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人民银行总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的有关问题的同知》对贷款审查新的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8]1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贷款质量,防止大案要案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组织有关干部学习,内部掌握执行。
一、深化对新形势下贷款风险特点的认识,进一步强化贷款风险防范意识。当前,以借款为名非法骗取金融机构巨额贷款资金的大案要案问题比较突出。一些不法分子采用各种手段骗取贷款后,或挥霍浪费,或携款潜逃,使金融机构蒙受巨大损失。造成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在于,一些
金融机构的贷款对象从过去比较单一的国营、集体经济扩展到个体私营经济,信贷从业人员大量增加而其基本素质不适应需要,贷款风险因素增多等。因此,各金融机构在严格执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认真总结防范信贷风险经验的同时,要进一步提高防范贷款风险的警觉性,针对新形势下
贷款风险的特点,采取更加科学、严密的防范措施。
二、各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除了审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状况等情况,还要对企业的法人代表及主要管理者的个人品质加强审查。对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有赌博、吸毒、嫖娼、包养情妇,经常出入歌舞厅、桑拿场所,大操大办婚丧红白喜事,购买与
其经济实力不相称的高级轿车、经常租住高级宾馆等行为的,其企业贷款必须从严控制。
三、对家族式的集团或公司的贷款必须从严控制。所谓家族式集团或公司,是指集团及其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企业内部的主要领导岗位全部或主要由有血缘关系的人员及其家属、亲属担任的企业。
四、对法人代表持有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永久居住权的,其企业、公司在国外有分支机构的,其家庭主要成员在国外定居或者在国外开办公司的企业的贷款要从严控制,对其法人代表出国及企业的资金往来要密切关注。特别是对将资金转移到国外或资金用途不明的转帐行为,要进行严
格的审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五、金融机构贷款前要对企业法人代表的兼职情况进行调查。对于一人兼任多个企业法人代表的关连企业的贷款,必须从严控制。
六、金融机构审查贷款时,必须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状况、还款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品质等为依据,不得因借款人的政治身份,比如“劳动模范”、“先进分子”、“华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为依据,降低贷款条件或不按规章制度发放和管理贷款。
七、借贷关系只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对那些通过或利用领导、亲属、朋友、同学、战友等关系打招呼、写条子介绍的贷款,不得放松对贷款条件的审查。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坚决不予贷款。
八、金融机构发放担保贷款时,要对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关系进行认真调查。对借款人与担保人属同一集团公司的企业,贷款要从严审查。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提供的担保无效。
九、实行母子公司制的企业集团及所属企业,申请贷款时,除提供本公司财务报表外,还要提供集团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不提供者,金融机构可以拒绝贷款。对实行总分公司制的企业集团,其贷款由总公司统借统还。金融机构不得对其分公司发放贷款,经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除外。
十、贷款人必须认真审查每一笔贷款。不能把贷款的安全全部建立在历史和过去信誉的基础上,不得因为借款人一向按时还本付息而对其新的借款放松审查。
十一、贷款人要对借款人还款资金来源加强了解。对那些通过借东补西、连环借贷或用其它来源不明的资金归还贷款的企业的新的贷款必须从严控制。
十二、各金融机构要对借款人的法人代表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建立定期约见制度。约见周期可根据贷款额度的大小、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变化状况等确定。贷款额度大的,要相应缩短约见周期。
十三、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和集体审贷制度。审贷两权必须分别在两个部门,取消审贷两权在一个部门内两个岗位的做法。
十四、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信贷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品行的约束与监督。信贷人员(信贷员、信贷审查小组成员、信贷审查委员会成员)与借款人在借贷活动中不得进行不正当的私下接触;信贷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接受借款人的现金、贵重礼品、购物券等;不得参加由借款人支付费用
的吃喝、歌舞、桑拿、高尔夫球、麻将、旅游或变相旅游等活动;不得向借款人报销任何费用。凡违反规定的信贷人员,一经查实,应按党纪政纪的规定从严格处理。
十五、各金融机构要将本《通知》精神在信贷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中迅速传达,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1998年1月12日
B. 中国人民银行对于老少边穷地区(扶贫)提供再贷款的性质是什么
你好!关于这个银行对于部分贫困地区的贷款政策,具体你还得咨询一下当地的银行,或者是政府管理部门。
C. 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是什么意思
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对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中国的再贷款有两种含义,狭义的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总称;广义的再贷款是指再融资的概念,包含票据再贴现。但再贴现作为货币政策工具传统的三大法宝之一,应排除在再贷款的范畴外。贷款是一种带有较强计划性的数量型货币政策工具,具有行政性和被动性。但是应该指出,借鉴发达国家的金融发展经验,任何一种单一的、独立的货币政策工具都不可能完成全部的宏观调控,而必须根据不同时期的货币政策目标,选择合适的工具进行配合和协调。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典:应用版》
D. 扶贫贷款需要什么条件怎么办理
扶贫贷款申请条件:
1、年龄在18岁到60岁之间,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2、持有效身份证件,具有还款能力,并且无不良信记录;
3、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4、有贷款意愿和自主发展能力;
5、能够带动缺乏致富能力的贫困农户(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脱贫的致富能人、农村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6、贷款人需与贫困户、村委会、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增收脱贫带动协议,使用贫困农户的贷款额度,并作为承贷主体,承担贷款全部偿还责任;
7、贷款人是企业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除具备前1至4款条件外,企业法人必须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
E.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再贷款限额管理和审批权限
第三条再贷款限额是总行下达的允许分行可发放再贷款的上限。总行对再贷款限额实行指令性管理。调增、调减再贷款限额均以贷款额度通知书方式下达。
第四条人民银行分行和经分行授权的中心支行有权审批再贷款;县(市)支行不得审批再贷款。分行应根据辖内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状况,规定对单个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的最高限额或比例。
F. 为什么中国人民银行要继续拓宽支农再贷款,并设立扶贫再贷款
农业稳定国家才能稳定,农业一起是很受重视的,我国是农业大国,只有把农业发展上去,才能推动其他产业上去,所以中国人民银行要继续拓宽支农再贷款,并设立扶贫再贷款,这是当然的,这几年一直都很重视支农工作
G. 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
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人民银行窗口指导作用,充分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更好地支持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发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支持“三农”的作用,稳步推进农村信用村镇建设,确保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政策工具是指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以下简称再贷款)和利率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为解决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对其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第二章各级党政的职责
第五条广大农村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两委”班子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培育和规范农村小额信用贷款信用评定及贷款组织。
第六条各级党政组织要加强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督促、指导、协调与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户合理的贷款需求。
(一)营造“开拓创新、互帮互学、赶学比超”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加大国家对支农政策的宣传力度,督促农村信用社端正服务方向,牢记为“三农”服务的办社宗旨,主要以农户小额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为主,切实帮助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
(三)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及农村信用社通力协作,形成合力,营造“政府搭台,信用社唱戏,银监局监管,人民银行指导”的长效机制,使地方政府与金融部门之间建立起良好的工作运行机制。
(四)协助人民银行、银监局大力实施农村信用工程,全力支持“信用户、信用村(组)、信用乡(镇)”的创建工作,为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依法打击、取缔农村高利贷及逃废农村信用社债权的行为,教育农民诚实守信,实现农民、信用社的“双赢”。
第七条 及时调整、充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县(市)、乡(镇)两级政府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领导职责和年度考核目标并落实责任到人,明确奖惩办法。对协助农村信用社收贷收息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者给予处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使农村资金良性循环,促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人民银行的职责
第八条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昌吉中支)要充分发挥再贷款的政策服务作用,用再贷款撬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发展。
第九条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周转使用、规定用途、设立台帐”的管理原则。
(一)再贷款限额80%下达到县(市)支行,限额为指令性计划,任何时点不得突破。
(二)支行根据所辖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营运实际(利用自筹资金发放的新增贷款中农户贷款比例不低于40%),在限额内审批发放再贷款,重点解决农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农副产品加工、储运、销售和农村消费信贷等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
(三)期限的确定要贴近农户农业生产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有借有还(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经支行或中支审批展期,但累计期限不得超过2年)。
(四)指导所辖农村信用社设立再贷款台帐,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人民银行各支行要积极做好农户贷款证的发放工作,强化调研与服务,督促、支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一)督促农村信用社及时测算农村资金需求大帐,按照农时季节和农户生产需求,安排贷款,摆布资金,以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为着力点,引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重点支持农民立足本地资源发展成本低、见效快的种养业,对有市场、有销路、科技含量高效农业、特色农业、生态农业、绿色农业给予资金支持,促进信贷资金的有效配置,切实提高资金投放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要深入调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实际情况,协助当地银监部门建立农户信用评定制度,加强对农村信用户的评审和授信额度的确定,积极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工作,为当地经济建设做好服务。
(三)对农村信用社因存款下降或自身资金不足,制约或影响支农贷款投放的,要及时给予再贷款的支持。
第十一条人行各支行要建立与当地银监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机制,健全完善对再贷款和小额信用贷款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制度。
(一)正确处理加大再贷款扶持力度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强化对支农再贷款的监管力度,确保再贷款资金高效运转,维护央行资产安全。
(二)将辖内农村信用社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放、管、收”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的服务方向,监督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是否真正贯彻农户自主申请、自主运用、自主还贷的原则,监督利率执行情况,尤其是用再贷款发放农户贷款的利率执行情况,重点考核借入再贷款的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是否增加,支农服务功能是否增强,经营财务状况和内控管理是否有所改善的情况。
第四章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十二条监督农村信用社的内控、风险和法人,更要监督农村信用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在农业资金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不能支持其他行业。
第十三条督促农村信用社成立农户信用评定小组,小组成员以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和农户代表为主,同时吸收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参加,紧紧依靠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力量来培育和规范农村小额贷款组织。
第十四条农村信用社切忌“嫌贫爱富”思想,不可将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与入股金额的多少挂钩。
第十五条农村信用社根据自身经营宗旨和服务方向,担负起支农主力的重任。鼓励农民自愿入股基础上,扩大入股面,充实资本金,大力吸收存款资金,壮大支农实力,以保障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供给。
第十六条农村信用社要认真贯彻中央一号文件支农政策,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工作,搞好服务,想方设法增加存款总量,增加贷款规模,尽最大努力支持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要健全完善各项内控制度,设立再贷款专户,强化支农再贷款台帐管理,用好、用足和用活再贷款,农户贷款累放额不得低于再贷款累放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比例力增比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其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比上年提高5-7个百分点,真正体现再贷款的支农服务方向和政策效应。
第十七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状况、农户生产经营收入、自身资金状况等确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核准。
第十八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确定,一般小额生产费用贷款原则上不超过1年,其他农户贷款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九条农村信用社要完善利率浮动方式,体现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杠杆的政策支持作用,贷款利率应根据每笔贷款的具体用途和实际周期确定,不搞“一刀切”。结合农户种养业成本等因素,在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客观界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的上浮幅度,按现行利率政策,浮动幅度不得超过70%,要对传统种养业、贫困户贷款利率尽可能地少上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人行昌吉中支在全辖范围内灵活调剂、合理摆布和充分利用再贷款,拟将再贷款限额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落实情况挂钩。中支视各县(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否达到规定比例、是否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情况,作为调增或调减支行下一年度再贷款限额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农村信用社未真正坚持支农服务方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将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再贷款:
(一)新增贷款中用自筹资金发放农户贷款达不到规定比例的。
(二)农户贷款累放额低于再贷款累放额的。
(三)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再贷款的。
(四)对小额农户贷款利率一浮到顶或浮动比例较高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和银监局昌吉监管分局负责完善和解释,并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H.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再贷款的管理和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填制《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申请书》,并在加盖借款人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后,提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开户行。
第十四条 贷款审查。对受理的再贷款申请,应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再贷款条件和用途进行审查;超过审批权限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上级行审批。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对审查批准的再贷款申请,应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发放质押贷款时,还应同时签定《质押担保合同》。
第十六条 贷款收回。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对逾期的再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可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从借款人准备金存款账户扣收贷款本息,并按照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质押贷款发生逾期,可依法处置作为贷款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借款人须建立台账登记制度,单独反映、记录使用季节性再贷款发放农业贷款的进度。农村信用社联社须以农村信用社为单位建立总台账;农村信用社须以借款的农户为单位建立明细台账。
第十八条 借款人借用季节性再贷款期间,农业贷款的增加额不得低于其同期借入季节性再贷款的增加额,并应按旬向其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再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分支行须建立再贷款管理责任制。对借入季节性再贷款的信用社应分片包干、逐个进行跟踪调查,并按月检查其单独设立的贷款台账,确保季节性再贷款全额用于增加农业贷款。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分支行应建立健全再贷款的检查报告制度。对辖内再贷款的用途和管理情况,中心支行应按月组织检查,分行应按月抽查、按季组织检查,并按月将有关情况向上级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