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業銀行不得對外提供擔保是什麼法規
商業銀行不得對外提供擔保是根據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對委託貸款的資金來源、用途進行約束,並要求作為受託人的商業銀行不得代委託人確定借款人,不得參與貸款決策,不得提供各種形式的擔保。
2. 為什麼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委託人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經營貸款業務機構的委託貸款業務申請
不能讓這些機構借了款去再投資。
3. 銀監會商業銀行貸款管理辦法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條借款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四、無住房補貼的以不低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補貼的以個人承擔部分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證人;
六、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供下列資料:
一、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有關借款人家庭穩定的經濟收入的證明;
三、符合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資信證明;
五、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六、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第三章貸款程序
第七條借款人應直接向貸款人提出借款申請。貸款人自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資料之日起,應在三周內向借款人正式答復。貸款人審查同意後,按照《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住房貸款。
第八條貸款人發放貸款的數額,不得大於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擬購買住房的價值。
第九條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的,在借款申請批准後,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由貸款人以轉帳方式將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帳戶。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借款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交納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
4. 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
為規范商業銀行委託貸款業務經營,加強委託貸款業務管理,促進委託貸款業務健康發展,近日,銀監會起草了《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請將有關意見和建議於2015年2月16日前以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反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監管一部。
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銀行委託貸款業務經營,加強委託貸款業務管理,促進委託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委託貸款,是指委託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協助監督使用並收回的貸款。不包括現金管理項下委託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
委託人是指提供委託貸款資金的政府部門、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委託人不得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具有貸款業務資格的各類機構。
第四條 委託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委託代理業務。商業銀行依據本辦法規定,與委託貸款業務相關主體通過合同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履行相應職責,收取代理手續費,不承擔信用風險。
第五條 商業銀行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平等自願、責利匹配、審慎經營的原則。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按照本辦法對商業銀行委託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5. 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正式生效了嗎
還沒有啊。銀監會起草了《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6. 什麼是委託貸款
委託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以及個人委託人等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
《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委託貸款,是指委託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協助監督使用、協助收回的貸款,不包括現金管理項下委託貸款和住房公積金項下委託貸款。
委託人是指提供委託貸款資金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現金管理項下委託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在現金管理服務中,受企業集團客戶委託,以委託貸款的形式,為客戶提供的企業集團內部獨立法人之間的資金歸集和劃撥業務。
住房公積金項下委託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受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代為發放的個人住房消費貸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
7. 關於商業銀行及信用社能否從事委託貸款業務的復函
發布部門: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發布文號: 銀辦函[1997]413號
中國人民銀行江蘇省分行:你分行《關於商業銀行(信用社)能否從事委託貸款業務的請示》(蘇銀發[1997] 314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委託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根據《
金融信託投資機構管理暫行規定
》對信託投資業務范圍的界定,委託貸款屬於信託投資業務,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下稱《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第八十九條明令禁止商業銀行及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從事信託投資業務。
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從總體概念上劃分了不同的貸款種類,而金融機構能否從事某類貸款業務是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來確定的。因此,《商業銀行法》與《貸款通則》並無沖突。
8. 「商業銀行發放的委託貸款,屬於商業銀行的資產業務」這句話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