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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借10萬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小車貸款還清了找不到擔保人

發布時間: 2021-12-18 21:41:49

① 貸款中找不到擔保人

貸款找不到擔保人時,貸款人可以提供有價值的擔保物給貸款機構,或者與貸款機構協商不提供擔保,經貸款機構審核後,符合貸款條件的,也可以發放貸款給貸款人。
【法律依據】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貸款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一)借款人基本情況;(二)借款人收入情況;(三)借款用途;(四)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及還款方式;(五)保證人擔保意願、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第二十三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但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的貸款除外。

貸款買車找不到擔保人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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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借款到期,借款人找不到,擔保人不願還款怎麼辦求告知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釋[1999]7號《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角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對誰是該批復中規定的債務人,有兩種理解:一種認為,批復中的債務人僅指借款人。因為該批復是針對河北省高級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的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是否受法律保護的請示》而作出的,因而批復中的債務人是指借款人。另一種認為,批復中中債務人包括借款人和擔保人。因為如果借款人及擔保人分別在通知單(包括內容相同的兩份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也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請問以上理解哪種正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中所稱債務人指借款人。理由如下:其一,法釋C1999J7號批復是針對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這一特定情形,只涉及借款人,而未提到其他人。其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當事人喪失訴訟保護權即勝訴權,但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然存在。在借款關系中,借款人(債務人)未在約定的期間內履行埒還款義務(即原債務)。
債權人(即貸款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向借款人發出催收貸款通知單要求借款人還款,借款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表明借款人願意履行原來的還款義務,對貸款人作出了新的承諾,也就是說重新確認了原債務。因此,我們認為第一種理解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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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擔保人找不到怎麼辦

貸款找不到擔保人的,可以進行抵押貸款。債務人可以將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交通運輸工具等財產進行抵押,擔保貸款的實現。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⑤ 借款人跑了,擔保人還款後,找不到借款人怎麼辦

借款人借款後逃跑的,擔保人應當承擔代為償還借款的法律責任。具體責任承擔方式,按下列情況確定:
1、一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務人的財產經法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同一的還款責任,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論債務人是否有財產,是否經過法院強制執行,保證人都有義務承擔保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欠款。
《擔保法》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⑥ 貸款人跑了找不到人,但擔保人也無錢還怎麼辦

一、擔保人的分類
擔保人的分類主要依據擔保的方式,而擔保的方式為四種:抵押、質押、保證、抵押加保證。
1、抵押擔保: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 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責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2、質押擔保:採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中止;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害、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3、抵押加保證:是指貸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購房屋產權的基礎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第三方連帶責任保證人作為貸款擔保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購房屋的開發商為擔保人。
4、保證擔保: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二、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擔保法規定》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擔保法規定》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⑦ 貸款人找不到擔保人怎麼辦

可以用自己的房子、車子作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