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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貸款業務許可證

發布時間: 2021-12-28 23:24:32

① 金融許可證怎麼辦理, 要去那裡辦理求高人指點

金融許可證是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頒發的特許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法律文件。金融許可證適用於銀監會監管的、經批准經營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 銀監會對金融許可證實行分級授權、機構審批權與許可證發放權適當分離的管理原則。 (一)銀監會負責其直接監管的金融法人機構(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負責外國獨資銀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及其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外國獨資財務公司和中外合資財務公司等外資金融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 (二)銀監局負責下列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1.本轄區內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含異地支行);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辦事處);3.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4.外資銀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機構;5.除銀監會直接監管外的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6.城市信用聯社、農村信用聯社(省級、地市級)、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法人機構;7.所在地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機構同城營業網點。 (三)銀監會地區(市、州)分局負責上述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 金融機構領取金融許可證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批准文件; (二)金融機構介紹信; (三)領取許可證人員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 (四)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
記得採納啊

② 我們是一個貸款公司,辦理抵押貸款必須向政府部門提供金融許可證嗎

是的,貸款公司辦理抵押貸款必須向政府部門提供金融許可證,這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頒發的特許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法律文件中明確規定的;
參看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三條
金融許可證適用於銀監會監管的、經批准經營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

③ 中國有哪些金融類的牌照,業務范圍都有哪些

金融牌照,即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是批准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正式文件。
我國需要審批的金融牌照主要包括銀行、保險、信託、券商、金融租賃、期貨、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銷售、第三方支付牌照、小額貸款、典當12種。
銀行牌照
銀行牌照的審批部門是銀監會,銀行主要經營儲蓄和信貸等業務。
保險牌照
保險牌照由保監會審批,擁有保險牌照後,可以承保人民幣和外幣的各種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農業保險、人身保險等保險業務;
還可辦理各種國內、國際再保險業務和法定保險業務等,是近年較火的牌照之一。
券商牌照
券商牌照是由證監會審批,目前券商牌照包括證券承銷與保薦、經紀、自營、直投、證券投資活動、證券資產管理及融資融券等。
信託牌照
信託牌照是由銀監會負責審批發放,擁有信託牌照可以從事的業務包括信託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等。
第三方支付牌照
第三方支付牌照由人民銀行負責審核發放,第三方支付牌照歷來是兵家必爭。
第三方支付牌照有三類,分別是:(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
基金、期貨相關牌照
基金銷售支付牌照,主要是針對支付企業發放的許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的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期貨牌照
對於國內大金融集團來說,期貨也是一塊不可或缺的牌照,其價值多體現在渠道或通道價值。收購期貨公司的案例也在增多,尤其是來自證券和信託公司的收購。
融資租賃牌照
首先,應注意區分融資租賃牌照與金融租賃牌照,前者由商務部主管,後者是銀監會來管。商務部主管的融資租賃牌照分為兩類: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內資融資租賃。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負責審批、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和國稅總局聯合審批。
其他金融牌照
小額貸款公司牌照,經營范圍主要為:無抵押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股權抵押貸款、個人貸款、小額貸款、企業貸款、消費貸款、按揭貸款、創業貸款。監管部門為省級金融辦公室。
典當牌照的發放機構為商務部,主要經營典當業務。
消費金融牌照由銀監會審批發放。目前獲批的消費金融公司有22家,其中銀行系佔九成以上,有20家。
目前,仍不斷有機構擬發起設立消費金融公司

④ 小額貸款公司為什麼不發《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比如北京,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目前價值5000W太貴了且北京現在也不給辦這種許可證了。

⑤ 如何辦理金融許可證

金融許可證是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頒發的特許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法律文件。金融許可證適用於銀監會監管的、經批准經營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

銀監會對金融許可證實行分級授權、機構審批權與許可證發放權適當分離的管理原則。
(一)銀監會負責其直接監管的金融法人機構(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負責外國獨資銀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及其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外國獨資財務公司和中外合資財務公司等外資金融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
(二)銀監局負責下列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1.本轄區內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含異地支行);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辦事處);3.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4.外資銀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機構;5.除銀監會直接監管外的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6.城市信用聯社、農村信用聯社(省級、地市級)、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法人機構;7.所在地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機構同城營業網點。
(三)銀監會地區(市、州)分局負責上述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
金融機構領取金融許可證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批准文件;
(二)金融機構介紹信;
(三)領取許可證人員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
(四)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

⑥ 辦理申請金融業務許可證需要什麼材料

金融許可證是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頒發的特許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法律文件。金融許可證適用於銀監會監管的、經批准經營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

銀監會對金融許可證實行分級授權、機構審批權與許可證發放權適當分離的管理原則。
(一)銀監會負責其直接監管的金融法人機構(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負責外國獨資銀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及其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外國獨資財務公司和中外合資財務公司等外資金融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

(二)銀監局負責下列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
1.本轄區內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含異地支行);
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辦事處);
3.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4.外資銀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機構;
5.除銀監會直接監管外的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6.城市信用聯社、農村信用聯社(省級、地市級)、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法人機構;
7.所在地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機構同城營業網點。

(三)銀監會地區(市、州)分局負責上述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
金融機構領取金融許可證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批准文件;
(二)金融機構介紹信;
(三)領取許可證人員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
(四)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

⑦ 辦理消費金融許可證需要什麼樣條件

消費金融公司是指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及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等。由於消費金融公司發放的貸款是無擔保、無抵押貸款,風險相對較高,銀監會因而設立了嚴格的監管標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金融機構的准入管理,促進金融機構依法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許可證是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頒發的特許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法律文件。
金融許可證的頒發、更換、扣押、吊銷等由銀監會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行使上述職權。
第三條 金融許可證適用於銀監會監管的、經批准經營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機構、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外資金融機構等。
第四條 銀監會對金融許可證實行分級授權、機構審批權與許可證發放權適當分離的管理原則。
(一)銀監會負責其直接監管的金融法人機構(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負責外國獨資銀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及其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外國獨資財務公司和中外合資財務公司等外資金融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
(二)銀監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局、直屬分局負責下列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1本轄區內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含異地支行);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辦事處);3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4外資銀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機構;5除銀監會直接監管外的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6城市信用聯社、農村信用聯社(省級、地市級)、農村商業銀行法人機構;7所在地金融機構同城營業網點。
(三)銀監會地區(市、州)分局負責上述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收到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准文件6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領取或換領金融許可證:
(一)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批准文件;
(二)金融機構介紹信;
(三)領取許可證人員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
(四)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 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頒發許可證時間期限為收到上述有效文件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
第七條 金融許可證載明下列內容:
(一)機構編碼(金融機構實行全國統一編碼,見附件);
(二)機構名稱(農村信用合作機構以括弧註明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
(三)依據的法律法規;
(三)機構批准成立日期;
(四)營業地址;
(五)頒發許可證日期;
(六)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公章。
第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金融機構應當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申請換發金融許可證:
(一)機構更名;
(二)營業地址(僅限於清算代碼)變更;
(三)許可證破損;
(四)許可證遺失;
(五)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為其他需要更換許可證的情形。
機構更名和營業地址變更應當將舊證繳回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並持本辦法第五條 規定的材料換領金融許可證。
許可證破損應在重新申領許可證時繳回原證。
許可證遺失,金融機構應當在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指定的報紙上聲明原許可證作廢,重新申領許可證。
第九條 金融許可證實行機構編碼終身制原則。金融機構除發生更名、營業地址(僅限於清算代碼)變更、被撤銷等原因外,機構編碼一旦確定不再改變。
金融許可證如遺失或破損,再申請換領許可證時,原機構編碼繼續沿用。
金融許可證如被吊銷,該機構編碼自動作廢,不再使用。
第十條 金融許可證頒發或更換時,應在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指定的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金融許可證被吊銷或注銷時,也應在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指定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第十一條 公告的具體內容應當包括:機構名稱、營業地址、金融機構編碼、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第十二條 金融許可證應當在機構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
金融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以適當方式公示其業務范圍、主要負責人。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依法對公示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金融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出租、出借、轉讓金融許可證。
第十四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金融許可證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機構管理檔案系統,依法披露金融許可證的有關信息。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領取和更換金融許可證,應當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繳納審查費、注冊費等相關費用。
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一)不按規定換領金融許可證;
(二)損壞金融許可證;
(三)遺失金融許可證且不向銀監會報告;
(四)未在營業場所公示金融許可證;
(五)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金融許可證。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出租、出借、轉讓金融許可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偽造、變造商業銀行金融許可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金融許可證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印製和管理。銀監會按照金融許可證編碼方法列印金融許可證,頒發時加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的單位印章方具有效。
金融許可證的保管應作為重要憑證專門管理。許可證保管、列印、頒發等職能應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同時建立金融許可證頒發、收繳、銷毀登記制度。
對於金融許可證頒發管理過程中產生的廢證、收回的舊證、依法繳回和吊銷的許可證,應加蓋「作廢」章,作為重要空白憑證專門收檔,定期銷毀。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沖突的,以本《辦法》為准。
附件
金融機構許可證編碼方案?
金融許可證上的金融機構編碼,參照《居民身份證》和國家標准《全國清算中心代碼》(GB13497—92)中號碼的編制原則和方法,本著統一、規范、便於識別、便於管理的原則進行編制。在制發和列印金融許可證時,金融機構編碼可由計算機系統自動生成,個別部分由人工修訂。全套編碼由2位英文字母和12位數字組成,共14位,按從左至右的順序排列。

⑧ 金融許可證怎麼辦

融許可證是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頒發的特許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法律文件。金融許可證適用於銀監會監管的、經批准經營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 銀監會對金融許可證實行分級授權、機構審批權與許可證發放權適當分離的管理原則。
(一)銀監會負責其直接監管的金融法人機構(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負責外國獨資銀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及其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外國獨資財務公司和中外合資財務公司等外資金融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
(二)銀監局負責下列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1.本轄區內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含異地支行);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辦事處);3.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4.外資銀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機構;5.除銀監會直接監管外的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6.城市信用聯社、農村信用聯社(省級、地市級)、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法人機構;7.所在地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機構同城營業網點。
(三)銀監會地區(市、州)分局負責上述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
金融機構領取金融許可證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批准文件;
(二)金融機構介紹信;
(三)領取許可證人員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
(四)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

⑨ 怎樣查找企業金融許可證

第一步,網路搜索「中國銀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