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紀委通報了哪些套取扶貧資金的典型案例
日前,中央紀委公開曝光了八起扶貧領域侵害群眾利益的典型案例。分別是:
1.河北省淶源縣扶貧開發局原局長妥開祥虛報套取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等問題。2008年,妥開祥安排工作人員在采購肉牛時多報82頭,套取財政專項扶貧資金28萬元。2013—2014年,虛構培訓事實,編造假的培訓人員名單,虛開培訓發票,套取財政專項扶貧資金13.8萬元;虛開加油票3.5萬元。套取的資金用於其他支出。妥開祥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2.江蘇省連雲港市贛榆區扶貧辦、區財政局、贛榆農商銀行弄虛作假,套取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問題。2012—2013年,連雲港市贛榆區扶貧辦、財政局、贛榆農商銀行在扶貧小額貸款發放工作中,通過編造虛假貸款資料等方式,套取財政獎勵資金和財政貼息資金2073.04萬元,贛榆農商銀行獲取1626.22萬元,扶貧辦獲取312.77萬元,財政局獲取134.05萬元。其中,扶貧辦、贛榆農商銀行分別使用11.1萬元、71.3萬元給職工發放獎金。贛榆區委農工辦主任兼扶貧辦主任杜厚嶺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贛榆農商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朱崇迎受到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降為副行長待遇;贛榆農商銀行黨委委員、行長馮良善受到黨內嚴重警告、降職處分,降為副行長;區財政局原副局長宋加亮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分管扶貧工作的區委常委、統戰部部長、區政府黨組成員蘇長曉被問責,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7.陝西省戶縣五竹鎮周店村村委會原主任李鵬向危房改造村民收取「跑腿費」等問題。李鵬在辦理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申請工作時,向5名村民收取「跑腿費」3.58萬元;編造虛假資料,冒用2名村民身份套取危房改造補助資金3.03萬元,其中,個人佔有2.43萬元。李鵬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8.甘肅省漳縣金鍾鎮尖子村黨支部原書記包尕寶騙取扶貧羊問題。2013年12月,漳縣扶貧辦下達給尖子村20萬元扶貧資金,要求購買良種羊200隻並發放給50戶貧困戶。2014年4月,包尕寶以和親屬共同成立養殖專業合作社的名義,在貧困戶不知情的情況下,編制假的良種羊發放花名冊、合作社代貧困戶養羊的協議,並加蓋村委會公章,實際上把羊無償給了合作社。2016年1月,200隻羊大量發病死亡,剩餘部分被合作社出售。包尕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有關領導幹部被問責,金鍾鎮原黨委副書記、鎮長汪肄,縣扶貧辦副主任移乾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⑵ 國家對騙取項目資金有相關法律嗎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造成公共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就應予立案。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第九條規定:單位和個人有截留、挪用財政(或國家建設)資金或者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或國家建設)資金行為的。
限期退還違法所得(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
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理。
(2)虛報項目騙取扶貧貸款違法嗎擴展閱讀:
本罪與貸款詐騙罪、高利轉貸罪等相似罪名的區分
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為使用欺騙手段騙取貸款,區別點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對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目的,或者證明其非法佔有目的證據不足的,只能認定為騙取貸款罪。
騙取貸款罪與高利轉貸罪均設置在刑法的同一條中,兩罪主觀上均沒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但在客觀行為上存在一定相似性。
如果行為人騙取貸款以後再高利轉貸給他人,其行為就可能同時符合騙取貸款罪與高利轉貸罪,最終選擇適用哪一罪名,要綜合考慮行為人的違法所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損失等情節。
對於造成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重大損失的,一般選擇認定騙取貸款罪,以突出犯罪行為的欺騙性和對金融秩序的嚴重危害性特徵。
如果沒有造成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重大損失的,行為人通過轉貸牟利的,一般傾向於認定為高利轉貸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0年5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下稱《規定(二)》)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
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以及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以上簡稱「四種情形」),應予立案追訴。
在此之前,公安部經偵局已率先於2009年作出了《關於騙取貸款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追訴標准問題的批復》,其基本精神與上述規定也是一致的。
不過應注意該解釋的溯及力問題。
關於刑事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兩高」《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確立的是「無舊從新,有舊從舊兼從輕」的做法。
且規定對於在司法解釋施行前已辦結的案件如果無錯誤就不再變動。
⑶ 村幹部吧。國家扶貧項目自已干,套取國家補助。合法嗎
2013年至2014年,林某在彭陽縣紅河鎮夏塬村任職期間,多次在彭陽縣扶貧開發辦公室在夏塬村實施扶貧開發整村推進到戶項目,彭陽縣農牧局在夏塬村實施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項目時,虛報牛棚指標,套取扶貧補助資金共計3.45萬元,用於其家庭日常開支。
案發後,林某向彭陽縣監察局上繳了全部涉案贓款,並主動到彭陽縣檢察院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林某作為村民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在協助鎮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之際,利用職務之便,採取虛報冒領的手段,侵吞國家扶貧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
林某貪污具有扶貧性質的款物,應從重處罰,但林某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林某積極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林某的犯罪事實和情節,彭陽縣法院經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後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1年,並處罰金10萬元;對退繳的贓款3.45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⑷ 虛報資料套取專項資金屬於哪一種違紀錯誤
根據具體的違紀行為(事實、情節等)定性。一般是工作紀律中的「財經紀律」問題。但涉嫌犯罪的,要根據具體事實確定。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於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對紀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六大紀律。
虛報資料套取專項資金,涉嫌多種違紀行為,甚至涉嫌犯罪。其中又分為單位行為違紀(或涉嫌犯罪)和個人行為違紀(或涉嫌犯罪),又分為直接責任人員違紀(或涉嫌犯罪)和單位領導違紀(或涉嫌犯罪)等,要根據具體違紀(或涉嫌犯罪)事實來定性。
附錄:《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節選)
第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第九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公務員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
(二)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
(三)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
(四)虛列投資完成額;
(五)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四條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屬於政府采購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本條例有關國家機關的規定執行;但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屬於會計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會計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九條屬於行政性收費方面的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有關部門依照其規定處理、處罰、處分。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規定的財政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⑸ 企業套取農村精準扶貧貸款是否違法
當然違法了
⑹ 提供虛假材料騙銀行貸款,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涉嫌構成貸款詐騙罪,根據詐騙數額定罪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6)虛報項目騙取扶貧貸款違法嗎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長沙市召開了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形成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精神,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參考資料來源:文縣公安局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⑺ 偽造虛假資料貸款,有哪四種情形才構成犯罪
偽造虛假資料貸款,四種情形包括: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和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構成犯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如下:
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7)虛報項目騙取扶貧貸款違法嗎擴展閱讀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1)貸款後攜帶貸款潛逃的;
(2)未將貸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揮霍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3)使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4)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於高風險的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5)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6)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等等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⑻ 虛報工程量套取國家資金用於償還扶貧貸款違規嗎
違不違規不重要了,肯定違法
⑼ 偽造貸款用途,騙取銀行貸款算是違法嗎該向什麼部門舉報
違不違法不知道 肯定違規 去銀行上級機關或銀監局舉報
⑽ 不是貧困戶騙取國家扶貧貸款構成犯罪嗎
數額巨大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