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死了精準扶貧貸款五萬元誰來還
借款人死亡的,可以由借款人遺產處理償還,誰繼承遺產誰就有等值份額的還款義務。有擔保措施的,可以執行擔保。有信用保險的,可由保險公司代償。
2. 農民精準扶貧老人去世有沒有什麼補助政策
農民精準扶貧的老人去世,當然就沒有補助了。假如是說。比較高齡的那也許會有些補貼吧,就比如90歲100歲左右的這種老人就是過世了,國家也會拿一點補貼給家裡人的
3. 貧困戶貸款後,扶貧系統里沒有該貧困戶,然後貸款人去世,還要還么
貧困戶貸款是免息的,貸款後變成非貧困戶,到期時要計算利息的,貸款人死亡家屬要償還,無償還能力或者無親屬的不用還。
4. 人死了精準扶貧貸款五萬元誰來還
按法律規定,這種因債務人去世而引發的債務關系一般是這么處理的:
首先,如果沒有遺囑,則從債務人的自身財產中,根據正常的清算流程,湊足足以支付債務的款項,之後按正常的流程推進即可;
其次,如果存在遺囑,就應該由遺囑受益人(可以是單個人或者多個人)支付對應的債務(多數情況就是是這樣的),之後按正常的流程推進即可;如果債務人遺囑中規定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受益人可以放棄繼承遺產、同時免除了債務的承接關系(多數人會這么做)。
5. 貸款人死了,欠銀行的錢誰還
還款順序:
1、繼承人需要繼承債務,但以繼承份額為限。
2、擔保人需要看擔保性質,一般也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的。
3、兩者都不償還時,銀行會做起訴(起訴是會連繼承人和擔保人一起起訴的)。
4、最終考慮回收速度等多方情況,最終的結果估計就是壞賬核銷,尤其是信用類貸款。
依法律依據討論是:
一、借款人死亡後有繼承人的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因此,如果法定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應當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所負債務。銀行可以將第一順位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列為被告要求承擔還款責任。
二、借款人死亡後無繼承人或都放棄繼承權的
此種情況下,處理較為復雜,雖然銀行債權存在,但缺乏訴訟主體,找不到適合的被告。實踐中,是將遺產的保管人列為民事訴訟的被告,但《繼承法》對遺產保管人的資格又沒有明確的規定。對此,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指定遺產管理人,以便於案件能夠正常進行。
因此對銀行來有建議幾點:
1、銀行在貸款時,要審查貸款年限與借款人年齡之間的關系,盡量避免貸款後因借款人自然死亡而增加債權清收的難度。
2、對借款人死亡的,應查清法定繼承人的情況,以及對清償債務的意願,做好債務承接或為訴訟做好准備。
6. 精準扶貧貸款人去世貸款非親人還款但已結清怎麼回事 親人還需還款嗎
賬已經抹平了,不用再還了。
7. 精準扶貧貸款人死亡怎麼辦
人死賬亡,
歷來如此
如果有遺產
貨款額又很
大,可在遺產
中收回,
8. 貸款人去世了,欠的銀行貸款如何處理
看情況:
其一、債務人的繼承人繼承了債務人的遺產的,由其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實際范圍之內償還貸款。
其二、債務人的繼承人沒有繼承人債務人的遺產的,直接以債務人的遺產來進行清償。遺產不足以清償貸款的,該貸款也自動歸於消滅,不再清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拓展資料:
如果貸款人的貸款用途是用於家庭生活的,則屬於家庭共同債務,全體家庭成員都有償還的義務。家庭成員否定的,需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貸款僅用於其去世貸款人的個人目的,與家庭無關的,繼承人則無義務繼續償還。
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繼承法》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繼承法全文包括了繼承從什麼時候開始、遺產包括哪些財產、繼承人喪失繼承有哪些情形、法定繼承的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立遺囑的方式、遺產的處理等內容。
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9. 精準扶貧貸款人死了又有很多外債妻子有義務還款嗎
丈夫去世,欠下貨款即使沒欠條,只要是確定了的債務,妻子就有義務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