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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借10萬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貸款擔保人能一年內

發布時間: 2021-11-22 04:05:56

⑴ 擔保人的擔保期限是多少時間

擔保人的擔保期限, 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期限執行,沒有約定的,按以下的規定執行:

關於擔保期限,我國《擔保法》規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1)貸款擔保人能一年內擴展閱讀:

《擔保法司法解釋》:

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根據上文可知,在合同中有規定的按照合同執行,沒有規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六個月。

⑵ 貸款擔保人能一年內,給別人擔保多次嗎

銀行考慮擔保人的資格時,要考慮擔保人已做的擔保金額,但更要考慮擔保人是否能夠履行特殊情況下連帶還款的能力。
舉個例子,如果李嘉誠做擔保人,一年內擔保個幾千、幾萬次的5萬,也是沒問題的。
如果某個人,銀行判斷他的收入或資產能力只能做5萬的擔保,那就不行了。
_______________
擔保是一種連帶責任,銀行首先考慮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其實你也應考慮下你擔保人的償還能力,不要幫別人變成害自己。
從你提供的資料,銀行應該認為不能再次擔保,但各行的判斷不一,你也可以找其他理由拒絕,如已擔保一次怕銀行不同意、老公不同意等

⑶ 無息貸款擔保人一年內能連續擔保兩次嗎

在借款人按期還款過後可以的

⑷ 請問青島市的農村信用社貸款的擔保人,可不可以在一年內同時給兩個人擔保

在貸款的時候,擔保人應該會簽署擔保合同(保證合同),上面會有關於擔保人的要求,你有時間看看,聲明自己屬於要求的文字肯定有,你簽字就認同了你是合格的保人,因為銀行是沒有辦法查詢擔保人是否在其他機構做擔保的,所以這點你要看清楚。

你們貸款的時候有沒有抵押物呀?
要是有你風險就小的很多。
沒有就大了。這個你應該是清楚的。

⑸ 農村信用社貸款擔保人期限問題

擔保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信用社一般採用的是連帶責任擔保,擔保期限一般約定為到期後兩年內,假如未約定的,可以參照以下:
《擔保法》第25條: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因此,如果你是2005年7月11日擔保,期限一年,那麼此筆貸款就是2006-7-10到期,信用社於2007-8-6起訴的話,沒有過擔保期限。

⑹ 貸款合同期限一年超過多長時間擔保人不用承擔責任

半年,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未約定的視為連帶責任保證。貸款合同期滿後半年內未要求保證人還貸款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但提起訴訟適用於中斷

⑺ 給朋友銀行貸款做擔保一年以後我就不是擔保人了嗎

如果在合同中約定了你的擔保時限為一年,那麼一年以後你就沒有擔保責任。若沒有約定,則你的擔保時限為合同約定的貸期到期之後的六個月。【長沙貸款】

⑻ 貸款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有效期是多久

擔保責任有效期為六個月,隔了4年如無約定的,保證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8)貸款擔保人能一年內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章 保證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