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安化縣華鑫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靠譜嗎,我今天被騙了5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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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安化縣農村信用社貸款利息怎麼算
所有銀行的利息都是由人民銀行統一規定的
所以
農村信用社的活期利息也是0.36%
⑶ 安化縣農村信用社組織機構代碼證
一、什麼叫農村創業小額貸款?
農村青年創業小額貸款是指與各級團組織合作的農村信用社向農村青年(年齡在40周歲以下)發放的用於生產、經營等創業活動所需的小額貸款。
二、申請農村青年創業貸款需具備哪些條件?
申請農村青年創業貸款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齡在40周歲(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有創業願望和一定基礎;在農村信用社轄區內有固定住所或經營場所;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創業投資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在貸款發放機構開立個人結算賬戶;
(六)自願接受貸款發放機構對其賬戶資金的監督;
(七)農村信用社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申請農村青年創業小額貸款需提供哪些主要資料?
申請農村青年創業小額貸款要按照團組織和農村信用社的具體要求提供相關材料,一般包括借款申請人及其家庭主要成員基本情況,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等;從事個體經營的還需要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特殊行業經營許可證、開戶證明、收入證明、承包合同或合作協議等證明材料;需要提供擔保的,還要提供擔保資料,農村信用社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四、辦理農村青年創業小額貸款有哪些流程?
辦理農村青年創業小額貸款的主要流程是:
(一)申請,符合條件的農村青年因創業需要貸款的,可向當地基層團組織提出申請;
(二)初審,基層團組織接到農村青年創業借款申請人申請後,應及時對申請人的基本條件、創業項目等內容進行審查,並提出初審意見;
(三)推薦,經基層團組織初審符合條件的,基層團組織要及時推薦給當地農村信用社;
(四)調查,農村信用社接到基層團組織推薦的申請人名單後,應及時落實信貸人員進行調查,其中對經調查不符合貸款條件或不能全額滿足農村青年資金需求的,要及時反饋借款申請人;
(五)評級,農村信用社根據調查情況,按照有關評級規定對申請人進行評級,其中對經調查、評級不符合貸款條件或不能全額滿足農村青年資金需求的,要及時反饋給借款申請人;
(六)授信,農村信用社經調查、評級符合貸款條件的,及時按貸款程序對申請人進行審查、審批、授信;
(七)發放,農村信用社根據調查、審查、審批、授信情況,按有關貸款程序及時向申請人發放貸款;
(八)反饋,農村信用社要及時將創業貸款的發放情況給基層團組織,並定期將受理情況、授信額度、信用額度、貸款實際發放量等情況報當地團組織備案。
⑷ 湖南益陽市安化縣可以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嗎
不能,也分你會第一次或第二,如果它首次高中完成的過程是必要的,第二必須是學校的證明才可以。 。 。必須等到夏天之前。 。 。
⑸ 我是湖南益陽安化縣的,我們縣扶貧政策快脫貧了,但當時因我沒關系就沒貧到
這個貧困戶現在還真不好申請,
具體你可以撥打114電話查詢一下當地民政局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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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湖南安化小淹鎮百福村丁志華是否還欠農村商業銀行的貸款
想要查詢個人是否還欠農村商業銀行的貸款,只要本人拿著身份證直接去商銀行窗口進行查詢就可以了解了,如果想貸款的話會直接跟你說明情況。
⑺ 湖南省益陽市安化縣人民法院關於拖欠信用社貸款的名單
湖南省安化縣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安法民二初字第275號
原告湖南安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化縣東坪鎮建設路21號。
法定代表人胡勇,該聯社理事長。
委託代理人李紹勇,男,漢族,安化縣人,該公司柘溪支行員工,代理許可權為特別授權。
被告鄧海華,男,漢族,安化縣人。
被告陳娜,女,漢族,安化縣人,系被告鄧海華之妻。
被告劉星,男,漢族,安化縣人。
被告蔣艷,女,漢族,安化縣人,系被告劉星之妻。
被告鄧向華,男,漢族,安化縣人。
被告楊珍,女,漢族,安化縣人,系被告鄧向華之妻。
被告夏萬能,男,漢族,安化縣人。
被告鄧貴麗,女,漢族,安化縣人,系被告夏萬能之妻。
被告李志勇,男,漢族,安化縣人。
被告鄧芳,女,漢族,安化縣人,系被告李志勇之妻。
原告湖南安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鄧海華、陳娜、劉星、蔣艷、鄧向華、楊珍、夏萬能、鄧貴麗、李志勇、鄧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陳雲平獨任審判,於2015年10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湖南安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別授權委託代理人李紹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鄧海華、陳娜、劉星、蔣艷、鄧向華、楊珍、夏萬能、鄧貴麗、李志勇、鄧芳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鄧海華與被告陳娜系夫妻關系,被告鄧海華因養豬於2013年7月5日向原告湖南安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柘溪支行借款400000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期限為24個月,於2015年7月5日,並由被告劉星、蔣艷、鄧向華、楊珍、夏萬能、鄧貴麗、李志勇、鄧芳做連帶責任保證,雙方簽訂了《保證合同》,利息清至2013年12月31日,2015年7月28日湖南安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中國銀行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有關批復獲准開業,從事經中國銀行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金融業務,原安化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含所轄信用社、分社、儲蓄所)的所有債權、債務均由本公司享有和承擔。截止2015年7月30日,被告鄧海華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85478.40元,逾期加收利息1855.00元,本息合計為487333.40元。特向安化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鄧海華償還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85478.40元,逾期加收利息1855.00元,本息合計為487333.40元(利息計算至2015年7月30日,以後利息按合同約定計算至清償日止)。2、判決被告劉星、蔣艷、鄧向華、楊珍、夏萬能、鄧貴麗、李志勇、鄧芳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對上述訴訟請求和事實,原告提交了以下證據予以支持:
1、原告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2、原告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3、法人身份證明書;
4、原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以上4份證據擬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
5、十被告身份證復印件及被告鄧海華、陳娜結婚證復印件;擬證明三被告的主體資格及被告鄧海華、陳娜系夫妻關系。
6、借款借據,擬證明被告鄧海華向原安化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400000元的事實;
7、《個人貸款合同》,擬證明被告鄧海華向原安化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400000元,並約定借款期限、利息、結息方式等;
8、《保證合同》和貸款保證承諾書,擬證明被告劉星、蔣艷、鄧向華、楊珍、夏萬能、鄧貴麗、李志勇、鄧芳為被告鄧海華的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期限為兩年;
9、利息計算清單,擬證明被告鄧海華至2015年7月30日尚欠原告借款利息85478.40元,逾期加收利息1855.00元,合計為87333.40元;
10、中國銀監會湖南監管局關於湖南安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業的批復,擬證明原告機構名稱變更,原安化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含所轄信用社、分社、儲蓄所)的所有債權、債務均由湖南安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擔。
上述證據的復印件經核對均與原件一致。
被告劉星、蔣艷、鄧向華、楊珍、夏萬能、鄧貴麗、李志勇、鄧芳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辯狀。
原告湖南安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支持其主張提交的證據1-10來源和形式合法,客觀真實,相互關聯,被告劉星、蔣艷、鄧向華、楊珍、夏萬能、鄧貴麗、李志勇、鄧芳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質證權利,本院對原告所提交的證據所證明的事實予以採信。
根據所採信的證據確認如下案件事實:被告鄧海華與被告陳娜系夫妻關系,被告鄧海華因養豬於2013年7月5日向原安化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柘溪信用社借款400000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期限為24個月,於2015年7月5日,由被告劉星、鄧向華、夏萬能、李志勇做連帶責任保證,雙方簽訂了《保證合同》,被告劉星、蔣艷、鄧向華、楊珍、夏萬能、李志勇、鄧芳向原安化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簽訂了貸款保證承諾書,承諾對被告鄧海華的貸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利息清至2013年12月31日,2015年7月28日原安化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變更法人登記為湖南安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安化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含所轄信用社、分社、儲蓄所)的所有債權、債務均由湖南安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擔。截止2015年7月30日,被告鄧海華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85478.40元,逾期加收利息1855.00元,本息合計為487333.40元。
本院認為,被告鄧海華向原安化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出具的借款借據及與原安化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簽訂的《個人貸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安化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按約將款借給被告鄧海華,被告鄧海華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屬於違反合同約定,被告鄧海華與被告陳娜系夫妻關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應由夫妻共同償還;被告劉星、鄧向華、夏萬能、李志勇為被告鄧海華的借款與原安化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簽訂的《保證合同》和被告劉星、蔣艷、鄧向華、楊珍、夏萬能、李志勇、鄧芳簽訂的貸款保證承諾書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2015年7月28日安化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變更法人登記為湖南安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安化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含所轄信用社、分社、儲蓄所)的所有債權、債務均由湖南安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擔,故原告湖南安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鄧海華清償所欠原安化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本息及由被告劉星、蔣艷、鄧向華、楊珍、夏萬能、李志勇、鄧芳對被告鄧海華所欠原安化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貸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湖南安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鄧貴麗對被告鄧海華所欠原安化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貸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鄧海華、陳娜於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共同償還原告湖南安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85478.40元,逾期加收利息1855.00元,本息合計為487333.40元(利息計算至2015年7月30日)。2015年7月30日以後至本判決指定給付之日止的,按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計付。
二、被告劉星、蔣艷、鄧向華、楊珍、夏萬能、李志勇、鄧芳對被告鄧海華、陳娜上述第一項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劉星、蔣艷、鄧向華、楊珍、夏萬能、李志勇、鄧芳在履行上述判決的第二項義務後,有權向被告鄧海華、陳娜追償。
駁回原告湖南安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鄧貴麗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610元,減半收取4305元,由被告鄧海華、陳娜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雙方當事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一經生效後,如被告逾期不履行給付義務,原告可在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審判員陳雲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代理書記員蔣笑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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