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商業銀行是否能做委託貸款的委託人
如果銀行自己做委託人,辦理委貸又是自己銀行,這樣業務操作時委託人和受託人是同一個人了,不妥。所以銀行資金(一般是同業資金)大多會找個資產管理公司然後發放委貸。
這種情況下,資產管理公司是委託人,辦理委貸的銀行是受託人,還有一方就是借款人。
❷ 「商業銀行發放的委託貸款,屬於商業銀行的資產業務」這句話對嗎
❸ 商業銀行應該如何選擇適當的貸款對象
商業銀行的貸款業務,從貸款對象看,主要有工商業貸款和消費貸款,貸款時銀行要評估借款人的信用狀況,根據評估的結果決定是否發放貸款。
❹ 商業銀行應該如何對發出去的貸款進行管理
商業銀行應嚴格隔離委託貸款業務與自營業務風險,並對委託貸款業務進行分級授權管理。
一、發出催收通知
對於各類貸款,在到期前信貸人員要根據規定的時間,向借款人及時發出還本付息通知單。
二、轉化不良貸款
不良資產轉化的主要方法有 :
(一)督促企業整改。如果在貸款期間就已發現預警信號,如借款人經常超限額透支、存貨積壓、應收賬款金額增大及周期延長等,銀行應立即與借款企業聯系,並針對不同的預警信號,採取不同的管理措施。例如,對經常超限額透支的客戶,可先以電話方式、後採取書面形式通知客戶,希望客戶不再發生違約透支行為,否則銀行將退回客戶的支票或採取嚴厲的懲罰措施;對存貨積壓的客戶,銀行可建議客戶根據存貨積壓原因,或拓展、疏通銷售渠道,或調整、改進產品的品種結構、性能,或提高產品質量;對應收賬款異常的客戶,應建議客戶調整賒銷策略,積極催收貨款。總之,當銀行發現預警信號後,應第一時間採取措施,提醒並督促企業調整經營策略,改善財務狀況,不能因為貸款尚未到期或借款人尚能支付利息而掉以輕心。原因在於當貸款真正逾期或無法支付利息時,挽回銀行信貸資產損失的難度將更大;
(二)積極催收。當借款人未按時支付利息,或未能根據借貸合同規定的日期還款時,銀行應立即通過電話與借款人聯系並催收。倘若借款人迴避,或既不還本付息又不與銀行聯系,銀行應向借款人發出措詞嚴厲的信函或電傳,敦促借款人盡快還本付息。如借款人仍未還本付息,或以種種借口拖延不付,銀行應派人上門催收,或約見借款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商談落實貸款的還本付息事宜;
(三) 借貸雙方簽訂處理協議。協議內容可以包括:1、追加新貸款:在借款人提出要求增加新貸款時,銀行應重新審核當初企業在申請原貸款時提交的貸款申請報告、項目評估報告、信貸員或審批小組的評估報告,查明貸款不能按時還本付息或貸款額不能滿足項目資金需求的真正原因。 若是由於申請及審批時不可預見的情況變化導致的資金不足,但項目或產品本身仍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或市場潛力,若追加一部分貸款就能使項目上馬或產品投產,並在一定時間內能收回全部貸款的本息的前提下,銀行可根據自身信貸資金額度的實際情況,在允許的范圍內考慮給予追加新貸款 ;2、追加擔保品。確保抵押權益,追加保證人;3、參與借款企業的管理。對於不能按期還本付息的借款者,尤其是對於那些經營管理混亂、計劃決策屢屢失誤、管理班子渙散、領導能力薄弱的企業,銀行應要求參與借款企業的管理,幫助其提高經營管理水。例如,銀行可以讓銀行官員參加企業的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參與企業重大決策制定,要求特派員充當審計員,甚至可能要求保留或撤換企業現有的管理班子; 銀行還能要求借款者精簡人員,從而壓縮成本開支等等。銀行參與管理的目的,是為了幫助企業改變原來管琿混亂的狀況,制定正確的經營決策,實行科學有序的管理,提高企業的營運效率和盈利能力,從而改善企業的財務狀況,以助於銀行收回貸款。
三、重組不良貸款
針對借款人經營困難,但又具有諸如技術、資產、 品等方面的優勢,可藉助多方面的力量,推動借款人與其他企業兼並、合資、合作,或進行股份制改造,幫助企業尋找適合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新體制,藉以對不良貸款進行重組,落實新的債務人,確保信貸資金安全。
四、清收不良良貸款
(一)行政清收。主要是信貸營銷人員通過正常的行政手段做好催收工作。當借款合同中列明的違約事件發生時,銀行應立即以書面形式正式通知借款人,告知其已發生違約行為 , 責成其限期採取有效措施加以糾正,並應同時書面通知貸款保證人。發出違約通知書後, 信貸營銷人員應密切注意借款人的反應,了解其是否採取補救辦法,主動上門催收,監督其糾正。同時,應向本行信貸營銷部門領導匯報,研究催收對策,採取防範措施,以確保貸款的收回。
(二)依法催收。
❺ 商業銀行應對借款人進行哪些方面的審查
《商業銀行法》第35條規定:「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 」商業銀行為保證及時按量的收回貸款,以確保貸款的安全可靠,在長期的實踐中建立了「三查」、「兩分」制度,即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貸後檢查和審貸分離、分級審理。主要是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方面的情況進行嚴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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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商業銀行借款人信用評價對商業銀行貸款決策的重要意義是什麼
借款人信用評級是決定此筆貸款能不能順利下放的關鍵因素
在銀行評級系統是個硬指標
在貸款緊縮的時期
銀行會優先考慮評級高的客戶
❼ 新形勢下商業銀行應如何防範信貸風險
重構和優化信貸風險控制系統的基本理念是,風險管理應當貫穿於整個貸款周期,在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後檢查管理的全過程形成相應的風險防範理念和風險監控機制。
(一)、制定標准化的貸款「三查」系統。開發針對借款人的行業、財務狀況、經營行為以及管理方面的風險警示信號,制定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後檢查的具體要求和操作標准。
(二)、建立直觀科學的風險預警指征體系。一是建立企業的承貸能力分析指標體系,通過對企業最大限度所能承擔負債的能力分析,控制企業的貸款規模,可以有效抑制借款人投資膨脹慾望,減少信貸資金被其直接或間接移位現象的發生,降低貸款風險度。二是充分運用企業的現金流量指標,搞好企業償債能力分析。三是加強對企業的盈利能力分析,預測企業發展前景和趨勢。企業的盈利能力從長遠看,是決定貸款安全性的根本。四是加強貸款客戶的綜合貢獻度測評分析,根據客戶依據其信用和貢獻狀況而作出的授信先後順序及滿足程度的差異,對貸款客戶評定授信等級,並據以進行貸款投放和管理決策。
評判客戶授信等級由兩個方面因素決定,一是客戶信用等級;二是客戶對銀行的貢獻等級。從商業銀行角度講,客戶對貸款風險的影響表現為三個方面:一是客戶的財務風險;二是客戶的經營風險;三是客戶的道德風險。因此,用作商業銀行貸款選擇和決策的重要依據的客戶信用等級,在評判上應當綜合考慮客戶守信程度、客戶財務風險程度、客戶經營風險程度三個層次因素,最大限度地揭示出信貸客戶的財務風險程度、經營風險程度和道德風險程度,並綜合反映出信貸客戶的貸款安全性態類別。而信貸客戶對商業銀行的貢獻等級,應當從信貸資源回報率、經營成果依存度兩個方面進行綜合考察、分析和評判。在現實經濟金融生活中,經營成果依存度較大而單位資源回報率不高的信貸客戶屢見不鮮,單位資源回報率較高而經營成果依存度不大的信貸客戶也為數不少。然而,商業銀行為了實現風險可承受條件下的盈利最大化,必須緊緊抓住經營成果依存度較大的客戶,並努力提升單位資源回報率。因此,我們考察、分析和評判信貸客戶的貢獻度時,既要重視信貸客戶為商業銀行的盈利額(營業收入額)占該行盈利總額(營業收入總額)的比重大小,也要注重商業銀行所取得的信貸客戶營業收入(盈利)與投入該信貸客戶的信貸資源、成本資源之間的比率大些。
❽ 貸款業務對商業銀行的作用
信貸是商業銀行的主要贏利手段。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最重要的資產業務,通過放款收回本金和利息,扣除成本後獲得利潤。
由於放款脫離了銀行的控制,不能按時收回本息的風險較大,所以對信貸應在遵守合同法和貸款通則的基礎上,建立嚴格的貸款制度,其主要內容是:建立貸款關系,貸款申請,貸前調查,貸款審批及發放,貸後檢查,貸款收回與展期,信貸制裁等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我國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險業務等。按照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從事政府債券以外的證券業務和非銀行金融業務。
(8)商業銀行應參與委託人的貸款決策擴展閱讀:
貸款種類:
1、根據貸款主體的不同,貸款可分為自營貸款、委託貸款和特定貸款三種。其中委託貸款指委託人提供資金,銀行作為受託人按委託人指定的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和利率等條件辦理貸款的手續,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的風險。
特定貸款是指經國務院批准並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後,責成國有獨資銀行發放的貸款。
2、根據借款人信用的不同,貸款還可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票據貼現等種類。
3、根據貸款用途的不同,可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工業貸款、農業貸款、消費貸款和商業貸款等種類。無論何種貸款,除了經貸款人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外,其他的借款人均應提供擔保。
❾ 為什麼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委託人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經營貸款業務機構的委託貸款業務申請
不能讓這些機構借了款去再投資。
❿ 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
為規范商業銀行委託貸款業務經營,加強委託貸款業務管理,促進委託貸款業務健康發展,近日,銀監會起草了《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請將有關意見和建議於2015年2月16日前以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反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監管一部。
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銀行委託貸款業務經營,加強委託貸款業務管理,促進委託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委託貸款,是指委託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協助監督使用並收回的貸款。不包括現金管理項下委託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
委託人是指提供委託貸款資金的政府部門、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委託人不得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具有貸款業務資格的各類機構。
第四條 委託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委託代理業務。商業銀行依據本辦法規定,與委託貸款業務相關主體通過合同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履行相應職責,收取代理手續費,不承擔信用風險。
第五條 商業銀行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平等自願、責利匹配、審慎經營的原則。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按照本辦法對商業銀行委託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