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金融企業呆賬處理的會計與稅收問題有哪些
金融企業呆賬是指金融企業承擔風險和損失,符合認定的條件,按規定程序核銷的債權和股權資產。目前,我國金融企業的呆賬處理主要是通過計提准備及核銷的方式。會計處理上,金融企業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債權和股權資產計提呆賬准備,呆賬准備包括一般准備、貸款損失准備、壞賬准備和長期投資減值准備。一般准備在利潤分配中提取,貸款損失准備、壞賬准備和長期投資減值准備在成本中列支,其中貸款損失准備中的專項准備按金融企業貸款五級分類後四類貸款的相應比例計提。
稅收上,根據財稅〔2009〕64號文件、財稅〔2009〕99號文件規定,2010年末貸款損失准備應計余額1884.5萬元(95000×1%+9800×1%+1750×24%+850×49%),則當年稅前扣除貸款損失准備為396.5萬元[1884.5-(1888-400)]。提取的長期股權投資減值准備70萬元不能在稅前扣除,年終應做納稅調增處理,待該項股權實際發生損失時,按財稅〔2009〕57號文件的規定進行扣除。
⑵ 金融企業哪些呆賬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
以下金融企業呆賬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
(1)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並終止法人資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並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後,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對借款人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4)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經追償後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5)由於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執行程序終結或終止(中止)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6)由於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後,經法院調解或經債權人會議通過,與借款人和擔保人達成和解協議或重整協議,在借款人和擔保人履行完還款義務後,無法追償的剩餘債權
(7)由於上述(1)至(6)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依法取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於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8)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於上述(1)至(7)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9)銀行卡持卡人和擔保人由於上述(1)至(7)項原因,未能還清透支款項,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
(10)助學貸款逾期後,在金融企業確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內,依法處置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並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後,仍無法收回的貸款
(11)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貸款類債權
(12)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⑶ 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規定,自2010年12月5日起:
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於未逾期貸款(含展期,下同),應根據先收利息後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並於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屬於逾期貸款,其逾期後發生的應收利息,應於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金融企業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會計上已沖減了當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3.金融企業已沖減了利息收入的應收未收利息,以後年度收回時,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⑷ 金融企業的貸款利息收入應如何確認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咨詢熱線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在一家保險公司工作,主要負責財稅這一塊。目前,我遇到一個問題,就是「金融企業的貸款利息收入應如何確認並繳納企業所得稅?」還請您指教。
專業解答
對於金融企業的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已發出公告,即《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該公告稱,自2010年12月5日起:(1)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於未逾期貸款(含展期,下同),應根據先收利息後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並於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屬於逾期貸款,其逾期後發生的應收利息,應於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2)金融企業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會計上已沖減了當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3)金融企業已沖減了利息收入的應收未收利息,以後年度收回時,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⑸ 金融公司貸款和銀行貸款有什麼區別
有關金融公司貸款和銀行貸款的區別
1、利率的不同。
由於銀行貸款的門檻更高,而網上金融公司門檻比較低,所以銀行的貸款利率更加低,相對來說網上金融公司就偏高了,有的互聯網金融平台貸款利率甚至是超過了法律規定。
2、可靠性不同。
為什麼這么多人在銀行貸款,而且銀行的信譽那麼高?那還不是因為銀行太靠譜了,但網上的金融平台就沒有那麼可靠了,有些平台甚至會給用戶設下各種圈套,讓用戶沒辦法按時還款,那麼用戶往後就要償還超高的利息。
3、根據貸款金額帶來的便利不同:
兩者進行比較,需要分情況來討論。比如說貸款的資金較少,只有一兩千塊,那就沒有必要去銀行貸款了,直接在靠譜的網貸平台申請貸款,還可以快速下款,極為方便。要是貸款金額比較大,高達幾萬塊,那小編建議還是要到銀行貸款。上面也已經說到了,銀行貸款利率低,而且更加可靠,盡管貸款過程比較麻煩,審核比較嚴格,但是要想徹底放心,當然要選擇銀行。
(5)金融企業貸款呆擴展閱讀:
貸款利率的計算:
(一)人民幣業務的利率換算公式為(註:存貸通用):
1.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
2.月利率(‰)=年利率(%)÷12
(二)銀行可採用積數計息法和逐筆計息法計算利息。
1.積數計息法按實際天數每日累計賬戶余額,以累計積數乘以日利率計算利息。計息公式為:
利息=累計計息積數×日利率,其中累計計息積數=每日余額合計數。
2.逐筆計息法按預先確定的計息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貸款期限逐筆計算利息,具體有三:
計息期為整年(月)的,計息公式為:
①利息=本金×年(月)數×年(月)利率
計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頭天數的,計息公式為:
②利息=本金×年(月)數×年(月)利率+本金×零頭天數×日利率
同時,銀行可選擇將計息期全部化為實際天數計算利息,即每年為365天(閏年366天),每月為當月公歷實際天數,計息公式為:
③利息=本金×實際天數×日利率
這三個計算公式實質相同,但由於利率換算中一年只作360天,但實際按日利率計算時,一年將作365天計算,得出的結果會稍有偏差。具體採用那一個公式計算,央行賦予了金融機構自主選擇的權利。因此,當事人和金融機構可以就此在合同中約定。
(三)復利:復利即對利息按一定的利率加收利息。按照央行的規定,借款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償還利息的,就要加收復利。
(四)罰息:貸款人未按規定期限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與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對失約人的處罰利息叫銀行罰息。
(五)貸款逾期違約金:性質與罰息相同,對合同違約方的懲罰措施。
(六)計息方法的制定與備案
全國性商業銀行法人制定的計、結息規則和存貸款業務的計息方法,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並告知客戶;區域性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報人民銀行分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備案並告知客戶;農村信用社縣聯社法人可根據所在縣農村信用社的實際情況制定計、結息規則和存貸款業務的計息方法,報人民銀行分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備案,並由農村信用社法人告知客戶。
⑹ 金融企業貸款減免管理辦法哪個部門出的截止目前,該辦法是否正式頒布
財政部 2014年頒發
⑺ 請問金融企業的貸款如何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按規定發放的各種客戶貸款,包括質押貸款、抵押貸款、保證貸款、信用貸款等。
企業(銀行)按規定發放的具有貸款性質的銀團貸款、貿易融資、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以及墊款等,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單獨設置銀團貸款、貿易融資、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墊款等科目。
企業(保險)的保戶質押貸款,可將本科目改為1303 保戶質押貸款科目。
企業(典當)的質押貸款、抵押貸款,可將本科目改為1303 質押貸款、1305 抵押貸款科目。
企業委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可將本科目改為1303 委託貸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貸款類別、客戶,分別本金、利息調整、已減值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貸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發放的貸款,應按貸款的合同本金,借記本科目(本金),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有差額的,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
資產負債表日,應按貸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貸款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合同利率與實際利率差異較小的,也可以採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
收回貸款時,應按客戶歸還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收回的應收利息金額,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按歸還的貸款本金,貸記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調整余額的,還應同時結轉。
(二)資產負債表日,確定貸款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貸款損失准備科目。同時,應將本科目(本金、利息調整)余額轉入本科目(已減值),借記本科目(已減值),貸記本科目(本金、利息調整)。
資產負債表日,應按貸款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借記貸款損失准備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同時,將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利息金額進行表外登記。
收回減值貸款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相關貸款損失准備余額,借記貸款損失准備科目,按相關貸款余額,貸記本科目(已減值),按其差額,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對於確實無法收回的貸款,按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作為呆賬予以轉銷,借記貸款損失准備科目,貸記本科目(已減值)。按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轉銷表外應收未收利息,減少表外應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額。
已確認並轉銷的貸款以後又收回的,按原轉銷的已減值貸款余額,借記本科目(已減值),貸記貸款損失准備科目。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原轉銷的已減值貸款余額,貸記本科目(已減值),按其差額,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按規定發放尚未收回貸款的攤余成本。
⑻ 金融企業逾期貸款利息收入所得稅如何處理
金融企業提供貸款業務收取的利息在確認利息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的規定,分三種情況:1、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於未逾期貸款(含展期,下同),應根據先收利息後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並於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2、屬於逾期貸款,其逾期後發生的應收利息,應於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金融企業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會計上已沖減了當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3、金融企業已沖減了利息收入的應收未收利息,以後年度收回時,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