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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借10萬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商業銀行對房地產企業發放的貸款只能通過

發布時間: 2021-12-08 04:15:32

1. 請教,可否向萬科集團發放貸款,貸款用途用於旗下子公司具體的地產項目可否發放這樣的貸款

各個銀行規定不同,你應該請教你們銀行的風險管理部。
1、今年對房地產都是收緊的,有的銀行對於房地產項目都是停審停貸的。但是理論上,項目貸款配套流動資金也是正常的。
2、集團統一融資,是趨勢和主流。即一家商業銀行對集團旗下子公司統一盤子考慮,給予集團授信,給予一個總額度,各個子公司在額度內調劑使用。

2. 銀發359號文件還有效嗎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根據2007年全國城市住房工作會議精神及《國務院關於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等政策規定,現就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房地產開發貸款管理

對項目資本金(所有者權益)比例達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商業銀行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貸款;對經國土資源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查實具有囤積土地、囤積房源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業銀行不得對其發放貸款;對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其作為貸款的抵押物。

商業銀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貸款只能通過房地產開發貸款科目發放,嚴禁以房地產開發流動資金貸款或其他貸款科目發放。

商業銀行發放的房地產開發貸款原則上只能用於本地區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跨地區使用。對確需用於異地房地產開發項目並已落實相應風險控制措施的貸款,商業銀行在貸款發放前應向監管部門報備。

二、嚴格規范土地儲備貸款管理

商業銀行不得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專門用於繳交土地出讓金的貸款。對政府土地儲備機構的貸款應以抵押貸款方式發放,且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收購土地評估價值的70%,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三、嚴格住房消費貸款管理

商業銀行應重點支持借款人購買首套中小戶型自住住房的貸款需求,且只能對購買主體結構已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住房貸款。

商業銀行應提請借款人按誠實守信原則,在住房貸款合同中如實填寫所貸款項用於購買第幾套住房的相關信息。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貸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幣貸款,下同)不得低於20%;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對已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又申請購買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4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的1.1倍,而且貸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應隨套數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體提高幅度由商業銀行根據貸款風險管理相關原則自主確定,但借款人償還住房貸款的月支出不得高於其月收入的50%。

商業銀行不得發放貸款額度隨房產評估價值浮動、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貸款;對已抵押房產,在購房人沒有全部歸還貸款前,不得以再評估後的凈值為抵押追加貸款。

3. 為什麼商業銀行不得向房地產企業發放用於繳交土地出讓金貸款

防止房地產商用於炒房,給開發商貸款我們房價會更高的!
貸款條件
1。在貸款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或有效居住證明、年齡在18歲-60周歲(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2。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願,無不良信用記錄;
4。必須是沒有在銀行留下什麼不良記錄
5。月收入在2000元以上
以上條件符合即可申請貸款。

4. 不能對房地產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出自什麼辦法

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

銀發[2003]121號

商業銀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的貸款,只能通過房地產開發貸款科目發放,嚴禁以房地產開發流動資金貸款及其他形式貸款科目發放。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發放的非房地產開發貸款,各商業銀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則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9月27日共同發布了《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商業性房地產信貸政策進行了調整。

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貸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幣貸款,下同)不得低於20%;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

對已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又申請購買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4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的1.1倍。

而且貸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應隨套數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體提高幅度由商業銀行根據貸款風險管理相關原則自主確定,但借款人償還住房貸款的月支出不得高於其月收入的50%。

(4)商業銀行對房地產企業發放的貸款只能通過擴展閱讀

《通知》主要對以下政策進行了調整:一是進一步嚴格房地產開發貸款條件。《通知》規定,對經國土資源、建設主管部門查實的具有囤積土地、囤積房源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業銀行不得發放貸款。

二是嚴格住房消費貸款管理,重點支持借款人購買首套中小戶型自住住房的貸款需求,並提高了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同時嚴禁發放貸款額度隨房產評估價值浮動、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貸款。

三是明確提高商業用房購房貸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四是加強房地產信貸徵信管理。要求商業銀行做好貸前查詢、貸後錄入相關信息等工作,充分利用信貸徵信系統防範信貸風險。

五是要求所有商業銀行(包括外資銀行)按照《通知》及通知精神和相關政策,抓緊制定或完善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操作細則,並向監管部門報備。

5. 商業銀行能否向房地產公司發放抵押貸款

原則上是可以的,房地產公司只要有房子抵押給銀行有抵押物就可以了,但是現在銀行都不願意給房地產公司多抵押,因為貸的資金量太大,動輒就上千萬,現在房地產也不景氣,銀行不願意搭這個風險,但是看你是什麼地產公司了,要是小公司沒名氣,不好帶,要是遠洋地產,中原地產也就不一樣了,你要是北京的地產公司,我可以幫你貸,你可以給我留言

6. (急等答案!)對商業銀行發放建築企業(非房地產業)流動資金貸款有限制性規定嗎

無規定,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關於印發《建築業流動資金貸款辦法》的通知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關於印發《建築業流動資金貸款辦法》的通知

現將《建築業流動資金貸款辦法》隨文印發,自1985年起實行。建設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具體情況,制訂實施細則,貫徹執行。

建築業流動資金貸款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革建築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為了保證建築業有關企業單位合理的流動資金需要,促進加強經營,縮短工期,加速資金周轉,提高經濟效益,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貸款對象。凡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具有法人地位,並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開立帳戶的下列企業單位,都可以申請流動資金貸款:

一、國營建築企業、包括建築安裝公司、住宅公司、市政公司和房修公司以及為建築施工服務的加工生產企業;

二、城鎮以上集體所有制建築企業;

三、專門供應基本建設材料的供銷企業;

四、地質部門的物資供銷機構和附屬修配廠;

五、為基本建設服務的勘察設計單位;

六、農村房屋建材供應公司;

七、城市綜合開發公司;

八、工程承包公司。

第二條貸款種類和用途如下:

一、建築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國營和城鎮以上集體所有制建築企業以及為建築施工服務的加工生產企業所需的流動資金。

二、工程結算貸款:對竣工後結算的工程,用於在建工程佔用的資金。

三、土地開發和商品房貸款:用於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等開發建設所需的周轉資金。

四、基建材料供銷企業貸款:用於專門供應基建材料的供銷企業、農房建材供應公司等所需要的流動資金。

五、其他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工程承包公司、地質部門的物資供銷機構和附屬修配廠以及為基本建設服務的勘察設計單位等需要的流動資金。

第三條申請貸款的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營業執照;

二、必須有一定的自有資金;

三、必須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制度;

四、貸款用途正當,符合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五、確有償還貸款的能力,必要時須有經濟法人擔保。

第四條建築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手續:

一、企業應根據施工生產需要,加速資金周轉的原則,在挖掘企業資金潛力的基礎上,於年度開始前, 編送年度貸款計劃(附參考格式一),由建設銀行核定年度計劃貸款額。年度中途,企業施工生產任務和結算方式如果發生較大變化,可以申請調整年度貸款計劃。

二、企業年度貸款計劃編送程序和審批許可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簡稱各分行)規定。

三、 企業和開立賬戶的建設銀行(簡稱開戶行)要簽訂借款合同(附參考格式二),訂明雙方的經濟權責。

四、企業可以根據需要一次或分次(按季、月)將貸款轉入存款戶。企業資金有多餘時,可以隨時歸還多餘的貸款。

五、企業資金如果臨時不敷周轉,可以申請追加貸款。超過年度計劃貸款額的部分,為超計劃貸款,加計利息。

第五條工程結算貸款,根據在建工程需要佔用的資金核定貸款額,具體支用手續,比照建築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手續辦理。每一項目的貸款額,不得超過建設單位相應的存款額。

第六條基建材料供銷企業貸款手續,比照建築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手續辦理。

第七條土地開發和商品房貸款手續。企業應按項目或小區提出貸款申請。開發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計劃管理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必須具備開發和建設條件;必須經濟效益好,有歸還貸款的能力。貸款數額,應按需要扣除有關來源後的不足額計算。

建設銀行應在國家信貸計劃或貸款指標范圍內審查發放。貸款申請經審查同意後,企業和建設銀行要簽訂貸款合同,訂明貸款金額、期限、利率、歸還等事項,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八條其他流動資金貸款手續。 企業單位在一定時期內周轉使用的流動資金貸款,比照建築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手續辦理。企業單位臨時或一次性的流動資金貸款,可以逐筆向開戶行申請,經建設銀行審查同意後,簽訂貸款合同;貸款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企業單位必須按期歸還貸款。

第九條企業單位和建設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雙方必須嚴格履行。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所造成的直接損失,由違約的一方負責賠償。

第十條貸款利息。各種貸款的利率,除土地開發和商品房貸款為月息4.2‰外,其餘一律為月息3.6‰。超計劃貸款,按月息6‰計息。逾期貸款,加計利息20%;挪用貸款,罰息50%。

貸款利息,每季結算一次。

第十一條企業單位要建立健全流動資金管理責任制,管好用好貸款資金。企業單位應當按期向開戶行提送財務計劃,會計報表和有關統計資料。

第十二條建設銀行要和企業單位密切協作,根據滿足企業單位合理的流動資金需要,促進加強經營管理的原則,加強調查研究,做好貸款的全面管理工作,發揮銀行信貸服務和監督的作用。

建設銀行要檢查貸款使用情況。檢查時,借款企業單位對建設銀行調閱有關文件、賬冊、憑證和報表, 查核物資庫存和施工生產情況,要給予便利。

第十三條企業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經督促改進無效的,開戶行可以不予貸款或收回部分以至全部貸款:

一、挪用貸款資金;

二、購儲非本企業單位需用的物資;

三、違反結算紀律;

四、盲目儲備,造成積壓;

五、經營管理不善,損失浪費嚴重。

以上第一、二兩項佔用的貸款,按挪用貸款加計罰息。

第十四條企業單位對應當歸還的貸款本息延不清償,經催收仍不償還時,開戶行可以直接從企業單位的存款賬戶中扣收。

第十五條企業單位對於建設銀行有關貸款處理事項,如有異議,可以向開戶行或上級行提出,要求復議;有關行必須及時答復。如有玩忽職責的行為,必須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對外承包工程公司貸款辦法,由建設銀行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建設銀行各分行可以結合具體情況制訂本辦法的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1985年起施行。1973年印發的《短期放款辦法》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流動資金貸款的規定,如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

7. 簡述2007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有關部門規定的主要內容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

根據2007年全國城市住房工作會議精神及《國務院關於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
〔2007〕24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等政策規定,現就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房地產開發貸款管理

對項目資本金(所有者權益)比例達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商業銀行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貸款;對經國土資源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查實具有囤積土地、囤積房源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業銀行不得對其發放貸款;對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其作為貸款的抵押物。

商業銀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貸款只能通過房地產開發貸款科目發放,嚴禁以房地產開發流動資金貸款或其他貸款科目發放。

商業銀行發放的房地產開發貸款原則上只能用於本地區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跨地區使用。對確需用於異地房地產開發項目並已落實相應風險控制措施的貸款,商業銀行在貸款發放前應向監管部門報備。

二、嚴格規范土地儲備貸款管理

商業銀行不得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專門用於繳交土地出讓金的貸款。對政府土地儲備機構的貸款應以抵押貸款方式發放,且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收購土地評估價值的70%,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三、嚴格住房消費貸款管理

商業銀行應重點支持借款人購買首套中小戶型自住住房的貸款需求,且只能對購買主體結構已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住房貸款。

商業銀行應提請借款人按誠實守信原則,在住房貸款合同中如實填寫所貸款項用於購買第幾套住房的相關信息。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貸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幣貸款,下同)不得低於20%;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對已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又申請購買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4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的1.1倍,而且貸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應隨套數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體提高幅度由商業銀行根據貸款風險管理相關原則自主確定,但借款人償還住房貸款的月支出不得高於其月收入的50%。

商業銀行不得發放貸款額度隨房產評估價值浮動、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貸款;對已抵押房產,在購房人沒有全部歸還貸款前,不得以再評估後的凈值為抵押追加貸款。

四、嚴格商業用房購房貸款管理

利用貸款購買的商業用房應為已竣工驗收的房屋。

商業用房購房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期限不得超過10年,貸款利率不得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利率的1.1倍,具體的首付款比例、貸款期限和利率水平由商業銀行根據貸款風險管理相關原則自主確定;對以「商住兩用房」名義申請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45%,貸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業性用房貸款管理規定執行。

五、加強房地產信貸徵信管理

商業銀行接受房地產開發企業貸款申請後,應及時通過中國人民銀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對借款企業信用狀況進行查詢;貸款申請批准後,應將相關信息錄入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詳細記載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基本信息、借款金額、貸款期限以及違約情況等。

商業銀行接受個人住房貸款申請後,應及時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對借款人信用狀況進行查詢;貸款申請批准後,應將相關信息及時錄入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詳細記載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證號碼、購房套數、貸款金額、貸款期限、房屋抵押狀況以及違約信息等。

六、加強房地產貸款監測和風險防範工作

商業銀行應密切監測房地產價格變化及其對信貸資產質量的影響狀況,切實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和內控機制建設,積極防範房地產信貸風險。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各銀監局應加強轄區內金融機構房地產信貸管理的「窗口指導」,加大對相關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要跟蹤房地產信貸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並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銀行、外商獨資、中外合資商業銀行以及外國銀行分行等)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切實加強房地產信貸風險管理,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和國家各項房地產信貸政策規定,抓緊制定或完善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操作細則,並向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備。

各政策性銀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不得發放商業性房地產貸款。

請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將本通知聯合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鄉信用社及外資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補充通知

銀發〔2007〕452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局,各國有
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銀發〔2007〕359號,以下簡稱《通知》),依據國家住房消費政策和相關規定,現就執行《通知》第三部分「嚴格住房消費貸款管理」中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單位認定房貸次數。

二、對於已利用銀行貸款購買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貸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貸款政策執行,但借款人應當提供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出具的家庭住房總面積查詢結果。當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統計部門公布上年度數據為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貸執行。

三、已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家庭,再次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貸款的,按前款規定執行。

四、商業銀行應切實履行告知義務,要求借款人按誠信原則提交真實的房產、收入、戶籍、稅收等證明材料。凡發現填報虛假信息、提供虛假證明的,所有商業銀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貸申請。對於出具虛假收入證明並已被查實的單位,所有商業銀行不得再採信其證明。對發生上述情況的借款人和單位,商業銀行應及時向其所在地銀行業協會報告,由銀行業協會負責收集上述信息並予以通報,監管部門列入重點檢查內容。

各商業銀行應根據《通知》及本補充通知精神,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向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備。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將本通知聯合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鄉信用社及外資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8. 現在很多銀行說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能申請經營性物業貸款(固定資產支持融資),想請問銀監會哪好文的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2003年要求,商業銀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的貸款,只能通過房地產開發貸款科目發放,嚴禁以房地產開發流動資金貸款及其他形勢貸款科目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