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貸款人死亡後擔保人要還款嗎
《擔保法》第十二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你們作為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的義務。如果他的小兒子要繼承貸款人的遺產,應當先償還債務。建議,你先和另外的保人還款,再追償。
⑵ 銀行貸款擔保人死亡後,還承擔擔保責任嗎
第一個問題,可以的,在你家裡清償該款項後,取得代位求償權,可以向被擔保人(主債務人)要求追償的;
第二個問題,銀行是可以做的,如果沒有註明是一般保證,銀行也可以就你父親遺產部分主張清償。
第三個問題,是的,你擔保人變更,只要債權人(銀行)同意即可。
第四個問題,不會的,不同的合同,不同的借貸關系,你父親的債務與你沒有任何關聯性,銀行無權中止貸款協議。
對你父親的死,本人表示萬分悲痛!!節哀!!
⑶ 借款人死亡後擔保人是否要承擔還款責任
核心內容:擔保人的出現是為了保護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在債務人死亡的情況下,保證人還需要履行其保證責任呢?下面由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幫助。網友提問:廖某向我借了5萬元做生意,當時郭某作了擔保。前段時間廖某因車禍意外死亡,此後我要求郭某償還借款,郭某認為廖某死亡後主債務隨之消滅,他不再承擔保證責任。請問我可以拿回這筆錢嗎?律師回答: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借款人死亡,並不等於主債務也隨之消滅,借款人留下的債務應由保證人負責清償。陳先生的借貸及保證合同有效,有權要求郭某償還借款本息。●債務人死亡擔保人的責任一種觀點認為:應該承擔保證責任。其理由是,保證的設定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債權人的權益,保護交易的安全。《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任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而這里所說的沒有履行,當然應該包括債務人的死亡所導致的沒有履行。而且,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債務人死亡並不導致債的滅失。債務人的承人應該在其繼承的范圍內清償債務。所以,保證人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後,可根據追償權,向債務人的繼承人主張權利。另一種觀點認為:保證人在這種情況下,可免除保證責任。其理由是,當初根據《擔保法》所設定的保證,是基於對債務人到期還款的保證。准確的講是對民事行為的保證。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現淺析如下首先應該肯定的是,當初的借款合同與擔保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出現了債務人死亡的事件。這時,從債權人的角度而言,既可以與死者的繼承人協商繼續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繼承人基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在繼承的范圍內提前還款。由此,就可能產生兩個問題。一是如協商繼續履行,很明顯地,原來的主合同中的債務人發生了變化,原債務人變成了其繼承人。那麼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這里,法律條文的表述雖然是債務人轉讓債務,但其立法宗旨很顯然是保證原債務人的穩定。因為在原保證合同中,保證人是基於對原債務人的信任而做出的意思表示,不可能也不應該要求保證人對變更後的,其不予認可的新債務人提供擔保。二是如提前要求債務人的繼承人履行還款義務。那麼鑒於保證人應於還款期屆滿才產生保證責任的。那麼在原合同約定的期限未到時,要求保證人提前承擔責任,明顯缺乏應有的法律依據。其次,債權人可能放任這個權利到期,或者因不知道債務人死亡而到期。這時,因債務人死亡已經一個時期,其繼承人很可能已經就其遺產實際繼承。這時,如果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無異於要求保證人保證債務人的繼承人履行主合同義務。這是違背合同相對性原則的。就是說保證人是無法對主合同以外的人的行為做出保證的。另外,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承擔了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在這種情況下,由於主債務人死亡,這種追償也只能向其繼承人行使。但由於個案的不同,繼承的時間與追償權形成的時間不一。加之保證人可能對繼承的情況無從了解,故而這種追償權的實現,可能難於實現。而且,在這樣的情況下,債權人到期主張權利,不能不說是未經保證人同意而變更了債務人。再次,《擔保法》是為保障債權人權益的。其中第十八條第二款中表述的是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的。這比之於債權人的債權沒有如期受償,雖然在總體上看是一個意思。但這種措詞的差異,也可以看出《擔保法》的保護點是約束債務人履行債務,而不是著眼於債權人是否得到清償。由此可以認為,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的情形不應包括死亡這一事件。復次,根據《擔保法》第二條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就這個意義而言,擔保所承擔的責任應該以經濟活動為內容,擔保的內容是不應該含有死亡事件發生的。最後需要提到的是,上述意見是基於債務人於履行期屆滿前死亡的事實而提出的。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⑷ 借款人死亡後擔保人是否要承擔還款責任
法律問題:借款人因病死亡,給他生前提供連帶擔保貸款的擔保人是否承擔全部還款責任?債務人的遺產繼承人是否因當承擔部分債務?債權人直接將擔保人訴上法庭,而不訴其遺產繼承人,此訴訟是否有效? 吳律師:擔保人有義務償還全部貸款,可以起訴擔保人,也可以起訴遺產繼承人,還可以兩者一起起訴。 張律師:可以申請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如果您需要更專業的解答,請進入首頁進行免費律師咨詢,撥打免費法律咨詢電話。 相關知識——按份之債的效力 1、按份之債的主體僅在自己的份額內享有權利或負擔義務。在按份之債中,按份債權人只能就自己享有債權份額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而無權要求債務人向自己清償全部債務;每一個按份債務人也只就自己所負擔的債務份額負有清償義務,對其他債務人所負擔的債務份額,無義務清償。 2、就某一債權人或者某一債務人發生的事項,如履行遲延、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受領遲延等,對於其他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不產生影響;某一債權人或某一債務人作出的免除債務、提存、抵銷、債的關系無效或被撤銷、以及某一債務人因不可抗力或時效完成而消滅債務等事項,對其他債的當事人也不發生影響。 3、在按份債權中,如果一個債權人受領的履行超過自己受領的份額時,若能夠認定為系代其他債權人受領,則可以構成無因管理;否則就其超過受領份額的部分,構成不當得利,應向對其履行債務的債務人返還不當得利。在按份債務中,如果一個債務人履行的債務超過了其份額,若能認定為系代其他債務人履行,則成立第三人清償債務的法律後果,此被代清償的債務人的債務可因此而消滅;否則,就其超額清償部分,有權要求接受清償的債權人返還不當得利。 4、當按份之債基於合同而產生時,合同的解除應當由一方全體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全體為之。就按份之債發生訴訟時,全體債權人及全體債務人均應參加訴訟。
⑸ 貸款人已死亡,擔保人要還貸款嗎
⑹ 貸款人去世擔保人要還嗎
貸款人死亡,擔保人需要還款。
人死欠款怎麼辦(信用卡未還同樣適用):
如果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他的親屬或是其他第三方與貸款機構簽訂了連帶還款責任合同,那麼在借款人長期欠款的情況下,貸款機構會要求擔保人履約擔保義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償還餘下所剩欠款。
在沒有任何第三方做擔保的情況下:
① 如果借款人選擇了房屋抵押貸款方式,那麼逾期時間達到了半年左右的時點,貸款機構一般會向法院提起房屋拍賣的訴訟請求,所獲得的拍賣款項將優先用於清償欠款;
② 如果是死者家屬代為還款的話,那麼在貸款全部償清之後,其家屬便能辦理房屋抵押解除登記手續,進而保住房屋。
而如果借款人當初選擇的是無抵押貸款,既沒有提供抵押物,也沒有提供第三方連帶責任人,那麼貸款機構追回欠款的難度則加大,一般作壞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