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畢業論開題報告中關於民間融資的國外研究的最新進展,誰能幫寫下。實在找不到了。請高手幫忙急急急!
我們很早就知道尤努斯的成就,我們也並不是不知道窮人是可以享受銀行服務的,但是,中國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國家。我們的經濟改革取得了輝煌的成就,可是我們有2000多萬人還沒有脫貧。我們在十多年以前就開始想用什麼辦法引進尤努斯的模式來解決中國的貧困問題,但是,我們不太成功。
為什麼會造成這種尷尬情況?我個人覺得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小額信貸機構的所有權不明確。這跟我國國有企業改制所遇到的問題一樣。由於不清楚機構到底是誰的,各方關系盤根錯節,加大了項目推廣的難度。而為什麼我們的互助基金發展了13年,被認為是成功的,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所有權歸私人所有。
第二,缺乏相應的監管機制。尤努斯在「中國-孟加拉國鄉村銀行小額信貸國際研討會」上曾指出:「中國應當針對小額信貸機構成立獨立的監管機構,不能把監管工作留給不懂的人。」在國外,類似的業務都是由基金會管理的。只有監管環境清晰、透明了,小額信貸業務才能得到良好的發展。
第三,害怕金融危機。因為我國的銀行壞賬太大,銀行危機始終是一大威脅。所以政府害怕開放農村小額信貸出問題。其實小額信貸規模小,影響是局部的,不可能出大事,反而對穩定金融有好處。如果我們把問題想通了,降低進入的門檻,馬上就會有成千上萬個小額貸款機構進入各地農村,農村金融問題立刻會有緩解,農民的日子就好過多了。
小額貸款是做商業不是做慈善
雖然體制上有種種限制,但是中國民間從未放棄過對於小額信貸的嘗試。
以我的親身經歷為例,從1993年開始,我們就設立了一個民間互助基金會。雖然至今這個基金會都沒有法律地位,沒有銀行賬號,沒有營業執照,採用私人匯款的方式操作,但它還是為中國民間小額信貸的發展提供了很多實踐經驗。
其中,我個人認為最重要的一條經驗就是,經營互助基金,必須從慈善導向轉為盈利導向。這一方面是由於政策對於民間融資的限制,只有先藉助慈善奠定基礎,才能通過盈利持續發展;另一方面是可以有效降低不良貸款率;第三個方面也是最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扶貧不應該成為一種消耗,而應轉換成為生產力。
也許有人會對這種做法表示異議,因為國內對於慈善和商業還存在很多誤解,認為企業家就是剝削者。其實,做企業比做慈善更有意義。慈善事業是輸血,是財富的轉移;商業行為是造血,是財富的創造。慈善是犧牲自己幫助別人,而商業則是在幫助別人的時候尋求雙贏。慈善事業當然是高尚的,值得鼓勵和效仿的,但商業對社會更有必要,因為財富是靠它創造出來的。中國人普遍對商業有誤解,以為賺錢難免剝削,不懂得商業是兩利的行為。尤努斯一開始也是將27美元無償貸給有需要的婦女,後來才轉向商業性質,這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突破了過去觀念的桎梏。
傳統那種將扶貧與愛心、慈善和捐贈聯系在一起的做法,容易造成兩種負面影響:一是受助對象養成「等、靠、要」的思想;二是在無形中抑制了受助者的主動性和創造力。尤努斯的小額信貸實踐設計出了窮人可以承受,援助機構本身也可以自我造血的一整套制度,不但給了受助者機會,也激發了他們的自尊與自立。我們現在也在往這方面努力。
所以我認為,如果小額信貸只做慈善,不僅做不大,也沒有什麼社會價值。
中國小額信貸必須要跨的坎兒
前段時間,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和尤努斯教授的直接對話,是具有積極意義的,可能會給中國小額信貸的發展產生一個巨大的推動力。我國相關部門也開始有意識地對農村金融體系進行改造。但我個人認為,要發展好小額信貸,有幾個坎兒是必須要跨的。
首先,中國的金融業必須向老百姓開放。必須搞出一套切實可行的辦法使更多希望得到幫助的群體受惠於小額信貸。
雖然金融改革了這么多年,但中國的金融業是比較失敗的,即便做了一些調整,但在大政策方面還是停滯不前。我國政府和央行最近幾年幾乎每年都鼓勵各銀行開展小額信貸業務。2005年的中央「1號文件」甚至明確指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貼近農民和農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業發起的小額信貸組織。」但是,以扶貧為目的的小額貸款,由於其對象都是缺少生產和創業資金的農民或者城市低收入人群,難以獲得銀行的重視。
有關調查顯示,銀行為小額貸款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資金成本,遠高於利息回報加上中央貼息補助金的總和。一般不到一年,小額貸款就成了銀行嫌棄的貸款品種。在現有銀行無法、無力或者無心承擔小額信貸職責的情況下,究竟讓什麼樣的組織來擔負這一重任也是一個問題。雖然如前所述,中央也鼓勵小額信貸組織的發展,但在各地並沒有取得實際進展。
如果小額信貸、民間融資這一塊開放了,不僅會使企業增加融資途徑,也會解決很多現實問題。比如,炒房現象會減少,高利貸也就不會再高了。
其次,小額貸款必須有存有貸。我們現在的規定是只貸不存,不許可吸收存款。這個政策的假設前提是:一上來吸收存款,把人家的存款卷跑了,人都找不著了,就出大事了。需要謹慎是對的,但如果總是不許經營存款業務,這就像尤努斯教授講的,把一條腿割斷了,就剩一條腿怎麼走?農村的小額貸款最終一定要變成有存有貸。開始可以做一些限制,比如前三年不許吸收存款,從第四年開始可以少量吸收,到第幾年可以不受限制吸收存款等。
再次,必須建立專門的監管機構,制定監管辦法。
最後,積極探索如何保證貸款安全。雖然銀行聲稱由於缺乏統一的誠信系統而難以開展小額信貸業務,但是,這也說明如何保證貸款安全確實是開展和推廣小額信貸業務者必須考慮的一個問題。一如尤努斯和互助基金實踐所展現的那樣。也許,讓貸款者監督貸款者,讓一個群體的貸款者互相結成為一個熟人社會或者本身就是一個熟人社會,是個不錯的選擇。
⑵ 民間借貸的國內外現狀
國外民間借貸發展情況
1 境外民間借貸發展及實踐
1.1 美國民間借貸實踐
美國作為世界經濟大國, 其金融業發展程度很高, 擁有非常完善的金融體系,但這仍不能滿足國內所有個人和企業的融資需求。據統計,在美國有超過 0.75億人、0.25 億家庭沒有銀行賬戶,這部分人難以通過正規金融機構獲得貸款,他們往往通過 ROSCAS、小額貸款公司等融資渠道解決。因此,美國政府決定共同發展正規金融和民間借貸, 並積極引其發展, 以滿足社會各界的融資需求。目前美國主要的民間借貸組織形式主要有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小額貸款組織、儲蓄貸款協會和信用社。1988 年 Ivan and Michelle 發現,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普遍存在於美國的移民社區中,外國移民根據自身經濟能力組織不同規模的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 一般規模較大的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集中在較為富有的移民社區。在美國,小額貸款組織是一種常見的民間借貸組織形式。Severens andKays(1996)的調查結果顯示,1995 年美國共有 325 個小額信貸組織,總共對171555 個客戶發放了 1.26 億元小額貸款, 其中借款客戶主要為女性和有色人種。美國的儲蓄貸款協會是從類似於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的機構演變而來的。儲蓄貸款協會成員之間保持著較為密切的關系, 這樣協會就可以通過各成員的資信程度來監督各成員行為,保障合約的執行。儲蓄貸款協會分為互助性儲蓄貸款協會 (即存款者為所有者)和股份制儲蓄貸款協會 (即入股者為所有者) 兩種類型。其中,互助性儲蓄貸款協會不能通過招募外來股份吸收和增加資金。儲蓄貸款協會必須注冊登記,既可以在聯邦政府注冊,也可以在州政府注冊;可以參加聯邦存款保險或其他保險機構,甚至可以不參加任何存款保險安排。美國民間借貸組織的主要形式是合作性質的信用社。與我國的信用社不同,美國的信用社是一種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民間借貸組織。20 世紀 20 年代,美國社會中下層階級很難從銀行獲得貸款資金。在政府的幫助下,在社區內成立了合作性質的信用社。二戰結束後,全美信用社協會和州協會開始大力提倡信用社的發展,並在 1969 年達到了頂峰。1984 年,美國政府逐漸開始取消有關存款的「Q」條例的規定,在新形勢下,美國信用社難以應對激烈的競爭,部分信用社紛紛破產倒閉。為了防止行業危機的進一步蔓延,美國政府先後通過了《競爭平等銀行法》和《1989 年金融機構改革、復興與加強法》,並為針對信用社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金融監管體系。此外,美國針對信用社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1934 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聯邦信用法》 ,對信用社的監管實施包括聯邦政府監管和州政府監管在內的雙重監管制度。1965 年,美國各州政府成立了各州信用社監督專員全國協會,用以各成員間的有效監管。此外,美國政府為了促進信用社的發展,通過了《美國聯邦信用社法案》,並依法確立了信用社在稅收、存款准備金和存款利率這三方面的優惠政策。
1.2 日本民間借貸實踐
日本民間借貸市場發展程度很高,本部分主要介紹日本互助社的發展歷程。在日本,互助社被稱為 Mujin或 Ko,始於 Muromachi 時期(室町時代:國外民間借貸發展情況與經驗借鑒觀研天下(北京)信息咨詢有限公司1338-1467) ,是帶有經濟互助性質的組織,為當地個人和中小企業提供了資金支持。互助社作為一種自發的民間組織,政府往往對其不加管理。1915 年,日本金融當局(the Ministry of Finance,MOF)和日本銀行研究了互助社組織的利弊,國會出台了 Mujin Finance Law(《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金融法案》 ) ,該法案首次將互助社納入法律監管范圍內,並對其准入條件、資金額、業務范圍、監管部門的檢查權、處分權等相關法律責任做出了詳細的規定。二戰後,日本國內出現了被稱為偽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的財務公司(或稱產業促進公司)。這類公司不需要固定的成員,也不會使用抽簽或競價的方法使客戶獲得資金使用權。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該法案的部分條款顯現出了明顯的局限性,在這種情形下,互助社協會要求政府起草一個新的法案,以促進互助社改造成為中小銀行。日本於 1951 年通過了《互助銀行法案》 ,該法案的實施促使了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向商業銀行轉變。截止 1956 年,大部分互助社都轉變成為了互助銀行。互助銀行的業務范圍包括:(1)接受定期的會金;(2)吸收存款和定期存款;(3)發放貸款,辦理支票業務。在日本金融顧問研究委員的大力倡導下,到 1990 年,日本所有的互助銀行完成了向商業銀行的轉變。目前,日本仍然存在許多的民間借貸組織,包括信用金庫、信用協同組織、勞動金庫、商工組合中央金庫和農林中央金庫。這些民間借貸組織具有很強的地方性和互助合作性質,其貸款對象主要為當地中小企業。當前日本的民間借貸組織和中小企業組成了相對穩定的融資網路體系。政府的積極引導和寬松的監管政策促使日本民間借貸得以大量存在和蓬勃發展, 民間借貸組織為中小企業提供了融資支持,同時也為我國民間借貸的發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鑒。
1.3 台灣地區民間借貸實踐
在台灣地區固有的民間借貸互助的歷史背景和原有的經濟二元性的影響下,台灣在經濟如此發達的情況下依然保持著金融結構的二元性特徵, 民間借貸發展異常活躍。台灣擁有以中小企業為主體的經濟特徵,民營企業在所有企業中的比重最高時達到了 98%。在台灣,民間借貸是企業最重要的融資渠道,民間借貸規模極為龐大。從1964-1974 年的統計數據來看,民間借貸所佔的平均融資比重可達 36.62%,其中在 1964 年比重達到了最大值,為 48.11%,最低值也高達30.09%。台灣「中央銀行」在 1991 年底對民間借貸規模進行統計,統計結果顯示,民間借貸規模占國民生產總值的 55%,資金流量占正規金融機構的 30%,約達 0.6 萬億元,其規模十分龐大。同時,台灣地區的民間借貸活動組織形式多種多樣。從 50、60 年代的當鋪、民間互助會和地下錢庄等傳統民間借貸,到 70 年代的抵押貸款、遠期支票貼現、租賃公司、分期付款公司、企業職工集資等民間借貸活動。在 80 年代產生了地下投資公司,其發展迅猛,成為民間借貸的龍頭。其中影響較大的主要有地下錢庄、民間互助會和地下投資公司。台灣政府在對待合會的態度和政策上均經歷了曲折的變化。在日據初期,日本政府於 1902 年頒布了《合會取締規則》 ,用以監管民間合會,避免其給金融市場和社會秩序造成影響,但其實施效果並不顯著。1915 年台灣地區開始實施從日本引入的《無盡業法》 ,該法案規定合會業務必須採取公司組織形式的經營方式,並加強法律法規對其的引導作用。1945 年台灣光復後,由於合會的迅速擴張引發的一系列政治、經濟問題,台灣政府加強了對合會的打擊力度,並先後進行了多次的打擊和取締活動。1948 年,台灣政府公布了《台灣合會儲蓄業管理條例》 ,並在台灣地區建立了合會儲蓄公司體系,這為台灣地區合會儲蓄業的發展奠定了基礎。雖然民間合會經歷了多次的打擊, 在正規金融高速發展的同時,民間借貸活動仍然保持著嚴密的體系和高度的運作效率。在這種情況下,台灣當局轉而放鬆對民間借貸活動的管制,在承認其合法性的基礎上引導民間借貸向規范化和正規化演變。台灣政府在對待民間借貸活動上,採取了審慎管理的態度,無論是在政策還是法律上都為民間借貸提供了生存和發展的機會。在金融二元化格局下,台灣政府於 1964 年對合會組織進行了改制,並先後兩次修訂了《銀行法》 ,承認民間借貸的合法性, 為經營狀況良好的合會和地下錢庄轉化為民營中小銀行奠定了法律基礎。1999 年,台灣「立法院」通過了《民法債編及其施行法修正案》 ,並將合會納入現有的法律體系,依法對民間合會進行了界定,並對條款的內容、會首會員的任職條件、權利與義務、倒會處理方法等做了詳細規范,這使合會契約正式成為了要式契約。自此, 台灣地區的合會逐漸在法律法規的引導下健康發展。國外民間借貸發展情況與經驗借鑒觀研天下(北京)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2.我國目前民間借貸現狀
近幾年來,我國民間借貸無論像「合會」這樣有組織的活動,還是互助性質的自由借貸,一直非常活躍,是廣大農民借貸資金的主要來源。民間借貸的主要形式有三:一是中小企業發展迅猛,資金需求旺盛,在向金融機構融資出現困難的情況下,轉而向民間籌措資進。由於相應的融資利率要比金融機構高得多,且期限較長,如發展下去有形成非法集資的趨勢;二是發放高息借貸。資金相對比較富裕的個體戶和中小企業主,在暫時沒有新的資金投向的情況下,為了給閑置資金尋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資金匱乏且又急需資金的企業及個人提供高息借貸;三是村民及親朋好友之間的借貸,這種情況最普遍。有關統計數字表明,至2003年底,中國農村「高利貸」高達8000億~1.4萬億元,僅浙江省東南部地區就有3000多億元。另據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對2萬多農戶的調查,2003年的農戶借款中,銀行信用社貸款佔32.7%,私人借款佔65.97%,其他佔1.24%.可見,我國民間金融仍是今後相當長時期農戶借貸資金的主要來源,但目前民間金融在法律法規上尚沒有任何合法地位。
⑶ 國外學者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現狀、發展前景有什麼樣的研究和建議
外文文獻在谷歌學術搜索相關英文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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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貧困戶小額貸款的政策
貧困戶每戶最高可貸款5萬元,並且三年內免息:
一、按照相關規定在脫貧攻堅期內,符合以下4個條件的貧苦戶每戶最高可貸款5萬元,由當地縣級財政機構按照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給予全額貼息,對於農戶來說也就是三年內免息,換句話說,也就是國家拿5萬元無償的給農戶用三年,農戶可以利用這筆錢進行生產或者創業,進而脫貧致富。
二、根據國家金融扶貧政策的相關規定,2017年農村貧困戶只需滿足以下4個條件,即可申請享受扶貧小額信貸政策:
1、「三好」農民。即遵紀守法好、家庭和睦好、鄰里團結好。
2、「三強」農民。即責任意識強、信用觀念強、履約保障強。
3、「三有」農民。即有勞動能力、有致富願望、有致富項目。
4、「三無」農民。無賭博、吸毒、嫖娼等不良風氣;無拖欠貸款本息、被列入貸款黑名單記錄;無游手好閑、好吃懶做行為。
(4)小額貸款扶貧國外研究現狀擴展閱讀:
1、扶貧貸款的貼息范圍:2000年1月1日起,中央財政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年度扶貧貸款計劃規模(含當年新增、收回再貸、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貧貸款),在計劃額度內進行貼息。1998年前發放的所有扶貧貸款均不再貼息。
2、扶貧貸款的貼息比例:根據國務院作出的「從2000年開始,把當年新增扶貧貸款,收回再貸的扶貧貸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貧貸款全部納入當年扶貧貸款計劃;財政部根據年度扶貧貸款計劃給予貼息」的決定,中央財政在國務院批準的年度扶貧貸款計劃規模內貼息,原則上只貼一年。
3、扶貧貸款的貼息年限:根據國務院作出的「從2000年開始,把當年新增扶貧貸款,收回再貸的扶貧貸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貧貸款全部納入當年扶貧貸款計劃;財政部根據年度扶貧貸款計劃給予貼息」的決定,中央財政在國務院批準的年度扶貧貸款計劃規模內貼息,原則上只貼一年。
4、扶貧貸款貼息的結算:扶貧貸款貼息實行按季據實結算。每季末由農業銀行各省級分行(直屬分行列其中數)匯總填報《扶貧貸款財政補貼利息結算表》,經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扶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上報財政部和農業銀行總行;
5、由農總行匯總後(附分省表),於次季第一個月底前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審核,並與農業銀行總行結算。各級農業銀行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扶貧辦必須認真、及時、真實、准確地按照規定做好此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