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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借10萬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銀行貸款擔保人要到場嗎

發布時間: 2021-12-10 09:20:58

❶ 銀行放款時需要告知擔保人,及需要擔保人在場嗎

銀行放貸款時擔保人需要知道,同時需要擔保人簽字, 否則不在法律文書上簽署名字,沒辦法證明擔保人的事實,法律上也不會承認,一旦有事擔保人也不會承擔責任。 所以,作為擔保人必須在協議上簽署自己的名字,甚至要畫押,這是履行擔保人義務的最基本條件。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里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❷ 請問銀行放貸款時擔保人需要知道嗎或需要擔保人簽字嗎

銀行放貸款時擔保人需要知道,同時需要擔保人簽字。

擔保人是指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條 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拿來的個人擔保書填好蓋了單位的章,屬於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2)銀行貸款擔保人要到場嗎擴展閱讀:

如下情況下,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一)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二)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❸ 貸款擔保人必須去銀行簽字嗎

一、貸款擔保人不親自到場擔保能生效嗎
擔保人沒有到場簽字的貸款合同合同有效,但是擔保條款不生效。擔保合同的那部分無效,借款合同是否要根據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銀行貸款合同依然有效,但是如果經鑒定擔保合同非您本人簽字,擔保合同無效。



二、銀行貸款擔保人手續
1、貸款對象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即要求借款人有合法的身份。

3、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對首付款的要求,銀行間有些許差異。

5、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抵押或質押,或有符合規定條件、具備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

6、具有購房合同或協議。

7、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這個問題是需要看具體的情況的,一般情況下貸款擔保人是需要到場的。

❹ 貸款擔保人不親自到場擔保能生效嗎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雙方無合同,則擔保關系不成立。不需要擔責。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三條: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四條: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五條: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七)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4)銀行貸款擔保人要到場嗎擴展閱讀: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抗辯權是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❺ 銀行貸款簽訂合同時兩個擔保人必須在場嗎 需要身份證原件嗎

銀行貸款簽訂合同時兩個擔保人必須在場,需要身份證原件。
貸款合同、抵押擔保合同都必須面簽,也就是講借款人、抵押擔保人必須在場。
擔保人即保證人,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里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