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金融商業 » 金融機構貸款的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
擴展閱讀
貸款借10萬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金融機構貸款的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

發布時間: 2021-11-26 01:01:57

① 什麼叫要式合同什麼叫諾成合同金融機構借款為什麼屬於諾成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合同,後者稱為約定之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又稱不要物合同。實踐合同的對稱。指僅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的合同。諾成合同自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為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於履行合同,而與合同的成立無關。
主流觀點認為,我國目前合同法中的借款合同主要調整兩部分內容,一是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借款合同關系,另一部分是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其中以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關系為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向金融機構貸款的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自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這就說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只有在實際交付的時候,才能使合同成立。——由於不能一概而論,所以不說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
我個人認為,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不同的。合同成立並不以生效為必要條件,也即只要雙方達成合意,合同即成立,但並不一定生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所規定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並沒有否認借款合同為諾成合同,只是強調必須是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才生效。在這個意義上講,我認為所有的借款合同均應為諾成合同。

② 為什麼金融借款合同規定為諾成性合同,而民間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時,合同關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時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雙方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時,不需以貸款人貸款的交付作為要件,所以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諾成性合同。
《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該條規定表明,自然人之間就借款達成口頭協議或者簽訂書面合同,雙方的借款合同關系並未生效。只有貸款人實際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時,借款合同才生效,所以民間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
補充:
根據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合同可分為諾成性合同和實踐性合同。
諾成性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如買賣合同。
實踐性合同是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③ 貸款合同是一種諾成還是實踐合同

實踐合同只有:保管合同、借貸合同、質押合同,其餘都是諾成合同,特別苦逼的新型合同除外

④ 借款合同 屬於 諾成合同嗎

屬於,合同中有一方不是自然人的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

借款合同既有諾成合同,也有實踐合同。最典型的實踐合同是合同當事人均為自然人,這種借款合同根據法律規定屬於實踐合同。借款合同中有一方不是自然人的情況就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實踐合同,那就屬於諾成合同。

通常講屬於諾成合同。但個人間的借款合同應屬於實踐合同。合同法規定個人間的借款自款項交付時生效。由於不能一概而論,所以不說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0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4)金融機構貸款的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擴展閱讀:

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項:

1、訴訟時效問題:需要注意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債權人可以隨時提出還款主張,不受兩年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提出還款主張後兩年內沒有繼續主張的,視為超過訴訟時效,法律不予支持。

2、原告主張債權必須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系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持個人的主張。欠條或者借條在債務人之手時一般將被推定為該債務已經清償。

3、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數),但一定要明確約定,沒有約定利息的,視為無息借款。約定超出銀行同期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護。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借款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只返還本金。

⑤ 為什麼不說借款合同是諾成的或者實踐性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就合同主要條款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是「實踐合同」的對稱,它不依賴物的交付。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主流觀點認為,我國目前合同法中的借款合同主要調整兩部分內容,一是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借款合同關系,另一部分是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其中以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關系為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向金融機構貸款的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自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這就說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只有在實際交付的時候,才能使合同成立。——由於不能一概而論,所以不說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
我個人認為,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不同的。合同成立並不以生效為必要條件,也即只要雙方達成合意,合同即成立,但並不一定生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所規定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並沒有否認借款合同為諾成合同,只是強調必須是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才生效。在這個意義上講,我認為所有的借款合同均應為諾成合同。

⑥ 為什麼金融借款合同規定為諾成性合同,而民間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

性質不一樣

⑦ 為什麼自然人的借款合同是單務實踐合同法人(企業銀行之間)之間的借款合同是諾誠合同

因為自然人的借款行為大多沒有正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