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哪五種情況不能做擔保人
如下五種情況不能做擔保人:
1、機關法人;
2、村民委員會;
3、居民委員會;
4、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性學校;
5、以公益為目的的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五條
機關法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討論決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的除外。
第六條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性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以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服務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以外的不動產、動產或者財產權利設立擔保物權。
登記為營利法人的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提供擔保,當事人以其不具有擔保資格為由主張擔保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❷ 什麼樣的情況下我無法做擔保人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據此,您在法律上具有做擔保人的資格。但您可以說自己剛辦理了房貸,不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不滿足第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