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借款人死了擔保人承擔責任嗎
如果是連帶保證,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的繼承人在遺產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擔保人承擔補充清償責任,也可以直接要求擔保人承擔全部的清償責任。如果是一般保證,只能先要求繼承人在死者的遺產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再擔保人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首先,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擔保人是一般保證:只有在債權人起訴借款人的所有繼承人並就借款人的遺產強制執行前,擔保人不承擔責任;只要起訴借款人的所有繼承人並就其遺產強制執行後仍然不能償還的(各繼承人也只是在所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還債義務),才有權找擔保人還款;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在繼承的死者遺產范圍之外,還可以要求其配偶償還:判決後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配偶的工資或其他收入和財產的。
其次,如果明確約定是連帶保證、或者沒有明確約定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時,均為連帶保證。債權人可以找借款人的繼承人,也可以找擔保人要求還款:此時擔保人應主動向債權人提供借款人遺產的線索,要求債權人起訴借款人的繼承人還款,如果擔保人提供了線索後債權人不處理導致遺產流失不能還債,擔保人在所提供線索的財產范圍內可以主張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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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借款人死亡後擔保人是否要承擔還款責任
核心內容:擔保人的出現是為了保護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在債務人死亡的情況下,保證人還需要履行其保證責任呢?下面由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幫助。網友提問:廖某向我借了5萬元做生意,當時郭某作了擔保。前段時間廖某因車禍意外死亡,此後我要求郭某償還借款,郭某認為廖某死亡後主債務隨之消滅,他不再承擔保證責任。請問我可以拿回這筆錢嗎?律師回答: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借款人死亡,並不等於主債務也隨之消滅,借款人留下的債務應由保證人負責清償。陳先生的借貸及保證合同有效,有權要求郭某償還借款本息。●債務人死亡擔保人的責任一種觀點認為:應該承擔保證責任。其理由是,保證的設定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債權人的權益,保護交易的安全。《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任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而這里所說的沒有履行,當然應該包括債務人的死亡所導致的沒有履行。而且,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債務人死亡並不導致債的滅失。債務人的承人應該在其繼承的范圍內清償債務。所以,保證人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後,可根據追償權,向債務人的繼承人主張權利。另一種觀點認為:保證人在這種情況下,可免除保證責任。其理由是,當初根據《擔保法》所設定的保證,是基於對債務人到期還款的保證。准確的講是對民事行為的保證。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現淺析如下首先應該肯定的是,當初的借款合同與擔保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出現了債務人死亡的事件。這時,從債權人的角度而言,既可以與死者的繼承人協商繼續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繼承人基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在繼承的范圍內提前還款。由此,就可能產生兩個問題。一是如協商繼續履行,很明顯地,原來的主合同中的債務人發生了變化,原債務人變成了其繼承人。那麼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這里,法律條文的表述雖然是債務人轉讓債務,但其立法宗旨很顯然是保證原債務人的穩定。因為在原保證合同中,保證人是基於對原債務人的信任而做出的意思表示,不可能也不應該要求保證人對變更後的,其不予認可的新債務人提供擔保。二是如提前要求債務人的繼承人履行還款義務。那麼鑒於保證人應於還款期屆滿才產生保證責任的。那麼在原合同約定的期限未到時,要求保證人提前承擔責任,明顯缺乏應有的法律依據。其次,債權人可能放任這個權利到期,或者因不知道債務人死亡而到期。這時,因債務人死亡已經一個時期,其繼承人很可能已經就其遺產實際繼承。這時,如果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無異於要求保證人保證債務人的繼承人履行主合同義務。這是違背合同相對性原則的。就是說保證人是無法對主合同以外的人的行為做出保證的。另外,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承擔了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在這種情況下,由於主債務人死亡,這種追償也只能向其繼承人行使。但由於個案的不同,繼承的時間與追償權形成的時間不一。加之保證人可能對繼承的情況無從了解,故而這種追償權的實現,可能難於實現。而且,在這樣的情況下,債權人到期主張權利,不能不說是未經保證人同意而變更了債務人。再次,《擔保法》是為保障債權人權益的。其中第十八條第二款中表述的是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的。這比之於債權人的債權沒有如期受償,雖然在總體上看是一個意思。但這種措詞的差異,也可以看出《擔保法》的保護點是約束債務人履行債務,而不是著眼於債權人是否得到清償。由此可以認為,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的情形不應包括死亡這一事件。復次,根據《擔保法》第二條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就這個意義而言,擔保所承擔的責任應該以經濟活動為內容,擔保的內容是不應該含有死亡事件發生的。最後需要提到的是,上述意見是基於債務人於履行期屆滿前死亡的事實而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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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借款人去世了擔保人還要承擔責任嗎
1、借款人去世的,擔保人仍要按照擔保合同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2、擔保人提供一般保證的,先用借款人的遺產償還所欠債務。借款人的遺產經法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由擔保人承擔償還責任。
3、擔保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借款人承擔同一的還款責任。即不論借款人是否有財產,是否經過法院強制執行,保證人都有義務承擔保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欠款。
(3)借款人死亡貸款擔保人的權利擴展閱讀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擔保人的設立
擔保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滿足所需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五)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
擔保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⑷ 貸款人死亡擔保人的責任是什麼
你爸貸款是搞家庭經營,作為家庭成員有責任也有義務歸還,按法律規定也應該還,但如果你爸借錢是用於個人消費那就在其遺產范圍里歸還。現在唯一的辦法是向銀行申請延期重新訂立還款合同,由擔保人繼續擔保,如銀行不同意向法院起訴就麻煩了。
對你這種無能力歸還貸款的信用社一般是不會起訴的,因為他們要考慮訴訟成本,一般對你們採取的措施是慢慢收,收一點算一點,按你所說這債務是家庭債務也無什麼好的辦法,如果光從法律角度而不講道德的話你就慢慢拖,做到不還款不簽字,拖過了兩年信社就失去了訴訟時效,那對你就沒撤了。
擔保人本來就無能力,信社找他也沒什麼意義,再說這擔保也可能過期了,法律規定擔保的時效是半年即從貸款到期後的半年內。
⑸ 欠債借款人死亡的擔保人要不要負責任
借款人死亡擔保人不要負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法訂立擔保合同。且擔保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擔保責任,除法定免除情形出現外,擔保責任不消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⑹ 民間借貸借款人死亡,擔保人付的多少責任
1、借款人死亡的,在就借款人的遺產用於償還債務前,一般保證人有權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如借款人的遺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的,一般保證人應當承擔剩餘債務的償還責任。《擔保法》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⑺ 借款人死亡後擔保人是否要承擔還款責任
法律問題:借款人因病死亡,給他生前提供連帶擔保貸款的擔保人是否承擔全部還款責任?債務人的遺產繼承人是否因當承擔部分債務?債權人直接將擔保人訴上法庭,而不訴其遺產繼承人,此訴訟是否有效? 吳律師:擔保人有義務償還全部貸款,可以起訴擔保人,也可以起訴遺產繼承人,還可以兩者一起起訴。 張律師:可以申請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如果您需要更專業的解答,請進入首頁進行免費律師咨詢,撥打免費法律咨詢電話。 相關知識——按份之債的效力 1、按份之債的主體僅在自己的份額內享有權利或負擔義務。在按份之債中,按份債權人只能就自己享有債權份額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而無權要求債務人向自己清償全部債務;每一個按份債務人也只就自己所負擔的債務份額負有清償義務,對其他債務人所負擔的債務份額,無義務清償。 2、就某一債權人或者某一債務人發生的事項,如履行遲延、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受領遲延等,對於其他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不產生影響;某一債權人或某一債務人作出的免除債務、提存、抵銷、債的關系無效或被撤銷、以及某一債務人因不可抗力或時效完成而消滅債務等事項,對其他債的當事人也不發生影響。 3、在按份債權中,如果一個債權人受領的履行超過自己受領的份額時,若能夠認定為系代其他債權人受領,則可以構成無因管理;否則就其超過受領份額的部分,構成不當得利,應向對其履行債務的債務人返還不當得利。在按份債務中,如果一個債務人履行的債務超過了其份額,若能認定為系代其他債務人履行,則成立第三人清償債務的法律後果,此被代清償的債務人的債務可因此而消滅;否則,就其超額清償部分,有權要求接受清償的債權人返還不當得利。 4、當按份之債基於合同而產生時,合同的解除應當由一方全體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全體為之。就按份之債發生訴訟時,全體債權人及全體債務人均應參加訴訟。
⑻ 貸款人去世了擔保人應該負什麼責任
貸款擔保人死亡後的責任為:如果擔保人由繼承人,且繼承人繼承了擔保人的財產,那麼繼承人應在其繼承的份額內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民法典》規定,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⑼ 貸款人死亡擔保人怎麼辦
債務人死亡,其債權債務關系還是存在的,擔保人是需要承擔保證責任的。當然債務人如果有遺產的,可以執行其遺產。
1、我國對於擔保方面的法律規定直接支持了保證人必須在此種情形下繼續承擔擔保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債務人死亡,債務並不隨之消亡,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仍然存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所以保證人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後,可根據追償權向債務人的繼承人主張權利。
(9)借款人死亡貸款擔保人的權利擴展閱讀:
擔保方式
編輯
方式介紹
1.根據法律規定,擔保有五種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2.需要注意的是:
當事人在為合法的債權提供擔保時,只能提供以上這五種擔保,而不能創設新的擔保形式。
五種擔保形式所產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區別:
保證產生的權利為債權,不具有優先受償性;
定金產生的權利也是債權,同樣不具有優先受償性;
抵押、留置、質押取得的是擔保物權,對擔保物及其變現所得的價款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擔保方式
擔保方式指的就是擔保法規定的用擔保權責實現的方式,包括抵押、質押、保證、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尤其是保證屬於的就是人保了,我們經常所說的信用保證指的就是屬於物保性質。
擔保行為的使用范圍的問題,在權責擔保法律的關系中,其他的不當得利之債、可以為之設立擔保的民商活動很豐富。無論是擔保法,還是擔保法司法解釋,都對擔保進行全面的了解。
在擔保的業務實踐過程中,擔保公司也在努力的探索,原擔保方式的基礎上建立擔保風范,規范了法律風險,推動了擔保業務的順利開展。
作為一個擔保公司應該如何快速的提升風險管理能力,我們認為練好內功是關鍵,擔保公司首先要處理的就是如何提升自己的管理風險的能力,在以下的幾個方面來大大的下力氣,通過練就內功,完成我們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
首先就要形成完善的內控機制以及業務制衡的機制,擔保公司應該建立制衡的內控體系,通過集體的智慧來防止風險,擔保公司的前中後的階段可以設置三個部分,擔保業務作為開拓部門,擔保的部門需要進行明確職責分工,互相制衡。
建立科學的風險評估體系,風險評估體系的建立對擔保公司來說非常重要,對擔保風險進行評價,減少人為的誤差,擔保公司根據參考對客戶端評價,結合客戶的特色來進行全面的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