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借條上的保證人要承擔什麼責任
保證人的責任是這樣規定的,擔保責任有兩種,連帶擔保責任和一般擔保責任,前者責任最重,你也可以理解你也是借款人(雖然你沒有用錢),借款逾期了,債務人一旦起訴了,可以執行借款人也可以執行擔保人。第二種責任輕,需要先執行借款人,借款什麼都沒有了才能執行擔保人。從你的描述中可以猜測你擔保的借條根本就沒有約定擔保的是什麼責任(沒有約定),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應該認定是連帶責任。
2. 民間借貸借條上顯示擔保人承擔全部責任,屬於什麼什麼保證
屬於連帶擔保,即借款人到期沒有能力還款,則由擔保人全責歸還。這種借貸借條現時十分罕有,因為它屬於雙保險,借款人有責,擔保人也有責。所以借出方應該安心一些。
3. 私人之間的借條,有擔保人,擔保人承擔什麼責任一般還是連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3)貸款借條上面擔保人責任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節 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4. 借條中寫道,擔保人與借款人承擔相同責任。
《擔保法》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責任的期限,是要求債權人必須要在期限屆滿前,向擔保人主張擔保責任。同一般的合同履行責任不同,一般的債權債務糾紛的履行期限必須是約定的期限屆滿後向對方主張權利。
也就是你現在已經沒有擔保責任了、有約定期限的按照期限來,你可以以擔保期限過期為由進行抗辯。不承擔責任。
利息的話按照書面的為i准,且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
5. 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是否要付法律責任
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沒有特別注名的屬於一般擔保人,他享有先訴抗辯權,就是說權利人在沒有向法院起訴前,擔保人不承擔還款責任;在債務到期後6個月沒有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擔保不在生效。
6. 這張借條擔保人應承擔,一般責任,還是連帶責任
這張借條沒有明確是一般責任還是連帶責任,那麼在一般處理上,就視同於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在擔保時一定要注意,謹慎擔保。
7. 借條上借款人跑了,我是擔保人,我也是受害人我還要付什麼責任
對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進行擔保賠償。
然後你有權對原債務人進行追償你所擔保的賠償款。
8. 作為擔保人只在借條上簽字的借款人不還錢的擔保人要付什麼責任
作為擔保人如果發生借款人拒不償還的情況,擔保人需要根據合約規定替借款人償還,然後向借款人進行追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 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採用下列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
1、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3、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4、按照合同約定一方佔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佔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8)貸款借條上面擔保人責任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四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9. 借款人在借條上備注如到期不歸還由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擔保人要承擔所有責任嗎
借款人還了一部分,而且備注被搞掉這樣旳借條還有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