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銀行貸款兩個擔保人不是同一天簽字的有效嗎
不是同一天簽字有效的,
貸款擔保人簽字沒有日期,
也是有效的。
② 借款日期與擔保日期不符擔保人要承擔擔保責任嗎
如果擔保人在沒有簽字之前就已經知曉了這個情況肯定是要承擔責任的
③ 貸款時,擔保人簽字了,借款人沒有簽字,有效嗎
擔保責任是建立在債務債務關繫上的,債權債務關系不成立,擔保責任是不成立的。
貸款到期,債權債務關系就結束了,因此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④ 銀行貸款擔保人日期沒有簽字會不會有效果
銀行貸款擔保人日期。沒有簽字。我覺得還是有效果的。只要簽了名。就行。
⑤ 貸款擔保人夫妻雙方簽字確認嗎
1、貸款擔保人需要夫妻雙方簽字確認,因為擔保的話,是以夫妻共同的家庭財產來擔保,必須雙人都同意,一方簽字不能成立。
2、後果問題,需要知曉貸款擔保人保證的方式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二者區別如下:
(1)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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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647部司法解釋共1部
第二十二條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61部司法解釋共1部部委規章共1部
第二十三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13部部委規章共1部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82部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⑥ 向銀行貸款錢擔保人的擔保涵上簽字的日期是寫借的那天日期還是隨便寫
向銀行貸款擔保人的擔保函上簽字日期是寫借款那天的日期,不能隨便寫的。
⑦ 貸款人和擔保人不同在現場簽字銀行有過錯嗎
這個沒有 關系的,不一定要現場簽字的。
貸款擔保人必須要簽字的,如果擔保人是單位的,則應蓋單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簽名。
貸款擔保人與出借人間成立擔保合同關系,如果擔保人不在擔保合同上簽字或在貸款合同中的擔保人處簽字,則擔保人與出借人間不成立擔保合同關系,也就不存在擔保責任了。
⑧ 借款擔保人簽名與身份證不符具有法律效應嗎
如果能證明簽名和身份證是同一人,則具有法律效力。不論是自己證明還是對方承認,都可以。
如果對方不承認或者不能證明,可以報案處理,可能涉及刑事詐騙。
《民事證據規則》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出借人有義務證明簽字是擔保人簽的,並就簽字與身份證不符這一事實作出合理說明,否則出借人將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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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滿足所需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五)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
⑨ 擔保人簽字必須當場嗎
是的,必須到場。
到場就是為了證明擔保事實,且擔保人知悉該項事實,同意承擔相應責任。否則沒辦法證明擔保人的事實,法律上也不會承認,一旦有事擔保人也不會承擔責任。
貸款擔保人必須要現場簽字的,如果擔保人是單位的,則應蓋單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簽名。貸款擔保人與出借人間成立擔保合同關系,如果擔保人不在擔保合同上簽字或在貸款合同中的擔保人處簽字,則擔保人與出借人間不成立擔保合同關系,也就不存在擔保責任了。
所以,作為擔保人必須現場在協議上簽字,這是履行擔保人義務的最基本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