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6年,深圳各種小產權房能做銀行貸款嗎
購買小產權房後會沒有法律保障,建議不要購買。
第一、小產權房含義
小產權房是指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商打著新農村建設等名義出售的、建築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農民自行組織建造的「商品房」。
第二、小產權房種類
從建房土地來源上,可以將「小產權房」分為三類:
(1)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的住宅。
(2)建設在農民集體所有非住宅建設用地上的住宅,比如建設在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上的住宅。
(3)直接利用農用地建設的住宅。
第三、小產權房頒證單位
由鄉鎮政府或者村委會而不是國家頒發產權證,有時僅僅是合同約定,並沒有任何產權證件。 「小產權」其實就是「鄉產權房」、 「村產權房」等「集體產權」,按照物權法定的原則,這些產權並不是受法律保護的法定產權。
和一般意義上的商品房相比,「小產權房」沒有土地出讓金概念,也沒有開發商瘋狂的利潤攫取,所以,「小產權房」的價格,一般僅是同地區商品房價格的1/3甚至更低。「廉價」是大量城鎮居民頂著產權風險購買「小產權房」的根本原因。
第四、購買小產權房的風險
(一)法律效力風險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一般認定無效為原則。但也分不同的情況:對於發生在本鄉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有效;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的,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
(二)房產轉讓風險
「小產權房」拿不到正式的房產證,因此並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即小產權房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小產權房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即購買後不能合法轉讓過戶。對房屋的保值和升值有一定影響。
(三)政策風險
購買在建小產權房時,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合同並交付房款後,如果相關部門整頓鄉產權房的建設項目,可導致部分項目停建甚至被強迫拆除。購房人會面臨既無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時索回房款的尷尬境地。
如果遇到國家征地拆遷,由於鄉產權房沒有國家認可的合法產權,購房人並非合法的產權人,所以無法得到對產權進行的拆遷補償,而作為實際使用人所得到的拆遷補償與產權補償相比微乎其微。
(四)監管缺位風險
鄉產權房屋的開發建設沒有明確的規定加以約束,開發建設的監管存在缺位,對購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響。同時,開發單位的資質沒有,房屋質量和房屋售後保修難以保證。
2. 深圳小產權房如何向銀行貸款
小產權房並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目前通常所謂的「小產權房」,也稱「鄉產權房」,是指由鄉鎮政府而不是國家頒發產權證的房產。所以,小產權其實就是鄉產權,它並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說的再直白一些,小產權房是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商打著新農村建設等名義出售的、建築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農民自行組織建造的「商品房」。
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房」,國家不發產權證的叫「小產權房」。目前的小產權房、鄉產權房有兩種:一種是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屬於該農村的集體所有者,連外村農民都不能夠買;另一種是在集體企業用地或者佔用耕地違法建設的。
和一般意義上的商品房相比,小產權房沒有土地出讓金概念,也沒有開發商瘋狂的利潤攫取,所以,小產權房的價格,一般僅是同地區商品房價格的1/3甚至更低。這是大量城鎮居民頂著產權風險購買小產權房的根本原因。
不過,2011年11月,我國發布《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政策,明確指出小產權房不得登記發證。2012年2月,國土部發言人表示將於2012年試點清理小產權房。也就是說,此類房屋無法辦理產權證,一旦出現糾紛,也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並且可能面臨被拆的風險。
至於小產權房屋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找正規的貸款公司,抵押小產權房屋,短期貸款周轉。到期歸還本金,大家都知道,小產權房屋因為不能上市交易,所以不能辦理銀行貸款,而且貸款是擔保公司所擔保的風險較大,利息也相對較高。
總之,現在購買小產權房風險大且無法獲得正規的銀行貸款,小編建議還是購買大產權房。
3. 小產權房子能貸款嗎 怎麼辦理
《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指出小產權房不得登記發證,而銀行抵押貸款的前提條件是必須提供房產證明。
小產權房因為國家不承認,也不予辦理登記手續,因此,小產權房是不可以在銀行進行抵押貸款的,除非將小產權房轉化為大產權房後擁有產權證。
(3)深圳小產權房可以抵押貸款嗎擴展閱讀
因土地性質不同,中國的土地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在國有土地上可以進行開發建設,而要在集體土地上進行開發建設必須首先將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然後才能按照規劃進行開發。
「集體土地在允許的情況下,可以開展一些集體經濟活動。農村的宅基地只允許解決農民的居住問題,也可以在農民中相互轉讓。但每家只允許有一份宅基地。不允許城市居民在農村購買住宅,目的是在農民居住、生活保障尚沒有建立起來的情況下,最大限度地保障農民利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