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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不可以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

發布時間: 2021-11-30 23:15:47

1. 商業銀行不得向哪些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

您好,商業銀行不得發放信用貸款的關系人有①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②上述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相關法律:

《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所稱關系人是指:①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②上述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商業銀行貸款流程

首先:借款人需要攜帶相關資料向商業銀行提出貸款申請。申請資料一般包括: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收入證明(銀行指定的格式),資信證明(學歷證明、房產證等)等等。

其次:商業銀行確定借款人所攜帶的資料齊全,並且符合要求,受理借款人的貸款申請,對借款人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查。

再次:商業銀行根據自主建立的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貸款管理制度,審查貸款條件,決定是否提供貸款。

然後:商業銀行審批合格後,由商業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

最後: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約定使用貸款,按期還本付息。


相關擴展:

貸款指債權人(或放貸人)向債務人(或借款人)讓渡資金使用權的一種金融行為。

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 、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貸款指債權人(或放貸人)向債務人(或借款人)讓渡資金使用權的一種金融行為。

2. 關系人不得發放信用貸款是強制性規定嗎

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第40條的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此外,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需要明確的是,這里的關系人是指:(1)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2)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3. 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什麼貸款

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
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第40條的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此外,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需要明確的是,這里的關系人是指:
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七十四條規定:商業銀行由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整改,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整改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綜上所述,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修改完善以及關系人概念的廢除,針對違規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的行政處罰數量將出現斷崖式下降,但這並不意味著金融監管部門放棄了對違規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行為的監管。因此,建議金融監管部門積極採取以下應對措施:
一是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審慎監管規則的修改情況更新行政處罰事由。商業銀行違規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行政處罰案由應替換為關聯交易管理或員工行為管理方面的違規案由。
二是繼續嚴格打擊違背交易公平原則向關聯方發放信用貸款的行為。在提高現場檢查頻次的基礎上,建議改變行政處罰機制,強化雙罰制或只側重於處罰商業銀行相關責任人員。
三是客觀判斷商業銀行特別是地方中小銀行關系人和關聯方的實際情況。將關系人納入關聯方管理,積極督促指導商業銀行利用關聯交易監管系統及時、准確更新內部人和股東及其近親屬以及他們直接、間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信息。

4. 商業銀行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的禁止

可以發放,但是條件不得由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信用貸款也屬於銀行貸款的一種。

5. 不得向「關系人」發放貸款中的「關系人」指的是什麼

「關系人」是指《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經濟組織。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前款所稱關系人是指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5)商業銀行不可以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擴展閱讀: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期歸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歸還擔保貸款的,商業銀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證人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

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分,借款人到期不歸還信用貸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

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一家商業銀行的營業場所開立一個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基本賬戶,不得開立兩個以上基本賬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6. 商業銀行為什麼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

這個「關系人」指的是:
1、商業銀行的董事
2、商業銀行的管理人員
3、信貸業務人員
4、商業銀行的董事投資的公司
5、商業銀行監事的近親屬。

7. 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是否正確呢

一般銀行都是這個做法,防止操作風險。

8. 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提供信用貸款

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提供信用貸款,這是《商業銀行法》規定的

9. 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貸款,是嗎

經濟法考試書裡面是這么說的,可以走點捷徑,不用關系人的名字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