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因欠銀行貸款無力償還,有擔保人,司法拘留後會判刑嗎
司法拘留是法院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審判活動正常進行,對實施了嚴重妨害訴訟活動的人,採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你貸款當初如果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以非法佔用為目的,採用隱瞞真相或虛構事實的方式取得銀行貸款,涉嫌貸款詐騙罪;
若當初簽訂《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為各方真實意思表示,擔保人亦作出擔保,則為一般民事行為,司法拘留後會放出。
② 貸款到期不還銀行起訴擔保人會被拘留嗎
擔保人一般來說不會被拘起來,而是會把擔保人的擔保資產拿走頂賬!
③ 銀行貸款擔保人會判什麼罪
這個得看情況了,如果是貸款人故意不還錢的,那麼擔保人就要協助銀行找貸款人還款,如果確實是貸款人沒有償還能力的,那麼擔保人就要承擔貸款人的債務了,不然的話應該和貸款人是同罪的,所以你趕快找貸款人商量盡快還錢吧
④ 朋友到銀行貸款我是擔保人,現在他入獄了我還會有責任嗎
你是有一定的責任的。所謂「擔保人」在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應當依法或依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只要有對債務的擔保意思表示就應當承擔擔保責任,擔保責任是一種連帶責任,就是在債務人不能如期償還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以向擔保人來主張權利。 如果你們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擔保方式那就是連帶保證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你要求還款。
⑤ 銀行貸款 貸款人還不上 擔保人也還不上 擔保人會坐牢嗎
銀行貸款,貸款人還不上,擔保人也還不上,擔保人未必會坐牢,但徵信記錄會被隆重的記上一筆,重在讓擔保人長記性。
⑥ 銀行貸款 貸款人還不上 擔保人也還不上 擔保人會坐牢嗎
貸款擔保人的責任
1、依據《擔保法》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擔保法》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⑦ 我是擔保人貸款人不還款我會坐牢嗎
如果貸款人還不上銀行貸款,或跑了!你就只能先把錢還給銀行!否則,你就要坐牢!!!
⑧ 銀行貸款沒還,擔保人會付刑事責任嗎
您好,《擔保法》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十三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擔保人應當注意:1、保證方式: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為連帶責任保證;2、保證期限:擔保法規定擔保期限(沒有約定的)為六個月,有約定以約定為期限;3、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以及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4、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償還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具體可以參照《擔保法》學習。
⑨ 銀行貸款擔保人責任會被拘留嗎
⑩ 貸款到期不還銀行起訴擔保人會被拘留嗎
一般情況下不會被拘留。
債務人到期不償還貸款,債權人起訴擔保人要求承擔擔保責任的,擔保人承擔的是民事擔保責任,不會因被債權人起訴而被法院拘留。
但是,如果擔保人在訴訟中存在妨礙民事訴訟行為的,則可由法院予以拘留的民事制裁措施;如果在法院執行中,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形,情節嚴重的,則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會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是後還要被判刑。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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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條 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