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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12-13 23:14:57

A. 深圳出台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新规,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6月3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明确了开立银行专户、实行租赁资金监管、规范住房租金贷款等方面的规定。通知指出,深圳市住房建设部门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自有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住房租赁交易的,应当与租赁平台系统对接并实时提供住房租赁相关信息。通知自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租房人在找房子的时候一定要签好合同,千万不能为了贪图便宜而选择妥协,在签租赁合同的时候也要看清楚,一旦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要用暴力解决问题,而是及时向政府部门进行反映,现在确实有一些房东不讲道理,仗着是自己的房子而随意压榨租客。我相信在政府有效的监管之下,房屋租赁市场将会变得更加透明。

B.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财政监督)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公积金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
公积金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市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七条(审计及人民银行监督)公积金中心及其管理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人民银行对住房公积金存贷利率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社会监督) 公积金中心应当向市财政部门和公积金管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并将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向社会公布。
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应当包括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结果的财务报告和管理情况 。
第三十九条(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一)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应当对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并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第四十条(职工的权利二)职工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情况、单位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对单位的监督检查)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信息。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供的资料信息保密。
第四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对单位违法情形的查处)公积金中心应当受理对单位欠缴、少缴或者未缴住房公积金等违法情况的投诉、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单位违规情形的处理)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未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纳入重点督查范畴)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积金中心或者有关部门查处后,公积金中心应当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违规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或者系统,并将其作为重点督查对象。
经公积金中心查处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规行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可以纳入我市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四十五条(工作人员违规的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住房保障政策中公积金缴存因素的考量)住房保障资源配置应当考虑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年限等因素。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已按照《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2〕128号)等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在本办法施行后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并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八条(驻深单位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实施)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并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九条(实施细则的制定) 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具体规定,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实施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自《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深府〔2009〕107号)实施之日起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止,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为其职工缴存此期间应当由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不缴存此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一条(实施)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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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
(在广州一般是公司缴纳基本工资的8~12%。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在维持了9年不变后,2010年7月1日,上海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有望从7%提高到8%。2010年7月1日起,北京、天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将迎来一波调整,单位和职工个人从各缴8%分别调至各缴12%和11%,而广州在维持5%-20%缴存比后再次放出信号,职工及个人的月缴存基数最多可提高到1610元。)
绝大部分单位会选择5%的低限,而职工在议价能力上还是比较有限的。其实深圳特区,应该在适当地提高最低缴存比例,算是吸引、留住人才的一种强制措施,无法适应较高缴存比例的公司实为无能之公司,可视之为鸡肋扫除出深圳。选择12%的缴存比例低限更适合大都市的形象。
第十九条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应当相同。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应当相同。
面对一些比较孤寒的单位,选择了5%的低限,而年轻人想在住房公积金上强行储蓄缴纳20%变成了无可奈何,无疑给职工带来不便。广州在这方面就比较人性化。因此,建议采取职工缴纳部分大于等于单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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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的通知
(二)缴存比例
1.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每个单位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C. 在深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如何申请

1.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应是通过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的,不可以个人去缴
2.政府公务或是事业单位好像是通过补助形式,不是不是缴住房公积金的,所以就没相关信息
3.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通过:房基金中心和商业贷款两种方式,如果你现在单位已经替你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话,你可以去房基金中心办理,如果没有买,就可以直接通过银行办理商业贷款。

以下是今年六月发布关于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改革的相关内容,供参考:

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出台深户在职职工均享住房公积金

缴存登记等业务将于明年底运作

单位及其本市户籍在职职工均须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和单位缴存公积金的比例均不得低于5%,公积金可用于住房消费等方面……记者昨日从市国土房产局获悉,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于日前正式发布,标志着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全面正式启动。


此次改革较以往有三大变化

据了解,1992年我市只在部分企业中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没有参加。这部分企业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由市社保局代管的。当时的制度存在覆盖面窄、没有专业机构管理、没有住房贷款功能等问题。根据记者查询到的有关方面统计数据显示,到2008年底我市参与住房公积金的各类单位职工共有10.4万人,累计缴存公积金约46.9亿元,节余24.9亿元。

相对于1992年建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有三大变化:一是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住房公积金,政策受惠人群覆盖面扩大;二是建立专业化的相对独立的管理机构,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三是明确按规定向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低息的购房贷款,扩大了住房公积金支出范围。

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有所区别

鉴于我市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严重倒挂的实际,为稳步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规定,我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本市户籍的在职职工均须缴存住房公积金;非本市户籍在职职工所在单位可参照有关规定为非户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他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方案》规定,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缴存基数的一定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本息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我市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上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职工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均不得低于5%,缴存比例上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单位可根据情况,在规定缴存比例范围内选择。

对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方案》提出,可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等项目

方案提出,住房公积金可用于住房消费等相关项目。具体提取和使用办法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将设立二级机构管理公积金

据介绍,《方案》中规定,在体制方面,我市将设立二级机构来对住房公积金加以管理。首先,设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设立由分管副市长任主任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这个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的职责包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此外,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该中心是直属市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其依法履行的职责包括: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D.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四)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户籍迁出本市的;
(七)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八)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
(九)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十)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中的自住住房限于本市范围内。
第二十九条(提取的其他要求)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均可以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经公积金中心审定的当期实际发生额。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或者相关权利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专户,由公积金中心代管。
第三十条(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重点支持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十一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条件)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贷款当月之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首付购(建)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按规定提供贷款担保;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五)职工及其配偶均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项规定中的期限、第(二)项规定中的比例,由公积金中心拟定,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除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和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外,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剩余部分可以用于利息补贴和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和基础设施等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需要,支持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公积金中心应当制订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报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施行。
第三十三条(利息补贴和建设保障住房)按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1年以上,且未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销户提取时,可以给予适当的利息补贴。利息补贴标准由公积金中心制订后报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施行。
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资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向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或者配售,所得相关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具体办法由公积金中心制订并报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专项贷款的发放)公积金中心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后,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以将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向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所得相关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公积金中心按照略高于本市相同经费性质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定机构费用标准编制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全年预算支出总额,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公积金中心报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公积金中心根据公积金管委会审议结果组织实施。

E. 深圳住房公积金个人可以贷款多少

深圳住房公积金个人单独申请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且贷款的最高额度不高于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普通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为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4倍,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贷款额度计算得出的每月还贷额度(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本金和利息)不超过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基数或申请人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二)不高于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首付款比例应符合国家、省及我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要求。所购住房为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的,购房总价款以购房合同价与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中较低者为准;

(三)不高于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单独申请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共同申请的最高额度为90万元。

(5)深圳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业务网点签订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后,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等服务平台申请公积金贷款,并在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业务网点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件;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

(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和父母、子女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另需提供户口簿或者公安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共同申请人无法到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业务网点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办理,受托人除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