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債務人還不起款,可有資產抵押,擔保人還有責任嗎
有權分配,不過需要等銀行處理完之後,方可分配。
舉例:一個人有房價值100萬,在銀行按揭50萬,償還了10年,還剩25萬貸款,債務人無力償還,銀行起訴,變賣房產,得到拍賣款100萬,銀行會拿走其中的25萬剩餘貸款。餘下的75萬,如果他還有其他債務,可以分配給其他債務人。
你作為他的擔保人,有義務提其償還貸款,同樣的道理,如果他的抵押物仍有剩餘,你可以向他主張償還。前提是要有剩餘。
這裡面有個先後的順序,就是說他所有資產變賣之後,得來的錢,用於償還各類欠款有先後順序,依次如下,銀行貸款、工人工資、稅費保險、股權債務......最後才是其他借貸。擔保人主張權利在順序最後。
不過即便你在最後,也要提前主張,可以與銀行等一起起訴,不然在處理完這些破事之後,如有剩餘資金,都會回到借款人手裡,到時候,你就啥都拿不到了,吃進去的,絕對沒可能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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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貸款時貸款人有抵押物貸款人到期不還擔保人有什麼責任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叄』 借款在,擔保在後,那擔保人有責任嗎
1995年擔保法實施以後,多數的銀行借貸擔保都明確為連帶責任擔保,主要包括保證、抵押、權利質押、質押等幾種類型。無論哪一種類型的銀行借貸連帶責任擔保,擔保人在具體業務擔保中的責任都被突出了連帶性,意指共同性、同時性、獨立性。從以下幾方面的歸納,我們可以直觀、簡單地理解一些判例。
1、貸款到期前的一定時間(比如幾天、十幾天或者一個月、幾個),銀行有權利同時通知借款人、擔保人進行按期還本付息,也有權利只通知借款人、或只通知借款人與部分的擔保人,反正無論通不通知,擔保人在連帶責任性質的擔保合同里已經被鎖定了獨立性的履約責任,是否另行通知都得履約還款。當然,如果到期的時候、借款人還款沒有問題,銀行當然也不會多此一舉地通知擔保人。
2、貸款到期後,假如借款人分文未還,而擔保人不止一家,只要擔保合同沒有約定分保比例或金額,銀行愛追索誰都行,而且可以同時追索,因為借款人、擔保人每一個當事人的履約責任都是共同的、無差異(金額)的、同時的。
3、貸款到期後,假如借款人還過一部分的本、息,而擔保人有一家或多家,銀行除了擁有上面所說「愛追索誰都行」的權利以外,還擁有在未償還借款本息、費用總和范圍內「愛追索多少都行」的權利。
比如借款人借款100萬元,連本帶息還欠賬120萬元,有保證人A、抵押人B、質押人C,銀行通常會通過法律渠道追索借款人、擔保人ABC共同承擔還款120萬元,當銀行與司法機構聯合查證某時刻借款人還款能力是20萬元,A還款能力是30萬元,B提供了價值50萬元抵押物、同時還有還款能力20萬元,C提供了價值20萬元抵押物、同時還有還款能力10萬元,在這些復雜的數據里,銀行愛咋拿都行,只要司法機構認可銀行的操作方案就行了,但大前提是拿夠了就算了。
但怎麼才叫拿夠了就算了呢?上述舉例中,假如我是這個貸款銀行,我先查封借款人和擔保人ABC的銀行賬戶,把總金額為80萬元的現金拿到法院。法院看銀行是否願意另外給案件費(比如3萬元)、如果銀行不願意、那就先從80萬元里直接扣除案件費(3萬元),再扣除法院代表銀行去委託評估機構評估擔保人B的抵押物、擔保人C的質押物的價值評估費用,扣除一些零星費用(比如抵押物、質押物的查詢、登記、凍結等案件保全工作所產生的執行費用),假設這些費用合計為2萬元。但如果銀行聘請專業律師的、律師費不能直接在這里扣除,所以按照上述假設,這個舉例中,80萬元凍結現金,可以先被扣除掉5萬元,至於這5萬元具體應由誰誰分攤多少、得具體協商了,包括借款人與擔保人之間協商,一堆被告與司法機構協商。
好了,剩下75萬元,銀行可以向法院申請劃轉到銀行的貸款賬戶,120萬元就先還掉75萬元、剩下45萬元了。銀行可以在申請扣劃凍結各被告存款的同時、或者隨後,進行一項重要的工作,就是申請查封擔保人A的任意自主財產、擔保人B的抵押物和任意自主財產、擔保人C的質押物和任意自主財產。查封以後,就是協商、處置的漫長過程了,因為財產處置的爭議最大,所以過程一般都很漫長。隨著時間的推延,這個例子中的45萬元很可能再往上追加各種利息和費用。
這個時候,假如僅僅擔保人B的抵押物價值已經能處置掉45萬元以上、而且比較容易處置,那銀行和法院很可能選擇只處置這個,然後拍完屁股走人。假如B的抵押物處置價值不夠45萬元,再處置C的質押物,或者同時處置,反正多退少補,寧可多處置,也不能少處置,處置多少財產的界線就在「還清借款本息、費用」之上。有些特殊時候,比如欠債時間過長,財產處置難度過大,會產生利息、費用比本金還多的現象。
至於借款人和A、B、C之間怎麼爭議責任分擔比例,那就跟這個案子當中的法院和銀行沒關系了,屬於另案,另行解決。很多不懂擔保法的人會覺得這種處置方式很奇怪,會引起很多糾紛,但沒辦法,那是他不懂,連帶責任擔保就是這么回事。所以我舉這種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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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貸款人貸款時有抵押物的到期不還擔保人有什麼責任
擔保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第十二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2、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3、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4、第二十二條: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5、第二十七條: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6、第二十八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7、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4)貸款有抵押擔保人還有責任嗎擴展閱讀:
擔保人責任免除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第二十三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第二十四條: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4、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5、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伍』 銀行貸款人如沒錢還款但有房產,擔保人要承擔什麼責任
銀行貸款當事人未按貸款合同約定時間還款的,擔保人即負有償還貸款的責任。擔保法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陸』 貸款人有足夠的房屋抵押,擔保人有責任嗎
貸款人就算有足夠的房屋抵押,但是比如他的房屋已經抵押,跟別人有借貸關系,擔保人還是責任的。
『柒』 在有抵押物的情況下,貸款擔保中的擔保人還需要承擔保責任嗎
『捌』 哪些情況下抵押貸款的擔保人要承擔責任
貸款擔保人需要承擔責任的情況:
1、如果在擔保人沒有寫任何以上內容,那麼就是連帶保證,債權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錢,也可以向保證人要錢。
2、如果在擔保時寫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償還,負責擔保,那麼就是一般保證。法律上對一般保證是這樣規定的,當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償還,才可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