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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借10萬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21-12-30 23:02:06

A. 哪些准備金可以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行業准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3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證券行業按照以下規定提取的證券類准備金和期貨類准備金,可以稅前扣除:
「一、證券類准備金
(一)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按證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經手費的20%、會員年費的10%提取的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在各基金凈資產不超過10億元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
1.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所屬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按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業務收入的20%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在各基金凈資產不超過30億元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證券公司作為結算會員按人民幣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三、國債現貨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一、1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五、2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十、3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十五、4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二十、7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五十、14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一、28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二、91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六、182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十二逐日交納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後,按交易經手費的20%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0.5%~5%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期貨類准備金
(一)期貨交易所風險准備金。
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分別按向會員收取手續費收入的20%計提的風險准備金,在風險准備金余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期貨公司風險准備金。
期貨公司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收入減去應付期貨交易所手續費後的凈收入的5%提取的期貨公司風險准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
1.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按其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的3%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期貨公司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中按照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至千萬分之十的比例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准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8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保險公司按照以下規定繳納或提取的保險保障基金、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等,准予稅前扣除:
⑴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依據精算師或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的中介機構確定的金額提取。
⑵未決賠款准備金分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和理賠費用准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按最高不超過當期已經提出的保險賠款或者給付金額的100%提取;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8%提取。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准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2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以下規定提取的擔保賠償准備、未到期責任准備,准予稅前扣除:
⑴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准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⑵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未到期責任准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准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應依次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准備和在稅後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准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和城鄉信用社等國家允許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按照以下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准予稅前扣除:
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一)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計算公式如下: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5.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提取農業巨災風險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0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保險公司按照以下規定計提的巨災風險准備金,准予稅前扣除:
按不超過補貼險種當年保費收入25%的比例計提的巨災風險准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具體計算公式為:本年度扣除的巨災風險准備金=本年度保費收入×25%一上年度已在稅前扣除的巨災風險准備金結存余額。
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6.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業按照以下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專項准備金,准予稅前扣除:
(一)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二)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三)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四)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准備金是納稅人所得稅申報時的主要納稅調整項目,納稅人要關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對於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即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但是行業財務會計制度允許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准備、風險准備等准備金支出應及時調整,以避開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目前除上述6類准備金外,其他各類資產減值准備、風險准備均不得稅前扣除。

B. 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

該通 知 自 2 0 0 8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 01 0 年 1 2 月 3 1 日 止 執行,也就是說在你申報2010年企業所得稅時仍然適用。

C.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這些文件誰有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117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1-29字體: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二、本通知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請遵照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財稅[2009]99號: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可扣除2009-10-21 13:2舒志華【大 中 小】【列印】【我要糾錯】日前,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業在計算所得稅時,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可全額扣除。
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范圍
根據財稅〔2009〕99號文件的相關規定,涉農貸款是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統計的農戶貸款和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其中農戶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農戶的所有貸款。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准。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建制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建制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而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注冊地位於農村區域的企業及各類組織的所有貸款。農村區域,是指除地級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區及其市轄建制鎮之外的區域。
財稅〔2009〕99號文件第三條規定,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的貸款。此金融企業認定的中小企業標准,比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制定的《關於印發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中小企業的標准上限要低得多,且沒有行業的區分。
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列支標准
在日常業務中,金融企業往往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的要求,評估銀行貸款質量,採用以風險為基礎的分類方法(簡稱貸款風險分類法),即把貸款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後三類合稱為不良貸款。由於正常類貸款是借款人能履行合同,沒有足夠理由懷疑貸款本息不能按時足額償還的貸款,沒有信貸風險,因此,財稅〔2009〕99號文件規定,金融企業可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的要求,對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對正常貸款以外的四類貸款按照一定的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准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一)關注類貸款,指盡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因素的貸款,其計提比例為2%;(二)次級類貸款,指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經營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的貸款,其計提比例為25%;(三)可疑類貸款,指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的貸款,其計提比例為50%;(四)損失類貸款,指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後,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的貸款,其計提比例為100%。
扣除損失時先沖減准備金在實際發生金融損失時,稅法的一般規定是先以計提的准備金沖減,損失不足沖減的再直接在所得稅前扣除,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也遵照這一順序。財稅〔2009〕99號文件第四條規定,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例如,某金融企業2008年末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准備金余額為300萬元,2009年共發放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20000萬元,其中被評定為正常貸款17400萬元,關注類貸款2000萬元,可疑類貸款500萬元,損失類貸款100萬元,按照相關規定該金融企業可計提並在稅前扣除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准備金=2000×2%+500×50%+100×100%=390(萬元),2009年末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准備金余額為690萬元,如果2009年發生貸款損失800萬元,那麼先用690萬元的貸款准備金沖減貸款損失,剩餘不足沖抵的110萬元部分直接計入損失在計算2009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當年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准備金余額為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的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的政策,繼續執行至2013年12月31日。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 ​發文字型大小 財稅[2011]104號發文日期 2011-10-19有效性 全文有效所屬分類 部門規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的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的政策,繼續執行至2013年12月31日。

請遵照執行。

D. 金融企業發放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准備金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號)文件的規定:「一、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二)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三)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四)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二、本通知所稱涉農貸款,是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以下貸款:
(一)農戶貸款;
(二)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

E. 涉農貸款減值損失准備金如何稅前扣除

問:涉農貸款減值損失准備金如何稅前扣除?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號)第一條規定:“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一)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二)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三)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四)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第二條規定:“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計算公式如下: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因此,貴公司涉農貸款減值損失准備金按上述文件規定扣除。

F. 金融企業可稅前扣除的准備金有哪些

企業所得稅稅前允許扣除的項目,原則上必須遵循真實發生的據實扣除原則,企業只有實際發生的損失,才允許在稅前扣除。但是由於人身保險、財產保險、風險投資和其他具有特殊風險的金融工具風險大,所以,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而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核定的准備金,則准予稅前扣除。金融企業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核定後准予稅前扣除的准備金有以下幾項。
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5號)規定,金融企業的貸款准備金可以稅前扣除。
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一)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
(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
(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金融企業准予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為貸款資產余額的1%.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計算公式如下: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這里需要注意四點,一是金融企業的委託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在稅前扣除。二是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三是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不適用本規定。四是本規定自2011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執行。
證券行業准備金支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行業准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1號)明確證券行業准備金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證券行業准備金支出包括證券類准備金和期貨類准備金兩類。
證券類准備金稅前扣除的具體范圍及扣除標准如下。
(一)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依據《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監發[2000]22號)的有關規定,按證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經手費的20%、會員年費的10%提取的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在各基金凈資產不超過10億元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
1.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所屬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據《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證監發[2006]65號)的有關規定,按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業務收入的20%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在各基金凈資產不超過30億元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證券公司依據《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證監發[2006]65號)的有關規定,作為結算會員按人民幣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三、國債現貨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一、1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五、2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十、3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十五、4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二十、7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五十、14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一、28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二、91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六、182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十二逐日交納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依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7號)的有關規定,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後,按交易經手費的20%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證券公司依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7號)的有關規定,按其營業收入0.5%-5%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期貨類准備金稅前扣除的具體范圍及扣除標准如下。
(一)期貨交易所風險准備金。
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9號)、《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2號)和《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財商字[1997]44號)的有關規定,上海期貨交易所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9號)、《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2號)和《關於調整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准備金規模的批復》(證監函[2009]407號)的有關規定,分別按向會員收取手續費收入的20%計提的風險准備金,在風險准備金余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期貨公司風險准備金。
期貨公司依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3號)和《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財商字[1997]44號)的有關規定,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收入減去應付期貨交易所手續費後的凈收入的5%提取的期貨公司風險准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
1.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依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38號)的有關規定,按其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的3%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期貨公司依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38號)的有關規定,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中按照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至千萬分之十的比例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已經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准備金如發生清算、退還,應按規定補征企業所得稅。另外,證券行業准備金支出稅前扣除的政策自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執行。
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
在日常業務中,金融企業往往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的要求,評估銀行貸款質量,採用以風險為基礎的分類方法(簡稱貸款風險分類法),即把貸款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後三類合稱為不良貸款。因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金融企業可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的要求,對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對正常貸款以外的四類貸款按照一定的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准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一)關注類貸款,指盡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因素的貸款,其計提比例為2%;(二)次級類貸款,指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經營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的貸款,其計提比例為25%;(三)可疑類貸款,指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的貸款,其計提比例為50%;(四)損失類貸款,指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後,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的貸款,其計提比例為100%。2011年10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將按財稅[2009]99號文件規定到期的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的政策,繼續執行至2013年12月31日。

G.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損失准備金可否稅前扣除的稅法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5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1-29​字體: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一)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
(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
(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二、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三、金融企業的委託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在稅前扣除。
四、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的規定執行的,不再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至第四條的規定。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H. 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26號)有關規定,現就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准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二)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三)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四)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二、本通知所稱涉農貸款,是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以下貸款:
(一)農戶貸款;
(二)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
本條所稱農戶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農戶的所有貸款。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准。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
本條所稱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注冊地位於農村區域的企業及各類組織的所有貸款。農村區域,是指除地級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區及其市轄建制鎮之外的區域。

三、本通知所稱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的貸款。

四、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規定:「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的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的政策,繼續執行至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