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前男方用房屋抵押貸款給了女方彩禮錢和辦婚禮。婚後不到兩年離婚了,女方需要為男方的貸款還貸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如果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且未同居,則可以要求歸還彩禮。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過期也喪失勝訴權。
2. 彩禮錢用來還婚前房貸了,離婚還能要回來嗎
除非1年內離婚,否則這些錢是要不回來了,因為早變成夫妻共同財產了,只能分割現有夫妻共同財產了。
3. 女方婚前提出離婚,我的彩禮錢是否可以歸還
符合以下情況的,可以退回彩禮:(一)男女雙方還未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本來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彩禮能要回來;(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還彩禮錢的,必須退還;(三)因一方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當返還,生活困難必須達到無法維持當地最低的生活水平。離婚彩禮也有不能要回來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這些情況:(一)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三)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但是,在死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4. 彩禮錢是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後共有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如果是屬於夫妻一方婚前的財產,即使是離婚,對方也是分不到的,所以一旦夫妻之間因感情不和導致離婚,出現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第一步就應該是弄清楚哪些是屬於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明確了自己的婚前財產,才能更好的保護自身財產不受侵犯。
5. 婚前借的錢給女方彩禮算不算婚後債務,我借的錢女方不知道,有借條。。。
離婚同時要求女方返還彩禮。你上面的證據加上錄音應該夠了。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證據一定要扎實。這樣,離婚後要回彩禮,就可以還債了。
6. 結婚前父母欠下的用作彩禮的錢結婚後兒媳要還嗎
不用。
這個婚前所欠的債務,非夫妻共有財產,所以兒媳婦沒有義務償還。
但如果出於情理可以嘗試請求兒媳婦還。
7. 用婚後貸款償還婚前彩禮借款,女方提出離婚屬於雙方債務嗎
一般來說,婚前彩禮會用於婚後共同生活,這種情況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另外,最高院(2014)民一他字第10號批復規定: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於案涉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樓主還有不明白的可以在私律問律師!
8. 婚前男方用房屋貸款做了彩禮錢,房子是男方一方的名字,那麼婚後是男方還貸還是女方必須幫著還貸
彩禮錢是男方按照風俗給付的婚約金,是對女方或女方父母的贈與,應歸女方或女方父母所有。而男方無論是用房屋貸款籌集的彩禮錢,還是以借款等籌集的,和女方無關。
至於婚前所購並登記在男方名下的房產,應屬於男方所有。如果婚後女方和男方共同還貸,或者男方以共同財產還貸,則離婚時房產應有女方份額或男方給予女方補償還貸的錢款。
9. 女生用嫁妝及彩禮錢一次性還房貸算共同財產嗎
是你結婚前買的房,房本是你自己的名字,准備結婚後用彩禮和嫁妝一次性還完貸款對嗎?如果婚後還清貸款的話,貸款的那部分,可能會算是夫妻共同財產,你也可以婚前直接還清,那就算是你自己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