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深圳出台住房租賃資金監管新規,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6月3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發布關於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的通知,明確了開立銀行專戶、實行租賃資金監管、規范住房租金貸款等方面的規定。通知指出,深圳市住房建設部門推行住房租賃合同網簽,住房租賃企業通過自有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進行住房租賃交易的,應當與租賃平台系統對接並實時提供住房租賃相關信息。通知自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租房人在找房子的時候一定要簽好合同,千萬不能為了貪圖便宜而選擇妥協,在簽租賃合同的時候也要看清楚,一旦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不要用暴力解決問題,而是及時向政府部門進行反映,現在確實有一些房東不講道理,仗著是自己的房子而隨意壓榨租客。我相信在政府有效的監管之下,房屋租賃市場將會變得更加透明。
B.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財政監督)市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
公積金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時,應當徵求市財政部門的意見。
公積金管委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市財政部門參加。
第三十七條(審計及人民銀行監督)公積金中心及其管理的住房公積金財務收支,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人民銀行對住房公積金存貸利率政策執行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八條(社會監督) 公積金中心應當向市財政部門和公積金管委會報送住房公積金年度公報,並將住房公積金年度公報向社會公布。
住房公積金年度公報應當包括上年度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結果的財務報告和管理情況 。
第三十九條(職工的權利和義務一)職工有權督促單位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按時、逐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職工應當對單位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情況進行監督。
單位應當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並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第四十條(職工的權利二)職工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提取情況、單位查詢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的,公積金中心、受委託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公積金中心復核。公積金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使用中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一條(公積金中心對單位的監督檢查)公積金中心應當對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其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
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用人情況以及工資、財務報表等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的資料信息。公積金中心應當對單位提供的資料信息保密。
第四十二條(公積金中心對單位違法情形的查處)公積金中心應當受理對單位欠繳、少繳或者未繳住房公積金等違法情況的投訴、舉報,並依法調查處理。
第四十三條(單位違規情形的處理)單位未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未按規定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公積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理。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公積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納入重點督查范疇)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公積金中心或者有關部門查處後,公積金中心應當將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違規信息錄入住房公積金監管檔案或者系統,並將其作為重點督查對象。
經公積金中心查處的單位或者個人的違規行為,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信息可以納入我市企業或者個人信用徵信系統。
第四十五條(工作人員違規的法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住房保障政策中公積金繳存因素的考量)住房保障資源配置應當考慮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年限等因素。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施行前的住房公積金政策執行)已按照《深圳市社會保險暫行規定》(深府〔1992〕128號)等有關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職工,在本辦法施行後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繳存登記手續並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第四十八條(駐深單位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實施)中直和各省(區)市駐深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繳存登記手續並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第四十九條(實施細則的制定) 公積金中心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具體規定,經公積金管委會審定後向社會公布施行。
第五十條(本辦法實施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自《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方案》(深府〔2009〕107號)實施之日起至本辦法實施之日止,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為其職工繳存此期間應當由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職工可以不繳存此期間的住房公積金。
第五十一條(實施)本辦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本市有關住房公積金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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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繳存基數的5%,均不得高於繳存基數的20%。
(在廣州一般是公司繳納基本工資的8~12%。上海住房公積金繳存比在維持了9年不變後,2010年7月1日,上海住房公積金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有望從7%提高到8%。2010年7月1日起,北京、天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將迎來一波調整,單位和職工個人從各繳8%分別調至各繳12%和11%,而廣州在維持5%-20%繳存比後再次放出信號,職工及個人的月繳存基數最多可提高到1610元。)
絕大部分單位會選擇5%的低限,而職工在議價能力上還是比較有限的。其實深圳特區,應該在適當地提高最低繳存比例,算是吸引、留住人才的一種強制措施,無法適應較高繳存比例的公司實為無能之公司,可視之為雞肋掃除出深圳。選擇12%的繳存比例低限更適合大都市的形象。
第十九條
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應當相同。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應當相同。
面對一些比較孤寒的單位,選擇了5%的低限,而年輕人想在住房公積金上強行儲蓄繳納20%變成了無可奈何,無疑給職工帶來不便。廣州在這方面就比較人性化。因此,建議採取職工繳納部分大於等於單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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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關於2010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調整工作的通知
(二)繳存比例
1.單位及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各為5%—20%,具體繳存比例由單位和個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每個單位只能選定一個單位繳存比例,個人繳存比例應當等於或高於單位繳存比例。繳存比例取1%的整數倍。
C. 在深圳、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如何申請
1.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應是通過企業辦理相關手續繳納的,不可以個人去繳
2.政府公務或是事業單位好像是通過補助形式,不是不是繳住房公積金的,所以就沒相關信息
3.要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可以通過:房基金中心和商業貸款兩種方式,如果你現在單位已經替你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的話,你可以去房基金中心辦理,如果沒有買,就可以直接通過銀行辦理商業貸款。
以下是今年六月發布關於深圳住房公積金管理改革的相關內容,供參考:
我市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出台深戶在職職工均享住房公積金
繳存登記等業務將於明年底運作
單位及其本市戶籍在職職工均須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和單位繳存公積金的比例均不得低於5%,公積金可用於住房消費等方面……記者昨日從市國土房產局獲悉,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已於日前正式發布,標志著我市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全面正式啟動。
此次改革較以往有三大變化
據了解,1992年我市只在部分企業中實行了住房公積金制度,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沒有參加。這部分企業和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由市社保局代管的。當時的制度存在覆蓋面窄、沒有專業機構管理、沒有住房貸款功能等問題。根據記者查詢到的有關方面統計數據顯示,到2008年底我市參與住房公積金的各類單位職工共有10.4萬人,累計繳存公積金約46.9億元,節餘24.9億元。
相對於1992年建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有三大變化:一是在全市范圍內實施住房公積金,政策受惠人群覆蓋面擴大;二是建立專業化的相對獨立的管理機構,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三是明確按規定向參加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低息的購房貸款,擴大了住房公積金支出范圍。
住房公積金繳存對象有所區別
鑒於我市戶籍人口與非戶籍人口嚴重倒掛的實際,為穩步推進我市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方案》規定,我市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本市戶籍的在職職工均須繳存住房公積金;非本市戶籍在職職工所在單位可參照有關規定為非戶籍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其他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或自由職業人員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職工和單位繳存比例不得低於5%
對於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方案》規定,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按繳存基數的一定比例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進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本息均歸職工個人所有。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月平均工資應按我市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的上限,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職工和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比例均不得低於5%,繳存比例上限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市政府審核後,報省政府批准實施。單位可根據情況,在規定繳存比例范圍內選擇。
對於繳存住房公積金有困難的單位,《方案》提出,可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
住房公積金用於住房消費等項目
方案提出,住房公積金可用於住房消費等相關項目。具體提取和使用辦法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訂,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實施。將設立二級機構管理公積金
據介紹,《方案》中規定,在體制方面,我市將設立二級機構來對住房公積金加以管理。首先,設立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促進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市政府設立由分管副市長任主任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這個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的職責包括: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此外,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該中心是直屬市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其依法履行的職責包括: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D.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情形)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按本市規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四)退休的;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六)戶籍遷出本市的;
(七)戶籍不在本市並已申請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
(八)女滿45周歲、男滿50周歲,失業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均滿2年的;
(九)在國外或者港、澳、台地區定居的;
(十)經公積金管委會審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中的自住住房限於本市范圍內。
第二十九條(提取的其他要求)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夫妻雙方均可以提取各自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合計提取額度不得超過經公積金中心審定的當期實際發生額。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或者相關權利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專戶,由公積金中心代管。
第三十條(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情形)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可以按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重點支持職工購買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十一條(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具體條件)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貸款當月之前連續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
(二)首付購(建)房款不低於規定比例;
(三)按規定提供貸款擔保;
(四)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個人信用狀況良好;
(五)職工及其配偶均未發生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已經全部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
(六)經公積金管委會審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一)項規定中的期限、第(二)項規定中的比例,由公積金中心擬定,經公積金管委會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三十二條(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安排)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除按規定提取風險准備金、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和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外,經公積金管委會決定,剩餘部分可以用於利息補貼和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應當用於住房公積金信息化和基礎設施等住房公積金公共服務需要,支持住房公積金制度運行和可持續發展。公積金中心應當制訂事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報公積金管委會審定後施行。
第三十三條(利息補貼和建設保障住房)按本辦法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1年以上,且未曾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在銷戶提取時,可以給予適當的利息補貼。利息補貼標准由公積金中心制訂後報公積金管委會審定後施行。
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資金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向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符合條件的職工配租或者配售,所得相關收益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具體辦法由公積金中心制訂並報公積金管委會審定後施行。
第三十四條(住房公積金專項貸款的發放)公積金中心在優先保證繳存職工提取和貸款、留足備付准備金後,經公積金管委會批准,可以將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積金結余資金向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提供貸款,所得相關收益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
第三十五條(住房公積金管理費用)公積金中心按照略高於本市相同經費性質的事業單位或者法定機構費用標准編制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全年預算支出總額,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後由公積金中心報公積金管委會審議。公積金中心根據公積金管委會審議結果組織實施。
E. 深圳住房公積金個人可以貸款多少
深圳住房公積金個人單獨申請的最高額度為50萬元,且貸款的最高額度不高於單套住房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
根據《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普通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為申請人公積金賬戶余額或申請人和計算可貸額度的共同申請人公積金賬戶余額之和的14倍,且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據貸款額度計算得出的每月還貸額度(按等額本息還款法計算的本金和利息)不超過申請人公積金繳存基數或申請人與計算可貸額度的共同申請人公積金繳存基數之和的50%;
(二)不高於購房總價款與首付款的差額。首付款比例應符合國家、省及我市房地產調控的相關要求。所購住房為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的,購房總價款以購房合同價與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價中較低者為准;
(三)不高於單套住房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單獨申請的最高額度為50萬元,共同申請的最高額度為90萬元。
(5)深圳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第十三條 申請人在公積金中心指定的業務網點簽訂公積金業務自助辦理服務協議後,可以通過公積金中心網上辦事大廳等服務平台申請公積金貸款,並在公積金中心指定的業務網點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公積金貸款申請表;
(二)有效身份證件;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購房合同、首付款憑證;
(五)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和父母、子女共同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另需提供戶口簿或者公安部門、公證機構出具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共同申請人無法到公積金中心指定的業務網點辦理公積金貸款的,可以委託其他人辦理,受託人除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基本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以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