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是擔保人,被起訴還了錢以後,可以起訴借款人嗎
擔保人履行債務之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向法院起訴債務人。
法律依據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無論擔保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在履行債務後,都有權利向債務人追償。可以向法院起訴債務人。
❷ 擔保人被起訴還能否貸款
當能貸款因替人擔保守信用債務人所銀行系統人信用記錄仍好
既傳票來了得先幫擔保人還上貸款呵呵
❸ 幫別人擔保貸款被法院起訴了之後貸款人跟銀行協商之後,擔保人還有責任嗎
你給別人的貸款做擔保,被法院起訴了,現在貸款人跟銀行協商了,只要貸款沒有歸還的情況下,擔保人依然要承擔擔保的責任。
關於擔保貸款。
債務人到期沒還債權人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還款。因此擔保人是具有還款義務的,但是這一還款義務也是進行限制了的。更多關於擔保人要還錢嗎?還款義務是怎樣的相關知識,接下來我就為您來解答這個疑惑。
一、擔保人要還錢嗎?
借款人沒還錢,擔保人要還。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里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擔保人要還錢嗎?還款義務是怎樣
二、還款義務是怎樣
貸款申請人無還款能力或拒不還款的,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也就是擔保人)追索,保證人必須無條件履行還款義務。如果擔保人無還款能力,銀行會拿擔保人的財產作為抵值。包括有價值的物品、房產、凍結工資等方式。
法律依據:《擔保法》規定,貸款申請人無還款能力或拒不還款的,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也就是擔保人)追索,保證人必須無條件履行還款義務。如果擔保人無還款能力,銀行會拿擔保人的財產作為抵值。包括有價值的物品、房產、工資等方式。
三、擔保人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擔保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我並不建議您輕易當他人的擔保人。以上內容就是為你整理的關於擔保人要還錢嗎,還款義務是怎樣的知識,希望在工作和學習中能夠幫助到您。
❹ 我在銀行貸款被起訴擔保人還清十三萬,為什麼後期本人不知起訴了再次還款銀行又收下十萬,說是罰款
你這事兒有點離奇,如果你借的款沒有歸還的話,嚴格來說銀行是先起訴你,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如果擔保人承擔了還款責任,那麼可以向你申請歸還擔保人的款。所以你說的這種不知道是有點意外了。
❺ 我是擔保人,我已經替借款人還清了信用社的貸款,請問我現在怎麼起訴
法院判決書下來 你就可以起訴貸款人,不超過訴訟時效就可以。
如果有詐騙行為,先刑事後民事。解決詐騙問題。 擔保人帶被擔保人承擔責任後,,有權利繼續向被擔保人追償,但信用社不會再有任何權利了,也不會有什麼行為。
❻ 民間借貸,擔保人被起訴後,需要承擔全部償還責任嗎
民間借貸為他人擔保被法院起訴後,擔保人家人是會承擔責任的。
1、擔保人簽訂了擔保協議;
2、債務人沒有履行還款責任,擔保人就需要承擔;
3、擔保人名下的財產會被拍賣,包括夫妻名下共同財產。
補充:共同財產屬於雙方明下,因此家人會被涉及,擔保人的風險是很大的,需要謹慎。
❼ 擔保人已還款貸款人後,擔保人要起訴借款人該要准備什麼資料
擔保人需要起訴借款人的,應該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在起訴時,擔保人應該提供為借款人進行擔保的證據、擔保人已經履行擔保責任的證據。
擔保人起訴借款人的,屬於行使追償權,應該在擔保人已經承擔了擔保責任後(即代為向債權人償還了借款人的借款),才可以向借款人進行追償。
《擔保法》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五十七條 為債務人抵押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七十二條 為債務人質押擔保的第三人,在質權人實現質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需要注意的事項:
一。擔保人起訴債務人要注意什麼債權轉讓一旦在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債權即移轉於受讓人。債務人不是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對合同債權的轉讓同意與否,並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債務人只決定債權轉讓對債務人有無法律約束力,而不能決定債權轉讓有無效力。因此即使沒有通知,在債權轉讓達成合意後,受讓人即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債權人。受讓人因受讓債權而具有原告資格。
二。債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一、關於債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所謂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通過債權轉讓理論及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債權轉讓不論主體、客體,還是內容、形式均應受到限制。
第一、主體方面的限制。《合同法》第79條規定了合同債權可以轉讓,但沒有對轉讓主體進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為:債權人不論性質如何,形式怎樣,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處置債權。
第二、客體方面的限制。合同的客體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還可以是智力成果。但合同債權的客體主要是行為,即債務人應為的特定行為。行為分許多種,有的行為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沒有技術含量和沒有特定要求的行為;有的行為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與行為人的信譽、技能、能力密切相關行為,這類行為如果由別人代為行使,必定影響合同目的。
第三、內容方面的限制。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或訂立合同後特別約定,禁止任何一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此約定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道德,就能產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反約定而轉讓合同權利,將構成違約行為。因此,合同內容有特別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不得轉讓。
第四、形式方面的限制。《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債權人在轉讓權利時,必須經過原批准機關批准。原批准機關對債權的轉讓不予批準的,轉讓無效。
❽ 如果小額貸款你是擔保人,且已被法院起訴,法院人員說被告人已還的差不多,需要擔保人簽字走程序但擔保人
看清楚判決書上寫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