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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借10萬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委託貸款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1-11-22 07:11:47

『壹』 銀行業中間業務代收代付管理辦法。

代理類中間業務指商業銀行接受客戶委託、代為辦理客戶指定的經濟事務、提供金融服務並收取一定費用的業務,包括代理政策性銀行業務、代理中國人民銀行業務、代理商業銀行業務、代收代付業務、代理證券業務、代理保險業務、代理其他銀行銀行卡收單業務等。

(一)代理政策性銀行業務,指商業銀行接受政策性銀行委託,代為辦理政策性銀行因服務功能和網點設置等方面的限制而無法辦理的業務,包括代理貸款項目管理等。
(二)代理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指根據政策、法規應由中央銀行承擔,但由於機構設置、專業優勢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銀行指定或委託商業銀行承擔的業務,主要包括財政性存款代理業務、國庫代理業務、發行庫代理業務、金銀代理業務。
(三)代理商業銀行業務,指商業銀行之間相互代理的業務,例如為委託行辦理支票托收等業務。
(四)代收代付業務,是商業銀行利用自身的結算便利,接受客戶的委託代為辦理指定款項的收付事宜的業務,例如代理各項公用事業收費、代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財政性收費、代發工資、代扣住房按揭消費貸款還款等。
(五)代理證券業務是指銀行接受委託辦理的代理發行、兌付、買賣各類有價證券的業務,還包括接受委託代辦債券還本付息、代發股票紅利、代理證券資金清算等業務。此處有價證券主要包括國債、公司債券、金融債券、股票等。
(六)代理保險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接受保險公司委託代其辦理保險業務的業務。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可以受託代個人或法人投保各險種的保險事宜,也可以作為保險公司的代表,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協議,代保險公司承接有關的保險業務。代理保險業務一般包括代售保單業務和代付保險金業務。
(七)其他代理業務,包括代理財政委託業務、代理其他銀行銀行卡收單業務等。

『貳』 個人委託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委託貸款業務行為,防範業務風險,促進委託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根據《貸款通則》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委託貸款是指由我司作為委託人提供資金,由銀行作為受託人,根據我司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幣種、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擔保方式等,由銀行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
第三條 辦理委託貸款業務的基本流程為:客戶申請、受理、調查、審查、審議與審批、簽訂合同、提供貸款、貸後管理、貸款收回。
第二章 借款人基本條件
第四條 委託貸款的借款人由我司以書面形式確定,並通知受託行。
第五條 借款人申請委託貸款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通過年檢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符合營業執照范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持有人民銀行核准發放並經過年檢的貸款卡,特殊行業或按規定應取得行政許可的,應持有有權部門的相應批准文件
管理、財務制度健全,生產經營情況正常,財務狀況良好,具備到期還款付息的能力。
(三)無不良信用記錄,或雖然有過不良信用記錄,但不良信用記錄的產生並非由於主觀惡意且申請本次貸款前已全部償還了不良信用,信用狀況已恢復正常的。
(四)貸款用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
(五)我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叄』 銀行中間業務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規范與完善銀行服務,提高競爭能力,同時有效防範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特製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暫行規定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銀行機構。
第三條本暫行規定所稱中間業務是指不構成商業銀行表內資產、表內負債,形成銀行非利息收入的業務。
第四條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應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同意,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商業銀行申請開辦中間業務,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金融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
(二)不損害客戶的經濟利益;
(三)有利於完善銀行的服務功能,有利於提高銀行的盈利能力;
(四)制定了相應的業務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五)具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六)具備適合開展業務的支持系統;
(七)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的風險和復雜程度,分別實施審批制和備案制。
適用審批制的業務主要為形成或有資產、或有負債的中間業務,以及與證券、保險業務相關的部分中間業務;適用備案制的業務主要為不形成或有資產、或有負債的中間業務。
第七條適用審批制的中間業務品種包括:
(一)票據承兌;
(二)開出信用證;
(三)擔保類業務,包括備用信用證業務;
(四)貸款承諾;
(五)金融衍生業務;
(六)各類投資基金託管;
(七)各類基金的注冊登記、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
(八)代理證券業務;
(九)代理保險業務;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適用審批制的其他業務品種。
第八條適用備案制的中間業務品種包括:
(一)各類匯兌業務;
(二)出口托收及進口代收;
(三)代理發行、承銷、兌付政府債券;
(四)代收代付業務,包括代發工資、代理社會保障基金發放、代理各項公用事業收費(如代收水電費);
(五)委託貸款業務;
(六)代理政策性銀行、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業務;
(七)代理資金清算;
(八)代理其他銀行銀行卡的收單業務,包括代理外卡業務;
(九)各類代理銷售業務,包括代售旅行支票業務;
(十)各類見證業務,包括存款證明業務;
(十一)信息咨詢業務,主要包括資信調查、企業信用等級評估、資產評估業務、金融信息咨詢;
(十二)企業、個人財務顧問業務;
(十三)企業投融資顧問業務,包括融資顧問、國際銀團貸款安排;
(十四)保管箱業務;
(十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適用備案制的其他業務品種。
第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受理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的申報材料後,對適用審批制的業務品種,應在30個工作日內發出正式批復文件。對適用備案制的業務品種,中國人民銀行監管部門應在受理申報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以備案通知書的形式答復申請銀行。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的申請,可以對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的適用對象和適用范圍作出特別限定。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開辦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未列出的中間業務,按審批制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業務性質及風險特徵確定適用審批制或備案制。
第十二條對中國人民銀行已經發布專門業務管理辦法的中間業務品種,若辦法已規定了相應的審批或備案制度,按專門業務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新開辦中間業務,應由其總行統一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查同意後,由其總行統一授權其分支機構開展業務。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開辦中間業務之前,應就開辦業務的品種及其屬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管轄行報告。
第十四條城市商業銀行新開辦中間業務品種,應由其總行統一向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審查同意後,由其總行統一授權其分支機構開展業務。
城市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開辦中間業務之前,應由其總行於開辦前就開辦業務的品種及其屬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管轄行報告。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開辦中間業務品種,不應超出其總行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同意開辦的業務品種范圍。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總行申請開辦適用審批制的業務品種,應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一式三份):
(一)開辦申請;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應至少包括如下內容:
1、擬開辦業務品種的定義;
2、擬開辦業務品種的風險特徵和防範措施;
3、擬開辦業務品種成本和收益預測;
4、擬開辦業務品種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配備情況;
5、擬開辦業務品種的支持系統;
6、開發和實施擬開辦業務品種的方案。
(三)擬開辦業務品種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申請開辦適用備案制的業務品種,應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開辦申請,開辦申請應就以下內容進行說明:
1、擬開辦業務品種的定義;
2、擬開辦業務品種成本和收益預測;
3、擬開辦業務品種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配備情況;
4、擬開辦業務的支持系統。
(二)申請開辦業務品種的操作規程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十八條商業銀行開展中間業務,應加強與同業之間的溝通和協商,杜絕惡性競爭、壟斷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十九條對國家有統一收費或定價標準的中間業務,商業銀行按國家統一標准收費。對國家沒有制定統一收費或定價標準的中間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銀行業協會按商業與公平原則確定收費或定價標准,商業銀行應按中國銀行業協會確定的標准收費。
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應健全內部經營管理機制,加強內部控制,保證對中間業務的有效管理和規范發展。
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應制定中間業務內部授權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商業銀行內部授權制度應明確商業銀行各級分支機構對不同類別中間業務的授權許可權,應明確各級分支機構可以從事的中間業務范圍。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應加強對中間業務風險的控制和管理,並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章,建立和實施有效的風險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應建立監控和報告各類中間業務的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准確、全面反映各項中間業務的開展情況及風險狀況,並及時向監管當局報告業務經營情況和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應注重對中間業務中或有資產、或有負債業務的風險控制和管理,對或有資產業務實行統一的資本金管理;應注重對交易類業務的頭寸管理和風險限額控制;應對具有信用風險的或有資產業務實行統一授信管理。
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建立中間業務內部審計制度,對中間業務的風險狀況、財務狀況、遵守內部規章制度情況和合規合法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審計。
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在對銀行中間業務監督和檢查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根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和有關法規進行處罰,對情節特別嚴重的,將強制停辦相關業務,取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一)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或予以備案,擅自開辦中間業務;
(二)開辦業務過程中,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危害了國家和公眾利益;
(三)開辦業務過程中,逃避中國人民銀行監督檢查;
(四)開辦業務過程中,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五)業務經營過程中,未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內部控制制度,內控混亂,造成嚴重風險及實際重大資金損失;
(六)中國人民銀行認定需要進行處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銀行在業務經營過程中,存在本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以外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違反本暫行規定的其他條款,中國人民銀行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肆』 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正式生效了嗎

還沒有啊。銀監會起草了《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伍』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的暫行規定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令〔2001〕第 5 號(此規定已經在2008年被廢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金融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現予發布施行。
行長戴相龍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於2008 第5號文廢止了該規定)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規范與完善銀行服務,提高競爭能力,同時有效防範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特製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暫行規定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銀行機構。
第三條本暫行規定所稱中間業務是指不構成商業銀行表內資產、表內負債,形成銀行非利息收入的業務。
第四條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應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同意,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商業銀行申請開辦中間業務,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金融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
(二)不損害客戶的經濟利益;
(三)有利於完善銀行的服務功能,有利於提高銀行的盈利能力;
(四)制定了相應的業務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五)具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六)具備適合開展業務的支持系統;
(七)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的風險和復雜程度,分別實施審批制和備案制。
適用審批制的業務主要為形成或有資產、或有負債的中間業務,以及與證券、保險業務相關的部分中間業務;適用備案制的業務主要為不形成或有資產、或有負債的中間業務。
第七條適用審批制的中間業務品種包括:
(一)票據承兌;
(二)開出信用證;
(三)擔保類業務,包括備用信用證業務;
(四)貸款承諾;
(五)金融衍生業務;
(六)各類投資基金託管;
(七)各類基金的注冊登記、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
(八)代理證券業務;
(九)代理保險業務;
(十)中國人褚?腥范ǖ氖視蒙笈?頻鈉淥?滴衿分幀?br />第八條適用備案制的中間業務品種包括:
(一)各類匯兌業務;
(二)出口托收及進口代收;
(三)代理發行、承銷、兌付政府債券;
(四)代收代付業務,包括代發工資、代理社會保障基金發放、代理各項公用事業收費(如代收水電費);
(五)委託貸款業務;
(六)代理政策性銀行、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業務;
(七)代理資金清算;
(八)代理其他銀行銀行卡的收單業務,包括代理外卡業務;
(九)各類代理銷售業務,包括代售旅行支票業務;
(十)各類見證業務,包括存款證明業務;
(十一)信息咨詢業務,主要包括資信調查、企業信用等級評估、資產評估業務、金融信息咨詢;
(十二)企業、個人財務顧問業務;
(十三)企業投融資顧問業務,包括融資顧問、國際銀團貸款安排;
(十四)保管箱業務;
(十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適用備案制的其他業務品種。
第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受理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的申報材料後,對適用審批制的業務品種,應在30個工作日內發出正式批復文件。對適用備案制的業務品種,中國人民銀行監管部門應在受理申報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以備案通知書的形式答復申請銀行。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的申請,可以對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的適用對象和適用范圍作出特別限定。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開辦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未列出的中間業務,按審批制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業務性質及風險特徵確定適用審批制或備案制。
第十二條對中國人民銀行已經發布專門業務管理辦法的中間業務品種,若辦法已規定了相應的審批或備案制度,按專門業務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新開辦中間業務,應由其總行統一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查同意後,由其總行統一授權其分支機構開展業務。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開辦中間業務之前,應就開辦業務的品種及其屬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管轄行報告。
第十四條城市商業銀行新開辦中間業務品種,應由其總行統一向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審查同意後,由其總行統一授權其分支機構開展業務。
城市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開辦中間業務之前,應由其總行於開辦前就開辦業務的品種及其屬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管轄行報告。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開辦中間業務品種,不應超出其總行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同意開辦的業務品種范圍。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總行申請開辦適用審批制的業務品種,應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一式三份):
(一)開辦申請;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應至少包括如下內容:
1、擬開辦業務品種的定義;
2、擬開辦業務品種的風險特徵和防範措施;
3、擬開辦業務品種成本和收益預測;
4、擬開辦業務品種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配備情況;
5、擬開辦業務品種的支持系統;
6、開發和實施擬開辦業務品種的方案。
(三)擬開辦業務品種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申請開辦適用備案制的業務品種,應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開辦申請,開辦申請應就以下內容進行說明:
1、擬開辦業務品種的定義;
2、擬開辦業務品種成本和收益預測;
3、擬開辦業務品種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配備情況;
4、擬開辦業務的支持系統。
(二)申請開辦業務品種的操作規程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十八條商業銀行開展中間業務,應加強與同業之間的溝通和協商,杜絕惡性競爭、壟斷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十九條對國家有統一收費或定價標準的中間業務,商業銀行按國家統一標准收費。對國家沒有制定統一收費或定價標準的中間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銀行業協會按商業與公平原則確定收費或定價標准,商業銀行應按中國銀行業協會確定的標准收費。
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應健全內部經營管理機制,加強內部控制,保證對中間業務的有效管理和規范發展。
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應制定中間業務內部授權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商業銀行內部授權制度應明確商業銀行各級分支機構對不同類別中間業務的授權許可權,應明確各級分支機構可以從事的中間業務范圍。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應加強對中間業務風險的控制和管理,並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章,建立和實施有效的風險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應建立監控和報告各類中間業務的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准確、全面反映各項中間業務的開展情況及風險狀況,並及時向監管當局報告業務經營情況和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應注重對中間業務中或有資產、或有負債業務的風險控制和管理,對或有資產業務實行統一的資本金管理;應注重對交易類業務的頭寸管理和風險限額控制;應對具有信用風險的或有資產業務實行統一授信管理。
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建立中間業務內部審計制度,對中間業務的風險狀況、財務狀況、遵守內部規章制度情況和合規合法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審計。
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在對銀行中間業務監督和檢查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根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和有關法規進行處罰,對情節特別嚴重的,將強制停辦相關業務,取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一)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或予以備案,擅自開辦中間業務;
(二)開辦業務過程中,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危害了國家和公眾利益;
(三)開辦業務過程中,逃避中國人民銀行監督檢查;
(四)開辦業務過程中,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五)業務經營過程中,未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內部控制制度,內控混亂,造成嚴重風險及實際重大資金損失;
(六)中國人民銀行認定需要進行處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銀行在業務經營過程中,存在本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以外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違反本暫行規定的其他條款,中國人民銀行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陸』 銀監會商業銀行貸款管理辦法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條借款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四、無住房補貼的以不低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補貼的以個人承擔部分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證人;
六、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供下列資料:
一、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有關借款人家庭穩定的經濟收入的證明;
三、符合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資信證明;
五、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六、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第三章貸款程序
第七條借款人應直接向貸款人提出借款申請。貸款人自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資料之日起,應在三周內向借款人正式答復。貸款人審查同意後,按照《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住房貸款。
第八條貸款人發放貸款的數額,不得大於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擬購買住房的價值。
第九條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的,在借款申請批准後,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由貸款人以轉帳方式將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帳戶。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借款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交納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

『柒』 求:交通銀行《委託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根據本行《委託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修訂本會計核算規定。

一、使用的會計科目
凡在本行開立存款賬戶或基本賬戶的企業事業法人,委託本行辦理委託貸款,應在本行開立委託貸款資金存款戶,並將委託貸款資金一次或分次存入後,在存入資金總額內指定發放委託貸款,其存入資金通過「431委託存款」科目下有關二級科目核算;其貸款通過「311委託貸款」科目下有關二級科目核算。

二、核算手續
(一)委託貸款資金的劃入
信貸或有關業務部門與委託貸款單位簽訂委託貸款協議,並與委託方、借款方簽訂委託貸款單項協議後,應將總協議與單項協議副本一份送會計部門。會計部門據以在「431委託存款」科目下有關二級科目內開立「存款戶」,並掌握、監督委託貸款資金的劃入與相應發放的貸款。
資金劃入由委託方簽發其存款賬戶的轉賬支票,辦理轉賬。會計分錄為:
借:有關科目委託方存款戶
貸:431委託存款科目下有關二級科目委託方存款戶
存款戶按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另在「431委託存款」科目下有關二級科目內設置「保證金戶」,於發放貸款時,繕制二借二貸特種轉賬傳票(一借一貸作相應的收支款通知),將相應的貸款金額從「存款戶」轉入「保證金戶」。會計分錄為:
借:431委託存款科目下有關二級科目委託方存款戶
貸:431委託存款科目下有關二級科目委託方保證金戶
貸款到期收回後,相應的反方向分錄,按貸款金額從「保證金戶」轉入「存款戶」,「保證金戶」不計付利息。
(二)委託貸款的發放與收回
委託貸款的發放與收回的核算手續,按照本行《逐筆發放貸款的會計核算和處理手續規定》有關條款辦理。
發放貸款的會計分錄為:
借:331委託貸款科目下有關二級科目借款人賬戶
貸:有關存款科目借款人賬戶或其他有關科目
貸款收回的會計分錄相反。
(三)委託貸款展期
借款方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應在到期日前5天正式向委託方和本行信貸或有關業務部門提交一式四聯「貸款展期憑證」,其處理手續按照本行《逐筆發放貸款的會計核算和處理手續規定》有關條款辦理。
(四)貸款逾期
對到期未辦展期手續的委託貸款,應從到期日起,視同逾期貸款,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罰息。
(五)存款與貸款利息的計算
1.「431委託存款」科目下有關二級科目的計付利息手續按照「201活期存款」科目的計付利息手續辦理。
2.「331委託貸款」科目下有關二級科目的計收利息,按照本行《人民幣貸款利息計算與會計核算規定》辦理,但委託貸款的利息收入不轉入「701利息收入」科目,而轉入「2621暫收款項」科目「其他應付款」賬戶「待劃轉委託貸款利息」分戶。然後分別本行應收取的手續費與委託方應收的利息予以劃轉。
(六)委託貸款手續費的收取與利息的劃歸委託方
手續費按委託方與本行簽訂的委託貸款總協議中訂明的手續費率(以月息利率標明)在「2621暫收款項」科目「其他應付款」賬戶「待劃轉委託貸款利息」分戶中劃收,其餘額劃歸委託方。會計分錄為:
借:2621暫收款項科目「其他應付款」賬戶「待劃轉委託貸款利息」分戶
貸:有關存款科目或其他有關科目(劃歸委託方的貸款利息)
貸:703手續費收入科目「委託貸款手續費收入」賬戶
(七)委託貸款資金的劃回
委託貸款執行期間,委託方如需減少其尚未動用的委託資金存款戶的存款,或如委託貸款停止貸款,委託方抽回委託貸款資金,應經本行信貸或有關業務部門同意,並書面通知會計部門,據以辦理存款的劃轉。
劃轉存款時,繕制二借二貸特種轉賬傳票,以一借一貸特種轉賬傳票進行轉賬,一借一貸特種轉賬傳票作「支款通知」與「收款通知」交給委託方。會計分錄為:
借:431委託存款科目下有關二級科目委託人存款戶
貸:有關科目委託方存款戶
前《關於各項委託貸款的會計核算規定》(會計核算規定匯編〔9〕)相應予以廢止。

(一、開立賬戶與委託貸款資金的劃入)(略)

委託貸款會計核算業務授權表
(二、貸款的發放、收回,委託資金的劃回,手續費與利息劃轉)

┌——┬———————————————————┬———————————┐│崗位│ 授權內容 │ 行使許可權的條件 │├——┼———————————————————┼———————————┤│ │一、發放貸款 │ 信貸或有關業務部門送││ │(一)按「逐筆發放貸款的會計核算業務授│來的由借款方填具經信貸││ │ 權表」規定處理。 │或有關業務部門審核同意││ │(二)繕制「委託資金」科目二借委託方存│貸款的一式五聯「借款憑││ │ 款戶與二貸委託方保證戶特種轉賬傳│證」。 ││ 會 │ 票(其中一聯借、貸特種轉賬傳票作│ ││ │ 收、支款通知)送電算記賬員。 │ ││ 計 ├———————————————————┼———————————┤│ │二、收回貸款 │ 借款方於貸款到期日前││ 部 │(一)按「逐筆發放貸款的會計核算業務授│填交的一式四聯「還款憑││ │ 權表」規定處理。 │證」。 ││ 門 │(二)繕制「委託資金」科目二借委託方保│ ││ │ 證金戶與二貸委託方存款戶特種轉賬│ ││ 貸 │ 傳票(其一聯借、貸特種轉賬傳票作│ ││ │ 收支款通知)送電算記賬員。 │ ││ 款 ├———————————————————┼———————————┤│ │三、劃回委託貸款資金 │ 委託方向信貸或有關業││ 經 │ 根據信貸或有關業務部門送來的劃回委│務部門提出抽回委託貸款││ │托貸款資金的書面通知繕制「委託資金」科│資金,經信貸或有關業務││ 辦 │目二借委託方存款戶與二貸委託方有關科目│部門審核同意後送來的劃││ │存款戶特種轉賬傳票(其中一聯借、貸特種│回委託貸款資金的書面通││ 員 │轉賬傳票作收、支款通知)送電算記賬號。│知。 ││ │ │ ││ ├———————————————————┼———————————┤│ │四、劃收手續費與劃轉委託貸款利息 │ ││ │ 根據「暫收款項」科目中「待劃轉委託│ ││ │貸款利息」戶金額,繕制一借「暫收款項」│ ││ │科目、二貸有關存款科目委託方存款戶,一│ ││ │貸「手續費收入」科目傳票(其中一貸有關│ ││ │存款科目委託方存款戶特種轉賬傳票作收款│ ││ │通知)送電算記賬員。 │ │├——┼———————————————————┼———————————┤│ 會 │一、根據貸款經辦員送的特種轉賬傳票進行│ 貸款經辦員送的加蓋名││ 計 │ 記賬。 │章的發放貸款、或收回貸││ 部 │二、記賬後在傳票上加蓋名章,將傳票送交│款、或劃回委託貸款資金││ 門 │ 復賬員復核記賬。 │、或劃收手續費與劃轉委││ 電 │ │托貸款利息的上述特種轉││ 算 │ │賬傳票。 ││ 記 │ │ ││ 賬 │ │ ││ 員 │ │ │├——┼———————————————————┼———————————┤│ 會 │一、根據傳票進行復核記賬。 │ 記賬員送來的加蓋名章││ 計 │二、復核記賬無誤後,在傳票上加蓋名章及│的上述傳票。 │
│ 部 │ 「轉訖章」後,將傳票送交綜合核算員│ │
│ 門 │ 進行綜合核算。 │ │
│ 電 │三、在作收、支款通知的傳票上加蓋「轉訖│ │
│ 算 │ 章」後送交委託方。 │ │
│ 復 │ │ │
│ 賬 │ │ │
│ 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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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 │ 根據右列傳票進行綜合核算。 │ 復賬員送來的加蓋名章│
│ 計 │ │及「轉訖章」的上述傳票│
│ 部 │ │。 │
│ 門 │ │ │
│ 綜 │ │ │
│ 合 │ │ │
│ 核 │ │ │
│ 算 │ │ │
│ 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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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委託存款」科目存款戶利息,按「活期存款」科目利息計付的授權表處理;「委託貸款」科目的計收利息按「本幣貸款利息的計算與會計核算授權表」處理,本授權表略。

委託貸款會計核算業務流程圖(略)

附:三 委託貸款會計核算業務授權表

(一、開立賬戶與委託貸款資金的劃入)

┌——┬———————————————————┬———————————┐│崗位│ 授權內容 │ 行使許可權的條件 │├——┼———————————————————┼———————————┤│ │一、持「開戶申請書」連同委託貸款總協議│ 信貸或有關業務部門送││ │ 與單項協議副本至財務會計部門開銷戶│來的一式三聯「開戶申請││ 會 │ 經管員處辦理開戶手續。 │書」及委託貸款總協議與││ 計 │二、符合開戶手續由財務會計部門開銷戶經│單項協議副本。 ││ 部 │ 管員在「開戶申請書」上加蓋「業務章│ ││ 門 │ 」後,對三份「開戶申請書」分別處理│ ││ 貸 │ : │ ││ 款 │(一)一份由開銷戶經管員憑以登記「開銷│ ││ 經 │ 戶簿」並留存備查。 │ ││ 辦 │(二)二份連同委託貸款總協議與單項協議│ ││ 員 │ 副本由會計部門貸款經辦員帶回。 │ ││ │1.一份連同委託貸款總協議與單項協議副│ ││ │ 本留存備查。 │ ││ │2.一份送交委託方。 │ │├——┼———————————————————┼———————————┤│ 會 │ 按「支票會計核算業務授權表」規定處理│ 委託方送來的所簽發的││ 計 │。 │支票及「委託資金」科目││ 部 │ │存款戶的進賬單。 ││ 門 │ │ ││ 櫃 │ │ ││ 台 │ │ ││ 接 │ │ │
│ 櫃 │ │ │
│ 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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