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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扶貧貸款資金使用和監管

發布時間: 2021-12-25 22:23:04

❶ 甘肅省精準扶貧貸款補助為什麼要平分

在難分高低的情況下,只能利益均沾。這里的低保除了一兩戶,就是六十歲以上均沾,都滿意。

❷ 如何實現精準扶貧貸款發揮最大效益甘肅省

我是甘肅的,我有創業項目,可是錢到不了我手裡

❸ 如何抓好扶貧資金監管,讓資金發揮最大效益成為

為進一步加強涉農資金管理整合涉農資金推進扶貧開發工作,提高涉農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形成涉農資金統籌使用的長效機制,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大力推進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提高涉農資金管理水平
近年來,各地、各有關部門採取有力措施,積極推進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加強涉農資金管理,積累了許多好的經驗和做法,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涉農資金使用管理分散重復現象仍較突出,影響了涉農資金的使用效益。推進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加強涉農資金管理,既是提高涉農資金安全、規范運行的迫切需要,又是推進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重要舉措,也是發展現代農業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客觀要求。同時,有利於規范涉農資金投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有利於促進政府及其部門轉變職能,克服「缺位」和「越位」現象;有利於集中力量辦大事,提高涉農資金的整體合力。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提高認識,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按照「解放思想、積極探索;鞏固成果、擴大范圍;明確分工、協調配合;上下聯動、全面推進;強化監管、規范運行」的原則,把推進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加強涉農資金管理作為重點工作抓實、抓好。著力建立健全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的長效機制,力爭通過一段時間的努力,實現涉農資金的管理理念明顯轉變,涉農資金的統籌安排明顯科學,涉農資金的管理水平明顯提升,涉農資金的使用效益明顯提高。
二、全面清理涉農資金,明確整合和統籌安排重點
(一)全面清理涉農資金。一是要從預算編制環節入手,對現有涉農資金進行全面清理,特別是要對涉農專項資金的設立依據、來源渠道、投入規模、執行期限,支持對象,支出用途和使用管理方式等進行認真梳理,摸清情況。二是在全面清理的基礎上,對性質相同,用途相近、使用分散的涉農專項資金進行歸並,或按照資金用途重新進行分類:對不符合公共財政支持方向或已經完成目標任務的涉農資金,要予以取消或轉變用途。對歸並或重新分類的涉農資金,要進一步明確支持對象、扶持環節、投入重點、補助標准等。三是要嚴格控制新設立涉農專項資金。新設立的專項資金應符合一定時期內農村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特定目標的需要,並向農村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重點領域以及關鍵環節、薄弱環節傾斜。同時,要明確專項資金起止時間。四是要積極推進部門預算項目支出的統籌安排。進一步將具備條件的中央部門預算項目支出及時轉為地方專款管理。對事權在地方的項目,原則上不列入中央部門預算。五是積極推進財部門內部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其基本原則和方法是:(1)按照部門預算歸口管理要求整合歸並資金。(2)區分支持領域,明確管理部門。(3)存量保持不變,增量規范安排使用。(4)強化溝通協調,統籌安排使用。
(二)明確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重點。現階段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的重點是支持農業生產類資金,包括用於農田水利、土地整理、農業科技推廣示範、農民培訓等方面的資金。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突出重點,集中力量推進支持農業生產類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同時,要進一步改進農民補貼類資金的管理,強化整合,逐步增加農作物良種補貼、農機購置補貼規模。對支持農村社會事業發展類的涉農資金、如教育、社保、醫療、衛生等資金,具備條件的,也要在內部適當進行整合和統籌安排。
三、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充分發揮涉農部門作用
(一)財政部門要建立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聯席會議制度。對由財政部門內不同業務部門分別管理的性質相同、用途相近的涉農專項資金,通過聯席會議通報情況,協商整合和統籌安排使用,避免重復交叉或相互脫節。
(二)財政部門要加強與涉農部門的溝通,建立涉農資金使用安排信息通報制度。財政部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涉農部門統籌安排涉農資金。按照「渠道不亂、用途不變、統籌安排、集中投入、各負其責、各記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則,與各部門共同協調提出涉農資金統籌使用管理的意見,發揮部門的作用。中央涉農部門在安排和下達項目資金時,應將資金撥付文件抄送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建立有效的溝通機制。
(三)建立健全地方各級政府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機制。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需要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地方各級財政、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開展工作,爭取政府的支持和重視,建立地方黨政領導掛帥、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參加的組織協調機制。具備條件的地方,要在政府的領導下,通過建立涉農資金統籌安排的聯席會議制度、成立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領導小組、建立涉農資金統籌安排的決策協商和徵求意見制度等多種形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協調配合、良性互動的溝通協調機制。

❹ 監管部門對銀行流動資金貸款的用途是怎麼規定的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
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設立;
二、借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借款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
四、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銀行放貸主管部門應採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調查核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團隊的資信等情況;二、借款人的經營范圍、核心主業、生產經營、貸款期內經營規劃和重大投資計劃等情況;三、借款人所在行業狀況;
四、借款人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
五、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
六、借款人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等情況;
七、貸款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佔用等情況;
八、還款來源情況,包括生產經營產生的現金流、綜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對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還需調查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保 證人的保證資格和能力等情況。

貸款資金監管和非監管的區別有哪些

你好,監管就是買方把買方的錢打到一個由財政局指定的賬號上面,直到房產交易完成,買賣雙方對這套房子無異議時,賣方才能拿到這個房款。非監管就是買方直接把錢給賣方。手續是監管很麻煩,不監管手續簡單。但是,監管對於買房人來說是沒有一點風險的。如果是非監管對買房人有很大的風險的,如果你給了賣方錢,賣方不去過戶,或者是這個房產在過戶時有糾紛,那麼你給的首期房款不一定賣方會還給你的。如果你是買方建議用監管的形式最好了。

❻ 扶貧貸款有什麼條件限制麽有時間期限嗎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對國家扶貧資金的管理,提高扶貧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盡快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決定》(中發〔1996〕12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的通知》(國發〔1994〕30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扶貧資金是指中央為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支持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而專項安排的資金,包括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扶貧專項貸款。
第三條 國家各項扶貧資金應當根據扶貧攻堅的總體目標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發揮整體效益。
第四條 國家各項扶貧資金必須全部用於國家重點扶持的貧困縣,並以這些縣中的貧困鄉、村、戶作為資金投放、項目實施和受益的對象。非貧困縣中零星分散的貧困鄉、村、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貧困縣,由有關地方各級政府自行籌措安排資金進行扶持。
第五條 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和新增財政扶貧資金,重點用於改善貧困地區的農牧業生產條件,發展多種經營,修建鄉村道路,普及義務教育和掃除文盲,開展農民實用技術培訓,防治地方病等。
「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財政部制定的《「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農字〔1995〕10號)執行。
以工代賑資金,重點用於修建縣、鄉公路(不含省道、國道)和為扶貧開發項目配套的道路,建設基本農田(含畜牧草場、果林地),興修農田水利,解決人畜飲水問題等。
扶貧專項貸款,重點支持有助於直接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的種植業、養殖業和以當地農副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中效益好、有還貸能力的項目。
第六條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貧投入。省、自治區、直轄市向國家重點扶持貧困縣投入的扶貧資金,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應當達到占國家扶貧資金總量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其中:陝西、甘肅、寧夏、青海、新疆、內蒙古、雲南、貴州、四川、重慶、西藏、廣西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配套資金比例應當達到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黑龍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海南10個省的地方配套資金比例應當達到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
地方配套資金達不到前款規定比例的,中央將按比例調減下一年度向該省、自治區、直轄市投入的國家扶貧資金數額;調減下來的國家扶貧資金,將安排給達到規定比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七條 國家扶貧資金分配的基本依據是:省、自治區、直轄市本年度貧困人口數量和貧困程度、扶貧資金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資金落實比例。下一年度各項扶貧資金的安排,由財政部、國家計委、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分別提出初步意見,經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平衡,提出統一的分配方案,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並於年底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扶貧資金管理部門根據統一的分配方案,分別按照程序及時下達具體計劃,撥付資金。
第八條 年度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的具體計劃,由財政部在當年3月底前下達,6月底前將資金全部撥付到省、自治區、直轄市。
年度以工代賑資金的具體計劃,由國家計委、財政部在當年3月底前下達,6月底前將資金全部撥付到省、自治區、直轄市。
年度扶貧專項貸款的具體計劃,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在當年初下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3月底前將計劃全部落實到項目,並根據項目進度及時撥付資金。
第九條 國家下達的各項扶貧資金,全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安排使用,由同級扶貧開發工作協調領導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各有關部門規劃和實施項目,並督促各項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國家重點扶持的貧困縣,應當及早做好扶貧開發項目的前期准備工作,不得讓資金等項目。
第十條 實施扶貧項目應當以貧困戶為對象,以解決溫飽為目標,以有助於直接提高貧困戶收入的產業為主要內容,按照集中連片的貧困區域統一規劃,統一評估,一次批准,分年實施,分期投入。使用扶貧專項貸款的項目,應當經有關銀行事前審查論證。
縣級扶貧開發辦事機構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按照當年扶貧貸款計劃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提出下一年度扶貧貸款意向項目計劃,提前為擇優選項作好准備。
第十一條 建立綜合考核指標,實行嚴格的扶貧貸款使用責任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開發工作協調領導機構每年統一安排下達盤活扶貧貸款存量計劃,並將計劃完成情況與新增扶貧貸款的分配掛鉤。各級扶貧開發辦事機構應當積極支持、協助有關銀行完成核定的催收貸款最高比例和到期貸款回收率的指標,努力盤活貸款存量。盤活的扶貧貸款存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開發工作協調領導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扶貧資金的檢查、監督制度。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尤其是扶貧資金管理部門,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應當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扶貧資金不能按時到位,配套資金達不到規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及時糾正。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加強監督,把行政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結合起來。
第十三條 各級審計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門審計,並把對扶貧資金的審計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轉移、挪用、拖欠、擠占扶貧資金的,必須如數追回,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凡貪污扶貧資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扶貧開發辦事機構和扶貧資金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審計部門對扶貧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工作。
第十四條 有關扶貧資金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確定的原則,分別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❼ 如何加強扶貧資金監管

一、規范扶貧項目審批程序。按照各街道鎮鄉申報、項目主管部門初審、相關部門聯合復審、報區扶貧辦領導小組審批的報批程序,確保項目可行、有效。
二、建立扶貧項目信息平台。對規劃項目建立項目庫,對貧困村實施情況建立專門台賬和檔案。嚴格實行項目資金公示制度,在區扶貧開發公眾信息網、財政信息網。列如:重慶市扶貧開發信息管理系統上公示扶貧項目計劃和資金使用情況,確保扶貧項目和資金充分接受廣泛監督,提高扶貧資金使用透明度。
三、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監督職能,通過走村入戶抽查核實、回訪脫貧戶等形式,加強對扶貧項目運作和資金使用等方面的監督檢查,杜絕幹部違規操作、徇私舞弊,提高扶貧資金的實效性。
四、強化項目督查制度。定期對項目實施情況、進度、質量等進行檢查,並按季通報;財政審計等資金監管部門定期對扶貧項目資金使用、財務管理等進行檢查。項目實施單位及時糾正和處理資金管理使用中的問題,做到賬目清楚、專款專用、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