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個人貸款擔保人都需要什麼手續
成為銀行貸款擔保人需要哪些手續?1、擔保人本人二代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銀行提供的工資流水或者其他可以證明自己收入的憑證;3、擔保人填寫好的擔保承諾書,表示願意為借款人提供擔保,履行相應義務;4、有抵押物的,要提供權屬關系證明書。成為擔保人需要的條件如下:根據銀行要求辦理,各銀行要求不一樣。但作為擔保人基本條件是擔保人需要有提供擔保的能力(財產、信用)。(1)貸款對象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2)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即要求借款人有合法的身份。(3)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4)對首付款的要求,銀行間有些許差異。(5)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抵押或質押,或有符合規定條件、具備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6)具有購房合同或協議。(7)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② 貸款擔保人有哪些權利
1.擔保人與銀行之間訂立的擔保合同,這是你可以帶走的.
2.銀行與貸款人之間有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上有還款期限.
3.當貸款人還清貸款時,合同終止.借款合同與擔保合同同時終止.
4.銀行作為債權人,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銀行既可以向貸款人催款,也可以向擔保人催款,擔保人這時無需收到銀行向貸款人催款的任何通知.
5.擔保期限在擔保合同中有約定,一般與借款合同的期限相同.為1年.
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入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③ 貸款擔保人具備哪些條件
貸款擔保人的條件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願;具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和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以及不屬於機關法人、以公益為目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第六百八十四條
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范圍和期間等條款。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④ 銀行貸款擔保人主要負責哪些
銀行貸款擔保人承擔的責任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一般擔保是指在對借款人通過訴訟仍不能承擔債務時,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連帶擔保責任是指債權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和擔保人任何一方承擔責任,不受借款人有無能力的限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⑤ 銀行貸款擔保人需要什麼條件
一、銀行貸款擔保人條件需具備哪些
1、年齡在18周歲(含)至65周歲(含)之間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和婚姻狀況證明;
3、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願;
4、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和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二、哪些人不能成為貸款擔保人:
1、夫妻雙方不能為他人擔保;
2、貸款地以外戶籍的人士不能為他人擔保;
3、無法規劃自己的生活,沒有經濟來源,沒有能力為他人還本付息的,無法為他人擔保;
4、離退休人員不得成為保證人;
5、其他原因未通過審核的。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企業法人職能部門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事業單位和以公益為目的的社會組織不得擔任擔保人。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社會組織為保證人的,其簽訂的保證合同不存在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形的,視為有效;經國務院批准,國家機關可以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過程中擔任擔保人。其他情況下不得擔任擔保人。
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作為銀行貸款擔保人最基本的條件是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並且需要具有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同時在選擇擔保人時應當注意的是企業法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一般情況下是不能擔任擔保人的。銀行要求提供擔保人也是為了減輕他們的貸款風險,因此您在申請貸款時一定要選擇具有擔保資格的擔保人來擔保。選擇擔保人或者在擔保人進行擔保時有任何疑問。
⑥ 擔保人旳形式那些
擔保人的分類主要依據擔保的方式,而擔保的方式為四種:抵押、質押、保證、抵押加保證。
1、抵押擔保: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 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責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2、質押擔保:採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中止;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害、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3、抵押加保證:是指貸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購房屋產權的基礎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第三方連帶責任保證人作為貸款擔保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購房屋的開發商為擔保人。
4、保證擔保: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二、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百八十六條規定: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五條 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三、擔保人的擔保責任變更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百九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