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扶貧無息貸款怎麼辦理
銀行信用卡的辦理需要具備條件:多數情況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中國大陸地區為年滿18周歲的公民)的、有一定直接經濟來源的公民,可以向發卡行申請信用卡;人申領信用卡則必須具有固定的職業和穩定的收入來源,並向銀行提供擔保。擔保的形式包括個人擔保、單位擔保和個人資金擔保
㈡ 農村貧困戶有什麼補助
㈢ 黑龍江有沒有扶貧政策
每個省份都有。就看看當地政府宣傳力度
㈣ 黑龍江對農村貧困戶有哪些幫扶政策
(一) 千方百計促進貧困農民實現增收
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要求,無論是扶貧開發還是新農村建設,首要和核心任務是促進生產發展,增加農民收入,過上寬裕的生活。如果沒有農民收入的持續增長也就沒有新農村,也就沒有貧困群眾的脫貧。扶貧開發要始終把發展生產、促進增收放在首位。要結合當地的主導產業,積極扶持發展各類農產品精深加工的龍頭企業,開展產業扶貧,帶動貧困群眾發展規模化生產,形成產業化的生產格局,促進縣域經濟加快發展,帶動貧困群眾大幅度增加收入;積極實施貧困戶到戶增收項目和轉移培訓貧困勞動力,多渠道促進貧困戶增收。同時,還要為貧困村建設畜牧技術服務站、購置大型農業機械、開展各項生產技術培訓,幫助貧困戶增強生產手段和生產技能,有效地增加收入,幫助群眾逐步擺脫貧困,走向富裕。
(二)加強實施村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
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集中解決農民最迫切需要的路、水、電、氣等基礎設施,加大對農村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等公共事業投入,加強村容村貌整治,改善人居環境,逐步縮小城鄉差距,是新農村建設的重要任務,也是扶貧開發的重要任務。通過扶貧開發整村推進,積極為貧困村建設村內道路、衛生所、人畜飲水、有線電視、修建小學校等項目,改善貧困村的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條件,解決群眾生產生活的困難,提高群眾生活質量,為貧困村今後建設成為新農村打下良好地基礎。
(三)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在扶貧開發中,要充分尊重群眾的意願和民主權力,從農民最需要、最迫切解決的事情做起,充分發揮群眾在建設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從評選貧困戶到因地制宜實施項目,要讓群眾「說了算」;在扶貧項目建設中廣泛動員群眾,讓「群眾參與干」;實施的扶貧項目由群眾進行監督,讓「群眾看著干」;實施後的扶貧項目由群眾管理使用,更好地發揮作用,讓「群眾管」。健全完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真正尊重群眾意願,實現群眾當家作主的民主願望,提高群眾在社會中的地位,促進人與社會的和諧。
(四)開展樹立文明新風的精神文明建設
貧困村要通過整村推進項目的實施,量力而行地開展綠化、美化、凈化家園活動,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要開展「平安村」、「文明村」和創建 「十星級文明戶」評比活動,塑造貧困村的新風貌。以「八榮八恥」教育為重點,加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提高群眾的思想道德水平,形成鄰里和睦、社會和諧的良好氛圍。弘揚科學精神,宣傳科學思想,反對封建迷信,倡導健康、文明、科學的生活方式,樹立文明新風。
㈤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雙城區扶貧辦對貧困戶有什麼補貼
您好!隨著精準扶貧事情開展以來。農村貧困戶可以領到以下補貼:1.低保戶補貼 低補是針對貧困戶生存最低保障。每個月都市發放。按地皮經濟收入條件舉行補貼。遍及...
㈥ 扶貧對象怎樣申請貸款
一、扶貧小額貸款發放對象
1、具有完全按勞動能力但家庭人均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低收入農戶;
2、能夠支持低收入農戶脫貧的各類合作經濟組織,但需要簽訂幫扶協議的;
二、扶貧小額貸款發放額度
1、有勞動能力但農戶收入低的單戶貸款額度不得超過1萬元;
2、簽訂幫扶協議,但能夠支持低收入農戶脫貧的各類合作經濟組織按每帶動1戶可申請使用5000元,最高貸款不超過5萬元。
三、扶貧小額貸款發放期限
主要是以生產經營項目的周期確定,扶貧小額貸款使用期限為一年,從發放貸款的日期算起,採取對年對月辦法計算貸款期限。
四、扶貧小額貸款發放流程
1、符合貸款條件低收入農戶自主選擇好生產經營項目,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委會進行初步考察,並向民豐銀行推薦。
2、具體貸款發放對象,在民豐銀行在村委會推薦基礎上,由民豐銀行自主審查,自主發放。
值得注意的是,扶貧小額貸款使用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執行,對於按期歸還貸款的個人或單位享受50%貼息,民豐銀行各鄉鎮支行在個人或單位還貸時直接貼付(即貸款人在還貸是支付基準利率50%),扶貧小額貸款一旦逾期,貸款人不再享受貼息。
㈦ 黑龍江省蘭西縣農村扶貧款怎麼情況
滾犢子
㈧ 扶貧貸款有什麼條件限制麽有時間期限嗎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對國家扶貧資金的管理,提高扶貧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盡快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決定》(中發〔1996〕12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的通知》(國發〔1994〕30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扶貧資金是指中央為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支持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而專項安排的資金,包括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扶貧專項貸款。
第三條 國家各項扶貧資金應當根據扶貧攻堅的總體目標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發揮整體效益。
第四條 國家各項扶貧資金必須全部用於國家重點扶持的貧困縣,並以這些縣中的貧困鄉、村、戶作為資金投放、項目實施和受益的對象。非貧困縣中零星分散的貧困鄉、村、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貧困縣,由有關地方各級政府自行籌措安排資金進行扶持。
第五條 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和新增財政扶貧資金,重點用於改善貧困地區的農牧業生產條件,發展多種經營,修建鄉村道路,普及義務教育和掃除文盲,開展農民實用技術培訓,防治地方病等。
「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財政部制定的《「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農字〔1995〕10號)執行。
以工代賑資金,重點用於修建縣、鄉公路(不含省道、國道)和為扶貧開發項目配套的道路,建設基本農田(含畜牧草場、果林地),興修農田水利,解決人畜飲水問題等。
扶貧專項貸款,重點支持有助於直接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的種植業、養殖業和以當地農副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中效益好、有還貸能力的項目。
第六條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貧投入。省、自治區、直轄市向國家重點扶持貧困縣投入的扶貧資金,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應當達到占國家扶貧資金總量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其中:陝西、甘肅、寧夏、青海、新疆、內蒙古、雲南、貴州、四川、重慶、西藏、廣西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配套資金比例應當達到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黑龍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海南10個省的地方配套資金比例應當達到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
地方配套資金達不到前款規定比例的,中央將按比例調減下一年度向該省、自治區、直轄市投入的國家扶貧資金數額;調減下來的國家扶貧資金,將安排給達到規定比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七條 國家扶貧資金分配的基本依據是:省、自治區、直轄市本年度貧困人口數量和貧困程度、扶貧資金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資金落實比例。下一年度各項扶貧資金的安排,由財政部、國家計委、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分別提出初步意見,經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平衡,提出統一的分配方案,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並於年底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扶貧資金管理部門根據統一的分配方案,分別按照程序及時下達具體計劃,撥付資金。
第八條 年度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的具體計劃,由財政部在當年3月底前下達,6月底前將資金全部撥付到省、自治區、直轄市。
年度以工代賑資金的具體計劃,由國家計委、財政部在當年3月底前下達,6月底前將資金全部撥付到省、自治區、直轄市。
年度扶貧專項貸款的具體計劃,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在當年初下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3月底前將計劃全部落實到項目,並根據項目進度及時撥付資金。
第九條 國家下達的各項扶貧資金,全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安排使用,由同級扶貧開發工作協調領導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各有關部門規劃和實施項目,並督促各項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國家重點扶持的貧困縣,應當及早做好扶貧開發項目的前期准備工作,不得讓資金等項目。
第十條 實施扶貧項目應當以貧困戶為對象,以解決溫飽為目標,以有助於直接提高貧困戶收入的產業為主要內容,按照集中連片的貧困區域統一規劃,統一評估,一次批准,分年實施,分期投入。使用扶貧專項貸款的項目,應當經有關銀行事前審查論證。
縣級扶貧開發辦事機構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按照當年扶貧貸款計劃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提出下一年度扶貧貸款意向項目計劃,提前為擇優選項作好准備。
第十一條 建立綜合考核指標,實行嚴格的扶貧貸款使用責任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開發工作協調領導機構每年統一安排下達盤活扶貧貸款存量計劃,並將計劃完成情況與新增扶貧貸款的分配掛鉤。各級扶貧開發辦事機構應當積極支持、協助有關銀行完成核定的催收貸款最高比例和到期貸款回收率的指標,努力盤活貸款存量。盤活的扶貧貸款存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開發工作協調領導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扶貧資金的檢查、監督制度。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尤其是扶貧資金管理部門,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應當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扶貧資金不能按時到位,配套資金達不到規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及時糾正。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加強監督,把行政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結合起來。
第十三條 各級審計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門審計,並把對扶貧資金的審計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轉移、挪用、拖欠、擠占扶貧資金的,必須如數追回,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凡貪污扶貧資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扶貧開發辦事機構和扶貧資金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審計部門對扶貧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工作。
第十四條 有關扶貧資金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確定的原則,分別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