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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借10萬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買房用抵押貸款合適嗎

發布時間: 2021-11-30 22:48:56

① 買房錢不夠按揭劃算還是抵押貸款劃算

兩種貸款成本略有別。按揭貸款比抵押貸款利率更低一些。原因如下: 其一,若是首套房申請按揭貸款,購房者有機會享受到一定的利率折扣,而抵押貸款則不然,各銀行大多會在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一定的比例。 其二,退一步講,如果購房者不能享受到利率折扣,且執行利率有一定的上調,通常來說,其上調幅度也會低於抵押貸款。
拓展資料:按揭和抵押貸款的區別
一、貸款用途不同
根據廣義上的用途來細分,房屋抵押貸款又包括個人消費貸款和經營性貸款兩種方式。具體而言,消費貸款可以用作購車、旅遊、裝修、醫療、留學等消費領域,而經營性貸款顧名思義是用於商業用途。
房屋抵押貸款和房屋按揭貸款最大的用途區別,在於按揭貸款是購房者向銀行借錢購買房屋,而房屋抵押貸款則是借款人用已購房做抵押向銀行借錢用於消費領域或做生意。如:購車、旅遊、裝修、醫療、留學或者商業用途。
二、貸款成本不同
總的來說,按揭貸款比抵押貸款利率更低一些。主要原因有二:
其一若是首套房申請按揭貸款,購房者有機會享受到一定的利率折扣,而抵押貸款則不然,各銀行大多會在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一定的比例。
其二退一步講,如果購房者不能享受到利率折扣,且執行利率有一定的上調,通常來說,其上調幅度也會低於抵押貸款。
三、貸款期限不同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按揭貸款最長貸款期限為30年。每筆貸款年限由商業銀行依據借款個人的年齡、工作年限、還款能力等因素與借款人協商確定。而房屋抵押貸款的最長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
四、前提條件不同
借款人要向銀行申請房屋抵押貸款,是以一定的抵押品作為物品保證向銀行取得的貸款,抵押貸款用途可用以購房、也可以用作其他用途。而按揭貸款是購房者以所購住房做抵押,並由其所購買住房的房地產企業提供階段性擔保的個人住房貸款業務,只能用以購房。
五、法律意義不同
住房按揭貸款的房屋所有權(房屋產權證),隨著購房交易的完成,從賣方轉移到買方手中。而房產抵押貸款的房屋所有權未發生改變。只要當借款人不能還款時,金融機構才會將房屋拍賣。
六、當事人不同
按揭貸款是發生在購房者、開發商、銀行三方之間,圍繞房屋產權、借款、還款進行的錢物交易。在交易的過程中,各方擔任的職責也是不同的,開發商在這其中擔任的是中間人或者擔保人的角色,購房者是按揭人,銀行是按揭受益人。
抵押一般只牽扯兩個當事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不需要擔保人。現實中的房產抵押也一般是發生在貸款人擁有房屋的所有產權情況下,將房屋抵押給銀行,進行的是一項單純的以物換錢行為,要比按揭簡單許多

② 房屋抵押貸款可以用於買房嗎

房產抵押貸款可不可用於買房

房屋抵押貸款屬於消費貸款的一種,是消費抵押貸款,這種貸款的用途銀行是做了一些要求的,如果將貸款用來買房的話,目前來說想要通過將房產抵押來獲得貸款,進行買房的行為一般是不允許的,建議當事人可以考慮相應的其他方式來進行。

相關法律知識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已作抵押的房地產,由抵押人佔用與管理。

抵押人在抵押房地產佔用與管理期間應當維護抵押房地產的安全與完好。抵押權人有權按照抵押合同的規定監督、檢查抵押房地產的管理情況。

第三十七條 抵押權可以隨債權轉讓。抵押權轉讓時,應當簽訂抵押權轉讓合同,並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抵押權轉讓後,原抵押權人應當告知抵押人。

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地產可以轉讓或者出租。

抵押房地產轉讓或者出租所得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三十九條 抵押人佔用與管理的房地產發生損毀、滅失的,抵押人應當及時將情況告知抵押權人,並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抵押的房地產因抵押人的行為造成損失使抵押房地產價值不足以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擔保以彌補不足。

抵押人對抵押房地產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的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房地產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務的擔保。

③ 抵押貸款買房和 按揭貸款買房哪個更劃算

抵押貸款買房和 按揭貸款買房是一樣的啊

抵押和按揭都是以你所買住房為抵押物貸款

利率是一樣的

除非是公積金貸款 利率低

④ 買房子用舊房抵押貸款合適

這個沒問題阿,抵押貸款利息也很低 每個月4厘的利息,需要可以私聊

⑤ 買房可以用房產證抵押貸款嗎

房產抵押貸款不可用於買房。國家規定為防止炒房者貸款炒房、哄抬房價,貸款資金不得進入房地產市場。銀行嚴格在貸後管理中對資金的流向進行監管,嚴格限制貸款資金進入房地產市場,一經銀行查明立即收回資金。
【法律依據】
《貸款通則》第三十一條
貸款發放後,貸款人應當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借款人的經營情況進行追蹤調查和檢查。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已作抵押的房地產,由抵押人佔用與管理。抵押人在抵押房地產佔用與管理期間應當維護抵押房地產的安全與完好。抵押權人有權按照抵押合同的規定監督、檢查抵押房地產的管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