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精準扶貧中銀行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1、加強金融宣傳,做良好信用環境的營造者。針對農村地區群眾金融意識薄弱、金融參與度較低的狀況,採取多種方式加強普惠金融知識宣傳,使農戶切實了解必要的金融知識和金融政策。特別是要加強貸款扶貧政策的宣講力度,讓貧困農戶懂得扶貧貸款必須償還,以償還壓力督促形成其「造血」功能。同時,建立守信激勵機制和失信懲罰機制,對誠實守信農戶貸款額度可適當放大,使農民增強誠信守信意識,為提升金融扶貧效能創造良好生態環境。
2、創新金融產品,做金融精準扶貧的實幹家。不斷創新金融服務和產品,賦予貧困農戶發展的基本能力,真正實現由「輸血」向「造血」飛躍。一是打造精細化扶貧產品,進一步細分客戶,開發針對下崗失業者、殘障人士、農村青年、農村婦女、創業個人等就業創業的金融產品,幫助薄弱群體脫貧致富。二是穩步擴展授信范圍,加大對當地能擴大就業的基建項目、支柱產業、龍頭企業的支持,滿足其合理信貸需求。三是建立健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標准化全流程的信貸審批模型,簡化手續和程序,創新扶貧模式。
3、加強風險防控,當好金融精準扶貧可持續的聯動者。對參與推薦貸款的政府部門或組織,注重發揮其風險關聯體的作用,落實扶貧貸款監督、清收、追償的職責,為商業銀行貸款貸得出、收得回增加保障。爭取財政部門適度放寬貧困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良貸款的核銷要求,擴充產業扶貧風險補償金,加大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力度和扶貧貸款利息稅費的減免,切實降低支農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爭取監管部門傾斜性、差異化的監管政策;充分發揮金融機構互補優勢,推動並形成政策性、開發性、商業性金融精準扶貧開發新格局;建議政府對無勞動能力的老弱病殘農戶實行專項資助;協調和爭取政府相關部門做好對於以前因支農、扶貧、扶持產業建設而形成的不良貸款的清收盤活和依法化解。
Ⅱ 扶貧貸款的時效起訴是多少年
正常現在訴訟時效現在都是三年。從期限屆滿之後。不償還開始計算時效。可以因主張債權而中斷
Ⅲ 扶貧貸款遇期30天還了幾天可以貸
最少半年,因為已經有了不良記錄了。先跟朋友借一些吧!
Ⅳ 扶貧貸款真的不要還嗎
扶貧貸款本金是肯定要還得。只不過利息不用還或者很低。畢竟,是把這些錢無息借給你使用很久的。
Ⅳ 扶貧貸款是一年一還、還是三年一還
三年一還,但是利息是按季度還,先還後補,實質免息。
Ⅵ 精準扶貧貸款問題
不用怕,這個一般是當地政府出的扶貧政策,這個問題不會找到貧困戶的,利息也會給你的,你可以找你的幫扶人進行咨詢。
Ⅶ 扶貧貸款有什麼條件限制麽有時間期限嗎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對國家扶貧資金的管理,提高扶貧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盡快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決定》(中發〔1996〕12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的通知》(國發〔1994〕30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扶貧資金是指中央為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支持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而專項安排的資金,包括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扶貧專項貸款。
第三條 國家各項扶貧資金應當根據扶貧攻堅的總體目標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發揮整體效益。
第四條 國家各項扶貧資金必須全部用於國家重點扶持的貧困縣,並以這些縣中的貧困鄉、村、戶作為資金投放、項目實施和受益的對象。非貧困縣中零星分散的貧困鄉、村、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貧困縣,由有關地方各級政府自行籌措安排資金進行扶持。
第五條 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和新增財政扶貧資金,重點用於改善貧困地區的農牧業生產條件,發展多種經營,修建鄉村道路,普及義務教育和掃除文盲,開展農民實用技術培訓,防治地方病等。
「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財政部制定的《「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農字〔1995〕10號)執行。
以工代賑資金,重點用於修建縣、鄉公路(不含省道、國道)和為扶貧開發項目配套的道路,建設基本農田(含畜牧草場、果林地),興修農田水利,解決人畜飲水問題等。
扶貧專項貸款,重點支持有助於直接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的種植業、養殖業和以當地農副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中效益好、有還貸能力的項目。
第六條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貧投入。省、自治區、直轄市向國家重點扶持貧困縣投入的扶貧資金,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應當達到占國家扶貧資金總量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其中:陝西、甘肅、寧夏、青海、新疆、內蒙古、雲南、貴州、四川、重慶、西藏、廣西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配套資金比例應當達到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黑龍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海南10個省的地方配套資金比例應當達到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
地方配套資金達不到前款規定比例的,中央將按比例調減下一年度向該省、自治區、直轄市投入的國家扶貧資金數額;調減下來的國家扶貧資金,將安排給達到規定比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七條 國家扶貧資金分配的基本依據是:省、自治區、直轄市本年度貧困人口數量和貧困程度、扶貧資金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資金落實比例。下一年度各項扶貧資金的安排,由財政部、國家計委、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分別提出初步意見,經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平衡,提出統一的分配方案,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並於年底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扶貧資金管理部門根據統一的分配方案,分別按照程序及時下達具體計劃,撥付資金。
第八條 年度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的具體計劃,由財政部在當年3月底前下達,6月底前將資金全部撥付到省、自治區、直轄市。
年度以工代賑資金的具體計劃,由國家計委、財政部在當年3月底前下達,6月底前將資金全部撥付到省、自治區、直轄市。
年度扶貧專項貸款的具體計劃,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在當年初下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3月底前將計劃全部落實到項目,並根據項目進度及時撥付資金。
第九條 國家下達的各項扶貧資金,全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安排使用,由同級扶貧開發工作協調領導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各有關部門規劃和實施項目,並督促各項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國家重點扶持的貧困縣,應當及早做好扶貧開發項目的前期准備工作,不得讓資金等項目。
第十條 實施扶貧項目應當以貧困戶為對象,以解決溫飽為目標,以有助於直接提高貧困戶收入的產業為主要內容,按照集中連片的貧困區域統一規劃,統一評估,一次批准,分年實施,分期投入。使用扶貧專項貸款的項目,應當經有關銀行事前審查論證。
縣級扶貧開發辦事機構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按照當年扶貧貸款計劃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提出下一年度扶貧貸款意向項目計劃,提前為擇優選項作好准備。
第十一條 建立綜合考核指標,實行嚴格的扶貧貸款使用責任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開發工作協調領導機構每年統一安排下達盤活扶貧貸款存量計劃,並將計劃完成情況與新增扶貧貸款的分配掛鉤。各級扶貧開發辦事機構應當積極支持、協助有關銀行完成核定的催收貸款最高比例和到期貸款回收率的指標,努力盤活貸款存量。盤活的扶貧貸款存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開發工作協調領導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扶貧資金的檢查、監督制度。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尤其是扶貧資金管理部門,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應當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扶貧資金不能按時到位,配套資金達不到規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及時糾正。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加強監督,把行政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結合起來。
第十三條 各級審計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門審計,並把對扶貧資金的審計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轉移、挪用、拖欠、擠占扶貧資金的,必須如數追回,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凡貪污扶貧資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扶貧開發辦事機構和扶貧資金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審計部門對扶貧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工作。
第十四條 有關扶貧資金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確定的原則,分別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Ⅷ 國家實行扶貧貸款最多可以貸幾年
我是孤兒今年17歲沒有房子也沒有任何收入來源想貸款修房子今年國家金政扶貧我這樣的情況有什麼補助嗎,可以貸款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