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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借10萬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扶貧過橋貸款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1-12-31 19:01:40

㈠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現在的貸款利率政策是什麼

以下是我找到的利率規定,暫時沒有找到更新的。
中文名稱: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利率規定的通知
頒布單位: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形式: 部門規章
類別: 經濟法 金融 銀行
原文文件
原文文件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利率規定的通知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利率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復(1995)38號文《關於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利率問題的批復》精神,現將我行有關利率規定通知如下:

一、企事業單位存款利率按人民銀行規定的現行各檔次利率執行。

二、貸款利率

(一)糧棉油專項儲備貸款和其他儲備貸款及糧棉收購貸款仍實行優惠利率,即年利率10.08%。

(二)糧棉油調銷和加工企業貸款按正常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執行,即年利率10.98%。

(三)糧棉企業其他流動資金貸款執行正常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即年利率10.98%。

(四)糧棉油加工企業技術改造貸款和科技貸款按現行技改貸款利率執行,即年利率11.7%。

(五)農林牧水基本建設及技改貸款分別按現行的基建和技改貸款利率執行,即:基本建設貸款1年期以內(含1年期)年利率11.7%;1年期以上至3年期(含3年期)年利率12.96%;3年以上至5年(含5年期)年利率14.58%;5年期以上年利率14.76%。技改貸款年利率11.7%。

(六)農業綜合開發貸款1年期(含1年)年利率11.7%;1年以上至3年(含3年期)年利率12.96%;3年以上至5年(含5年期)年利率14.58%。

(七)扶貧專項貼息貸款仍執行年利率2.88%。

(八)扶貧貸款(指貧困縣縣辦工業貸款、老少邊窮地區貸款、邊境貧困農場扶貧貸款)執行年利率8.4%。

(九)林業貼息、治沙貼息貸款按年利率10.98%執行。

(十)農業發展銀行與農業銀行之間資金往來清算利率雙方暫按年利率10.98%計算。其他同業往來利率由各分行協商確定。

(十一)系統內資金往來利率

系統內資金往來利率總行不加利差,暫按人民銀行再貸款利率執行,即1年期年利率10.98%,6個月期年利率10.71%,3個月期年利率10.44%,20天期年利率10.26%。

(十二)關於加收利息的規定

對逾期貸款和被擠占挪用貸款,在借款合同規定的利率基礎上加收利息。加息幅度分別是:逾期貸款為20%,被擠占挪用的貸款為50%,如同一筆貸款既逾期又被擠占挪用,可擇其重,不能並處。

逾期貸款期限的劃分,以貸款合同規定期限為依據,貸款到期後,銀行同意展期的,貸款期限累計計算。銀行不同意展期的,按逾期處理,從貸款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

(十三)加收利息的范圍

1.糧棉油國家定購、專項儲備、特種儲備及其調銷貸款逾期部分原則上不加收利息。

2.糧棉油議價收購、加工企業、貿易公司以及多種經營貸款逾期部分,按逾期貸款加收利息。

3.對擠占挪用的貸款按加收利息規定執行。

4.發放的其他貸款逾期部分均按加收利息規定執行。

(十四)改變貸款計算辦法

根據人民銀行銀傳(1994)121號文《關於調整人民銀行再貸款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的通知》規定,從1995年1月1日為界,利率調整以後發放的各項貸款(包括流動資金貸款),今後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按合同利率計息。調整日以前已發放的各項貸款仍按原規定的利率計息,合同期滿後,改按當日掛牌公告的貸款利率執行。

三、本規定從1995年3月21日起執行。

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利率問題的批復(1995年2月18日 銀復〔1995〕38號)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你行農發行字(1994)18號文《關於利率政策問題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糧、棉、油專項儲備貸款和其他儲備貸款以及糧、棉、油收購貸款仍實行優惠利率,即年利率10.08%。

二、糧、棉、油調銷和加工企業貸款按正常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執行,即年利率10.98%。糧棉加工企業的技術改造貸款和科技貸款按現行技改貸款利率執行。

三、原則同意你行農發行字(1994)18號文第五條至第十二條的內容。

四、利率調整時間為1995年1月1日,調整後的各項貸款利率的計息辦法,按中國人民銀行銀傳〔1994〕121號文的有關規定執行。

相關日期
頒布日期: 1995-03-21
實施日期: 1995-03-21
現行效力: 有效
分類號: D922.281
主題詞和關鍵詞: 信貸管理 利息率 銀行法

㈡ 國家扶貧貸款基金在哪個部門貸,需要什麼條件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對國家扶貧資金的管理,提高扶貧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盡快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決定》(中發〔1996〕12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的通知》(國發〔1994〕30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扶貧資金是指中央為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支持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而專項安排的資金,包括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扶貧專項貸款。
第三條 國家各項扶貧資金應當根據扶貧攻堅的總體目標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發揮整體效益。
第四條 國家各項扶貧資金必須全部用於國家重點扶持的貧困縣,並以這些縣中的貧困鄉、村、戶作為資金投放、項目實施和受益的對象。非貧困縣中零星分散的貧困鄉、村、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貧困縣,由有關地方各級政府自行籌措安排資金進行扶持。
第五條 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和新增財政扶貧資金,重點用於改善貧困地區的農牧業生產條件,發展多種經營,修建鄉村道路,普及義務教育和掃除文盲,開展農民實用技術培訓,防治地方病等。
「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財政部制定的《「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農字〔1995〕10號)執行。
以工代賑資金,重點用於修建縣、鄉公路(不含省道、國道)和為扶貧開發項目配套的道路,建設基本農田(含畜牧草場、果林地),興修農田水利,解決人畜飲水問題等。
扶貧專項貸款,重點支持有助於直接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的種植業、養殖業和以當地農副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中效益好、有還貸能力的項目。
第六條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貧投入。省、自治區、直轄市向國家重點扶持貧困縣投入的扶貧資金,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應當達到占國家扶貧資金總量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其中:陝西、甘肅、寧夏、青海、新疆、內蒙古、雲南、貴州、四川、重慶、西藏、廣西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配套資金比例應當達到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黑龍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海南10個省的地方配套資金比例應當達到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
地方配套資金達不到前款規定比例的,中央將按比例調減下一年度向該省、自治區、直轄市投入的國家扶貧資金數額;調減下來的國家扶貧資金,將安排給達到規定比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七條 國家扶貧資金分配的基本依據是:省、自治區、直轄市本年度貧困人口數量和貧困程度、扶貧資金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資金落實比例。下一年度各項扶貧資金的安排,由財政部、國家計委、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分別提出初步意見,經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平衡,提出統一的分配方案,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並於年底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扶貧資金管理部門根據統一的分配方案,分別按照程序及時下達具體計劃,撥付資金。
第八條 年度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的具體計劃,由財政部在當年3月底前下達,6月底前將資金全部撥付到省、自治區、直轄市。
年度以工代賑資金的具體計劃,由國家計委、財政部在當年3月底前下達,6月底前將資金全部撥付到省、自治區、直轄市。
年度扶貧專項貸款的具體計劃,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在當年初下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3月底前將計劃全部落實到項目,並根據項目進度及時撥付資金。
第九條 國家下達的各項扶貧資金,全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安排使用,由同級扶貧開發工作協調領導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各有關部門規劃和實施項目,並督促各項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國家重點扶持的貧困縣,應當及早做好扶貧開發項目的前期准備工作,不得讓資金等項目。
第十條 實施扶貧項目應當以貧困戶為對象,以解決溫飽為目標,以有助於直接提高貧困戶收入的產業為主要內容,按照集中連片的貧困區域統一規劃,統一評估,一次批准,分年實施,分期投入。使用扶貧專項貸款的項目,應當經有關銀行事前審查論證。
縣級扶貧開發辦事機構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按照當年扶貧貸款計劃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提出下一年度扶貧貸款意向項目計劃,提前為擇優選項作好准備。
第十一條 建立綜合考核指標,實行嚴格的扶貧貸款使用責任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開發工作協調領導機構每年統一安排下達盤活扶貧貸款存量計劃,並將計劃完成情況與新增扶貧貸款的分配掛鉤。各級扶貧開發辦事機構應當積極支持、協助有關銀行完成核定的催收貸款最高比例和到期貸款回收率的指標,努力盤活貸款存量。盤活的扶貧貸款存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開發工作協調領導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扶貧資金的檢查、監督制度。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尤其是扶貧資金管理部門,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應當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扶貧資金不能按時到位,配套資金達不到規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及時糾正。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加強監督,把行政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結合起來。
第十三條 各級審計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門審計,並把對扶貧資金的審計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轉移、挪用、拖欠、擠占扶貧資金的,必須如數追回,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凡貪污扶貧資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扶貧開發辦事機構和扶貧資金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審計部門對扶貧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工作。
第十四條 有關扶貧資金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確定的原則,分別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㈢ 怎麼樣才能辦到扶貧貸款.

扶貧款根本就貸不下來,銀行還要考察很多!!!我說要有能貸款的條件,那就不是貧困戶了,貧困的農村人想創業真是太難了

㈣ 扶貧貸款真的不要還嗎

扶貧貸款本金是肯定要還得。只不過利息不用還或者很低。畢竟,是把這些錢無息借給你使用很久的。

㈤ 國家政策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業務范圍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農業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一、性質與任務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94年4月19日發出的《關於組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通知》(國發[1994]25號)成立的國有農業政策性銀行,直屬國務院領導。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主要任務是: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國家信用為基礎,籌集農業政策性信貸資金,承擔國家規定的農業政策性和經批准開辦的涉農商業性金融業務,代理財政性支農資金的撥付,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在業務上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編輯本段]二、組織機構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在機構設置上實行總行、一級分行、二級分行、支行制;在管理上實行總行一級法人制,總行行長為法定代表人;系統內實行垂直領導的管理體制,各分支機構在總行授權范圍內依法依規開展業務經營活動。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設在北京。其分支機構按照開展農業政策性金融業務的需要,並經銀監會批准設置。截至2006年底,除總行及總行營業部外,設立省級分行30個;地(市)分行(含省級分行營業部)330個,地(市)分行營業部210個,縣(市)支行1600個,縣級辦事處3個。目前暫未在西藏自治區設立分支機構。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系統現有員工約5.9萬人。 [編輯本段]三、業務范圍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業務范圍,由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和宏觀調控的需要並考慮到農發行的承辦能力來界定。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成立以來,國務院對其業務范圍進行過多次調整。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目前的主要業務是:(一)辦理糧食、棉花、油料收購、儲備、調銷貸款。(二)辦理肉類、食糖、煙葉、羊毛、化肥等專項儲備貸款。(三)辦理糧食、棉花、油料加工企業和農、林、牧、副、漁業的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四)辦理糧食、棉花、油料種子貸款。(五)辦理糧食倉儲設施及棉花企業技術設備改造貸款。(六)辦理農業小企業貸款和農業科技貸款。(七)辦理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貸款。支持范圍限於農村路網、電網、水網(包括飲水工程)、信息網(郵政、電信)建設,農村能源和環境設施建設。(八)辦理農業綜合開發貸款。支持范圍限於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業技術服務體系和農村流通體系建設。(九)辦理農業生產資料貸款。支持范圍限於農業生產資料的流通和銷售環節。(十)代理財政支農資金的撥付。(十一)辦理業務范圍內企事業單位的存款及協議存款、同業存款等業務。(十二)辦理開戶企事業單位結算。(十三)發行金融債券。(十四)資金交易業務。(十五)辦理代理保險、代理資金結算、代收代付等中間業務。(十六)辦理糧棉油政策性貸款企業進出口貿易項下的國際結算業務以及與國際業務相配套的外匯存款、外匯匯款、同業外匯拆借、代客外匯買賣和結匯、售匯業務。(十七)辦理經國務院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編輯本段]四、資金來源與運用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注冊資本為200億元人民幣。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運營資金的來源是:
(一)業務范圍內開戶企事業單位的存款;
(二)發行金融債券;
(三)財政支農資金;
(四)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貸款;
(五)同業存款
(六)協議存款
(七)境外籌資。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運營資金來源長期以來主要依靠中國人民銀行的再貸款,從2005年開始加大了市場化籌資的力度,目前暫未開展境外籌資業務。截至2006年12月末,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向中國人民銀行再貸款余額3870億元,金融債券余額3131億元。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運營資金目前主要用於糧棉油收購等流動資金貸款。截至2006年12月末,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各項貸款余額為8844億元,其中糧油貸款7454億元,棉花貸款1173億元。 [編輯本段]五、發展歷程 為完善我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994年4月19日發出《關於組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通知》,批准了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章程和組建方案。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於1994年6月30日正式接受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劃轉的農業政策性信貸業務,共接受各項貸款2592億元。1995年4月底,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完成了省級分行的組建工作。1996年8月至1997年3月末,按照國務院《關於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增設了省以下分支機構,形成了比較健全的機構體系。1998年3月,國務院決定將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承辦的農村扶貧、農業綜合開發、糧棉企業附營業務等項貸款業務劃轉到有關國有商業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主要集中精力加強糧棉油收購資金封閉管理。
2004年以來,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業務范圍逐步拓展。一是根據國務院糧食市場化改革的意見,將傳統貸款業務的支持對象由國有糧棉油購銷企業擴大到各種所有制的糧棉油購銷企業。二是2004年9月,銀監會批准農發行開辦糧棉油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加工企業貸款業務。三是2006年7月,銀監會批准農發行擴大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業務范圍和開辦農業科技貸款業務。四是2007年1月,銀監會批准農發行開辦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貸款、農業綜合開發貸款和農業生產資料貸款業務。目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已形成了以糧棉油收購信貸為主體,以農業產業化信貸為一翼,以農業和農村中長期信貸為另一翼的「一體兩翼」業務發展格局。 [編輯本段]六、對外往來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成立以來,與國際金融組織和有關國家金融機構建立了廣泛聯系。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是亞太農協和國際農業信貸聯合會的正式會員,總行行長出任亞太農協執行委員會的中國執行委員,國際農業信貸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副主席。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近期成為國際金融協會的聯系會員。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先後組團考察了亞太地區和歐美地區多個國家的政策性銀行和有關金融機構,與日本農林漁業公庫、泰國農業和農業合作社銀行等分別簽訂了雙邊人員交流協議。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已與26家國外銀行建立了代理行關系。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於1997年7月在北京成功舉辦了中國農村信貸扶貧國際研討會;2000年10月,在北京成功承辦了亞太農協第42屆執委會會議;2003年9月,在北京成功承辦了亞太農協第14屆大會暨第46屆執委會會議。2007年4月,在昆明成功承辦了亞太農協農村金融政策與監管框架高層論壇暨第52屆執委會會議。 [編輯本段]行長致詞 按現代銀行要求打造農發行
支持我國農業持續健康發展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是直屬國務院領導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其成立以來,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糧棉購銷政策和有關經濟、金融政策,為國家實施宏觀調控、確保國家糧食安全、保護廣大農民利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六大以來,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堅持把搞好「農業、農村、農民」工作作為「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科學發展觀和「統籌城鄉經濟發展」新思路,提出「多予、少取、放活」的農村工作方針,推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戰略性調整。伴隨著糧棉流通體制改革和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進程的加快,農發行機遇與挑戰並存。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將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三農」工作的有關方針政策,全面落實國務院對農發行工作提出的各項要求,准確把握和積極落實糧棉油購銷政策,繼續做好糧棉油儲備貸款的供應和封閉運行管理,及時調整和不斷完善信貸政策,通過信貸杠桿,促進糧棉流通體制改革,支持國有糧食企業發揮主渠道作用,推動糧棉產業化發展,維護國家糧食安全。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將繼續探索市場經濟條件下辦好農業政策性金融的路子,並按照現代銀行的基本要求,嚴格區分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深化體制改革,完善經營機制,加強內控建設,嚴控信貸風險,降低營運成本,提高經營效益,實施人才戰略,努力把農發行辦成發展目標明確、治理結構合理、資產狀況良好、經營管理規范、內控機制健全、管理手段先進,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的政策性銀行,為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促進農民增加收入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中國農業銀行:是五大商業銀行之一!

㈥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光伏扶貧貸款管理辦法什麼時候出台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印發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康復扶貧貸款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 (1995年7月30日 農發行字〔1995〕173號)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 根據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和總行聯合召開的全國康復扶貧工作會議精神 ,總行制定了《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康復扶貧貸款管理若干規定》。 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 請及時報告總行。 附: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康復扶貧貸款管理若干規定 為扶持農村貧困殘疾人解決溫飽、脫貧致富, 中國於1992年設置了康復扶貧貸款。 根據國家金融體制改革決定, 康復扶貧貸款現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管理。目前, 這項貸款暫未安排增量計劃,劃轉接收的存量中, 根據原定貸款期限,今明兩年內將陸續到期。 為加強康復扶貧貸款管理,做好到期貸款的及時收回與再投放, 以推進康復扶貧向縱深發展,特做如下規定。
一、康復扶貧貸款是國家有償信貸資金,不同於國家無償救濟資金, 必須嚴格履行借款,有借有還,到期歸還,確保貸款安全、 周轉和效益。
二、貸款到期前一月或半月,銀行應向借款(單位) 發出到期貸款催收通知,督促籌措資金,做好按期還貸准備。 借款(單位)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期還貸時, 應提前至少一星期向銀行提出延期還貸申請, 經銀行審查批准後可辦理貸款延期手續。貸款延期只限一次, 最長不超過原定期限一半。 對到期不還包括延期已過仍不還或銀行未批准延期的逾期貸款, 要按借款或協議要求,督促擔保單位代為歸還, 並按有關規定執行加息,必要時銀行可強行扣款。 康復扶貧貸款到期回收集中到省分行統一管理。
三、康復扶貧貸款再投放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 堅持以扶持貧困殘疾人康復、脫貧致富為主要目標, 只要不違背國家產業政策和國家法律規定, 貸款支持的項目可以不受產業限制。但項目必須是少、周期短、 見效快,能讓相當多數殘疾人或殘疾人家庭受益。對多、 周期長、見效慢與康復扶貧關系不大的項目,要嚴格控制。
四、康復扶貧貸款再投放對象為承擔康復扶貧開發任務的各類, 包括各類經濟實體。不直接貸給殘疾人本人。 申請貸款的基本條件是:生產經營項目列入康復扶貧開發計劃, 康復扶貧任務明確,措施具體,預測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可靠; 項目權屬清楚,承貸主體明確,有符合抵押、擔保條件的抵押物、 擔保人,以及應參加的財產保險等; 有工商行政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或籌建許可證, 在經辦行開立基本帳戶,並向經辦行報送經營計劃和財務報表, 接受銀行的信貸監督,恪守信用,能保證按期歸還貸款。
五、康復扶貧貸款再投放用途, 主要為支持承擔康復扶貧開發任務的(單位),用於發展生產、 搞活流通、提高服務等正常合理的生產經營資金需要。 嚴禁將康復扶貧貸款再投放用於賑災救濟, 或用於基本建設超支掛帳擠占,或用於虧損掛帳擠占, 或用於購買國庫券和其他債券,或用於超儲積壓物資及商品佔用, 或用於開銷職工工資、福利等欠款。
六、康復扶貧貸款再投放的期限,根據貸款項目的不同、 生產經營周期和借款者綜合還款能力分別確定。 自發放貸款之日起至還清本息止,最長不超過三年。 七、康復扶貧貸款再投放利率,嚴格按國家利率政策和規定執行。 銀行向借款(單位)按扶貧貸款利率標准及時計收全息。 有關部門如補貼利息,直接補到借款(單位), 銀行可提供結息證明。
八、康復扶貧貸款再投放的地區范圍由省殘聯決定, 但貸款再投放所支持的康復扶貧開發項目, 必須由省農發行按項目貸款管理要求, 從省殘聯申報項目中擇優選定。 通常申報項目與實際定貸項目之比應為2∶1。
九、康復扶貧貸款再投放,不論額度大小,皆要嚴格實行管理。 借貸雙方認真簽訂書面借款,借款必須符合法律程序, 明確借貸雙方權利和義務,手續完備。容易引起糾紛的, 要辦理公證。
十、嚴格對貸款再投放的信貸監督和制裁製度。 1.銀行有權檢查、監督借款(單位)的生產經營、 財務收支和有關的其他情況,借款(單位)必須如實反映, 並提供工作便利。 2.借款(單位)必須按時向開戶行報送生產、銷售、 財務等各項計劃和執行情況的報表、資料,以及借款用途、 計劃等的有關資料。 3.借款(單位)要按照規定的用途、期限使用貸款, 不得從事違法經營和轉移貸款用途, 並按規定及時歸還到期貸款。 4.借款(單位)的主管部門不得隨意擠占、挪用、抽調貸款。 5.借款(單位)中途如要進行承包、租賃、兼並、拍賣、 轉讓甚至關停,必須及時通知開戶行,並就關系貸款徵得銀行同意, 銀行有權參與並督促借款(單位)落實歸還借款債務。 6.凡違反上述規定者,銀行將視情況對借款(單位) 分別處以加息、停止貸款、 扣收多佔貸款和提前收回貸款等信貸制裁。
十一、建立關停(單位)貸款監測考核和報告制度。關停( 單位)貸款必須是經過有權部門批准關停、撤銷了營業執照的( 單位)貸款,沒有經過批准而暫時停產的(單位)貸款, 不能作為關停(單位)貸款統計反映。(單位)一經關停, 對其貸款要進行抽查清理,向上級行寫出貸款責任報告。 貸款責任報告要經稽核部門審計。
十二、本規定未盡事項,按《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扶貧貸款管理辦法》 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本規定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制定、解釋、修改。 十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㈦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有哪些業務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目前的主要業務是:①辦理由國務院確定的糧食、油料、棉花收購、儲備、調銷貸款。②辦理肉類、食糖、煙葉、羊毛等國家專項儲備貸款。③辦理中央財政對上述主要農產品補貼資金的撥付,為中央和省級政府共同建立的糧食風險基金開立專戶並辦理撥付。④辦理糧食企業簡易建倉貸款。⑤辦理業務范圍內開戶企事業單位的存款。⑥辦理開戶企事業單位的結算。⑦發行金融債券。⑧辦理糧棉油政策性貸款企業進出口貿易項下的國際結算業務以及與國際業務相配套的外匯存款、外匯匯款、同業外匯拆借、代客外匯買賣和結匯、售匯業務。⑨辦理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