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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以扶贫名义贷款

发布时间: 2021-12-06 09:37:52

『壹』 乡政府出面,浪村镇以扶贫的名义贷款十万, 给企业用,然后每年分红两千,三年后还清贷款,这样违法么

这是目前的一项扶贫政策,是针对扶贫户的,叫户贷企用,是要签四方协议的,是合法的。不过,各地的分红利额度不同,我们这儿是5万年分红利4000元。

『贰』 您好,有人借着扶贫贷款的名义,利用我的身份贷款诈骗80万。

如果是向你讲的这样,属于诈骗行为,应当立即向公安局报案,如果公安局立案侦查解决问题。这个问题请律师白花钱,律师解决不了这个问题。

『叁』 我是精准扶贫户,小额贷款村里要求把贷款5万元给别人用而只给我们一

精准扶贫户口享受的惠农贷款资金还需要贫困户自己来偿还吗

『肆』 精准扶贫村里让贷的款如不还会有什么后果

精准扶贫,村里让带的款入住还会有什么后果,以后不会对你进行扶贫,然后你的信誉度也会降低降低。

『伍』 村委背着村民把身份证收去贷扶贫款给村民造成损失咋办

1,搜集被侵权的证据,到法院起诉,主张侵权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搜集证据,到银行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贷款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陆』 你好,我是广西梧州藤县的,我想问现在村里出现了两种情况一,有一种叫扶贫款,但村干部说是扶贫贷款,...

最好打电话到县扶贫办问问。

『柒』 我是贫困户,最近村长要我办5万元贷款给他们,一年给我1000元利息,这事是怎么回事

用你的户头 赚个差价。
要看人。这种事情不好说好坏。

『捌』 国家扶贫代款以贫困户的名给他人,到期了没有还款,会怎么样

国家精准扶贫的政策是非常有针对性的,如果以贫困户的名义贷款给其他人这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到期没有还款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供参考。

『玖』 村里给中老年拿贷款,说是扶贫贷款,违法吗

市场有风险,贷款需谨慎。

『拾』 村干部借村民的名义去贷款,这种做法要怎么算

这个算是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其中,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国有)财物;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财产;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勾结、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国有财产。因此,一般来说,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所以,作为贪污罪客体物质表现白对象有:一是公共财物;二是国有财物;三是非国有单位的财物。根据本法第91条规定,公共财物分为两类:其一,当然的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其中,国有财产,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所拥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指集体经营组织所拥有的所有权属于该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是指通过捐助或专项基金手段募集的用于扶贫或其他公益事业的慈善性质的款物;其二,拟定的公共财物,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其中,根据本法第92条的规定,私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拟定的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虽然实际上属于公民个人,但是由于它们处于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对其应以公共财产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