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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扶貧貼息貸款

發布時間: 2021-12-24 11:18:32

❶ 挪用特定款物會判什麼罪

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條件是:客體是國家關於特定款物專門使用的財經管理制度;主體是對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客觀上表現為挪用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主觀上是故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❷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司法解釋有哪些

您好,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尚未出台關於「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司法解釋。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違反特定款物專用的財經管理制度,挪用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對象是特定的,是用於救災、搶險、防汛、扶貧、優撫、移民、救濟的款物,這些特定款物必須專用,既可以是錢,也可以是物。本罪的主體是單位。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而故意挪用,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❸ 解析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區別

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區別為:
1、犯罪主體不同:(1)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2)挪用資金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工作人員。(3)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主體是特定的,即僅限於主管、經營、經手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員,本罪的主體並不限於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者。
2、犯罪對象不同:(1)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為公款;(2)挪用資金罪的犯罪對象為非國有單位的資金;(3)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七項特定款物。
3、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與挪用資金的主觀方面是歸個人用,只是挪用,日後是可以歸還的,而職務侵佔罪是侵佔之後沒有歸還的意圖。挪用特定款物的主觀方面是將款物挪作他用,改變特定款物的專門用途,其目的常常是為了本單位或某一小集體的利益,而不是為了個人的利益。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挪用上述特定款物歸個人使用或者他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以挪用公款罪定罪,並從重處罰。

❹ 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三者有什麼區別

你好: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違反特定款物專用的財經管理制度,挪用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一、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比較
1.主體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為特殊主體。
2.主觀方面相同: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行為目的是為了暫時使用,打算以後予以歸還,而非佔有該款項。
3.客觀方面相同: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的客觀方面都是利用職務便利,挪用較大數額歸個人使用,超三個月未還;挪用進行非法活動;挪用較大數額進行營利活動。
4.犯罪對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對象是國家公共財物。挪用資金罪所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
二、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比較
1.主體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體國家工作人員;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體一般是單位。
2.客觀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客觀方面都是利用職務便利,挪用較大數額歸個人使用,超三個月未還;挪用進行非法活動;挪用較大數額進行營利活動。而挪用特定款物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財經制度,改變特定款物的用途的行為,即從A公用變為B公用。

❺ 國家給農民下發的糧食直補的錢屬於刑法中的挪用特定款物罪中的特定款物嗎

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沒有等字 ,所以限定了七種資金的范圍,糧食直補一定不屬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移民。爭議的是否屬於救濟和扶貧,這兩類主體針對的是特定的群體,主要用於農村中由集體供給、補助後生活仍有困難的五保戶、貧困戶的生活救濟;城鎮居民中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孤老、殘、幼和無固定職業、無固定收入的貧困戶的生活救濟;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散居歸僑、外僑以及其他人員的生活困難救濟等。直補是針對種植人,哪怕這個種植人身價萬億,按規定,直補款也是有的。
所以糧食直補不屬於特定款物。

❻ 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刑標準的規定為: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❼ 什麼是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立案標准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86條規定: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國家和人民群眾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
(四)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情形。
挪用特定款物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這里的特定款物,主要是指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
所謂「救災款物」,是指國家撥給遭受自然災害地區的專項資金和物資;所謂「扶貧款物」是指用於扶貧的專項資金和物資。
所謂「搶險款物」,是指國家撥給因自然災害而出現危險情形需要搶救的專項資金和物資。
所謂防汛款物氣是指國家撥給防備水災和汛潮的專項資金和物資;所謂「優撫款物」,是指國家撥給用於優待和撫恤優撫對象的專項資金和物資。
所謂「救濟款物」,是指國家用於社會救濟和自然災害救濟的專項資金和物資。
所謂「移民款物」,是指國家撥付的用於移民安置的專項資金和物資。
所謂挪用,是指不經合法批准,擅自將經手管理的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調撥、使用於其他方面,改變了特定款物的既定規定用途。
行為人挪用上述特定款物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造成國家和人民群眾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這里的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行為人挪用特定款物的行為給國家和人民群眾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價值。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造成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應當立案。這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是指接近本罪立案標准第一種、第二種情形,已達到該數額的80%以上,即挪用特定款物價值在4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國家和人民群眾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4萬元以上,同時給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造成嚴重困難的,公安機關也應當立案偵查。
挪用外援款物,致使國家聲譽嚴重受損的,公安機關也應當立案偵查。

❽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如何認定的

挪用特定款物罪,特別指的是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這類犯罪只要情節嚴重或造成後果就要判刑。最高可判七年。
《刑法》處罰規定:
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❾ 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違反特定款物專用的財經管理制度,挪用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對象是特定的,是用於救災、搶險、防汛、扶貧、優撫、移民、救濟的款物,這些特定款物必須專用,既可以是錢,也可以是物。本罪的主體是單位。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而故意挪用,過失不能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