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雲南省招投標條例的第三章 招標和投標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進行招標的項目,項目法人應當將包括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的書面材料報送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審批、核准。
招標人應當按照經審批、核準的招標內容組織招標,確實需要改變已審批、核準的招標內容的,在招標公告發布前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核准手續。
第十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專有技術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二)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三)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經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批准,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部門批准。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邀請招標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州(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邀請招標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有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並具有相應資質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
第十一條 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規定在國家有關部門和省發展改革部門依法指定的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
在不同媒介發布同一項目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內容應當一致。
指定媒介發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 禁止採取抽簽、搖號等方式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三條 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造價、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人員;
(三)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人員;
(四)具有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活動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人員。
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應當在申報審批、核准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時,一並報送符合前款規定的相關書面材料。
招標人最近三年內在招標活動中受到處罰的,不得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應當實行委託招標。
第十四條 招標人委託招標的,應當委託具備法定資質條件的招標代理機構,並與其簽訂書面委託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招標代理機構由招標人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五條 招標人不得對招標代理機構提出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不得與招標代理機構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范圍內依法辦理招標事項,承擔相應責任,不得轉讓招標代理業務,不得接受同一招標代理項目的投標代理或者投標咨詢業務。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原則為招標活動提供服務,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收費,不得強制投標人接受服務,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准。
第十六條 招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提出與招標工程實際要求不符的或者過高的資質等級要求。
除BT、BOT、BOOT、BOO等方式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外,其他項目不得以帶資、墊資承包建設項目作為招標、投標條件。
第十七條 需要投標人繳納投標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擔保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估算值的2%,最高不能超過80萬元,其中,勘察、設計投標保證金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公告規定的投標人報名時間,自招標公告刊登之日起,不得少於5日;招標文件出售時間不得少於5日。
第十九條 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實行無標底招標的可以採用攔標價作為最高限價。採用有標底招標的,1個項目只能編制1個標底,標底及標底的編制過程應當保密,開標前任何人不得泄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編制或者報審標底,干預其確定標底。
受委託編制標底的社會中介組織,不得參加同一項目的投標,也不得接受同一項目投標人的委託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咨詢服務。
第二十條 凡具備資質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裝飾裝修、設備及材料供應、監理單位,均可申請參加與其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相適應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投標。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
(二)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並將投標文件內容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開標後協助投標人撤換、更改投標文件的;
(三)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等應當保密信息的;
(四)與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者抬高標價,中標後再給投標人、招標人額外補償的;
(五)預先內定中標人的;
(六)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或者對投標文件的其他內容進行授意的;
(七)組織、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創造條件或者提供方便的;
(八)授意或故意引導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進行區別對待的。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標的行為:
(一)相互約定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的;
(二)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的;
(三)投標人事先約定中標者而聯合採取行動的;
(四)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且與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價格相差較大的;
(五)其他串通投標報價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不得有下列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利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資質證書、印鑒參加投標的;
(二)偽造或者虛報業績的;
(三)偽造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或者中標後無正當理由不按承諾配備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的;
(四)偽造或者虛報財務狀況的;
(五)提交虛假的信用狀況信息的;
(六)隱瞞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虛假、引人誤解的其他信息的;
(七)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不得有下列以他人名義投標的行為:
(一)通過轉讓或者租借等方式從其他單位獲取資格或者資質證書投標的;
(二)由其他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負責人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印章或者簽字的;
(三)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不是本單位人員的;
(四)投標保證金不是從投標人基本賬戶轉出的;
(五)其他以他人名義投標的行為。
投標人不能提供項目負責人、主要技術人員的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等勞動關系證明材料的,視為存在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
⑵ 雲南省扶貧辦咨詢電話號碼
⑶ 扶貧貸款能貸10萬嗎
農場主:吸納貧困戶給予貸款支持 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扶貧龍頭企業發展扶貧產業。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吸納貧困戶脫貧致富情況給予扶貧貸款支持,按每吸納1戶貧困戶給予10萬元以內的貸款進行累加,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單戶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單個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其中,貸款額度50萬元(含)以內,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採用信用方式發放。對在貧困村發展一定規模基地和帶動一定數量貧困戶的龍頭企業、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實行貸款貼息政策。 貧困戶:提供5萬元以下信用貸款 實施「精準扶貧小額信貸工程」,大力支持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建檔立卡貧困戶中有發展意願、有發展潛質、有資金需求、有還款來源的貧困戶提供5萬元以內、3年以下免抵押免擔保的信用貸款。扶貧小額信貸實行利率優惠,貸款利率在同期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幅度不得超過10%。人行巢湖中心支行設立支農再貸款專項額度,支持農村金融機構發放扶貧小額信貸,對農村金融機構發放的支農再貸款可以展期兩次。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對獲得信用貸款的貧困戶按基礎利率給予貼息支持。 貧困子女:最多有12000元助學貸款 農村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發放生源地助學貸款,其中,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第二學士學位、高職學生)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最高為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最高為12000元,財政部門按相關規定給予貼息,延長助學貸款期限至20年、還本寬限期3年。
⑷ 根據《雲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的規定,農村扶貧開發的主要范圍包括哪些
根據《雲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的規定,農村扶貧開發的主要范圍包括:
貧困村
貧困戶
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
貧困縣
網頁鏈接引用於網路《雲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
⑸ 雲南省扶貧攻堅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問題是什麼
為什麼山體滑坡泥石流,又是危房的沒得到脫貧,村幹部還在什麼寫什麼此房閑置,是不是在嘲笑他人,把此住戶的名額給自己了呢?
⑹ 根據《雲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的規定,扶貧開發實行什麼管理
根據《雲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的規定,
第四條 農村扶貧開發的主要對象是年人均純收入低於國家農村扶貧標准、具備勞動能力的農村人口。
縣級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扶貧開發對象確認機制,並實行動態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村民委員會初步確認的農村扶貧開發對象進行調查核實和公示,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審定並公布。
⑺ 雲南省連片地區學生扶貧資助2020年會結束嗎
雲南省規定是這兩年要求扶貧結束,所以扶貧結束以後資金應該也不會再有但是學生的補助政策只會越來越多
⑻ 為什麼中國人民銀行要繼續拓寬支農再貸款,並設立扶貧再貸款
農業穩定國家才能穩定,農業一起是很受重視的,我國是農業大國,只有把農業發展上去,才能推動其他產業上去,所以中國人民銀行要繼續拓寬支農再貸款,並設立扶貧再貸款,這是當然的,這幾年一直都很重視支農工作
⑼ 誰能提供份《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雲南省招標投標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和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協調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經濟、建設、水利、交通、鐵路、信息產業、商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招標投標工作的需要,建立招標投標工作協調機制,指導和協調招標投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定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他地區、其他行業投標人進入本地區、本行業市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侵犯招標人招標投標活動的自主權。第二章招標的范圍和規模標准第五條下列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符合國家和規定的規模標准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各級財政資金或者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三)政府融資投入的項目;(四)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五)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六)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項目。第六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范圍包括:(一) 煤炭、焦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二) 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等交通運輸項目;(三)重要礦產資源的開發項目;(四)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項目;(五)防洪、排澇、灌溉、水力發電、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六)城市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基礎設施項目;(七)生態環境保護項目;(八)其他基礎設施項目。第七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包括:(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燃氣、園林、綠化、路燈照明等市政工程項目;(二)科技、教育、文化、醫療衛生、社會福利、體育、旅遊等項目;(三)公共建築、工業與民用建築;(四)政府組織或者資助的重大科研項目。(五)其他公用事業項目。第八條本條例第五、六、七、八、九條規定的必須招標的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從本省實際出發需要作補充規定的,由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標:(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二)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術採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四)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項目不招標,應當提出不招標的理由,經項目審核部門批准;項目審核部門只審批立項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審批;屬於本省重點項目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招標和投標 第十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投資項目,項目法人應當將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報送項目審核部門核准。項目審核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同時將核准文件抄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招標人應當按照經核準的招標內容組織招標,確實需要改變已核準的招標內容的,應當重新辦理核准手續。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項目審核部門批准,可以邀請招標;項目審核部門只審批立項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審批:(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技術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二)項目的技術性、專業性較強,或者環境、資源條件特殊,符合條件的潛在投標人數量有限的;(三)受自然因素限制,如採用公開招標,將影響項目實施時機的;(四)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國家重點項目邀請招標,應當經國家發展改革部門批准;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邀請招標,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授權省發展改革部門批准;州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邀請招標,由州市發展改革部門核實後報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有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並具有相應資質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第十二條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按照規定在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在兩家以上媒體發布同一項目招標公告的,公告內容應當一致。第十三條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符合下列條件,可以自行招標:(一) 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二) 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力量;(三) 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經驗;(四) 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五) 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規規章。招標人自行招標的,項目法人應當在申報核准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時,一並報送符合前款規定的相關書面材料。第十四條招標人委託招標的,應當委託具備法定資質條件的招標代理機構,並與其簽訂書面委託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通過比選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招標代理機構。第十五條招標人不得對招標代理機構提出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不得與招標代理機構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招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守自願平等原則為招標活動提供服務,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收費,不得強制招標投標人接受服務。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以行業、地區的准入條件或者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招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提出與招標工程實際要求不符的過高的資質等級要求,需要對潛在投標人的資質、業績、資信等情況進行審查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等文件中載明,並明確相應的審查標准和方法。除BOT、BOOT、BOO方式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外,其他項目一律不得以帶資、墊資承包建設項目作為招投標條件。第十七條需要投標人繳納投標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擔保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估算值的2%,最高不能超過80萬元。其中,施工招標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勘察、設計招標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第十八條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公告規定的投標人報名時間,自招標公告刊登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招標文件出售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第十九條施工、設備招標鼓勵推行合理低價中標和無標底招標。實行無標底招標的應當採用攔標價作為最高限價。確實需要採用有標底招標的,標底及標底的編制過程應當保密,開標前任何人不得泄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編制或者報審標底,干預其確定標底。第二十條凡具備資質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裝飾裝修、設備及材料供應、監理單位,均可申請參加與其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相適應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投標。第二十一條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不得以他人名義參加投標。下列行為屬於串通投標:(一)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
(二)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
(三)投標人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後再參加投標;
(四)投標人之間其他串通投標報價的行為。第二十二條禁止下列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一)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並將投標文件內容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助投標人撤換、更改投標文件;(二)向投標人泄露標底;(三)與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者抬高標價,或中標後再給投標人或招標人額外補償;(四)預先內定中標人;(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