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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借10萬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什麼不能成為貸款擔保人

發布時間: 2021-04-22 05:08:28

① 國家工作人員什麼情況下不可做貸款擔保人

應該都不允許。但自己家人購買房子,到銀行貨款吋,可以,做貸款擔保人,買汽車也可以。

② 貸款擔保人的具體條件是什麼

銀行貸款擔保人資格條件包含但不限於以下:

  1.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年齡在18(含)--65周歲(含)之間;

  2.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及婚姻狀況證明;

  3. 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願;

  4. 具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和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5. 與借貸本案無牽連;

  6. 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7. 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轉自宜人貸問答網。

③ 哪些人不能做貸款擔保人

1.擔保人已貸款,也是可以給你做擔保的,只要他在銀行的授信額度還有富餘。2.能,同上,他提供其他的抵押物就可以,或者是銀行授信額度有富餘。例如 他有個房200萬,銀行授信100萬,自己借了50萬,然後你借款,他給你擔保,就能把剩下的50萬元給你擔保用,之後例如你借了20萬,他還有30萬的授信額度,他還是可以貸款的,如果他要多貸,再用別的抵押物在申請就行了! 以上純手打!

④ 什麼情況下不能做擔保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據此,您在法律上具有做擔保人的資格。但您可以說自己剛辦理了房貸,不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不滿足第七條之規定。

⑤ 什麼情況不能做擔保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以下人或組織不能做擔保人。

第八條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擔保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滿足所需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五)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5)什麼不能成為貸款擔保人擴展閱讀:

擔保人承擔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