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貸款擔保人有追償權嗎
貸款擔保人有追償權,當債務人沒有履行其到期債務,擔保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了其擔保責任之後,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擔保人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Ⅱ 分期承擔保證責任,追償權的訴訟時效
是從最後一期還款約定的時間之日起兩年內為銀行的訴訟時效期間。
Ⅲ 擔保人代還了銀行貸款。現在想起訴已經五年了。還能追償嗎
擔保人代還了銀行貸款,現在想起訴已經有五年的時間了,如果這種情況的話建議你跟借款人協商處理這樣會比較好。
Ⅳ 被擔保人行使追償權起訴,貸款人無力償還能不能拘留貸款人並要求其還錢
以法院判決後,被執行人有能力或者有部分能力履行判決,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採取拘留措施。
如果被執行人確實沒有任何履行能力,法院不能拘留。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Ⅳ 貸款30萬有15萬被擔保人拿走了,擔保人有追償權嗎
貸款30萬元,有15萬元被擔保人拿走了,那麼擔保人有追償權的,在這種情況下,擔保人和貸款人都花了銀行帶款就應該盡快還款,不要出現逾期。
Ⅵ 借款合同案件中保證人可否對共同還款承諾人享有追償權
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為貸款申請表上參與還款人中除主貸人以外的其他人,他們必須在借款合同書上共同借款人處簽字蓋手印,同借款人債權,只有債務沒有權利,是主債務人之一,在第一債務人不能清償銀行債務時,銀行可直接向第二還款人追索債務。如果共同還款人也沒有能力清償能力了,在訴訟司法後。在借款合同中共同還款人處簽字,同時為借款人向債權人出據《共同還款承諾書》,只有在借款人不能履行義務時,銀行才可以直接追索共同還款人,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Ⅶ 銀行貸款擔保責任解除後,行使追償權時利息如何計算
根據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護。
這是利息的最高標准
Ⅷ 在銀行貸款的公司破產了,銀行想向保證人追償
貸款企業如果在符合法律程序下破產了,那麼債權人(包括貸款銀行)對破產公司進行清算;清算後,看可償還(或抵償)銀行貸款有多少,不足償還銀行貸款部分可繼續對擔保人追償。
擔保人是否以其國有土地使用權作抵押保證?這裡面有兩疑問:一是否有在國土部門辦理抵押登記;二是否與貸款銀行簽訂《抵押合同》。
如果擔保人以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向貸款銀行作抵押保證,同時辦理了必要抵押登記手續,那你所說的「保證人在期間把用來做保證的土地使用權轉移了」是無效的,銀行合法享有處置該抵押土地的優先權,銀行可以通過法院起訴方法,主張對該抵押土地的權利,並可追究保證人的欺詐的責任。
至於,有什麼辦法能讓銀監會覺得銀行一直在積極追償。我認為「實事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