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貸款人還不了款,擔保人該承擔什麼責任
貸款人未能還款,擔保人應負連帶責任,根據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一般保證是指:當事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應答時間:2020-11-19,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平安銀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來看「平安銀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Ⅱ 貸款人沒有能力償還貸款,擔保人的銀行卡被凍結,還可以購買保險嗎
貸款人沒有能力償還貸款,擔保人的銀行卡被凍結。如果已經進入執行階段,擔保人不可以購買保險。
Ⅲ 貸款擔保人的問題
不會給你的父母帶來任何責任,但你自己,就需要承擔責任了。
你給朋友擔保,有兩種情況:
1、以你個人的名義擔保,目前看來你沒有財產,應該是行不通的,但如果以個人名義擔保,你需要以個人財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如果你朋友不還款,你需要償還所有他沒能償還的債務,銀行甚至會凍結你將來的收入來償還,這里你承擔的是民事責任。
2、以公司的名義擔保,就是以公司的財產承擔連帶責任,而注冊的公司肯定是有限責任公司,所謂的有限責任,也就是以公司的全部財產承擔連帶還款義務,不需要你自己承擔,但你的公司肯定也是通過虛假注資的方式注冊的,銀行如果找這個公司追償的時候,會發現虛假注資,這個時候你就要承擔刑事責任了。
我國刑法第158條規定,犯虛報注冊資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1%以上5%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終建議:如果你認為你的朋友有還款能力,或者他能為你提供反擔保,你可以考慮給他擔保,否則,免談,保護好自己!
Ⅳ 請問有些保險公司為什麼需要擔保人
有些保險公司需要擔保人的問題如下:
1,歷史遺留的一種程序,在我國早期保險行業發展初期,監管不到位,保險業務員素質無法保證,而且早期的時候保險業務員代收保險費的情況很普遍,因此為防止業務員攜款潛逃而設的程序。
2,代理人入司需要有本地人擔保,保證代理人不會拿了客戶的錢走人,或者作一些不道德或違法的事情而不負責任,有些保險公司需要擔保人,這樣降低保險公司的損失。
3,如今保險行業監管力度加大了,公司管理也正規了,交保費有直接的在線支付,有直接的官網轉賬,就算是首期也會自己去刷卡或在線支付,基本沒什麼風險需要去擔當。
Ⅳ 有不良貸款擔保能買社會養老保險嗎
可以買的。不沖突,但是有擔保可能會被申請為執行人,會被強制執行財產。
Ⅵ 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是不是就想當與花錢找了個擔保人在無力償還的情況下幫你墊上,自己還是要還的
借款人是第一責任人,保證人是第二責任人,第一責任人不還款或者沒有還款能力的時候,第二責任人負責還款
Ⅶ 買什麼保險需要擔保人
擔保和保險本身來講,兩者是有區別的。一方面在有效期間內,從擔保角度講,一旦買房人不能還款,擔保單位就有責任代買房人還款。而從保險(壽險)角度講,保險公司為買房人賠付貸款是有責任范圍的,並不是買房人所有的不還款情況保險公司都責任賠付。
另一方面,我們應該全面理解保險的概念和作用。保險(壽險)不應僅僅是貸款中的一項費用,交納保險費後,買房人相應取得了一種減少未來償付風險的權利,這部分風險將由保險公司來承擔。如果買房人償還剩餘貸款本息,之後買房人和保險公司之間並不因此而產生債權債務關系,這樣買房人就利用保險將保險事故帶來的還款風險完全消除了,買房人仍擁有房屋的所有權。
而在擔保的方式下,如果買房人不能償還貸款,擔保單位代其還清了貸款,依照我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擔保單位相應取得了對買房人的追索權。
舉例來說,擔保單位為買房人貸款30萬元提供擔保,如果買房人還了10萬元貸款本息後不能繼續還款,擔保單位為其償還剩餘20萬元本息後就有權利要求買房人向擔保單位償還20萬元的本息,也就是說買房人相就職為擔保單位20萬元本息的債務人。在這種情況下,買房人或其繼承人要麼想辦法繼續還清擔保單位為其代還的20萬元本息,要麼將其擁有的財產(包括其貸款購買的住房)變賣來償還債務。也就是說,擔保單位為買房人償清貸款後,買房人債務仍沒有消除,只不過債權人發生轉移而已。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Ⅷ 哥們貸款,我作為擔保人,他買了保險,是不是對我風險就減小了
只要他按時足額還款,就和你沒關系。如果他到時候還不起,那就麻煩了。至於保險,這個得看具體情況而言。總之擔保人處在弱勢,最好不要隨便擔保。
Ⅸ 老婆貸款買保險老公做擔保人老婆死了,貸款買了保險
Ⅹ 貸款人找不到擔保人怎麼辦
找不到擔保人的,可以找銀行指定的擔保公司進行擔保,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續費用,如果不願意找第三方擔保公司,則只能與開發商或售房方協商退房事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10)貸款擔保人為什麼買不了保險擴展閱讀
1、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
2、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等;
3、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
4、依合同約定從借款人賬戶上劃收貸款本金和利息;
5、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義務的,有權依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
6、在貸款將受到或已受到損失時,可依據合同規定,採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