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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借10萬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銀行貸款擔保人能跟銀行協調

發布時間: 2021-12-06 20:11:13

1. 貸款人無力償還貸款,可以和銀行協商不要影響擔保人嗎

貸款人無力償還貸款,可以和銀行協商不要影響擔保人。銀行貸款保證人是指保證人與借款人約定,當借款人不償還貸款時,保證人按約定履行還款責任,擔保一般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償還一般銀行貸款時,首先要看用戶在原擔保中所做的擔保是連帶責任擔保還是一般責任擔保。
一、貸款擔保人
如果是連帶責任保證,銀行可以選擇在借款人和擔保人之間哪個容易執行,先執行哪個;如果是一般保證責任擔保,那麼首先要追索借款人的資產,全部抵償之後的剩餘貸款再向擔保人追索擔保人沒有對擔保方式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擔保人按照連帶責任承擔責任。
二、貸款擔保人規避風險
如何規避銀行貸款擔保人風險,要多方考察借款人的信譽。一般來講,貸款人的信譽越高,擔保人的風險就越小。要想知道貸款人的信譽高低,可以根據自己與貸款人的平時接觸來判斷。還可以找貸款人人有經營業務的人或貸款人的其用戶熟人進行了解。保證人對貸款人的保證承擔連帶責任,即貸款人不支付款項的,保證人有義務為貸款人償還。為了方便,銀行肯定是要錢的,而不是為了錢去拍賣貸款人的財產。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將向擔保人索賠。擔保人可以貸款人仍有償還能力為由向法院提起抗辯權。然而,辯護權是否成立需要法院裁決。同時,如果銀行不接受抗辯,擔保人仍將還錢。
綜上所述,切不可礙於親戚、好友、同事、同學、老上級的情面,不假思索,不計後果,盲目地做擔保人,這種做法風險較大。如果對被擔保人的信譽不了解,就不要為其擔保。

2. 銀行貸款人應如何和擔保人簽訂協議

擔保人承擔了連帶責任,不代表擔保人就轉化為債務人
一旦債務人無力或拒不償還銀行貸款,銀行可以起訴債務人,並起訴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
擔保人在償還銀行貸款(或被法院執行)後,就具備了對原貸款人的債權,也就是說,擔保人轉變為債權人,債務人不變,之後可以通過起訴來追償
至於能否要到,主要看債務人財產情況

3. 我借銀行錢有擔保人能個性化協商還款嗎

借銀行錢,這種說法不切實,而應該是貸不是借,銀行的錢是不借給任何人的,還貸款必須按銀行的程序和規定來,個性化協商還款這樣的做法是行不通的。

4. 銀行擔保人可以換人嗎

銀行擔保人可以換人。
銀行擔保人可以換人通常需要的步驟為:
1.擔保人、貸款人和銀行協商變更事宜
2.銀行審核新擔保人資格,符合資金或貸款擔保條件,同意貸款人辦理擔保人變更;
3.原擔保人的擔保內容由新擔保人承擔;

擔保人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里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擔保責任
擔保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5. 被法院執行中擔保人可以和銀行協商免除擔保責任嗎

但乙未能按期履行,甲遂要求強制執行乙和丙的財產,此時,丙提出,其與甲乙訂立的和解協議因乙未履行,甲應當恢復申請強制執行乙的財產,也就是原判決書確定的義務,與自己無關,執行中其也未出具擔保書,故其擔保責任免除。那麼,丙的擔保責任是否免除呢?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 1、執行和解是執行案件雙方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自願行使民事處分權的結果,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處分原則在執行過程中的具體體現。和解協議是當事人之間意思自治的產物。現行市場經濟主導的市場模式,其所追求的就是市場主體自由、平等、誠信,國家的各種法律法規政策均應當引導、規范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而不是壓制、限定其市場行為,社會發展的總趨勢是尊重和保護市場主體的私行為;既然和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暫時排除法院採用強制手段,在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履行期限、履行主體、履行數額、履行方式等所作的新的協議,這種協議從形式到內容完全符合我國合同法對合同成立確認條件,故和解協議具有當事人之間合同性質,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作為在和解協議上簽名的保證人也當然受到和解協議的約束。 執行和解具有私法合同特徵,比如合同有效、無效,部分有效,部分無效等。我國民事訴訟法要求執行人員將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記入筆錄,由當事人簽名即成立,並沒有賦予執行法官實體審查權,但筆者以為,法律沒有賦予執行人員實體審查權,並不等於執行人員不能提供法律意見,合同無效的認定是由法官來掌握,即使雙方當事人沒有提出,法官也照宣不誤,那麼執行法官為什麼就要容忍執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和解協議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情形呢? 當然,和解協議訂立的目的就是申請人想減少履行標的、放寬履行期限等,訂立和解協議損害國家、集體以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還少,當不是沒有,為了便於提高效力與效果,執行員有必要對和解協議作審查,並就個中相關利益關系釋明,讓當事人明白,盡量阻卻這種行為的發生,我想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明確和解協議效力之後,這個問題就會迎刃而解。 2、和解與執行擔保均是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是私法的核心概念,也是私法自治的工具。所謂法律行為就是「私人的,旨在引起某種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此種效果之所以得依法產生,皆因行為人希冀其發生。法律行為的本質,在於旨在引起法律效果之意思的實現,在於法律制度以承認該意思方式而於法律世界中實現行為人慾燃的法律判斷。」([德]迪特爾.迪特爾.梅迪庫斯.德國民法總論.邵建東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43) 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意思表示既包括主觀的,又包括客觀的要件。主觀要件就是當事人內心的意思,客觀要件就是內心意思的外部表示。其結果就是要達到相應的效果意思,就是當事人內心意思與外部意思共同結合而對社會或者相對人形成對自身、相對人乃至於社會具有約束力的效果。 如果當事人反悔,則依私法,應當受到制裁,或者另一方有權依據法律規定通過法律途徑強制反悔方實現效果意思。 法律行為的表徵就是客觀,由客觀去推導主觀,當事人內心意思外人無法知道,僅有藉助於一定的客觀依據判斷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丙認為自己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客觀依據而反悔,即未出具擔保書而否認擔保的存在。其實丙與甲乙共同的簽訂和解協議就是法院判斷丙簽字時的內心意思的客觀依據,即丙願意承擔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的擔保責任的真實意思。 3、《民訴法》第212條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該法解釋第269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的執行擔保,可以由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財產作擔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擔保。以財產作擔保的,應當提交擔保書;由第三人擔保的,應當提交擔保書……」。 兩條規定的精神是由第三人作擔保時,應當向法院出具擔保書,但僅出具擔保書,執行擔保尚不能成立,必須得到申請執行人的同意,這也是當事人處分權的充分體現,也是私權自治的重要體現。法院的任務就是收集擔保書,核實擔保書的真偽及內容後徵求申請執行人的意見,如同意,擔保成立,如不同意,法院將繼續執行。也就是執行擔保,仍是申請人與擔保人相互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才能達成協議,只有達成協議,執行擔保才能成立。

6. 我幫朋友在銀行做過銀行貸款擔保人,現在還可以給其他人在銀行做擔保嗎 急急……

擔保這種情況在銀行會核定額度,我是做公司業務的,公司業務和個人業務異曲同工。銀行會根據您的財力狀況和信用風險狀況核定一個額度,然後在根據您對外擔保額度來計算出您的風險敞口,然後在銀行的容忍度以內,這筆業務應該是可以由您來做擔保的。

7. 為貸款提供保證擔保保證人與銀行之間法律關系受哪些法律調整

為他人貸款提供保證的,按照銀行借款合同要求,擔保人需要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也就是說,假如借款人不能償還,那麼法律上規定保證人就得償還,這就是保證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沒有法律調整一說。

8. 銀行貸款擔保人沒有收入能否與銀行協商免息

不能的,貸款免息需徵得國務院批准,銀行是無權利免息的,只能是說銀行把該筆貸款本金收完,利息從銀行利潤里核銷,這不叫免息。
銀行都是商業性質的,都是追求利潤的,不會做免息貸款。貸款免息,那除非是當地政府有扶持政策,對指定貸款對象有扶持,到指定部門貸款。這類貸款,都是政府部門做擔保,政府有貼息的。你直接找銀行貸款,是不可能有免息的貸款的。想申請貸款免息,要先了解當地有沒有相關的扶貧政策。

9. 貸款人跑了,兩個擔保人,有一個擔保人和銀行達成和解,銀行可以單獨起訴另一個擔保人嘛

可以的,銀行可以指定一個擔保人還款

10. 作為銀行貸款擔保人在替被擔保人向銀行償還銀行貸款的時候,與銀行和被擔保人之間應該簽一個什麼協議

一般是與銀行簽
簡單的就一份,貸款和擔保都做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