支行还是由民间资本发起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距离科技银行的“理想模式”均存在较大差距,均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技银行。
我国科技支行发展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科技支行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无法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缺乏经营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二是科技支行进行金融交易的信用基础完全源于母行,虽然有“一行两制”的政策,但科技支行在开展业务时仍然受到总行风险偏好程度、风险承受意愿和业绩考核制度等方面的限制。三是科技支行的风险控制机制与传统银行的风险控制机制并无太大差异,过度依赖有形抵押物和质押物的现象普遍存在,而无形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往往流于形式。四是科技支行提供的科技金融产品比较单一,科技贷款仍是最主要的经营模式,而且没能更好地迎合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的特点。五是当前科技支行存在行政色彩浓厚、政府干预过重等制约科技银行发展的异化问题。六是科技支行的员工是从现有员工中进行抽调,往往对高技术产业和企业的发展趋势和商业模式缺乏了解,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作为唯一一家独立法人的科技银行、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科技银行,浦发硅谷银行规模小,注册资本仅10亿人民币,且业务受限,目前只能开展针对企业的在岸美元业务。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用于提供科技金融服务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本和同业拆借,放贷能力不强。
另外,受制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我国目前发起的科技银行基本是债权型的经营模式,由于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科技支行无法实现硅谷银行的“债权+股权”的盈利模式。而且我国目前风险投资市场刚刚起步,科技银行同风险投资缺乏联系。
5.商业银行产品和服务单一缺乏对创新支持的针对性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品种相对于企业科技创新,可提供的融资手段少,并且在信贷品种、融资方式、结算服务等方面创新动力不足、方法不多。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可供选择的信贷品种、融资手段少,信贷产品缺乏针对性。现有贷款审批流程难以满足中小企业贷款“软、小、频、急”的特点。
当下,国内各家主流商业银行针对科技企业“轻资产、高成长”的特点,设计了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订单质押、出口退税质押、存货抵押、发票融资、应收租金保理、合同能源管理等一系列“弱担保”措施或金融产品。然而,由于银行内部激励和考核机制不到位,客户经理营销积极性不高,决策层也不愿承担更大风险。科技企业实际准入门槛并未降低,“强担保”仍然是各家银行对该类客户的主流担保方式。多数商业银行还是采用传统的抵押、担保方式,开展专利权凭证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创新型业务的银行并不多。
6.科技创新的信用增进机制薄弱
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和收益的不对称问题,可通过抵押和担保等信用增进方式来解决。目前银行对科技企业发放贷款时,抵押物仍以土地、厂房为主,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库存商品抵押贷款等抵质押方式由于抵押物的流动性限制,其发放规模有限。据报道,在我国拥有的163万项专利中,近十年来只有682项获得了银行质押融资,不到总数的0.05%,融资总额不到50亿元人民币。
从国际经验看,信用担保机制通常由政府设立而不采用商业性担保机制。因为政府信用远高于商业性担保公司,以政府为主设立的信用担保机制不仅可以与银行共担风险,还可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但我国以商业性担保为主流,截至2013年末,我国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中国有控股占比23.5%,民营及外资控股分别占比23.5%和76.5%。商业性担保公司要求的3%至5%的担保费率大大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为规避风险,商业性担保公司通常还会提出反担保要求,并要求贷款客户缴纳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更加重了企业负担。
从体制机制着手推动银行体系服务科技创新
1.引导商业银行推进科技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加大科技贷款投放力度
在当前信贷规模总体偏紧、银行风险防控和责任压力较大的监管环境下,可借鉴国家对于“三农”和小微企业信贷支持的政策,对科技贷款投放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例如,给予贴息、要求“两个不低于”,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放宽拨备政策、优先实现科技信贷证券化等。
鼓励商业银行丰富科技信贷产品体系、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证券、保险、信托等机构合作,创新交叉性金融产品。全面推动符合科技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逐步扩大仓单、订单、应收账款、产业链融资以及股权质押贷款的规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还款方式创新,开发和完善适合科技企业融资需求特点的授信模式。积极向科技企业提供开户、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现金管理、国际业务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
放开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合作模式上的限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的合作模式还停留在较为粗糙的业务合作关系上,即银行与创投公司或私募机构的合作模式是“财务咨询+多方位的融资服务”,这种合作模式中银行所扮演的角色是财务顾问、项目推荐的代理人和资产的托管人等。如果放开我国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在合作模式上的限制,允许银行向风险投资机构进行投资或贷款,有利于二者实现有机融合。
发展支持科技活动的大型金融控股公司,例如,由商业银行参股设立参与投资银行业务、风险投资业务的子公司,在规避“分业经营”原则的情况下,以多种创造性方式为处于起步阶段的新兴产业提供资金,发挥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台的作用。可以适当放松银行设立或参股服务于新兴产业的新金融组织,如对商业银行设立专门投资于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或风险投资基金、金融租赁公司,如符合现有准入标准,可加快审批进度,实现优先准入,甚至可在现有准入标准基础上适当放宽条件。
2.探索建立专业政策性银行的可行性与发展模式
由于科学技术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需要有肩负历史责任,不求短期回报,甘愿承担风险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的金融机构出现,这正是政策性金融的题中之意。韩国在60年的时间内迅速发展成为世界前十的产业大国,这与政策性金融扶持到位密切相关。可借鉴韩国的经验,对分散于多个部门的财政性投入资金进行统筹集成,探索设立专门支持创新的政策性银行。该政策性银行直接贷款给科技型中小企业,也可为其提供信用担保和贴息,也可为创业风险投资提供贷款,以产生示范效应,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3.创建专业化的科技银行专门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融资
建立科技银行,既可以为完全商业化、产业化的科技资源提供有针对性、有效率的金融服务,又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资源投入到科技创新领域,还可以为政府财政投入以及完全市场化的民间资本投入找到衔接平台。从长远看,我国未来建立独立性科技银行的目标模式是美国硅谷银行模式。为此,应当认真借鉴和学习美国硅谷银行的主要做法和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培育和建立市场化、专业化、本地化、互动性、独立性的科技银行,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和经营环境的改善,逐步创建专业化的科技银行。
专业化的科技银行应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银行。在实际操作中,有三种设立途径。
一是由商业银行牵头发起,其他投资者参与的方式新发组建股份制科技银行。相关立法部门、银行监管部门应及时制定专门的《科技银行法》、《科技银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来规范科技银行的运营。国家应出台政策,对设立科技银行在注册资本、资金来源、业务范围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尤其是允许科技银行从事股权投资等创新性金融业务。为使科技银行的投资主体多元化,要鼓励社会资本参股科技银行,如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鼓励国内民间资本参与科技银行的创建等,以完善科技银行的组织构架。
二是商业银行科技支行转型为独立的科技银行。随着现有的科技支行科技贷款业务的不断扩大,风险控制能力提高,并逐渐开发出了较为成熟的盈利模式,科技支行可从原商业银行中分离出来,设立科技银行,即由科技支行转化为独立的科技银行。可考虑将全国范围内的具有科技银行属性的中小商业银行或科技支行合并重组。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有必要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在牌照申请、机构设置、资本要求等方面给予扶持。
三是鼓励民间资本设立专业化科技银行。目前国家已逐步放开民营资本参与设立商业银行的限制,未来应积极推动更多的社会资本设立专业化程度高的中小型科技银行,通过制度改革释放社会资本在科技信贷管理、资产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创新活力。
4.积极发展为科技创新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组织
金融租赁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主要的服务科技创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开展资产证券化、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提高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区域适应性,逐步推进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将该模式向经济金融发达区域进行推广。加强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交流,增加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合理提高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杠杆率,增加资金供应能力。政府应出台关于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优惠政策,设立风险准备金,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5.以政府为主体,完善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与信用担保机制
完善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方面:一是鼓励地方各级政府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通过科技贷款贴息,完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二是建立针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性保险机构。政策性保险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拨款,吸引其他资金的参股,保险的对象是技术创新的中小企业。
构建国家层面的信用担保框架,引导省市政府尽快建立政府主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政府可成立专门的担保公司或出资设立担保基金来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通过将有限的财政资金集中起来,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信用担保机制,使信用担保回归政策性使命。我国现有的高新技术担保体系实际上主要以地方出资为主,存在担保层级低、覆盖面窄、担保资金总量不足的问题,与市场体制对高新技术担保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完善我国科技创新担保体系,还需要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的担保机制。
(作者单位:国家信息中心)

5. 深圳市是如何规定经济补偿金基数的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这个原则全国都是一样的

6. 关于深圳市政府贴息贷款

贷款对象。政府贴息贷款的主要对象是:因国企改革、转制、破产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个体身份续保后因生活困难中断缴费、各类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低保和低保边缘以及生活有困难的残疾人员。

第三条 贷款基本条件。申请办理养老保险缴费政府贴息贷款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固定居住场所的常住居民,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养老)年龄后,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领取的养老金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三)诚实守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因生活困难,在领取养老金前所能获得的经济收入不足以承担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金融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贷款额度标准。申请贴息贷款人员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下限)为基数核定缴费金额,在本人每年至少自行缴纳600元后,其余部分可办理贴息贷款。

第五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2年,其中宽限期(贷款发放日至还款日)不超过5年,还款期不超过7年。

第六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以上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应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七条 政府贴息。采取分段贴息办法。将整个贷款期划分为贷款宽限期和偿还期两个阶段。由贷款发放之日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前为贷款宽限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起至贷款结清为贷款偿还期。贷款宽限期间的利息和因未及时偿还利息产生的罚息由政府全额承担(其中贷款缴费进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部分生成的利息由个人承担),偿还期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 贷款风险承担。借款人在领取养老金后因贷款偿还期间亡故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时,尚未还清贷款本息余额,先由按规定返还的借款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余额偿付,不足部分由财政承担。

第九条 申请贷款流程。有贷款意愿的参保人员须由本人向所在社区申报、街道复核,经各城区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报社会保险部门,社会保险部门按规定核定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经办银行据此审批借款,办理贷款手续、发放贷款并划转缴费。财政部门根据复核贷款情况向银行划转政府贴息资金。

第十条 贷款划转缴费。经办银行应在借款人贷款手续办结后,将贷款及时划入社会保险帐户。社会保险部门收到贷款及其余个人应缴款后,为借款人员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记载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再次借款办理。养老保险贴息贷款业务实行一次申请、按缴费年度分期放款的管理方式。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金额之内,按年度分次办理贷款缴费时,须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缴纳自筹部分后,持原《借款合同》到经办银行按照相关流程办理放款业务。

第十二条 贷款终止及提前收回。借款人在单位再就业或具备缴费能力后,可提前书面申请终止贴息贷款的发放,由所在单位缴费或以个体身份自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已发放贷款可提前清偿,也可按合同约定期限清偿。在贷款发放前,如借款人无法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足额缴纳自筹部分资金时,经办银行有权拒绝发放贷款,同时有权对已经发放的贷款宣布提前到期,终止贷款发放,并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三条 养老金发放。借款人在贷款偿还期基本养老金由贷款经办银行代发,在其符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时,社会保险部门通知贷款银行,并按时足额将养老金拨入经办银行帐户。经办银行在按合同约定扣划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后余额发给借款人。

第十四条 贷款的偿还。

(一)借款人自领取养老金之日开始偿还贷款本息。

(二)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养老保险关系拟发生转移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凭贷款经办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据,社保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可以部分或全部提前还贷,但须在还款前30日内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职责分工。贴息贷款业务由经办银行、财政部门、社会保险部门、各城区劳动保障部门协作办理。

(一)各城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贴息贷款资格的审核;

(二)财政部门负责贷款复核确认及按照实际贷款金额贴息,承担还贷风险。

社会保险部门与贷款经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负责核定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负责将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亡故或养老保险关系发生转移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经办银行负责借款申请的审批、贷款发放及回收。

第十六条 为方便参保人员办理政府贴息贷款业务,市社会保险部门、财政部门、经办银行共同参加,在社会保险部门实行“一站式”办公。

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企业重要的组成部分,深圳市政府对中小型企业一贯十分重视。我们成立创业中心、中小企业担保中心都是为中小型企业服务的。中小企业是大企业的摇篮。

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副行长高福源表示,借助第三届高交会的东风,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和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达成为高新技术项目融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共同意向。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近几年来我国高新技术产业逢勃发展,一大批高科技企业逐步成长并成熟起来。深圳也同样有一大批高科技企业。它们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不断发展。高科技企业一般都经历过艰苦的岁月,这是主要因为资金短缺。因为企业规模小,项目风险大,很难获得银行信赖。为了及时解决高科技企业的资金困难,支持企业快速发速发展,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和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联合推出了支持高科技企业发展的十项新举措:

1、近期新增30亿元的信贷规模,专项用于发放高科技企业贷款。

2、调整信用评估量分标准,专门设置一套评分程序,使得有市场、有效益、有潜力的高科技企业能够更加容易地得到民生银行的认可,真正解决高科技企业入门难的问题。

3、加大与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智担保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合作力度,解决中小型高科技术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

4、积极探索高科技企业联保的问题,帮助高科技企业增加融资担保的途径和选择,并将逐步考虑适当开展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抵押担保业务。

5、对于部分经营暂时困难,但产品有销路、经营有改善、减亏有措施的高科技企业,实施封闭贷款,对其优势产品实行足额贷款、封闭运行。

6、对于经营正常、信誉较好的出口型高科技企业,大力推广出口退税帐户托管授信业务,免除担保条件。

7、对于与大型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高科技企业,积极开展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应收帐款质押及保理业务,免除担保条件。

8、积极为高科技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贴息贷款或科技开发拨款,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解决企业的研发资金。

9、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中小企业融资方略推介万里行"活动,积极开展金融知识培训,通过采用产品整合的方式为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一套可操作的综合融资方案,提高高科技企业管理员合理利用资金、合理组合金融产品的能力,增强高科技企业资金运用的计划性与合理性。

10、根据高科技企业户的需求,通过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手段创新,为高科技企业度身定做完善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为高科技企业提供更加优质、快捷、有效的服务

7. 2010年国家金融政策

中央宣传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文化部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30号)精神,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对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文化产业快速发展迫切需要金融业的大力支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金融引导资源配置、调节经济运行、服务经济社会,对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文化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中央实施重要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文化产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正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大金融业支持文化产业的力度,推动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对接,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需要,是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需要,是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需要。各金融部门要把积极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战略任务,作为拓展业务范围、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的重要努力方向,大力创新和开发适合文化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努力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有效的信贷投放

(二)推动多元化、多层次的信贷产品开发和创新。对于处于成熟期、经营模式稳定、经济效益较好的文化企业,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积极开展对上下游企业的供应链融资,支持企业开展并购融资,促进产业链整合。对于具有稳定物流和现金流的企业,可发放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贷款。对于租赁演艺、展览、动漫、游戏,出版内容的采集、加工、制作、存储和出版物物流、印刷复制,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传输、集成和电影放映等相关设备的企业,可发放融资租赁贷款。建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体系,为金融机构处置文化类无形资产提供保障。对于具有优质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企业,可通过权利质押贷款等方式,逐步扩大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

(三)积极探索适合文化产业项目的多种贷款模式。对于融资规模较大、项目较多的文化企业,鼓励商业银行以银团贷款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探索和完善银团贷款的风险分担机制,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有效降低单个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对处于产业集群或产业链中的中小文化企业,鼓励商业银行探索联保联贷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

三、完善授信模式,加强和改进对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

(四)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各金融机构应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文化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灵活的差别化定价机制。针对部分文化产业项目周期特点和风险特征,金融机构可根据项目周期的资金需求和现金流分布状况,科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于列入国家规划重点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或企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五)建立科学的信用评级制度和业务考评体系。各金融机构在确定内部评级要素,设计内部评级指标体系、评级模型和计分标准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文化企业的特点,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度。要充分借鉴外部评级报告,建立内外部评级相结合的评级体系。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业务考评程序和考核方法,建立专门针对文化产业金融服务的考评体系,将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和积极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相结合,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在落实工作责任和考核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对中小文化企业的贷款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

(六)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设立专家团队和专门的服务部门,主动向文化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对于国家重点支持的文化企业和项目,要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在满足金融机构授信客户准入标准的前提下,可对举办培训的企业和接受培训的人员予以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应积极加强合作,综合利用多种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推出信贷、债券、信托、基金、保险等多种工具相融合的一揽子金融服务,做好文化企业从初创期到成熟期各发展阶段的融资方式衔接。

(七)积极开发文化消费信贷产品,为文化消费提供便利的支付结算服务。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培育文化产业消费信贷市场,通过消费信贷产品创新,不断满足文化产业多层次的消费信贷需求。可通过开发分期付款等消费信贷品种,扩大对演艺娱乐、会展旅游、艺术品和工艺品、动漫游戏、数字产品、创意设计,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数字出版等出版产品与服务、印刷、复制、发行,高清电视、付费广播电视、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电影产品等综合消费信贷投放。加强网上银行业务推广,提高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设计服务和休闲娱乐等行业的网络支付应用水平。进一步发挥人民银行支付清算和征信系统的作用,加快完善银行卡刷卡环境,推动文化娱乐、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广告、艺术品交易等行业的刷卡消费,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

(八)继续完善文化企业外汇管理,提高文化产业贸易投资便利程度。便利文化企业的跨境投资,满足文化企业对外贸易、跨境融资和投资等合理用汇需求,提高外汇管理效率,简化优化外汇管理业务流程,促进文化企业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提高我国文化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文化企业的直接融资规模

(九)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处于成熟期、经营较为稳定的文化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鼓励已上市的文化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探索建立宣传文化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项目信息合作机制,加强适合于创业板市场的中小文化企业项目的筛选和储备,支持其中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

(十)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集合债和公司债等方式融资。积极发挥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机构的作用,为中小文化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方式融资提供便利。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文化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收费,减轻文化企业的融资成本负担。对于运作比较成熟、未来现金流比较稳定的文化产业项目,可以以优质文化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等为基础,探索开展文化产业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试点。

(十一)鼓励多元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发挥保险公司机构投资者作用和保险资金融资功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保险公司投资文化企业的债权和股权,引导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参与文化产业投资基金。适当放宽准入条件,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风险偏好型投资者积极进入处于初创阶段、市场前景广阔的新兴文化业态。

五、积极培育和发展文化产业保险市场

(十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险服务。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各保险机构应根据文化企业的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企业需要的保险产品,并按照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对于宣传文化部门重点扶持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应建立承保和理赔的便捷通道,对于信誉好、风险低的,可适当降低费率。加快培育和完善文化产业保险市场,提高保险在文化产业中的覆盖面和渗透度,有效分散文化产业的项目运作风险。

(十三)推动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各保险机构应在现有保险产品的基础上,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侵权险,演艺、会展、动漫、游戏、各类出版物的印刷、复制、发行和广播影视产品完工险、损失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适合文化企业特点和需要的新型险种和各种保险业务。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开展信用保险业务,弥补现行信用担保体制在支持服务业融资方面的不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针对文化出口企业的保险服务,对于符合《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条件,特别是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文化出口企业和项目,保险机构应积极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鼓励和促进文化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六、建立健全有利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配套机制

(十四)推进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按照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的原则,推动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入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和现代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和审计流程,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增强财务管理能力,为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十五)中央和地方财政可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支持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由财政注资引导,鼓励金融资本依法参与。

(十六)建立多层次的贷款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对文化产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多渠道分散风险。研究建立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服务文化产业融资需求。探索设立文化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合理分散承贷银行的信贷风险。

(十七)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切实保障各方权益。抓紧制定和完善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评估、质押、登记、托管、流转和变现的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订有关质押登记规定。积极培育流转市场,充分发挥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等交易平台的作用,为文化企业的著作权交易、商标权交易和专利技术交易等文化产权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进一步加强对文化市场的有效监管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各类无形资产二级交易市场,切实保障投资者、债权人和消费者的权益。

七、加强政策协调和实施效果监测评估

(十八)加强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制定并定期完善《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发布更新文化产业发展的项目信息。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对纳入《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文化产业项目,金融机构优先予以信贷支持,对“限制类”的文化产业项目要从严审查和审批贷款。

(十九)建立多部门信息沟通机制,搭建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建立文化企业投融资优质项目数据库,通过组织论坛、研讨会、洽谈会等形式,加强文化项目和金融产品的宣传、推介,促进银、政、企合作,对纳入数据库并获得宣传文化部门推荐的优质项目,金融机构应重点支持。

(二十)加强政策落实督促评估。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会同同级宣传文化、财政、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和完善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各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对文化产业贷款的统计与监测分析。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建立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

中央宣传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 政 部

文 化 部 广 电 总 局 新闻出版总署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8. 深圳市财政资金政策全部落地

【导读】日前深圳市财政局全面落实《若干措施》十六条财政资金政策全部落地,深圳市财政局紧紧围绕深圳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毫不放松、慎终如始,落细落实疫情防控各项举措,积极协调配合各个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具体的情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1、为深圳企业带来“及时雨”,六项普惠性补贴减免全面落实

与社保、税务等部门一道打通国家各项惠企政策的“最后一公里”,争取最大限度让企业获益。一是落实企业社保费减免政策,为企业减负200亿元,叠加延缴、缓缴政策后共可减负超350亿元。二是免征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减免税款17.8亿元。三是落实企业延期申报纳税,累计涉及税款16.62亿元。四是落实污水处理费优惠政策,返还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6个月的污水处理费,下达补贴资金2.1亿元。五是代缴2月份当月用电基本电费,惠及全市工商企业。六是减免政府物业租金约6.2亿元,推动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主动与承租方联系,落实政府物业租金减免政策。

2、为稳岗企业带来“定心丸”,三项鼓励举措全方面援企

积极配合人社部门研究出台援企稳岗政策,全力稳就业促生产。一是鼓励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生产经营有困难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实缴失业保险费的50%及上年实缴社保费的25%。二是鼓励适岗培训,将适岗培训补贴由每人最高900元提高至1500元。三是鼓励职业技能提升,将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由平均每人1400元提高到2000元。

3、为中小微企业“通梗阻”,四项促融资政策全链条发力

针对“草根经济”主体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用活财政资金政策,激励银行、担保等机构加大支持力度。一是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难题,联同工信部门修订资金池实施细则,将这一鼓励银行提高对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由财政给予风险补偿的政策进行扩围,将受益范围从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并对各商业银行今年2至6月新增贷款风险损失补偿比例上限,从原来的50%提高至80%,预计本年度撬动相关贷款2000亿元。二是着力解决融资信用难题,疫情防控期间,将深圳市政府性融资再担保体系的政府风险分担比例提高至60%,并免收再担保费,引导担保机构加大担保力度,让更多需要担保获贷的中小微企业融到资金、渡过难关。疫情发生以来,深圳市财政局再担保中心已受理了190家企业再担保贷款申请,免收再担保项目费用240万元,贷款金额合计99,540万元。三是着力解决融资贵难题,统筹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配合中小企业服务部门制定出台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办法。对于疫情期间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新增贷款,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总额最高100万元、不超过6个月的补贴支持。四是着力解决弱抵押难题,针对“轻资产”“弱抵(质)押”的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科技企业,增加财政对贷款风险的补偿上线。推行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改革,供应商可凭采购订单融资,今年以来已帮助中小企业顺利申请贷款6000万元。

4、为防疫重点企业“输血”,三项针对性措施全力推进

一是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联合住建部门印发《疫情防控服务财政补助工作指引》,补助企业6.5亿元。二是对于防疫物资生产企业,鼓励企业扩大产能和技术改造,最高补助达2000万元。三是对于重点菜篮子经营企业,进行临时性补贴,补贴金额约1342万元,为市民生活物资提供保障。

以上就是深圳市财政资金政策的有关内容,截至目前,涉及财政资金的十六条措施已全部落实,这无疑为未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助力,经济发展必将迎来胜利的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