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地区贷款 » 西藏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扩展阅读
贷款借10万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西藏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发布时间: 2021-12-16 11:20:55

1. 金融扶贫中风险补偿金和担保金的区别

风险介绍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乱象丛生的原因是复杂的,但不外乎有以下几个方面:社会各界自认为上市公司都是优质公司,戴着“上市公司”这个光环,似乎实力和信用就一定很强。特别是商业银行对上市公司担保较为看重,一些银行甚至暗示借贷者寻找上市公司担保,贷款审批才容易过关。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谋取利益也甘愿担保,从担保中按照贷款额度收取一定比例的担保费用。
当然,也不排除一些地方政府强制或者官员“协调”,来自政府的行政压力和官员的威慑力,上市公司不得不提供债务担保,即是上市公司的非自愿行为。
此外,监管上也存在严重漏洞。保护投资者利益和投资安全一直是监管部门的重点工作。对投资者利益的最好保护之一就是监管好上市公司的各种行为,包括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特别是上市公司资产资金、经营活动的变动变化,安全性和重大风险预警等。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涉及到上市公司的资产安全甚至整个经营安全问题,必须有严格的制度约束和监管。对个别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额度已经超过其资产的100%以上甚至超过25倍了,监管部门显然不能失语。
上市公司担保风险一旦暴露不但造成商业银行贷款出现风险敞口,更重要的是给已经投资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根本原因是上市公司的责任,但监管部门也逃脱不了干系。

2. 村长用扶贫互助贷款金合法吗,还有村长下面的人用了十万元

违纪违法
快去举报

3. 农村精准扶贫贷款政策我是精准扶贫户需要资金扶持建设大棚,现已经建了一半,没钱了,就等扶贫贷款呢可

农村居住危房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其贫困农户补贴标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新建房屋每户补助15000元其贫困农户新房屋每户补助10000至15000元维修住房补助标准根据房屋破损程序实施档补助高超1500元看看面文件用没建议直接政府咨询看具体要求否名额等关于2009扩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指导意见
建村[2009]84号
各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贯彻落实党央、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扩试点要求做实做扩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提指导意见
、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与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发展观按照央保民、保增、保稳定总体要求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居住安全问题目标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改善农村困难群众条件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
(二)目标任务2009扩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任务完陆边境县、西部区民族自治县、家扶贫发工作重点县、贵州省全部县新疆产建设兵团边境线团场约80万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其东北、西北华北等三北区试点范围内1.5万农户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展建筑节能示范今扩试点基础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制定期规划逐步解决农村贫困户危房问题
(三)基本原则展农村危房改造要制宜量力行经济社发展水平发科合理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度计划;要突重点厉行节约帮助贫困危房户改造建设基本安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卫农房防止拆建形象工程;要坚持农民自主、自愿政府引导、扶持落实责任央适补助;要整合资源规划先行加强相关惠农支农政策衔接;要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坚持公、公平、公
二、加强规划编制与资金筹集
(四)编制规划各要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员展农村危房调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关文件要求组织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实施案改造任务细化解落实市、县、乡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五)资金筹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农民自筹主央政府补助辅并通银行信贷社捐赠等渠道筹集各级财政要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纳入度预算计划调整支结构增加扩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所需资金各试点县要整合资源、统筹规划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自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机衔接提高政策效应资金使用效益要鼓励引导社力量农村危房改造提供捐赠资助要通制定贴息、担保等政策措施促进金融机构农户提供危房改造贷款2009央安排40亿元补助资金并根据试点区农村农户数、农村危房数、区财力差别等素进行配由财政部同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达
三、合理确定补助标准补助象
(六)补助标准各要农村经济社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实际发参考农村危房改造式、本需求补助象自筹资金能力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央补助标准每户平均5000元基础东北、西北华北等三北区试点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2000元补助各确保完改造任务前提结合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等同情况自行确定同区、同类型类补助标准
(七)补助象扩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象重点居住危房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其农村贫困农户危房指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房屋
(八)审核程序按照公、公平、公原则规范补助象补助标准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议或村民代表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象基本信息各审查环节结要村务公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与经批准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四、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建设基本要求
(九)改造式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农户自建主农户自建确困难且统建意愿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资质施工队伍统建要散户改造主危房改造比较集并具备定条件村庄实施村庄规划、危房改造、基础设施配套体化推进整村整治
(十)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安全前提控制建筑面积总造价改造资金部由政府补贴特困户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控制40平米其贫困户建房面积控制60平米建房面积根据家庭口规模适调整农房设计建设要符合农民产习惯、体现民族建筑风格、传承改进传统建造工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
(十)村庄规划改造户数较村庄必须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整合道路、供水、沼气、环保、扶贫发、改厕等建设项目提高项目建设效益与效率危房改造带村庄居态环境改善陆边境线农村危房改造重建原址翻建主确需异址新建应靠紧边境、移
(十二)建筑节能东北、西北华北等三北区农房建筑节能示范危房改造试点重要内容要点面结合同步推进每试点县至少要安排相集示范点(村)条件县要每乡镇安排示范点(村)各要尽能采用材料适用技术研究发符合农村实际节能房设计与工优化采暖式推进再能源利用研发产农房建筑节能材料具良社、经济、环境效益企业要落实现行税收、融资、贴息等优惠政策要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农民习节能技术建造管理做宣传推广
五、规范项目管理
(十三)资金管理扩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资金要专款专用账核算并按关资金管理制度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要定期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纠严肃处理问题严重要公曝光并追究关责任员责任涉嫌犯罪移交司机关处理
(十四)技术服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员深入农村解情况编制安全、经济、适用农房设计图集施工案免费发放给农户参考要组织技术力量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要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农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完善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管理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验收
(十五)档案与产权登记农村危房改造要户档规范管理农户危房改造申请、政府补助审批表、改造前住房资料等要整理归档条件区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化建设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化管理水平改造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并根据实际做产权登记
(十六)信息报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同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于今7月初改造计划、改造进度、竣工情况、资金安排及于明1月初度总结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各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建设效、存问题关建议等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定期报送三部委
(十七)监督检查度计划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牵组织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月内提交检查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进行抽查
六、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作
(十八)落实责任扩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按属进行管理改造项目实行计划、任务、资金、目标、责任五省即项目工程建设计划达省、任务落实省、资金拨付省、目标责任明确省政府负责编制改造规划、组织项目实施、落实投入、监管工程质量、整合利用各资源合理安排工作员工作经费等
(十九)部门协作扩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立由政府领导挂帅、各职能部门参与协调工作领导组明确工密切配合各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政府领导同民政、民族工作、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扶贫、残联、土资源、监察、审计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
华民共住房城乡建设部
华民共家发展改革委员
华民共财政部

4. 扶贫贷款是不是骗局信吗

武汉融坤金融:扶贫贷款是由国内有关金融机构承担的一项政策性贷款业务, 它是我国扶贫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放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到户的小额扶贫贷款; 另一种是发放给龙头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扶贫贷款。

5. 国家扶贫贷款基金在哪个部门贷,需要什么条件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1994〕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
第三条 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 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资金进行扶持。
第五条 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5〕10号)执行。
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
扶贫专项贷款,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投入的扶贫资金,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应当达到占国家扶贫资金总量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其中: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黑龙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海南10个省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
地方配套资金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中央将按比例调减下一年度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投入的国家扶贫资金数额;调减下来的国家扶贫资金,将安排给达到规定比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七条 国家扶贫资金分配的基本依据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程度、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比例。下一年度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由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别提出初步意见,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的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年底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统一的分配方案,分别按照程序及时下达具体计划,拨付资金。
第八条 年度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计划,由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以工代赈资金的具体计划,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扶贫专项贷款的具体计划,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当年初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3月底前将计划全部落实到项目,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 国家下达的各项扶贫资金,全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同级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并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应当及早做好扶贫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得让资金等项目。
第十条 实施扶贫项目应当以贫困户为对象,以解决温饱为目标,以有助于直接提高贫困户收入的产业为主要内容,按照集中连片的贫困区域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应当经有关银行事前审查论证。
县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按照当年扶贫贷款计划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提出下一年度扶贫贷款意向项目计划,提前为择优选项作好准备。
第十一条 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严格的扶贫贷款使用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每年统一安排下达盘活扶贫贷款存量计划,并将计划完成情况与新增扶贫贷款的分配挂钩。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协助有关银行完成核定的催收贷款最高比例和到期贷款回收率的指标,努力盘活贷款存量。盘活的扶贫贷款存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的检查、监督制度。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尤其是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扶贫资金不能按时到位,配套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并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转移、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和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分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