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貸款未還清,擔保人是假的會怎麼樣
借款人會被追究經濟責任,處置名下財產,還可能被起訴,凍結財產。另外還會影響以後的貸款,信用記錄不良。
㈡ 法院在強制執行中不先執行貸款人財產而是先執行擔保人這合法合理嗎是不是欺負
這是執行錯誤。如果被執行人有能力,那就必須要先對第一責任人先執行,餘下的才能由擔保人負責的。
㈢ 貸款人還不了款,擔保人該承擔什麼責任
貸款人未能還款,擔保人應負連帶責任,根據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一般保證是指:當事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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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貸款人無力償還貸款,而擔保人也無力償還,是逐月扣工資還是會清理擔保人家產
1、法院在強制執行中,發現借款人和擔保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的,就應當依法強制執行,並不會只扣劃工資。
2、如借款人與擔保人有房產、車輛、銀行存款、股票、基金等財產,法院也會依法強制執行。當然,如果欠款數額較小,通過扣劃工資短時間內可以實現的,法院一般不會再強制執行房屋、車輛等不亦變現的財產。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㈤ 貸款人將名下房產過戶給別人後,再過戶回來做抵押,對擔保人有什麼影響
對擔保人沒有任何影響。
擔保人是以自己的財產為他人的貸款來向銀行提供連帶還款責任。所以貸款人名下的資產過戶給他人。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如果貸款人有轉移財產的可能,那擔保人就要小心了。
㈥ 貸款人在銀行的貸款已經全部還清 擔保人還有責任嗎
擔保合同屬於該貸款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債權債務已經清償完畢,主合同義務已履行完畢,從合同自動失效。即你不再有擔保義務。
㈦ 貸款人不還錢擔保人怎麼解除擔保
借款人不還,做為擔保人也是解除不了責任的,除非借款人還了才能解除擔保責任,抓緊督促借款人還款吧,否則擔保人要替他還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