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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借10萬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金融貸款公司滯納金的法律規定

發布時間: 2021-12-06 05:50:46

① 違約金和滯納金的法律規定

違約金: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

滯納金:滯納金是指行政機關對不按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相對人,課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盡快履行義務,屬於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具體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1)金融貸款公司滯納金的法律規定擴展閱讀:

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滯納金的其特徵是:

(1)適用於負有金錢給付義務。

(2)義務人超過規定期限不履行義務。

(3)可以反復為之,具體表現為按日加收。如按照稅法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對不按規定期限交納稅款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拖欠稅款,依法按日加征一定比例的罰金。

主要適用於稅收領域,但不限於此。其他管理領域凡存在金錢給付義務的,當相對人不履行義務時,都有採用滯納金的可能,如環保的排污費等。滯納金措施既可以避免因義務人不履行義務使國家利益受損害,同時也能避免因直接施加於相對人使其權益受損,並能促使其盡快履行義務,因而可作為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

② 一般滯納金法律規定是多少百分比

像網貸、信用卡、貸款等逾期都是有逾期費的,但是有的有統一規定的,有的沒有。目前所有銀行信用卡還款逾期的利率都是一樣的,均為日息萬分之五,按月計算復利。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利息計算的本金是當月消費款項的總和,計息時間是:從消費當天開始計息。並不是很多卡友想像的以逾期的天數計息。由於持卡人沒有按時還款,銀行還會收取滯納金,滯納金的比例比利率更高,一般為總金額的5%,而且月每個收取一次。

③ 法律規定合法滯納金是幾率是多少

1.對於行政處罰中的滯納金,最高不超過行政處罰的本金數額。

《行政強製法》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准應當告知當事人。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2.對於民事合同的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最高不能超過違約損失數額的30%,超過30%的,即為過分高於所遭受的損失,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

滯納金是指稅務機關基於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事實,而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一定比例的附帶徵收。各國法律對滯納金的法律性質的認定並不一致,大體包括以下幾種:

1、損害賠償說。該說認為,稅收債務是一種公法上的金錢給付之債。當清償期屆滿時,如果納稅人不能如期履行義務,就會構成遲延履行,進而給債權人帶來損失,需要通過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等方式加以彌補。

基於此,滯納金的比例不能太高,雖然其可以高於金融機構貸款的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間借貸的利息率太多。

2、行政處罰說。該說認為,滯納金是稅務機關對於納稅人未及時繳納稅款的一種經濟制裁措施。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滯納金具有懲罰性,滯納金即罰款。

3、行政秩序罰說。依照此說,滯納金是對納稅人過去違反稅法義務行為的制裁。如果按照這種理解,滯納金與罰款實際上沒有任何差別,將滯納金列入稅收附帶債務也沒有合理性可言。

4、損害賠償兼行政執行罰說。該說認為,滯納金主要是一種遲延履行的損害賠償,但同時也兼有行政執行罰的性質。

如果滯納金只是一種行政執行罰,那麼在徵收滯納金的同時,還應該加計利息。然而實際上,滯納金與利息從來不會同時課征。

(3)金融貸款公司滯納金的法律規定擴展閱讀:

計算公式

2014年,滯納金為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0.05%計算,最低5元人民幣或1美元。

計算公式為:滯納金=(最低還款額-截止到期還款日已還款額)×0.05%

如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另外《水資源費徵收辦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因為滯納金這一概念是屬行政法規的范疇,因此,在民商事裁判文書中涉及民事責任的承擔時是不應該使用的。

④ 貸款公司的滯納金合法嗎感覺滯納金就是變相的高利貸。

不逾期就不會有滯納金

⑤ 貸款逾期,滯納金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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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捷信的滯納金可不可以理解為合法的高利貸請問是國家法律法規容許的嗎

滯納金不僅僅是解決對非違約方的補償問題,實際上包含著一定的懲罰對方過錯的意味,滯納金和罰款是並列在《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規定》第五章里的兩種行政處罰方法。而行政處罰法第八條關於行政處罰的種類里只有罰款,沒有逾期按日處以繳納滯納金的相關規定,滯納金處罰是否合法,令人生疑。另外,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滯納金和罰款雖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是實質上都是通過要求當事人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來達到懲罰違法者的目的。從這個意義上說,該規定對違法者實施了重復性罰款,而且滯納金沒有上限,只要行政機關放任、不主動追究違法者的責任,就可以無限加重對違法者的懲罰。我認為這是出現40萬、49萬天價滯納金的根本原因。律師港灣解釋行政處罰法是從1996年10月1日起生效,與其相比1992年1月1日的《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規定》已經明顯滯後,且與現在的社會形勢,經濟發展狀況不相適應。其中的某些規定與行政處罰法相沖突。根據下位法不得違反上位法的原則,我認為應該取消滯納金的相關規定或從以下方面進行完善:第一,立法部門應及時出台相關法規界定其性質及收取標准。如果是處罰,不能和罰款同時適用,滯納金的最高限額應與其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第二,執法部門應積極主動執法,及時發現並清查各種違規現象,定期將欠費及處罰情況告知當事人。另外,應普及法律知識,教育公民自覺守法,減少此類事件的發生。

⑦ 貸款逾期,滯納金是怎麼計算的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一、逾期貸款利息計算的方式主要包括兩種:

1、按合同期內利率約定計收。

借款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內,借款方支付利息的利率,只要不違反人民銀行有關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上下限的規定,其中民間借貸不高於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便可按其利率約定計算逾期貸款的逾期利息。

2、按照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算利息。

對借款合同履行期內的貸款利率仍然遵照原約定,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對於逾期後的貸款利率則按人民銀行確定的不同時期所調整的利率,採取分段計息的辦法計算逾期利息,在收取逾期利息的同時,按一定比例加收罰息,或按人民銀行確定的逾期貸款罰息利率,隨罰息調整分段計算。

二、罰息利率:

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7)金融貸款公司滯納金的法律規定擴展閱讀

銀行貸款逾期計算方法:

假設借款人去年從銀行申請了一筆綜合消費貸款,年利率為6%,上個月因為資金緊張有3000元貸款沒還。那麼相應的逾期罰息計算如下:

1、如果規定逾期還款,逾期利率上浮30%,則相應的逾期罰息利率為6%*(1+30%)=7.8%。換算成日利率為7.8%/360=0.02167%。

因此假設逾期30天,則相應的逾期罰息可計算出來:3000*0.02167%*30=19.5元。

2、若是逾期還款,罰息利率上浮50%,則相應的罰息利率為6%*(1+50%)=9%,換算成日利率:9%/360=0.025%。

如果3000元逾期30天的話,相應的逾期罰息:3000*0.025%*30=22.5元。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逾期貸款利息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逾期貸款罰息



⑧ 滯納金徵收主體和法律依據

滯納金是一個困惑中國人的問題。我曾經也被困惑過。

滯納金帶有懲罰性質,理論上說,有資格收取滯納金的只能是國家管理機關,如工商、稅務、質監、海關、公安、等部門。因為只有這些機關才有行使懲罰的權利。

但現實中,那些曾經是政企不分、後來成為壟斷企業的國企們,也成了滯納金的徵收主體。這就叫人莫名驚詫了。誰賦予它們收取滯納金的權利?作為平等的主體,消費者可不可以因為電話線路故障向電信部門收滯「話」金?可不可以因為停電向電力部門收滯「電」金?為什麼只有他們單向懲罰消費者的權利?

我認為滯納金的徵收主體只能是行政管理部門。任何企業,哪怕是巨型企業,沒有徵收的資格。凡被這些不平等條約欺負過的消費者,應該奮起抗爭,拒交滯納金,甚至入稟法院,要求取消這條霸王條款。

最後以我一個真實經歷結束:

多年前的某日,忽被公安經偵大隊告知,我「惡意」欠下移動公司手機話費三萬余元。被兩個警察跑到公司說這些話,感到很沒面子,也激起抗爭的想法。經查,原來幾年前掉了手機。當時只去辦理了掛失,忘了下個月還要交上月的話費。這是一般人都可能犯的錯誤,況且我以真實身份開的戶,因此不存在惡意。警察同意,不再管這破事。我又找到移動,指出,一、我與它屬於買與賣、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受經濟法調整。它稱我是惡意行為並報案,讓我名譽受損,我保留起訴的權利;二、沒有法律授權它徵收滯納金;三,即使合同中有關於滯納金的印就條款,那也是霸王條款,法律不支持顯失公平的條款;四、高達365%的滯納金遠遠超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即使按照法律允許的四倍利率計算,也高出許多。高出部分只能視為高利貸,而高利貸是法律禁止行為。接待的男士沉默半晌,連續兩個請示之後,最後收了六百多元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