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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借10萬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扶貧貸款投放時風險防控不夠

發布時間: 2021-12-17 00:21:17

扶貧貸款的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1、建檔立卡貧困戶申請人(年齡在18-60周歲)向鎮政府提交貸款申請資料(包括戶口本、身份證、個人徵信查詢授權書,已婚的需提供夫妻雙方資料),鎮政府審核通過後報縣政府扶貧主管部門。

2、政府扶貧主管部門對貸款申請人材料及資格進行審核,向符合規定的客戶出具審查審批意見書,推薦給銀行臨。

3、貸款調查。銀行按照制度要求對貸款開展批量調查。

4、銀行貸款審查審批。

5、 合同簽署及貸款發放。(對審批通過的貸款,借款人夫妻雙方攜帶身份證件到郵儲銀行臨澤縣支行簽署合同發放貸款)。

(1)扶貧貸款投放時風險防控不夠擴展閱讀:

扶貧貸款存在的問題

1、扶貧貸款與商業化經營兩種屬性的矛盾

扶貧貸款是政治任務與經濟工作的結合載體,它是國家為了促進和保持國內經濟的區域均衡發展,支持貧困地區改善基礎設施和發展本地優勢產業而實施的一項扶貧發展計劃。

說它是一項經濟工作是因為它有別於其他的財政無償撥款和無償投人,實行以借貸有償和付息對價的原則,是一種信貸行為和經濟杠桿,具有政策傾向性、優惠扶持性的特點。

而商業性經營是以經濟利益為出發點,獲取商業回報為目的,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遵循的最基本的經濟規律。當前扶貧貸款在農業銀行的商業化運作過程中,欲使熊掌與魚翅二者得兼,必然顧此失彼,從而導致扶貧貸款的商業化運作矛盾迭出。

2、承貨主體能力弱化與信貨主體控制風險的剛性約束的矛盾

扶貧貸款承貸主體的選擇是扶貧貸款投放的重要「門檻」,加強對扶貧貸款准人條件的嚴格要求,主要是為了防範貸款項目的風險。

作為政府部門更希望貸款投向於生產困難的企業和急需解決貧困的農戶。而作為貸款主體的銀行首先選擇貸款有償還能力的企業和個人。

3、三農的低效性與貨款追求高效的矛盾

農業本身的自然特點就具有較大的風險,更何況貧困地區農業對自然的高程度依賴及農民對現有農業技術掌握程度的限制,造成農產品的產量和質量均難以達到增收的目的,即使部分農產品的產量取得豐收,由於農產品價格低,農產品增產不增收的現象時有發生。

這就決定了當前貧困地區三農的低效性。同時,在貧困地區依託農產品為原料的加工企業由於產品深加工能力差,產品科技含量低,產品市場銷路不夠看好,使得這一部分企業效益難以提高。

扶貧貸款的發放不僅要保證貸款本金收回來,而且要能夠得到利息收人,這是貸款投放的基本要求。如果企業和個人的貸款項目效益低下,必然同貸款追求高效目標產生矛盾,同樣使貸款主體對承貸主體失去信心。

4、扶貧貨款風險的多重性與貨款責任終身追究的矛盾

扶貧貸款的風險主要來源於貸款項目風險、承貸主體的信用風險和貸款的財務風險。

其一,由於扶貧貸款本身扶持的承貸主體個人及法人經濟實際狀況,無法為貸款提供擔保,使扶貧貸款缺乏風險保障。

其二,由於貧困地區農業銀行大多是貸差行,扶貧貸款所需資金絕大多數是靠向上級行借資金,資金成本高,有的甚至貸款利率倒掛,形成扶貧貸款發放越多,銀行虧損越大。

其三,扶貧貸款貼息補貼難以到位,從1998年至2002年末湘西自治州農業銀行扶貧貸款累計虧損13922萬元,其中,因貼息政策變化應補未補利差2130萬元,應補未到位873萬元。

由於利率倒掛和利差補貼不到位,更加重了扶貧貸款的風險。扶貧貸款風險的客觀性、多重性、政策性的存在,加上這種風險補償機制的極不完備,貸款風險責任讓人難以接受。

⑵ 扶貧貼息貸款有哪些常見問題

第一,財政扶貧部門「扶貧濟困」職能和金融單位「嫌貧愛富」規避風險傾向之間的矛盾,影響扶貧到戶貸款的發放。由於政策性貸款實行了商業化經營,使到戶貸款難以達到國家政策所設計的目標,銀行要保本收利,政府要扶貧,享受扶貧到戶貼息貸款的對象是全市貧困農戶和低收入農戶,主要扶持他們從事規模化種、養業和小型加工業。
但是,放貸資金是由金融部門承擔,他們根據貸款人的還貸能力、貸款項目前景、擔保落實情況、借款個人信用等,反復考證後決定是否放貸,農村貧困戶和低收入戶很難在金融企業獲得貸款。這就出現了「能獲得貸款的個人不具備貼息資格,具備貼息資格的貸款人難以得到銀行貸款」,結果導致扶貧貸款對象的偏離和錯位,嚴重影響扶貧到戶貼息貸款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宣傳發動工作不到位,鄉村貧困農戶對有關政策沒有達到廣泛了解。有不少農戶不知道扶貧到戶貼息貸款的有關政策。
第三,認識有偏差,沒有調動各鄉鎮的工作積極性。對各鄉鎮的到戶貸款工作,僅以縣扶貧辦的名義行文下達指導性計劃,沒有激勵機制、沒有專門的工作經費,具體組織協調貧困農戶貸款、審核貼息對象資格、辦理貼息資金發放等許多復雜繁重的基礎性工作都是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部門協調難,鄉鎮畏難情緒較重。
而且,扶貧到戶貼息貸款沒有列入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考核,大部分鄉鎮黨政領導沒有充分重視這項工作,由於鄉鎮辦理貼息拖拉遲緩,貼息資金遲遲不能到達貸款農戶手中,也影響了貧困農戶貸款的積極性。
第四,規定的貼息期短、額度小、貼息標准太低,扶助力度不夠。文件規定扶貧到戶貸款貼息期為 1年,額度為每戶2萬元以下,貼息資金是每1萬元貸款一年貼息500元。目前農戶貸款利率一般超過10%,貸款貼息後農戶仍然要付出超過5%的利息,和其他銀行的商業貸款不貼息的利率相差不多,貼息貸款的優越性不能彰顯。

⑶ 精準扶貧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有何建議

貸款辦理條件:

1、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8-65周歲的中國公民;
2、有正當且有穩定經濟收入的良好職業,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遵紀守法,沒有違法行為及不良信用記錄;
4、貸款用途明確,符合國家規定,且可提供相關證明;
5、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⑷ 扶貧貸款的扶貧貨款的措施與建議

(一)分業經營是解決扶貧貨款的政策性與商業性經營的長久之策
從國外政策性銀行經營和我國三大政策性銀行運行的實踐經驗來看,扶貧貸款理應劃歸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管理和經營。原因之一,扶貧貸款屬農業政策性業務,符合政策性銀行業務范疇,並且過去是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管理和經營,它有其管理和經營的基礎與經驗。原因之二,目前,糧食價格放開後,農業發展銀行的業務縮小,有時間和精力來管理扶貧貸款,適宜國家對農業發展銀行業務整合。原因之三,中國農業銀行作為國有商業銀行不應該承擔政策性業務的義務,尤其是目前商業銀行「減員增效」、「整體上市」任務迫在眉睫,扶貧貸款目前狀況無疑是其經營包袱和負擔,不利於農業銀行的發展。原因之四,扶貧貸款由農業發展銀行經營和管理後,在貸款項目的選擇、貸款資金的組織、貸款後續管理、貸款風險的彌補等方面將更專業化、規范化,便於提高扶貧貸款的信貸質量、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完善扶貧貨款風險保障體系是當務之急
扶貧貸款的風險是扶貧貸款存在最嚴重的問題,這也是當前扶貧貸款質量低下的一個重要原因。
①建立我國農業保險公司,或者在現有保險公司業務中增加農業保險險種,擴大農業保險的業務范圍,一方面增加農戶和企業對貸款項目的信心,同時為防範貸款風險提供保障。②設立政府事業型擔保公司,專門負責對包括農業政策性貸款在內的各項政策性銀行貸款的擔保業務,以免減少貸款投向盲目性,達到減少貸款風險目的。③設立股份制的擔保公司,為政策性銀行的貸款提供商業性擔保。④建立公司+農戶的會員機制,要求以農產品加工的企業為龍頭,農戶向企業人股,成為企業會員,公司為農戶貸款擔保,使公司與農戶之間建立不可撤銷的有經濟利益的契約關系,改變過去公司十農戶運做過程中公司不管農戶,農戶不支持公司互不管狀態。
(三)對扶貧貸款及項目實行政策扶持
既然扶貧貸款是一項政策性、社會性強的扶貧,作為政府應該給予多方面的政策傾斜和經濟。
1、貧困地區,在產業和貸款項目選擇上,不能一概使用扶貧貸款,對於一些社會公益性的貸款項目,特別是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該由國家財政撥款支持建設。
2、稅收是調節經濟職能的重要手段,在貧困地區實施扶貧發展過程中,理應發揮稅收對扶貧的杠桿作用,特別是在扶貧貸款支持的貸款項目中要實行減稅政策。主要包括:對設在貧困地區的企業特別是扶貧貸款支持的企業,企業所得稅實行兩年免徵、三年減半徵收;對為保護生態環境,退耕還生態林、草產出的農業特產品收人,在十年內免徵農業特產稅;對在貧困地區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免徵耕地佔用稅;對貧困地區內資鼓勵企業、外商投資鼓勵企業及優勢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技術設備,除國家規定不予免稅的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銀行扶貧貸款業務應免交營業稅、所得稅。
3、改變貼息辦法。銀行對信貸單位按常規利率收息,財政部門將貼息直接補給承貸單位。改變過去財政貼息不及時足額到位而影響經營行的經營效益。
4、採取積極措施,化解扶貧貸款中的不良貸款。
首先,提高扶貧貸款呆賬准備金比例,增強銀行自身消化能力。其次建立財政擔保基金和資本金撥補制,對扶貧貸款形成的呆、壞賬和虧損按年給予彌。再次,對以上措施仍不能消化的,按法定程序實行剝離或核銷。
(四)加強對扶貧貸款的立法保障
在扶貧貸款的運做過程中,既要體現國家對貧困地區的扶貧優惠政策的實施,又要保證扶貧貸款的保本微利,防止扶貧貸款成為救濟款、財政補貼款從而失去貸款扶貧的實際意義。這一方面要提高承貸主體對扶貧貸款項目的認識。另一方面要通過立法的形式而不是一個部門的規定來規范信貸主體、承貸主體、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在扶貧貸款中各負其責,從而加強對扶貧貸款資金的完整、貸款風險的防範、貸款項目合法性和貸款利益的保護。真正做到依法貸款經營,依法扶貧致富。

⑸ 扶貧貸款真的不要還嗎

扶貧貸款本金是肯定要還得。只不過利息不用還或者很低。畢竟,是把這些錢無息借給你使用很久的。

⑹ 農村扶貧貸款被分紅是怎麼回事

扶貧貸款是由國內有關金融機構承擔的一項政策性貸款業務,
它是我國扶貧開發的重要組成部分,
發放的形式主要有兩種:
一種是到戶的小額扶貧貸款;
另一種是發放給龍頭企業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的扶貧貸款。農村信用社作為地方性金融機構,是省內機構網點最多、從業人員最多、服務范圍和對象最多的金融機構,所以扶貧貸一般由農村信用社主辦。
扶貧貸款有國家財政扶持力度,一般都有國家貼息政策,根據國務院作出的「從2000年開始,把當年新增扶貧貸款,收回再貸的扶貧貸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貧貸款全部納入當年扶貧貸款計劃;財政部根據年度扶貧貸款計劃給予貼息」的決定,中央財政在國務院批準的年度扶貧貸款計劃規模內貼息,原則上只貼一年。
扶貧貸款承貸主體的選擇是扶貧貸款投放的重要「門檻」,加強對扶貧貸款准人條件的嚴格要求,主要是為了防範貸款項目的風險。作為政府部門更希望貸款投向於生產困難的企業和急需解決貧困的農戶。而作為貸款主體的銀行首先選擇貸款有償還能力的企業和個人。根據農銀發[1998]99號《中國農業銀行扶貧貸款管理辦法》規定:以種養、林果業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和扶貧經濟實體項目,項目資本金不低於總投資的20%。而在我州當前相當一部分企業虧損嚴重,自有資金嚴重不足,這無疑使大部分企業被拒之扶貧貸款門外。企業如此,對於貧困地區的個人來說,確實過於貧困沒有償貸能力,也使信貸主體對其失去信心,從而使承貸主體對扶貧貸款的需求與信貸主體對承貸主體的選擇矛盾加劇。

⑺ 農村扶貧貸款和添息貸款有什麼取別

扶貧貸款是由國內有關金融機構承擔的一項政策性貸款業務, 它是我國扶貧開發的重要組成部分, 發放的形式主要有兩種: 一種是到戶的小額扶貧貸款; 另一種是發放給龍頭企業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的扶貧貸款。農村信用社作為地方性金融機構,是省內機構網點最多、從業人員最多、服務范圍和對象最多的金融機構,所以扶貧貸一般由農村信用社主辦。
扶貧貸款有國家財政扶持力度,一般都有國家貼息政策,根據國務院作出的「從2000年開始,把當年新增扶貧貸款,收回再貸的扶貧貸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貧貸款全部納入當年扶貧貸款計劃;財政部根據年度扶貧貸款計劃給予貼息」的決定,中央財政在國務院批準的年度扶貧貸款計劃規模內貼息,原則上只貼一年。
扶貧貸款承貸主體的選擇是扶貧貸款投放的重要「門檻」,加強對扶貧貸款准人條件的嚴格要求,主要是為了防範貸款項目的風險。作為政府部門更希望貸款投向於生產困難的企業和急需解決貧困的農戶。而作為貸款主體的銀行首先選擇貸款有償還能力的企業和個人。根據農銀發[1998]99號《中國農業銀行扶貧貸款管理辦法》規定:以種養、林果業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和扶貧經濟實體項目,項目資本金不低於總投資的20%。而在我州當前相當一部分企業虧損嚴重,自有資金嚴重不足,這無疑使大部分企業被拒之扶貧貸款門外。企業如此,對於貧困地區的個人來說,確實過於貧困沒有償貸能力,也使信貸主體對其失去信心,從而使承貸主體對扶貧貸款的需求與信貸主體對承貸主體的選擇矛盾加劇。

⑻ 《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 補償金管理辦法(修訂)》政策有哪些內容

為更好地理解和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修訂)》(以下簡稱《辦法》),現將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

(一)廣西扶貧小額信貸進入集中還款期,對風險補償金的啟用已提上日程。

2019年,我區到期的扶貧小額信貸余額168.93億元,占貸款余額總量(232.74億元)的82.75%,尤其是第三、四季度,到期扶貧小額信貸33.59萬戶、152.79億元,佔全年到期貸款的90.44%。部分扶貧小額信貸出現逾期,亟待明確風險補償金的補償標准和啟用程序。

(二)2018年國家脫貧攻堅成效考核反饋廣西問題指出廣西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制度不健全。審計發現,某縣未按規定製定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

《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於印發2018年國家脫貧攻堅成效考核反饋廣西問題整改落實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扶領發〔2019〕7號)要求廣西銀保監局和自治區財政廳牽頭完善自治區層面的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指導縣級完善風險補償制度。

(三)市縣及金融機構多次提出調整意見。

隨著扶貧小額信貸工作形勢的變化,市縣和放貸銀行多次要求對原來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桂財農〔2017〕58號)進行修改,以合理確定風險補償比例,並明確風險補償金的啟用程序、損失認定標准等事項。

二、修訂的目的

本次修訂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督促相關部門和放貸銀行依法依規、扎扎實實做好扶貧小額信貸的回收工作,盡最大可能減少國有資產損失。

受上級政策和歷史因素的影響,廣西扶貧小額信貸在准入時未能嚴格審核,貸後管理也不如同類商業貸款嚴格,如果在最後的回收階段還不能妥善做好問題授信的清收追償工作,那必然會造成國有資產的巨大損失。

因此,通過本次修訂,要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政策導向作用,督促各級各單位嚴格貫徹落實自治區領導在2019年全區扶貧小額信貸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精神,「層層壓實責任,倒逼工作落實」;督促放貸銀行「切實負起扶貧小額信貸管理的主體責任,按照規定嚴格做好貸款的審核、發放、回收等工作」;督促相關部門用好用足政策、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給予放貸銀行最大限度的支持,共同做好扶貧小額信貸風險防控和回收處置工作。

三、政策依據

(一)《關於促進扶貧小額信貸健康發展的通知》(銀監發〔2017〕42號)

(二)《中國銀保監會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扶貧小額信貸管理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24號)

(三)《關於創新發展扶貧小額信貸的指導意見》(國開辦發〔2014〕78號)

(四)《關於全面做好扶貧開發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2014〕65號)

(五)《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

(六)《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6〕88號)

(七)《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地方政府債務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175號)

(八)《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7〕50號)

(九)《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

(十)《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

(十一)《關於進一步推進扶貧小額信貸工作的通知》(桂開辦發〔2016〕70號)

(十二)《關於穩步推進扶貧小額信貸工作的補充通知》(桂開辦發〔2016〕177號)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八章,共三十六條。第一章為總則,說明了《辦法》制定的背景依據,明確了風險補償金發放的對象和范圍;第二章為風險補償金管理委員會,明確了縣級風險補償金管理機構、議事規則和各單位職責;第三章為風險補償金的來源和補充,明確了風險補償金的來源、補充機制和撥付程序;第四章為風險補償金的日常管理,明確了日常管理的責任部門、三方共管機制、月報制度和補償比例;第五章為風險補償金的啟用,明確了損失認定標准、負面清單制度、風險補償金啟用程序和退回機制、業務所需材料等;第六章為風險補償金績效考核,明確了考核要求和緩沖機制;第七章為保障和監督,明確了監督機制和問責依據;第八章為附則,明確了文件解釋機構以及其他附加條款。

五、需要說明的重點問題

(一)風險補償金的補償比例。

從外省的情況看,全國扶貧小額信貸工作開展情況較好的湖南省郴州市宜章縣扶貧小額信貸累計投放4.3億元(其中戶貸企用2.24億元),對戶貸戶用資金補償比例90%,對戶貸企用扶貧小額信貸不予補償。截至6月13日,該縣4300多萬元的風險補償金僅啟用45萬余元。從我區的情況看,自治區扶貧辦、金融監管局等相關部門均提出應將風險補償比例設定為70%,而各市對風險補償比例的意見不一,百色、河池、梧州、崇左、桂林、來賓、玉林、欽州、防城港等9個市同意風險補償比例為70%,柳州、賀州兩市建議按50%—70%執行,南寧、貴港、北海等3個市建議按50%執行。

為達到既合理分擔信貸損失、確保不出現系統性風險,又壓實放貸銀行清收責任、盡量提高貸款回收率的政策目的,綜合考慮各方意見以及我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情況,本辦法將風險補償比例由原來的50%調整到70%,並保留風險補償金不實行限額管理的規定。

(二)明確風險補償金和擔保金的區別。

中央各部委相關文件多次強調,不得將風險補償金混同為擔保金使用。風險補償金來源於財政性資金,是政府為了鼓勵相關主體向政策鼓勵發展的領域投入資源、從事經營活動、完成特定任務而給予的一種補償資金。而擔保金則是在債務人不按約履行還款責任時需承擔償還義務的資金。兩者的性質和會計處理方式均有本質不同。按照上述規定,風險補償資金不能混同於擔保金、不能直接代償貧困戶的逾期貸款。否則,將違反中央文件規定,並會觸及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政策紅線。因此,在本辦法的相關條款中,明確風險補償金只是對放貸銀行的合理損失進行補償,並確認為銀行的收入。

(三)對扶貧小額信貸的合理損失進行補償。

本辦法所稱合理損失是指符合扶貧小額信貸經營活動常規情形,剔除了異常因素所致損失之後的貸款損失。政府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其本意是對金融機構因放寬授信條件而多承擔的風險進行補償。但是,部分放貸銀行在放寬授信條件的同時,也放鬆了貸後管理的力度,導致扶貧小額信貸風險步步累加,直至出現不良。因此,對扶貧小額信貸所形成的損失,在考慮進政府力推所帶來的准入風險之外,還要考慮放貸銀行貸後管理鬆懈、清收不力的影響和個別搭乘扶貧小額信貸便車違規發放的情形。這部分扶貧小額信貸損失即為不合理損失,由縣里根據產生原因和責任劃分,自行協調解決。另外,本辦法制訂了緩沖機制,採取全區各縣扶貧小額信貸損失率橫向對比和閾值相結合的方式,對扶貧小額信貸損失率超過10%且高於全區扶貧小額信貸平均損失率的縣,其新發生的扶貧小額信貸損失暫不納入風險補償范圍。

(四)風險補償金的啟用時間。

風險補償金是減少放貸銀行損失的最後一道關口,以呆賬認定金額為基礎來計算補償金額。為鼓勵、督促各方加快清收進度、加大清收力度,盡最大可能減少國有資產損失,風險補償金的啟用以完成呆賬認定為前提。如果縣級清收工作開展順利,在較短時間內收集整理出完整的證明材料,即可按照財政部印發的《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7年版)》(財金〔2017〕90號)的相關規定進行呆賬認定,並申請風險補償金。此項制度設計主要是為了防止出現部分單位消極怠工、放慢清收工作、直接拖延至風險補償金啟動時間的現象。

(五)窮盡追索的要求。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精神,放貸銀行應在各相關部門的協助下,查清貸款貧困戶或企業名下財產,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查封、扣押、凍結,並積極跟進訴訟程序,盡快執行相關財產。上述財產包括但不限於:貸款貧困戶或企業名下所有銀行賬戶的存款(法律不允許扣劃的除外),土地(林地)使用權、相關資源承包權、房產、鋼結構廠房、機器設備、車輛、股權、其他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等。

(六)怠於行使代位追索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針對戶貸企用扶貧小額信貸而言,貧困戶未使用貸款且不具償還能力,企業從貧困戶處獲得資金而對貧困戶負有債務,且二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屬於專屬債權。這一情形,符合代位權訴訟的條件。放貸銀行可依此項規定直接向法院起訴企業,並將貧困戶列為證人或第三人。如果放貸銀行怠於行使代位權進行追索,錯失清收時機,致使企業轉移財產,造成貸款損失的,不納入補償范圍。

(七)用扶貧小額信貸承接問題授信。

用扶貧小額信貸承接問題授信是指扶貧小額信貸發放時,企業存在資不抵債、徵信逾期,或是企業原來的貸款因違法違規被要求收回等情形。這種情況屬於非正常發放的戶貸企用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不予補償,由縣級協調解決。

(八)對風險補償金不予補償部分的解決途徑。

本辦法明確規定,由縣政府協調相關部門和放貸銀行對因不正常、不合理發放而造成風險補償金不予補償的扶貧小額信貸進行成因分析、責任劃定和組織協調,以確定政銀分擔比例。這部分扶貧小額信貸的補償不受本辦法約束,不得使用風險補償金,由縣級在充分尊重歷史事實、保障各方合理訴求、維護脫貧攻堅大局的基礎上,依法依規制定補償方案。

(九)其他相關問題。

1.本辦法第四條所提「符合條件」指的是發放了扶貧小額信貸且不存在違法違規發放的情形,側重點在於不存在違法違規發放的問題。

2.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所提市場化方式處置不良貸款,是指放貸銀行依照相關規定將進行債權轉讓,以降低不良貸款比率的做法,包括但不限於單戶債權轉讓、批量不良轉讓、不良資產證券化、基金方式進行不良貸款轉讓等方式。市場化方式進行不良貸款處置後,放貸銀行即可依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7年版)》(財金〔2017〕90號)進行呆賬認定,並完成風險補償和呆賬核銷等工作。

3.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所提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需在與縣里首次開展合作前,以正式文向自治區財政廳申請准入。自治區財政廳在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資質進行審查後,決定是否列入准入名單。自治區財政廳將定期向社會公告准入名單,並根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對清單進行動態調整。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開發辦公室網站)

⑼ 為什麼百個貧困縣扶貧審計能查出40億問題資金

2018年1月至3月,審計署組織各級審計機關重點對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145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含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縣,以下簡稱貧困縣)2017年扶貧政策措施落實和扶貧資金管理使用情況,以及部分東部省份落實東西部扶貧協作相關政策情況進行了審計。審計中抽查扶貧資金625.85億元,涉及1159個鄉鎮、4013個行政村和2603個單位,並入戶走訪了1.52萬個貧困家庭。現將審計情況公告如下:

五、部分地方存在脫貧工作不實等問題

一是13個市縣對脫貧標准把握不準,或為完成脫貧任務,審核驗收走形式,1.97萬名貧困人口在住房、醫療、安全飲水無保障的情況下被確定為脫貧,20個村摘帽時飲水安全等未達標。二是2個縣脫貧數字造假,虛增貧困村收入虛假脫貧,或隨意調整脫貧人數,涉及20個村、2343名貧困人口。三是8個縣為完成上級對扶貧相關工作考核,存在虛報完工進度等問題。

對以上審計查出的問題,審計署和各相關地方審計機關已依法出具審計報告,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有關地方政府在整改期限截止後依法向社會公告整改結果。審計中發現的一些基層部門在扶貧工作中失職瀆職造成財政資金損失流失,個別基層幹部利用管理扶貧資金項目的便利牟取私利、侵害群眾利益等違紀違法問題線索84件,已經或正在依法移送有關部門進一步調查處理。審計提出問題後,有關部門和地方高度重視,目前已追回或盤活扶貧資金5.32億元,促進扶貧政策落實和完善規章制度7項,28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審計署將繼續跟蹤後續整改情況,進一步督促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到位。

來源:澎湃新聞網

⑽ 金融精準扶貧貸款專項統計制度主要包括哪些統計內容

一、金融精準扶貧貸款專項統計制度包括以下五個統計內容:

1、貧困地區扶貧貸款統計;

2、 扶貧貸款及相關普惠貸款專項統計;

3、精準扶貧貸款統計;

4、貧困地區金融基礎設施統計;

5、貨幣政策支持情況統計。

二、扶貧貸款:

扶貧貸款是由國內有關金融機構承擔的一項政策性貸款業務, 它是我國扶貧開發的重要組成部分, 發放的形式主要有兩種: 一種是到戶的小額扶貧貸款; 另一種是發放給龍頭企業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的扶貧貸款。

三、扶貧貸款存在的問題:

1、扶貧貸款與商業化經營兩種屬性的矛盾。

扶貧貸款是政治任務與經濟工作的結合載體,它是國家為了促進和保持國內經濟的區域均衡發展,支持貧困地區改善基礎設施和發展本地優勢產業而實施的一項扶貧發展計劃。說它是一項經濟工作是因為它有別於其他的財政無償撥款和無償投人,實行以借貸有償和付息對價的原則,是一種信貸行為和經濟杠桿,具有政策傾向性、優惠扶持性的特點。而商業性經營是以經濟利益為出發點,獲取商業回報為目的,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遵循的最基本的經濟規律。當前扶貧貸款在農業銀行的商業化運作過程中,欲使熊掌與魚翅二者得兼,必然顧此失彼,從而導致扶貧貸款的商業化運作矛盾迭出。

2、承貨主體能力弱化與信貨主體控制風險的剛性約束的矛盾。

扶貧貸款承貸主體的選擇是扶貧貸款投放的重要「門檻」,加強對扶貧貸款准人條件的嚴格要求,主要是為了防範貸款項目的風險。作為政府部門更希望貸款投向於生產困難的企業和急需解決貧困的農戶。而作為貸款主體的銀行首先選擇貸款有償還能力的企業和個人。根據農銀發[1998]99號《中國農業銀行扶貧貸款管理辦法》規定:以種養、林果業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和扶貧經濟實體項目,項目資本金不低於總投資的20%。而在我州當前相當一部分企業虧損嚴重,自有資金嚴重不足,這無疑使大部分企業被拒之扶貧貸款門外。企業如此,對於貧困地區的個人來說,確實過於貧困沒有償貸能力,也使信貸主體對其失去信心,從而使承貸主體對扶貧貸款的需求與信貸主體對承貸主體的選擇矛盾加劇。

3、三農的低效性與貨款追求高效的矛盾。

農業本身的自然特點就具有較大的風險,更何況貧困地區農業對自然的高程度依賴及農民對現有農業技術掌握程度的限制,造成農產品的產量和質量均難以達到增收的目的,即使部分農產品的產量取得豐收,由於農產品價格低,農產品增產不增收的現象時有發生,這就決定了當前貧困地區三農的低效性。同時,在貧困地區依託農產品為原料的加工企業由於產品深加工能力差,產品科技含量低,產品市場銷路不夠看好,使得這一部分企業效益難以提高。

扶貧貸款的發放不僅要保證貸款本金收回來,而且要能夠得到利息收人,這是貸款投放的基本要求。如果企業和個人的貸款項目效益低下,必然同貸款追求高效目標產生矛盾,同樣使貸款主體對承貸主體失去信心。

4、扶貧貨款風險的多重性與貨款責任終身追究的矛盾。

扶貧貸款的風險主要來源於貸款項目風險、承貸主體的信用風險和貸款的財務風險。

①由於扶貧貸款本身扶持的承貸主體個人及法人經濟實際狀況,無法為貸款提供擔保,使扶貧貸款缺乏風險保障。

②由於貧困地區農業銀行大多是貸差行,扶貧貸款所需資金絕大多數是靠向上級行借資金,資金成本高,有的甚至貸款利率倒掛,形成扶貧貸款發放越多,銀行虧損越大。

③扶貧貸款貼息補貼難以到位,從1998年至2002年末湘西自治州農業銀行扶貧貸款累計虧損13922萬元,其中,因貼息政策變化應補未補利差2130萬元,應補未到位873萬元。

由於利率倒掛和利差補貼不到位,更加重了扶貧貸款的風險。扶貧貸款風險的客觀性、多重性、政策性的存在,加上這種風險補償機制的極不完備,貸款風險責任讓人難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